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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解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新闻职业道德,就是新闻传播业的行业道德。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大众传媒自身,遵循一般的社会公德和本行业的专业标准,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理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20世纪20年代以来美国不同的全国性新闻传播的行业组织有多种职业自律的文件。英国最近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文件很多,而且英国新闻评议会这样的组织活动也很活跃。

一、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解

1.什么是新闻职业道德

所谓新闻职业道德,就是新闻传播(大众传播)业的行业道德。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大众传媒自身,遵循一般的社会公德(新闻职业道德是与一般的社会公德联系较为密切)和本行业的专业标准,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理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我们常说的职业道德的内容应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职业规范,即“应该如何做”的技术性要求——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都有一套规则,这些职业规则也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另一部分是职业道德标准,即根据一般的社会公德要求所确定的、“不能做”的道德责任。美国斯坦福大学传播学院教授威廉·渥(William Woo)说过:“新闻道德,即将生活中的道德应用到新闻报道的实践中去。”“没有什么道德仅仅适用记者,而工人农民等就用不上了?……我相信只有一种道德——无论你来自中国、美国、泰国,任何6岁的小孩都知道:不要伤害别人,不要偷窃,不要说谎,尊敬他人……”这些,也即新闻职业道德的底线。

新闻自律(名词),是新闻传播行业道德和规范的成文公约或行业公认的惯例,包括现在非法律的新闻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规则和处罚条例。

关于工作规范,瑞典曾经在1970年制定了“公众原则”(新闻自律从报业扩展到广播电视业后,称为“公众原则”),包括以下六条,非常简略,我觉得非常有用,都是我们在实际的新闻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即:

第一,报道要准确(这是对新闻真实的要求,比我们要求真实的表达更具体);

第二,报道应给重新参与者留有余地(西方法治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非常重视这个问题。“重新参与者”在我国叫“刑满释放人员”,或者指犯了错误的人。对这些人,我们很少考虑他们的处境,不论是正面报道还是反面报道,总要把他们过去的事情写进去,把历史给兜出来——他曾经有过一段什么坏的历史……为了宣传目的,或是坏人变好人了,或是这个人本来就是坏人,等等,这是我们的习惯思维);

第三,尊重个人隐私权(这一条是对新闻侵权主要方面的概括);

第四,慎重使用照片和镜头(这一条涉及图像新闻的侵权问题);

第五,不对未加审讯的人妄加断语(这一条涉及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第六,公布人名时须谨慎小心。

关于第六条,多说几句。传媒的职能之一是赋予人地位,但是该不该把具体人的名字公开,除了公众人物,对其他人,即普通人,其实要非常小心,弄不好就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我国有典型报道的传统,似乎你做了好事,我是为了表扬你,就可以把你的名字公开。其实,在一个法治化国家,即使是做了好事,要公开的时候,也要考虑到,他是个小人物,是社会的一般公民,他愿不愿意公开他的名字,他有主见,你要尊重他的意见。中国在这方面恐怕还没这个意识。

一般地说,国际社会关于新闻职业道德要求(自律)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有国家层面的行业自律,也有地区性的公约,还有传媒内部制定的规章。尽管表现方式多样,但总体来说,包括以下八条原则性内容:

第一,维护新闻自由,具有独立精神(这是新闻传播行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没有独立精神,报道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献身正义、人道,为公众利益服务。

第三,恪守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等工作标准。

第四,为新闻来源保密(这一点,有的国家归入新闻法,有的国家只在职业道德层面有规定)。

第五,不诽谤、侮辱他人。

第六,不侵犯普通公民的隐私(因为公务人员的隐私权相对要少)。

第七,拒绝收取馈赠和贿赂,以及其他各种影响客观报道的酬谢。

第八,不参与商业和广告活动。

以上是一种概括,宏观上了解一下。要具体研究的话,各国的新闻法对上面涉及的内容,表达方式的差别很大,侧重面也有不同。

2.体现新闻职业道德的自律文件

现代社会的新闻职业道德,在发达国家已经相当完备,有行业规则,还有各个传媒的内部守则,但是翻译过来的东西不太多。这些自律文件包括——

国际方面:1945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新闻道德公约》;1954年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记者行为基本原则宣言》;1999年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媒介伦理和自律》。

