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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证据保全的范围,是指在立法上或审判实务上对何种证据方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民诉立法关于证据保全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但在德国的民事审判实务中,此种证据保全并未完全排除对书证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之勘验或提起确认证书真伪之诉以排除文书的伪造或变造,或经由讯问证人、鉴定人的方式间接认识到书证的内容。

三、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

证据保全的范围,是指在立法上或审判实务上对何种证据方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民诉立法关于证据保全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8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来看,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和对方当事人同意两种情形下,其证据保全适用于勘验、证人讯问和鉴定人的鉴定三种证据方法;在确定事、物的现状情形下,证据保全仅适用于鉴定。但在德国的民事审判实务中,此种证据保全并未完全排除对书证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之勘验或提起确认证书真伪之诉以排除文书的伪造或变造,或经由讯问证人、鉴定人的方式间接认识到书证的内容。[26]由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85条在制定之初,并未将当事人讯问认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故当事人讯问不属于证据保全的范围。易言之,“讯问当事人本人者,乃法院调查当事人所提出证据之结果,对于应证事实之真否,不足得心证时而之证据调查也”。[27]但在现今已将当事人讯问界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的背景下,德国学界普遍认为其也可以适用证据保全。[28]

日本民事诉讼立法对证据保全的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一般均认为人证、书证、勘验、鉴定及当事人讯问等五种证据方法都可予以适用于证据保全。[29]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有灭失或碍难使用之虞和经他造同意两种情形下的适用范围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和实务中采取跟日本一样的解释和做法,认为证据保全适用于所有种类的证据方法。[30]而确定事、物现状的情形下之证据保全仅则适用于鉴定、勘验或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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