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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保全方法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对有关事项的鉴定,当事人便可以实现保全证据的目的。进行勘验,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需要说明的是,制作笔录通常与其他证据保全措施一并运用。

首先,从证据材料种类上进行分析。根据证据材料的不同,在保全方法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应当采取笔录的方法保全,笔录应当经过当事人阅读,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由笔录制作者向当事人宣读,并且要经过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或盖章;(2)物证可以通过法官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等方法进行保全,也可以直接提取原物妥善进行保管;(3)书证可以进行拍照、复制等;(4)对一些无法移动提取的物证,可以采取查封的方法,对一些需要临时由法官保管的证据材料,则可以采取扣押的方法。

其次,在具体的保全措施上,《证据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这几种方法,都是适合司法实践需要的较为有效的方法。

第一,查封、扣押是人民法院依法封存、提取和扣留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文书的行为。一般对无法移动的物品采取就地查封的方法即可,而对可以移动的物证,则可采取暂时扣留的方法。例如,对单位的财务记账簿可以采取扣押的方法。

第二,拍照是证据保全中常用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如对土地争议、房产争议等,都可以用拍照的方法,对土地或房屋的外在景观以及案件争议标的有关的现象予以固定。再如,对一些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中的工程质量的缺陷从外观上便能分辨出来的,也可以采取拍照的方法对缺陷予以固定。

第三,录音是以磁带为载体而将讲话的声音记录下来的方法。录音制品本身是证据种类当中的视听资料的一种,而录音又是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在特殊场合,录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公民临终前所立下的口头遗嘱。诉讼中可以由法官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用录音的方法记录下遗嘱的内容,并将此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录像是利用影像技术,将一定的活动场景记录下来从而达到保全证据材料目的的一种方法。同样的道理,在运用录像的方法保全证据材料时,法官也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以避免一方当事人对其完整性提出质疑。

第五,复制是指对原来的证据材料进行模仿制作的方法,包括复印、翻拍、转录、临摹等。复制既是收集证据的方法,也是保全证据的方法。对于复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司法人员进行,并且要由制作复制件的人员签名。

第六,鉴定是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术手段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等的活动。当然,鉴定有多种分类,如技术鉴定、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痕迹鉴定、事故原因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亲子鉴定等。通过对有关事项的鉴定,当事人便可以实现保全证据的目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亲自制作,并签名或盖章,如果鉴定人不止一人,那么所有的鉴定人都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第七,勘验是人民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查勘的调查,也是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材料的一种方法。进行勘验,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当然,拒不到场的,也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勘验。到场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这既是对勘验行为本身的一种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负责的要求。

第八,制作笔录是人民法院对笔录的方式将证据保全的活动记录下来的一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证人的笔录,制作完成后必须由证人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询问证人的法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以固定证人证言。需要说明的是,制作笔录通常与其他证据保全措施一并运用。比如,采取录音、录像保全证据材料的,往往要在录音或录像的同时,将时间、地点、录制过程等在笔录中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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