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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债权担保是否有效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债权发生转移或消灭的,担保物权随之转移或消灭。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或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这就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如无相反的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一般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还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代位物,以及担保物被依法扣押期间或由担保物权人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支配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他物权。

通常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因此,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但是,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当同一债务人负担数宗债务,且其负债总额超过其财产总额时,各债权人只能按比例获得部分清偿,而不可能得到完全清偿。另外,当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因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该部分财产即失去了担保的性质,债权也就有了不能完全清偿之虞。债权人为了避免上述一般担保的风险,有必要在此之外谋求特别担保。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特定财产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种。其中的特定财产的担保即成立担保物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此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以保证债权受偿为目的,因此,必须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主债权发生转移或消灭的,担保物权随之转移或消灭。担保物权的这种从属性决定了它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可分离,债权人不得单独出让担保物权,不得单独出让债权而保留担保物权,不得将担保物权与债权分离而另作其他债权的担保。

(二)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在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继续保持担保的效力。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担保物部分灭失的,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部分继续担保债权全部;担保物被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与未转让部分继续担保债权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或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其二,债权部分消灭的(如因清偿、抵消等),债权人仍就未消灭部分的债权对全部担保物保持担保的效力;债权部分让与的,让与的部分与未让与的部分,同样受到全部担保物的担保;债权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债权继续受到全部担保物的担保。

(三)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当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且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的债权的,剩余部分的债权与普通债权一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发生灭失、部分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人因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债权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继续享有担保物权,因为赔偿金或补偿金也是担保物交换价值的体现。这就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表现在担保物和被担保的债权两个方面:

(一)担保物权效力所及于的担保财产的范围

如无相反的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一般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还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代位物,以及担保物被依法扣押期间或由担保物权人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

(二)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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