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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相互依存关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权利与权力的相互依存关系社会契约论者卢梭在“天赋人权”基础上提出,公民相约让渡其自然权利,形成国家的权力。这至少说明卢梭所生活的时代的许多思想家认为权利与权力是相互依存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

二、权利与权力的相互依存关系

社会契约论者卢梭在“天赋人权”基础上提出,公民相约让渡其自然权利,形成国家的权力。这至少说明卢梭所生活的时代的许多思想家认为权利与权力是相互依存的。我们认为权利与权力的相互依存表现在它们在产生或形成上互为前提与基础,在存在形态上相互渗透,在实现过程中相互转化。现分析如下:

第一,从权利与权力的产生或形成来看,两者互为前提与基础。[3]权利是通过夺取国家权力的斗争后而获得法律确认的,夺取国家权力在先,获得法定权利在后,人民(国家)的权力是法定权利的前提或渊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是权利的前提。另一方面,从某届政府或某政府官员的权力而言,则是因公民权利(如选举权)而产生的。就此而言,所谓权力的合法性就是指权力是否符合权利的要求。所以,公民的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

第二,从权利与权力的存在形态来看,两者相互渗透。[4]法律上的权利就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对方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要求国家运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所以英美法学界常常把两词通用[5]日本学者把德语的“权利”(Recht)译为“权力利益”,略作“权利”,也含有权力的意思。如前所述,权力本身包含了权利与义务双重性质,权力中就有权利的成分。另外,权力也可以同时表现为一种权利,如人大提案权、质询权等,就人大职权来说,它是“权力”,对人大代表而言,则是一定数额的代表共同行使的“权利”。

第三,从权利与权力的实现过程来看,两者相互转化。这里包含着两种情形:(1)权利的规定意味着权力(职权)的设定。比如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意味着行政机关有复议的权力(职权和职责),行政机关必须行使复议的权力,否则属于怠权行为;(2)权力的设定意味着权利的规定或派生新的权利。比如法律对行政机关排污许可权力的设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申请排污的权利以及被许可人有按照标准排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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