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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权利的分类调整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对权利的分类调整法律上权利的种类很多,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我们作出不同的分类。基本权利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律确认或规定,也由宪法或基本法律对基本权利进行调整。法律对特殊权利的调整和保障主要是确保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二、法律对权利的分类调整

法律上权利的种类很多,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我们作出不同的分类。各种类的权利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调整方式。

(一)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的调整方式

这是根据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划分。基本权利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普通权利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律确认或规定,也由宪法或基本法律对基本权利进行调整。此外,其他法律、法规也对它进行调整,以保障基本权利得以具体实现。普通权利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调整。如合同法中关于缔约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的调整方式

这是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划分。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是指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的权利。例如公民自由权、财产权等。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是指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对一般权利的调整和保障主要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对特殊权利的调整和保障主要是确保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例如,对经济合同的一方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确保另一方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的权利主要是通过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的。

(三)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的调整方式

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与第二性权利。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实体性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程序性权利”、“救济权利”,它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法律对第一性权利的调整,一方面通过义务的设定来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第二性权利。为实现第一性权利而由法律直接规定义务,能够保障第一性权利的实现,比如为保障财产所有权,法律设定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义务;又比如为实现债权,法律规定了履行债务的义务。第二性权利多数情况下是由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法中大量权利属于第二性权利,比如起诉权、质证权、辩论权、申请回避权等等。

(四)行动权与接受权的调整方式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与之对应的是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与之对应的是积极义务)。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一对典型的行动权和接受权。

法律对行动权的保障是通过对消极义务的设定来实现的。消极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当权利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做某事时,义务主体处于避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动自由之事的消极状态,即不得干预、阻止或用可怕的结果威胁权利主体。法律对接受权的保障是通过积极义务的设定。积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当权利主体拥有接受权时,义务主体处于给付某物或做出某种对待的积极行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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