美国比较著名的是《纽约时报新闻伦理》,大家都能够找到。20世纪20年代以来美国不同的全国性新闻传播的行业组织有多种职业自律的文件。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自律文件,例如《俄勒冈新闻伦理规约》、《密苏里规约》、《得克萨斯新闻协会伦理规约》、《华盛顿伦理规约》。一些传媒制定的自律也较有名,如《基督教科学箴言报规约》、《芝加哥论坛报编辑方针》、《洛杉矶时报新闻伦理》、《华盛顿邮报标准和道德规范》。在广电方面,有2000年的《广播电视新闻编辑者协会伦理规范和职业操守》、CNN节目标准,等等。

加拿大有加拿大广播公司联合会(CAB)道德规范、加拿大记者联合会关于原则的陈述、日报联合会关于原则的陈述(1995)、广播电视新闻董事会道德规范(RTNDA)(2000)。加拿大发行量最高的报纸《多伦多星报》的《原则自述》,在我国有译本。

英国最近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文件很多,而且英国新闻评议会这样的组织活动也很活跃。这些文件较有名的如:1994年《英国记者联合会规范》、1998年的广播标准委员会《新闻公正和保密的规范》、1999年的《报业投诉委员会行为准则》、《独立电视委员会节目准则》,以及《BBC约章》,我国有这个约章的译本。

其他国家,如德意志新闻出版委员会1973年制定的《新闻界规范》,法国全国新闻记者联合会1966年修订的《法国新闻记者道德信条》,俄罗斯的《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瑞典的《瑞典舆论工作者联谊会出版规范》、日本新闻协会《新闻伦理纲领》和《NHK国内节目标准》、韩国2000年的《关于广播电视播出的审议规则》、罗马尼亚2004年的《记者条例》和《记者义务准则》、阿尔巴尼亚1999年的《媒介伦理和自律》等等。

我国有一部新闻职业道德自律,即1991年全国记协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一共八条:

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②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③遵守法律和纪律。

④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⑤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⑥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

⑦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

⑧增进同各国新闻界的友谊与合作。

从这样的行文看,其思维不是职业的,语言是党建的,也没有可操作性,不具备行业自律的特征。

1997年第二次修订时变成了六条:

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③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

④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⑤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⑥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删掉的两条中,第五条“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被删掉受到外界的关注,因为原来多少有一点与新闻职业相关的两个概念“客观公正”在小标题上消失了。2007年曾着手第三次修订,至今没有出台,拟议中仍然保持六条:

①坚守社会责任。

②坚持正确导向。

③自觉遵纪守法。

④维护新闻真实。

⑤发扬优良作风。

⑥加强交流合作。

看来,必须从职业化角度去改,否则,以非职业化的思维方式和语言来编织一种社会行业的自律,无论如何都不像自律,也难以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

中国香港原来没有各传媒公认的职业自律,2000年,由于发生了“陈建康事件”(《苹果日报》记者出钱让一个叫陈健康的人,在妻子抱着孩子跳楼自杀后,仍然到深圳嫖妓,然后跟踪报道),原来互相对立的四个新闻工作者组织联合起来制定了《记者协会道德准则》,2003年又通过了《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20年前,中国台湾的传媒职业道德很差,现在比较完善了,有《台湾报业道德规范》、《台湾电视道德规范》,以及台湾记者协会制定的《台湾记者协会伦理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博士生,2007年7—8月在台湾中天电视台实习了两个星期,给我来了一封信,给大家介绍一下:

前天开始到中天实习,被安排在陈文茜的节目专案中心,参与制作她的两档节目。我在工作时注意到他们的自律,有关自律的培训在上岗前是必须的。比如前天的节目中,文茜出示的被起诉的红衫军首谋名单,其中有个人信息(手机,住址等),节目人员在后制时自觉地对此做了处理。剪片时,只要出现暴力镜头,比如游行中的群众和警察的冲突,出现动手打人的镜头,都自动删减去。

