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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诉前保全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民事诉讼法第74条没有明确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同样,对于诉前证据保全,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解除证据保全。同样,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也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证据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前证据保全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对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的行为。原民事诉讼法第74条没有明确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8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根据本款规定,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进行诉讼证据保全,可以防止证据的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可以避免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后的后续举证困难,也可以使欲主张权利的人在起诉或者仲裁前即能收集到相关证据,从而有助于当事人清楚了解争议事实的实际状况,进而更能接受调解或者和解,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同时,通过诉前证据保全,在进入诉讼或者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就某些争议事实能更快地达成一致,审理时能减少争点,实现诉讼或者仲裁经济的目的。

第二,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于尚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所以还不存在当事人,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民事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的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判断予以确定。

第三,须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里与诉讼证据保全相比,多了一个情况紧急的条件。这是考虑到纠纷尚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为避免相关利害关系人滥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一个“情况紧急”的条件,强调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就可能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否则,就应当到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去申请诉讼保全。是否情况紧急,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第四,须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由于尚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案件管辖法院无法确定,为便于利害关系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为了便于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本款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三类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然,其他特别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处理。比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3条就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同样,对于诉前证据保全,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解除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同样,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也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证据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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