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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上的分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上的分类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八种证据种类和证据表现形式,我们还可以从理论上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作用及特点等对证据进行分类,以便于人们进一步认识各种证据的特点,把握证据的运用规律。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上的分类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八种证据种类和证据表现形式,我们还可以从理论上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作用及特点等对证据进行分类,以便于人们进一步认识各种证据的特点,把握证据的运用规律。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鉴定意见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判断和出具的意见,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有义务对各种发问作出口头回答,以阐明或补充其鉴定意见,所以鉴定意见也应归入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对,是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这类证据或者以物体的外部特征、性质、位置等证明案情,或者以其记载的内容展现案件事实。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都是实物证据或实物证据的反映。

二、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间关系,以及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我们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关于某事实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反证一般是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出的,或者为抵销本证的证据力而提出的,提出反证的当事人证明的事实往往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反证不同于抗辩,反证不必提出新事实,当事人直接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并提出反证证明自己的否认成立即可。但抗辩则是在对方所提事实基础上另行提出新事实。例如,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以借据为凭,该借据属于本证。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不成立,如以自己当庭书写的笔迹证明借条系伪造的,笔迹、借条就是反证。但如果被告主张借款已清偿完毕,就是被告的抗辩,被告主张原告的债权因清偿而消灭的,并出示原告给他的收据,该收据对于被告主张的清偿这一事实来说,仍然属于本证,因为被告对债权已经消灭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如果原告否认被告主张的债务清偿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否认是真实的,该证据则属于反证。所以,不仅原告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是本证,被告为了证明抗辩的基础事实所提出的证据也是本证。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明对象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借据可以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人身份等等。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甲主张乙造成甲人身伤害,请求侵权赔偿,乙否认侵害甲的人身权,并以车票证明甲受伤时自己正在外地。车票虽不能直接证明乙未伤害甲的事实,但依车票所表明的事实,乙当时可能并不在本地,可对乙未伤害甲的事实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车票对于当事人间争执的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而言,就是间接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没有直接关系,运用起来不如直接证据方便。但是,我们不能因此低估间接证据的作用。首先,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有些当事人可能会把直接证据隐藏起来,对方当事人只能从间接证据入手,运用间接证据同样可以使案件事实逐步明朗,最后达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即使达不到证实案件事实的目的,我们至少可以说,间接证据在很多时候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其次,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直接证据有的可能是真实的,有的则可能是伪造的材料,因此,对这些证据必须结合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别,而间接证据就是鉴别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人们根据间接证据,在经验上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发生、变更和消灭。最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相对而言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案件真实性的反映都是有条件的,两者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几个间接证据联合起来的证明力,可能相当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

当然,由于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案件的证据材料,这就决定了间接证据的运用较为复杂,运用间接证据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注意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据锁链,而且这个证据锁链是合乎逻辑、无懈可击的。第二,应当注意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本身要有内在的关联,没有内在关联的间接证据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三,应当注意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衔接协调一致,必须都是围绕着案件中的一个主要事实加以证实的;如果间接证据之间有矛盾,而无法加以排除,案件事实就无法认定。第四,应当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根据间接证据锁链得出的结论应是唯一的,人们运用间接证据既能从正面证实案件的事实真相,又能从反面排除虚假成分,从而得出可靠的结论。

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与待证事实有着直接、原始的关系,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叫第一手证据。例如当事人、证人就案件事实的亲自所为、亲身感受、亲眼所见所作的陈述,都是原始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原件多是原始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就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本等就是传来证据。

一般说来,原始证据比派生证据更具可靠性,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这是由于受技术设备、人的领会转述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经转述、传抄、复制的内容容易发生差错。实践证明,传来证据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次数越多,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对发现、收集原始证据,验证、核实原始证据的真伪都有重要作用,在不可能获得原始证据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同样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章小结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根本。学界通说认为,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是诉讼法对法院判决中用来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证据的基本要求。证据能力是指一定事实材料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资格。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相对应,是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形式,当事人本人就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就是当事人陈述;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形式、内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音像等科学技术制作的可以重现案件事实的原始声响、形象的声音影像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这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很值得我们重视;证人是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事实的一类诉讼参与人,证人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经过检测、分析出具的判断性书面意见;勘验笔录是法院审判人员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亲自或委派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诉讼法、证据法理论还常常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类别,以方便人们进一步认识证据。

思考题

1.什么是诉讼证据?

2.诉讼法对证据资料与定案证据的具体要求有什么不同?

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4.如何认识当事人陈述?

5.书证有什么特征?

6.物证有何特点?

7.试述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与联系。

8.试述证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9.依靠间接证据定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10年5月25日,某镇镇政府劳保所所长刘某突然去世,其经手为杜某办理的社会保险事宜引发纠纷。镇政府处理刘某工作善后事宜中,发现杜某已提交社保申请,也办下了社保卡,但在刘某遗物中没有发现杜某缴纳的社保费,遂拒绝承认杜某的社保法律关系。杜某声称已经把该交的两万多块钱社保费交给了刘某。2011年1月,杜某把刘某的妻子小彭、镇政府,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方告上了法庭。2011年3月9日和5月27日,杜某请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庭审。

现假设以下内容为庭审的部分实录:

杜某:当时刘某是镇政府里面专门管养老保险的,他是保险所所长,也就是做养老保险的。一开始他找我的,动员我,他叫我做这个养老保险,我也找他两次。当时我交了23 500块钱。我让他给我打条子,他说不需要打条子,他说我们互相都认识,一个礼拜就可以给你办好。如果刘某在世,凭他的人品,肯定不会赖帐。

证人卢某:在他们镇的确有很多人在向刘某交钱的时候都没有拿到收款凭证,我办社保时就是这样。他说等这新农保办结束了,我就给你(退钱),我就给你发票,该找补找补(多退少补),该哪样哪样,他也没说不给(退)钱,他说我该退给你的,我找给你,你该补我的,你找给我,就这种情况。没给我打条,后来光给我小本子(上记载),几个老战友都办的养老保险,一直到办下来都没有发票。

问:那他平常给人家打条子吗?