他在信中还附了照片是中天电视台墙上贴着的一个自律守则,有若干条,非常清楚,工作人员制作节目的时候必须做到。他还看到中天电视有限股份公司的一个公告:现任新闻部主编×××、文字记者×××,在摘编其他媒体材料的时候出现了错误,通报批评。这种情况不是偶然,而是比较多的。刚到一个部门实习,给他的第一个感觉是人人都很敬业,关于制作节目过程中对画面的剪裁,他举例说,在报道游行的时候,群众和警察发生冲突,有人可能要伸出拳头去打人,伸出拳头那一瞬间的镜头一定要删掉,因为这是暴力。中国大陆的电视现场直播“美丽新约”那样的内容,出现了那么多的血腥画面,明显地违背了最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行业内没有自律约束,最后是通过行政力量禁止的。看来,中国台湾地区的传媒,在最近二十多年的发展中走向规范化了。

3.新闻自律组织

除了新闻自律本身外,执行自律的组织在一些国家已经比较完善了。自20世纪中叶起,新闻自律已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开始有了一定的行业组织形式,执行制裁和处分。当然,这有别于司法行为。这些自律组织的形式,各国差别比较大,英国、荷兰、印度叫“新闻评议会”,瑞典叫“新闻业公正委员会”,波兰叫“记者法庭”;美国则有新闻公评人制度(news ombudsmanship)。它们的性质是新闻传播行业的自治组织,英国的新闻评议会成员由记者、编辑、社会人士的代表组成;瑞典、荷兰、土耳其的自律组织的主席请法学家或律师担任。

自律组织的职权较为广泛,但主要是监督新闻工作,审理涉及自律范围的申诉,进行仲裁或调解,并予以相应的制裁。这种制裁一般是公开批评(同时承担少量的审理费用),要求当事人或媒介公开道歉、说明。这种名誉制裁作用在西方文化氛围里是较为有效的,因为名誉好坏直接维系到传媒的生存或当事人的生路。

由于体制不同,我国没有新闻评议会之类的行业自律组织。不管怎样,自律组织的出现对一个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乃至整个行业的建设都是非常有效的。这样的自律组织等于自己管理自己,它的处罚不是法律上的,也不是治安管理层面的,而是行业层面的。这种组织的制裁是很有效的,你要是出现了严重的违背职业道德的做法,可能法律法规管不着你,但是行业协会可以管得着你,甚至叫你在这个行业里无法立足,只得离开这个行业去做其他工作了。在这方面,行业的自律组织的权力,还是有的。

4.新闻职业道德在政治与市场之间所处的位置

新闻职业道德与党对传媒的政治要求、市场对作为产业的传媒提出的要求,有关系,但也显然不是一回事。那么,它处在一个什么位置?

我国有三个法定的行业节日,一个是5月12日护士节,一个是9月10日教师节,还有一个是11月8日记者节。也就是说,至少社会承认这三方面都是一个行业。医护人员是国家卫生部管理的健康机构,医护行业现在卷入了市场竞争,该不该卷入,有很多讨论。学校在政治上被视为“马克思主义思想阵地”,但是学校也卷入了市场竞争,该不该卷入,也有很多讨论。传媒在政治上是党和政府的喉舌,现在也卷入了市场经济,而且卷入得很深。在三个行业的政治要求和市场要求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就是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

就职业道德而言,即这个行业应履行的基本的社会职责。教育界的基本职责是传承文化,教育界有一句话:教师就像一支蜡烛,点燃自己,照亮别人。因而,教书育人是教师最基本的职责,也是职业道德的表现。医护界,早在19世纪就由英国护士南丁格尔创立了无国界的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等职业意识。尽管个别医护人员可能做得不好,但社会对医护界的基本职责的认识是确定的,多数医护人员在长期的职业熏陶中,能够自觉遵循这些职业要求。在旅行中我多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广播喇叭响了——哪位是××科的医生(或护士)?×车厢出现了病人(或孕妇),请你们马上赶来。身边正在聊天的人中,听到广播,就会有人马上起身去了。我们一看就知道他(她)是医生或护士。他们有这种职业道德意识。这时候他们绝不会问——给多少钱?因为我是医生,我是护士,我有责任、有义务救死扶伤,实践人道主义。

