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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边沁对于权利和权力一般关系的观点,也在《政府片论》中有一些反映。在边沁看来,法律状态是探讨权利和权力一般关系的前提,在其他条件下来讨论权利是无意义的。由此,边沁首先在注释中解释权利和权力的含义,并从三个方面讨论了权利和权力之间的一般关系。在《政府片论》中,边沁主要试图解释法律的来源问题,即主权者问题。

边沁对于权利和权力一般关系的观点,也在《政府片论》中有一些反映。边沁认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这些理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在边沁看来,法律状态是探讨权利和权力一般关系的前提,在其他条件下来讨论权利是无意义的。边沁对权利和权力的一般关系的讨论是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和《政府片论》这两部著作中进行的。有趣的是,这些讨论全部都写在注释中。由此,边沁首先在注释中解释权利和权力的含义,并从三个方面讨论了权利和权力之间的一般关系。

首先,边沁认为,从语义上来看,没有“哪两个词能比它们更需要说明的了”,“权利和权力的这两种虚构体是全然不同的”,“权利和权力以及整个一类这样的虚构体,在其法理学意义上,全都出自关于这样那样行动的立法者意愿的某一表现”。边沁认为,只有释要法才能解释这些最原始的术语:“即在这些术语中,很可能唤起已被领悟的本质的想象或情感的想象。这些想象就是根源,每一个概念必须从这个或那个根源引申出来,并成为一个清楚的概念。”显然,边沁有着从语义上抓住这两个概念与“实体”之间关系的强烈意向。但是,“实体”概念涉及更深刻的哲学问题,并与人、物、运动和变化等有着复杂的关系。

其次,边沁发现,在某些情况下,权力和权利这两个概念是可以互相替代的。权利可以替代权力,而权力却不能够完全地替代权利。他认为,在法律状态下,个人由于有权利而具有权力。如果不考虑自然状态和法律状态的前提,边沁的结论与契约论者的结论是对立的。但是,如果考虑了这两种状态,两者的结论则可能是相容的。

再次,由于边沁既然否认在非法律状态下存在着权利和权力的可能性,那么,法律当然是优先于权利和权力的,进而法律本身从何而来就成了难以回避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至少要解释以下三个相关的方面:一是从发生学意义上讲,从无法律状态进入法律状态的过程是怎样的?在《政府片论》中,边沁主要试图解释法律的来源问题,即主权者问题。二是在法律状态下,为什么会存在着法律得不到执行的状况?为什么还要面临法律得不到执行怎么办的问题?也就是说,现实中所存在着的强力不执行法律或强力侵犯权利的状况如何加以解释。三是在解释上述两个问题的同时,又要解释法律状态是权利和权力的前提,而在论证过程中却完全不能运用权利和权力这样的概念。这样三个方面的要求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学,而进入了政治学的领域。然而,从15世纪开始到边沁生活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对于法律来源的解释只有两种:如果不是上帝创造的,那就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达成的。

在《政府片论》中,边沁提出以释要法来解释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但他最后又无奈地说:“在这里,我已经为思考这些稀奇古怪的东西提出一些不甚严密的线索了。”而在另一部著作《论一般法律》中,边沁对法律状态下的权力和权利关系又一次进行了深入分析,但他采用了比较的方法,而不是历史的方法,因而使法律的普遍性超越了政治的历史性。他以这样的话语解释作为法律基础的政治:“这是政治诞生的首日:国家不具备任何形式并且是空白的。至此为止,你、我和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应该承认,边沁在他的三部著作中,多次尝试分析权利和权力的一般关系,但最终还是没能严密地解决法律状态与权利和权力的一般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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