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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

时间:2022-1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韦伯认为此权力最理想,能保持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一变化要求社会管理更加专业化、科学化。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管理者权力与被管理权利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由重视权力到重视权利的转变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表明了社会平等的逐步实现和人类自身的不断解放。只有高度发达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才能从实质上做到权利>法律>权力,实现形式上和内容上的高度统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

四、权力与权利

(一)权力的分类与分层

权力(power)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权利(right)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它与义务相对应。

韦伯认为权力分为三种类型:(1)传统型的权力,其合法性来自历代相传风俗、惯例和常规,依靠“人们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实施权力者的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据此还细划为长老制、族长制和世袭制。(2)超凡魅力型的权力。韦伯指出,只要那些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执政,社会就会处在“历史的地震带”中。这种权力只能存在于一定的阶段,无法保持稳定,终将转化为其他类型的权力形式。(3)合法型的权力,它是建立在正式制定的非个人臆断的法规基础上的权力,一切权力均来自理性和法律原则。韦伯认为此权力最理想,能保持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种权力往往是混合的,在一定条件下并可以相互转化,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力类型决定社会的基本性质和特征。

为了更方便管理,权力则需要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进行分配,即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横向分权指在同一层次上对社会事务所进行的分工管理,纵向分权指在不同层次上对社会事务的分工管理,这样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如图2-5所示:中间的较粗的竖线表示权力轴心,越是靠近权力轴心越有影响力。通常情况下靠近权力有两种方法:就某一层面上直接靠近轴心;通过上升层面间接靠近轴心。

图2-5 横向分权与纵向分权结构

★小资料:专家权和技术型权威治国

在日益高度专业化和精细分工的组织背景下,致使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在组织中地位日益提高。任何专家在他们的专门知识和技能领域,具有的权威即是专家权。对一个组织中的领导者来说,拥有卓越的专业能力,并不足以完全影响部属,但拥有专家权对于领导,特别是专业性组织的领导是十分重要的。领导问题专家约克,就领导建立和应用专家权曾提出如下建议:(1)建立专家形象,让部属了解专家。(2)维持信用,专家形象一旦确立应该好好维护,避免随意评论。(3)领导使用专家权的能力,危急时刻果断而且自信。(4)保持信息灵通,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发展,保持专业上的活跃。(5)避免伤害部属的自尊心,运用专家权时千万不可唯我独尊。[9]

这种观点高度强调技术专家集团在政治现代化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专门化,整个社会构成一个庞大而有序的复杂网络。这一变化要求社会管理更加专业化、科学化。“专家治国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专家普遍接受过西方文明的熏陶和教育,他们掌握着现代化发展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又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参政技能,因此他们在发展中国家占据着特殊的地位,是传播现代管理意识、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10]

与分权相关的一个概念就是授权,授权指把权力委托给人或机构来代为执行。授权指在特殊情况下,为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使本不具有某项权力的个人和单位取得使用该项权力的资格,从而可以实施该项权力范围内的事情。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的授权,使它们具备了其他城市不具备的某些特殊权力。再如全国的高校每年对毕业学生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是经过教育部的授权而进行的,否则就不会得到认可。分权与授权从形式上看都是取得权力的一种行为,但两者也具有不同之处,表现在:(1)分权一般必须经过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它的变动非常严肃,需要对宪法和法律进行修改;授权只需授权单位的讨论通过即可,无需涉及宪法和法律的变动。(2)分权之后不能随意收回,原因在于宪法和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授权一旦出现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从而避免更严重后果的发生。(3)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分权之后由权力拥有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授权的责任由授权者承担责任,然后授权者再追究被授权者的责任。

(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管理者权力与被管理权利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王的权力(或皇权)至高无上,权力成了政治生活的轴心,权利是依附权力的,或者说统治者根本就不考虑被统治者的权利问题。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天赋人权的提出以及资本主义宪法对人权的保障,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和抑制,再加上对权力进行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公民的权利受保障的程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伴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权利得到更进一步的保护和完善,充分发挥人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维护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由重视权力到重视权利的转变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表明了社会平等的逐步实现和人类自身的不断解放

权力与权利的具体关系有:

权力>法律>权利,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那时所谓的法或律令只是作为统治者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当法能够达到统治的目的时就用之,且能冠冕堂皇地美其名曰“依法治理”,当法不能解决问题或者法与统治者的意志严重冲突时,这时法变得碍手碍脚,统治者就会不假思索地将之抛弃,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事情摆平——统治者的话就是法甚至高于法。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人们的权利是作为装饰的,还不如说公民几乎就没有真正的权利,只有权力者才拥有权利。

权利>法律>权力,如资本主义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即权力不是至高无上的,它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任何重大事情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不是统治者专门用来治理被统治者的工具,统治者自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从顺序上看法律首先是治理统治者自身,然后才是治理社会。而法律的目的也很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是围绕维护和捍卫公民权利服务的,法律指使权力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资本主义只能说从形式上做到了权利>法律>权力,因为毕竟资本主义的性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也就决定了不可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公民的权利。只有高度发达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才能从实质上做到权利>法律>权力,实现形式上和内容上的高度统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这种秩序也就将达到马克思所描绘的人类美好社会的境地,人类将实现自我的彻底解放,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然王国”。权利在管理中的应用:(1)人们拥有一定的权利,可以在自由活动的范围内自己拿主意解决,实现自我管理,如目标管理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自我设置目标、自我实现目标、自我评价的自我管理。(2)在管理中权利者和权力者可以形成互动,权利者可以拿起手中的权力来制止权力的滥用,防止管理成为奴役,即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的思想。(3)权利的赋予可以变消极、被动、独裁、僵硬的管理为积极、主动、参与、柔性的管理,从而减少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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