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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担保人均申报债权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不同于债的保全。在合同关系中,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除担保合同另有规定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当然,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担保措施将付诸实施。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的概念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债的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不同于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担保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是债的一般担保;而债的担保是一种特殊担保,是担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其目的也正是为了强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使特定债权人能够从第三人那里得到受偿或者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2)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债以债务人的信用为基础,也就是说,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其清偿全部债权的责任财产;而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的财产来担保特定的债权实现。(3)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债的效力之一,是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但对于特定债权人来说,由于债务人责任的有限性和债权人地位的平等性,其债权并不一定有完全的保障。担保的设定,则使特定的债权人或得以第三人的财产受偿,或得从特定的财产价值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上的权利为一种从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为主权利。

二、担保的法律特征

担保一般具有从属性、可变性及自愿性的特点。

1.从属性。担保是为保障债权而设立的,一般而言,担保从属于主债权。在合同关系中,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除担保合同另有规定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当然,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可变性。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是否付诸实施,视主合同履行情况而定。当事人履行了主合同,约定的担保措施不必实施。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担保措施将付诸实施。

3.自愿性。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是否约定担保、约定哪一种担保方式,根据当事人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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