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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确认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主席委员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主席委员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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