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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权力关系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重心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关系中的普遍形式,在权利与义务所构成的关系中,存在着一种特殊形式,即权利—权力关系。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表述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私法主要通过权利来调整社会生活;公法上的权利与权力主要表述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因此公法主要通过权力来调整社会生活。所以权利—权力关系是法律调整的重点。

一、权利—权力关系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重心

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关系中的普遍形式,在权利与义务所构成的关系中,存在着一种特殊形式,即权利—权力关系。[2]如果说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调整的核心内容,那么,权利—权力关系则是这个调整对象中的重心。这是因为:

第一,我们从整体上、宏观上看,法律调整社会生活主要是通过权利与权力来进行的。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表述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私法主要通过权利来调整社会生活;公法上的权利与权力主要表述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因此公法主要通过权力来调整社会生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反映的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学(尤其在法理学或法哲学)上通常是被作为最主要的关系来对待的。

第二,从权利运行来看,权利—权力关系比权利—义务关系更具有根本性。局部地看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行为关系是平等关系,通过权利的自行运用,促成义务的自觉履行(多数只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潜在的保障),虽然它很重要但相对比较简单。况且,权利—义务关系受另一对更根本的关系制约,这就是权利—权力关系,即公民与国家的行为关系。在权利确认、实现和保障的各个环节,权利—权力关系决定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从实证角度看,权利-权力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是最复杂的,是最需要法律调整的。在权利-义务关系中,义务对权利的影响只存在两种情况,要么义务促进权利实现,要么权利受到侵犯。不同的是,如前所述,权力对权利的影响和作用则有更多种多样的复杂的表现形式,因此,权力对权利构成侵害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侵害的程度也比权利与权利冲突带来的侵害更深。所以权利—权力关系是法律调整的重点。

综上所述,权利-权力关系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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