那传媒呢?我想就是监测社会环境——向人们报告发生在身边的或遥远地方的重大社会变化,老百姓知道这个信息以后能够采取措施来应对。这是传媒的职责,这种职责不是政治要求(过去我们往往把它作为一种政治要求),也不是市场要求,不是让你去赚钱,是一种职业意识,或者叫职业精神。上述内容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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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我想起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一件事情,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从北京开出的一趟特快列车,途中发生了脱轨事件,死伤不少人。上面有好几百位日本青年,那时候胡耀邦搞中日青年友好,互相派几百个人到对方去参观。车上有一位浙江省的行业报记者,他受了轻伤。那时候通讯联系比较落后,大量援救人员不可能马上赶到,他首先想到的是救人,他救出了好几位日本青年。等到抢救的大队人马赶到,他意识到自己是记者,又开始采访。他是当时唯一在场的记者,回到杭州以后,写了一个很长的报道,报道了这个突发事件,受到赞扬。当时还没有提出“职业意识”的概念,但是大家觉得这个记者做得不错。其实,这个记者的做法,体现了新闻的职业精神。在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他首先想到的是做人的基本道德,所以首先要救人,等有人来救援以后,他意识到我是记者,行业报记者也是记者(就像交通警察也是警察一样,在关键时刻有义务帮助人民),应履行记者的职责。当然,他写的报道不是刊登在他所服务的媒体上,而是刊登在浙江省的综合性媒体上,影响很大。我觉得这个人就具有职业精神。职业精神说起来好像很玄,实际上一对比就清楚了,它不是政治要求,也不是市场要求,是一种职业意识。

说到职业意识,我们又要回到前面说的传媒的四大职责(社会功能和社会责任)。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提出传播的三种功能:一是对环境进行监测(这是基本的社会职责);二是使社会各部分为适应环境而建立相互关系(沟通、协调功能);三是使社会遗产代代相传。查尔斯·赖特增加了第四种功能——提供娱乐。他把第二种功能称为“解释和规定功能”,第三种功能改用社会学名词“社会化”。

其中首要的,就是对环境进行监测,这是我们从事新闻工作的一个基本职业理念。事实发生了变动,特别在事情涉及人民的利益的时候,你有责任和义务向公众及时报告。这一点,对于新闻记者来说,需要翻来覆去强调,如果你不报,缺乏职业冲动,就是失职。当然,我们还会有各种各样的其他要求——什么情况不能报,那是另外的问题。原则上,作为新闻记者,你的基本职责是向公众报告新近发生的事实的变动。这部分内容因为我们前面讲过,就不再重复了。

现在新闻理论中多了个概念,叫“新闻专业主义”。其实主要指的就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意识,以及围绕着职业意识的一套新闻传播专业的操作要求。如果一定要说这个概念涵盖什么,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条:

第一,专业(行业)意识:监测社会环境的责任意识。

第二,职业规范意识和评价标准。既然新闻是一个专业,又把这个专业加上个“主义”,就成了一种职业的信仰,当然下面要有一些具体的对新闻专业行为的评价标准。这些标准应该是客观的,可以测量的。我国的传媒缺少这些东西,只意识到自己要对上级负责,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是一个行业(专业)。同时,我们也缺少一套完整的专业评价标准,怎么做算是专业,怎样做是不够专业。

第三,新闻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传媒的专业培训机制。在我国说做医生,大家都知道,他的知识结构和操作必须非常专业;做教师,知识结构的要求也很高;一说做记者,似乎什么人都能当记者,这种认识本身就说明,新闻传播专业还不够专业。实际上,记者这个职业应该具备比一般人多得多的知识储备,如今是信息社会,还得要求具备跟得上科技发展的操作技能。每一个传媒单位,应该有一套专业的培训制度,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这三个方面都是衡量一个媒体、一个行业是不是一个专业的标准。在我国,新闻传播这个专业,确实距离专业主义甚远,每天传媒上出现的常识性错误不断,就不要再谈更高的要求了。

第四,严格、客观的专业资格的认可制度。形式上,我国的传媒都有专业资格的认可程序,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也是一样,都有职称——初级、中级、副高和正高(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但是在专业资格认可的过程中,行政力量的影响很大,专业标准很难把握。尤其在高级职称的层面上,一些人的高级职称,不是由于他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多强,而是由于他是领导。官大了,学问自然就该高,高级职称自然就有了。

