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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手续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据保全,必须是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但最迟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关于7日的规定,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时间相同。证据保全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以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在诉讼开始之前,当事人只能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得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一旦采取保全措施,或多或少地会影响或限制一些权利,非必要情况下不得采取保全证据措施。故要求所保全的证据一定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该关联性就是该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

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根据《证据规定》第23条的规定,一般来说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因为提供证据原则上是当事人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才可能由法院去收集,包括对证据保全。所以,证据材料能否被当事人所掌握,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对当事人能够获得的证据材料,根本无须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所以,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必须依赖当事人的申请。

这里所谓的难以取得,不是指不能取得,而是指取得会发生相当的困难。比如,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证人即将出国,该证人证言并非属于不能取得,而是待证人出国后再取得将非常困难,即使取得了,也会延误时间,并可能会花费巨大的诉讼成本。所谓可能灭失,是指如果不及时地采取措施,证据材料可能不复存在,包括物证中的一些易腐烂、变质的鲜活物品。比如,因大批量买卖蔬菜而产生的质量纠纷,由于蔬菜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保持原样,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保全这批物证。可以将蔬菜的质量情况用录像的方法固定下来,并将有关情况作详细记录。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如果不对污染源的水样进行及时提取,就可能因时间的流逝导致污染源发生变化,使得环境侵权是否构成或者侵害程度等难以确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据保全,必须是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但最迟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证据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7)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关于7日的规定,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时间相同。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时,如果遇到需要证据保全的就一并提出,以便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延长举证期限,或者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导致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就会导致举证期限的延长。所以,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应当包括这种延长后的举证期限。

证据保全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以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准予保全的,在裁定书中就会明确保全措施;不准保全的,也会在不准予保全的裁定书中说明理由。《证据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所谓“可以要求”,就是根据所申请保全的证据的性质等酌情决定。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为书证、电脑软件、证人证言等就不需要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是案件本身讼争的标的物,如汽车、房产、名贵的字画等,那么,就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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