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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确认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债权人会议由债务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组成,除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外,都享有表决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债权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权亲自出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法定职权主要有三项: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监督和解与重整程序的进行等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期间不影响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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