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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发股,从审核制向注册登记制过渡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5月起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以及当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两法修正案,正为发行市场从审核制向登记制逐步创造条件。在放宽发行上市条件的同时,新法还引进了国外股市通行的“预披露制度”,即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相关信息,以更好地拓宽发挥社会监督渠道。

四、放宽发股,从审核制向注册登记制过渡

2005年5月起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以及当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两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正案,正为发行市场从审核制向登记制逐步创造条件。一个最明显的变化是:与旧法相比,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大为放宽。

例如,旧法规定,上市公司最低股本为5 000万元,新法降低到3 000万元;旧法规定,总股本4亿元以上的大公司,公开发股的比例至少达15%,新法放宽到10%;旧法规定,上市公司须“千人千股”,即必须有1 000名每人持股1 000股以上的公众股东,新法放宽为200名公众股东即可上市(并无持股数量的要求);旧法规定,公司发股上市前三年必须连续盈利,新法放宽为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旧法规定,股票发行上市均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审核,新法改为,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市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发行、上市各司其职,也能更好地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等等。

在放宽发行上市条件的同时,新法还引进了国外股市通行的“预披露制度”,即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相关信息,以更好地拓宽发挥社会监督渠道。届时财经媒体可以从证监会网站发布的预披露信息中,开展更多的追踪报道。

随着发股条件的放宽,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制的加强,以及建立在股改后股份全流通、利益风险共担的制度保证,发行市场的真正市场化值得期待,但真要到那一天则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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