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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现行法定赔偿范围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局限在“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范围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一、附带民事诉讼现行法定赔偿范围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局限在“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范围内。但在立法规定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具体用词略有差异,《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尽管在有些场合的语义解释中,三者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但在理解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其基本含义是:

(1)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如果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就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例如在伤害案件中,前者如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后者如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

(3)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既包括被害人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一些必然遭受的损失。当然,这种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合理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民事实体法有关规定来确定。

2001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规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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