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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学理分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 证据的学理分类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目的是将无规律的事物按一定的规律加以细分,使之更加有条理。正是基于分类的这些功能,证据的分类向来便是证据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和突出的问题。日本证据法上主要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供述证据和非供述证据及实质证据和辅助证据等。

第三章 证据的学理分类

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目的是将无规律的事物按一定的规律加以细分,使之更加有条理。分类不仅能使人的认识清晰化,还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正是基于分类的这些功能,证据的分类向来便是证据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和突出的问题。

证据的分类,是从理论上对用于诉讼的各种证据材料所作的一种体系化概括和界定。研究证据分类问题,就是要研究对证据进行分类的理由与依据是否合于逻辑,是否具有包容性或囊括性;对证据体系进行类别划分是否准确,是否有利于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实际操作。

由于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具有不同形态、不同的特点并可能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加之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具体情况不同,各国证据法上对证据的分类方法自然有所不同。因此,不同国家在证据法理论上,基于不同的标准,对证据可能存在多种划分。比如,在英国,比较普遍的分类方法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检查与勘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及第一手证据与第二手证据等。美国证据法上则主要以证据形式与证据类型的区分为基础,将证据形式分为物证、书证和言词证据;在此基础上,将证据类型更细分为直接证据、情况证据、补强证据和辅助证据。德国证据理论中一般将证据分为证人、鉴定人和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又进一步分为书证和物证。日本证据法上主要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供述证据和非供述证据及实质证据和辅助证据等。我国证据法学界从不同角度也对证据的分类做过多种尝试。本章将对其中可比性和研究价值较大的证据类别加以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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