证人周某:这个办的少。

杜某:当时他有一个日记本上记了我这个钱,当时记的时候,记的不是那么准确,记的不是那么详细,就是没有具体写明白,也没有给我打条子,也没有具体注明是干什么的,就是光写了我的身份证号码、我的名字和钱。

镇政府在刘某的遗物中找到了这个笔记本。

镇政府把死者的日记本提交到法庭。

法官查阅日记本后认为,刘某收别人钱的时候都在这个人的名字后面要记录“预收”、“多少多少元”字样,某些人名字后面还记载有“未打收条”字样。但是,恰恰在本案原告名字之后没有记录这样的内容。另外一个关键内容是,刘某对收取的其他人社保费都进行了编号,有第1到第28个编号。而在有关杜某的记录中,只有“杜某、男、身份证号码、补7年、××村、(戈老板)、23 500”,钱数前后没有预收或者预交字样,也没有注明未打收条字样,而且前一页的编号是26,杜某之后是第27、28,唯独他没有编入其中。法官认为,既然没有写,那就有两种可能:收或者没收。怎么来认定这个事实,仅凭这一个书面证据判断不是太充分。

杜某声称,他交钱的时候有人在旁边,能证明他确实把钱给了刘某。

法院通知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葛某:(描述场景)我从那边往这边来,杜某看到我,对我说,那个那个你过来,跟我一起到刘某那里办劳保。

(描述刘某办公室)(当时)这个地方他是空出来留着走人的,那个地方是堵死的,这个地方放一个写字台桌子,刘某当时是坐这个位置,坐这个位置不是面向北吗,他也可以面向东,这个椅子是可以转的。老杜是站在那个位置,这原来是一张桌子。

我亲眼看到杜某带了钱,还带有一条烟,站在刘某桌对面把烟、身份证和钱都交给了刘某。当时我进来在这个地方的时候,刘某把钱收在这里了,烟放在这个底下的柜里。老杜是在那边给他的钱,邹某是坐在那个位置,那边是有椅子的。

邹某:那天我确实在刘某办公室见到了杜某。当时给钱我在场,(杜某)同时带了一条烟,找人办事吸烟,另外五百块,杜某说,“你留着喝酒。”杜某的确给了刘某23 500元钱,是用信封装的,刘某把钱收起来后,就在笔记本上做了记录。

问:你跟他(杜某)一起进的吗?

葛某:就是一前一后,他先进来的我后进来的,不一前一后(吗)!

问:你跟他(杜某)一起进的吗?

邹某:我先到的,后面杜某去的,然后葛某又去了。

问:他们两个不是一起进去的吗?

邹某:不是不是,不是一起进去的。

问:那当时老杜也没跟他说你给我写个收条什么?

葛某:老杜说了,老刘你还得打个条子,他说没有事,不用打条子,就是那么回事,因为老葛在这儿,打条不打条我都给你办好。

问:那当时老杜也没跟他说你给我写个收条什么?

邹某:没有,没有。

法官:我们研究过以后,就是说再把两位证人请过来,分别就当时的细节再询问一下,我们把证人通知来以后,在审查厅里分别给他们做了一个谈话笔录。我们对两份证人证言进行比较,对询问笔记进行比较,发现他们这个两位出庭作证的证人在这个细节上,证明的好多不一致,就是说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比如就是说两个证人,(一个说)先进来的,有一个说同时进来的,有的证明说这个钱是用报纸或者用信封什么装着的,还有一个证明钱就是没有什么包,或没有什么装,还有,一位证人证明劳保所长是面向南坐,有一位证人证明他是面往北坐或者面往东坐,这个矛盾点挺突出的。

法官:因为这个证人证言他是亲身经历的一个感知的事情,亲眼见的事情,为什么在细节上有这么矛盾的地方,我们对证人证言感觉到不是确实可信,葛某和邹某的证言不能被当做证据使用。结合日记本不能确定,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案件认为死者收取原告的保险金证据还是欠缺的,不足,证人证言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再加上这个案子有先天缺陷,没有直接证据,没有打收条,再加上这个收钱劳保所长已经死亡,就是说我们感觉这个认定他(刘某)收钱证据不足。

2011年5月27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杜某对被告小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杜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笔记本上记录的内容不能证明刘某收取了杜某23 500元钱,葛某、邹某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对杜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2012年4月18日节目:《社保款谜案》,视频链接:http://jingji.cntv.cn/20120418/121532.shtml

问题:

1.请梳理本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各种证据资料。

2.你如何认识本案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

3.如果你是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你会怎样运用以上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延伸阅读

1.(美)伦伯特编,魏晓娜译:《证据故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雷海军著:《给力的证据》,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注释】

[1]王亚新.对抗与判定.北京:清华大学出版,2002:163.

[2]卞建林.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0.

[3]江伟.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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