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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一般来说,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更为可靠,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使用传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格外慎重。原始证据尽管可靠性大,但有时难以收集,传来证据往往可以成为发现原始证据的重要线索。因此在诉讼中,应尽量收集和运用直接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在诉讼理论上,按照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可以对民事诉讼证据进行分类。通过这些分类,可以加深人们对诉讼证据和诉讼证明活动的理解和认识,有助于正确地运用、审核和认定证据。

一、本证和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例如,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诉称被告将其殴打致伤,为此提供了医院病历、医药费单据等证据,这即是原告所提出的本证;被告辩称不是自己打伤了原告,并提出了其不在场的证据,此即为被告提出的反证。

须注意的是,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而与举证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都可能提出本证,也都可能提出反证。例如,在借款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提交了“借据”,该证据就属于本证;被告承认曾经向原告借过款(有借款事实),但是以“借款已经清偿”的事实进行抗辩,并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这时被告所提出的证据同样属于本证。

反证的目的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因此,在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并使事实的认定发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变化时,对方当事人才有提出反证的必要。正因为如此,反证提出的时间通常是在本证提出之后。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在于:(1)二者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不同。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了使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被法院确认,本证一般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该事实存在的程度。反证则不同,只要能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为举证成功。(2)有助于法院在衡量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大小的基础上,判断和认定有关的案件事实。若本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反证的证明力,就应当对本证事实予以认定;反之,若反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本证的证明力,则应当对本证欲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若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相当,而难以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作出判断时,则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判决本证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3)明确调查证据的顺序。在本证与反证都已提出的情况下,法官应先调查本证,如果本证的证明力很弱,明显达不到证明标准,就没有必要对反证进行调查。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例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原件;亲自耳闻目睹过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等。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是“第二手材料”。例如,书证的复印件、音像资料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等。

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在于:(1)二者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是有差别的。一般来说,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更为可靠,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尽量提供和使用原始证据。这一规则在《民诉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10条、第22条、第49条、第77条等条款中得到了反映。(2)使用传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格外慎重。传来证据在经过中间环节时可能出现信息失真,其经过的中间环节越多,误差率越高,可靠程度越低,因此使用传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格外慎重,一般须将它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后才能使用。(3)可运用传来证据去发现原始证据、佐证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尽管可靠性大,但有时难以收集,传来证据往往可以成为发现原始证据的重要线索。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审查、印证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使原始证据进一步得到佐证,加强其证明力。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例如,结婚证书能够直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合同书可以直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借据可以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例如,原告诉请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没有书面合同、借据等直接证据,但原告提出了如下证据:(1)被告曾经向第三人表示从原告处借了5万元钱,该第三人提供了证言;(2)在原告主张被告借款的日期,被告银行账户收到5万元的汇款,是从原告银行账户汇出的;(3)被告曾经向原告发过一条手机短信息,称如果再借给他5万元,他可以做成一笔大生意。这些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来说,就属于间接证据。

一个证据究竟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要根据它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确定。同一证据,对于甲事实是直接证据,对于乙事实则可能变成间接证据。

单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在寻找不到直接证据时,可以运用若干相互关联的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一般须遵循如下证明规则:(1)各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真实可靠,且与待证事实有客观联系;(2)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3)间接证据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由此而能推断出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结论。

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意义在于:(1)便于诉讼主体认识二者与案件事实的不同联系及其证明力的大小。一般而言,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并且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较之运用间接证据更为便捷,也更容易审查、判断。因此在诉讼中,应尽量收集和运用直接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2)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而必须借助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基于间接证据的特点,遵守有关的证明规则。(3)在既有直接证据又有间接证据时,可以运用间接证据进一步印证直接证据,加强其证明力。

四、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对于待证的主要事实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提出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而提出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从而依据经验法则由该间接事实推定该待证的主要事实存在,此种举证称为间接本证。对方当事人为防止主要事实被推定成立的不利结果,以反证证明另外的间接事实,从而依据经验法则由间接事实推定待证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此种举证称为间接反证。[4]前者的举证,由于当事人是负证明责任之人,故其对间接事实的举证称为间接本证;后者的举证,由于当事人对待证的主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故其对另外的间接事实的举证称为间接反证。但是,对待证的主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是提出证据证明另外的间接事实,而是举证证明对方所主张的间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则该举证属于直接反证,而不是间接反证。

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旨在缓解双方当事人举证上的困难,但双方当事人对其提出的间接事实的证明均须达到让法官确信其为真实的程度,否则,法官无法根据间接事实并依照经验法则进行事实上的推定,即无法基于间接事实并依据经验法则去推定待证的主要事实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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