第五,专业内部的自律。现在我国在全国层面,形式上有一个自律,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与新闻传播的专业关系不大;全国记协负有一定的自律机构的职责,作用微小。倒是在一些较大的传媒和传媒集团内部,有的制定了相当完备的工作规则,有很厚的一本或几本书。现在的问题是没人执行。到了一个大媒体去问:你们有没有职业规范?他们会拿出一两本来,里面说得非常细致,但是谁来检查呢?没人检查。这恐怕是一个最大的问题。你要去小媒体呢,可能根本就没有。如何使得我们的自律不仅有,而且自律本身要专业、有一套制度保证自律的执行,我们还要走很长的路。

第六,专业精神的范例。专业主义需要环境氛围,就像我们到了比较文明的国家,那里人人都遵循交通规则,你就是想抢行,众目睽睽之下也会变得守规矩了。相反的情况也有,来自比较文明国度的人,在我国按照规矩排队上车,但是别人都不排队,他排队的结果是永远上不去车,结果,时间长了,文明人为了生存,也只好不文明了,学会了不顾一切地挤车。我国新闻传播界不是表扬了很多著名的记者、编辑吗?我们怎么会没有专业精神的范例呢?我们有范长江、有邹韬奋,长江奖和韬奋奖还是记协的奖项。但是仔细想一想,我们所以推崇范长江、邹韬奋等,主要是因为他们在政治上表现进步,同时专业上做得也不错(个别情形下尚不够专业),所以我们才把他们推成了典型人物,他们不是完全的专业精神的范例。2001年,历尽千辛万苦揭露南丹矿难的记者群,应该是我国新闻工作者专业精神得以发扬的范例,但是我们没有人去找寻和弘扬这样的范例。

其实,提出很高的榜样让人家学习是一种组织行为,专业主义倡导的专业精神范例不是组织的产物,而是自然形成的,它应该存在于每位新闻传播从业人员的心中,不是外在的东西。鉴于我们尚没有这种传统,那么就从最小的事情做起吧。

我推荐大家读一本书,社会学家孙立平的《守卫底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这本书(图8-1)我看了以后特别感慨,他在前言里面说了一段话,对我们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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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守卫底线》封面

底线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生活秩序往往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基础秩序混合在一起构成的。

比如“不许杀人放火”、“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等等。不说谎,恐怕也是人的基本的道德底线,人人都说谎,结果必然是大大增加每个人确认真实的成本,这是一种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最低道德保障”。“底线”根植于人最基本的道德信念中。“说谎”或“造假”这样由记者制造的看点,如果不坚决加以制止,传媒的公信力将丧失殆尽。

现在,请做过记者的回顾一下自己的采访,你是否说过谎?特别是所谓“暗访”,它本身不是在说谎吗?记者为了拿到信息,经常说一些言不由衷的谎话。说谎是不应该的,但是我们经常在说谎。这个道德底线我们突破了,还讲什么专业精神!孙立平对传媒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不要说谎。我们记者若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谈何专业精神啊!

要求记者形成专业意识,需要形成这种意识的条件,即责任、权利、利益统一。现在这个前提条件不具备。每位记者或编辑到了一个岗位上,该做什么,应该非常明确。本来记者的基本职责是报道事实,但你又叫他去拉广告,拉订户,甚至不发工资,要求自己解决生路(某些记者站便是这种情形),这种情况下记者没法儿树立专业意识,因为拉广告、拉客户是市场行为,与向公众提供新近发生的新闻(社会服务)存在矛盾。要求记者具备新闻传播的专业意识,就得明确他的责任、他的权利、他的利益,三者统一,准确落实,使传媒各种职能或身份的人充分到位。在这里,关键要认识到,编辑部门和传媒的经营部门是完全不同的,让记者、编辑专司其职,同时保障他们的权益,专业意识就会产生,专业精神才可能得到弘扬。

记者永远无法照顾到与其报道内容利益相关的所有方面,这是记者在工作产生“道德两难”(moral dilemma)问题的根本原因。如果以利益作为决定与否的标准,记者和编辑的工作就变成了每天用稿件来交换利益的人,传媒将丧失其基本职能。因而,按照一定的职业自律的程序做,记者、编辑不参与传媒利益的直接取得,是最合理的选择。

讲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就是要求记者按照一定的规范去做。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没有规范或没有可操作的规范。如果有了规范的话,也许会得罪一些人,但是有一个能够守住的标准,就能够拿出这个标准来跟别人讲理。我们要研究的就是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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