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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的不同理解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以及后现代多元主义关于“善”的争论是它们的根本分歧所在,这一分歧也是导致公民身份理论内部张力的重要因素。关于善的不同理解与当下普遍流行的“多元主义”之间存在重要关联。这些问题形成了四种主义话语对“善”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公民身份理论不同的诠释。国家只是要求人们在调整自己的善的观念时要尊重他人的正当权利。在对善的观念中,社群主义者反对自由主义国家对并存善的中立态度。
关于“善”的不同理解_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

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以及后现代多元主义关于“善”的争论是它们的根本分歧所在,这一分歧也是导致公民身份理论内部张力的重要因素。关于善的不同理解与当下普遍流行的“多元主义”之间存在重要关联。“多元主义”的社会现实不仅深深影响了自由主义,而且对社群主义、共和主义的政治理念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自由主义者成为多元主义的自由论者,而后现代多元主义则高举“多元主义”大旗以图掀起一场政治思想的革命。

提到多元主义不得不提起伯林,他提出的价值多元论与此有着深厚的渊源。这种观念认为,“基本的人类价值是不可还原地多元的和不可通约的,(诸如自由、平等和社群这样的目标是内在的善),它们会而且常常会彼此冲突,使我们面临艰难的选择。”[5]这种观念具有四个主要成分:普遍性、多元性、不可公度性和冲突性[6]

第一,多元论者断言存在着某些基本的普遍价值,享有这些价值对人类的繁荣作出了贡献。这些价值包括:对生存的需要,如对食物和住所的需要的满足;对良善生活的需要,如友谊和情感等;对影响个人生活的社会和政治价值的诉求,如正义、自由和平等。这些价值在不同的文化或物质环境中也许会得到不同的理解或体现。但是,这些多元的价值是客观的,对人类的生活具有普遍的益处。

第二,多元性是指价值本身是一个复合体,对人类有价值的事物,既包括普遍价值也包括地方性的价值,人类的繁荣要求许多不同的善,而不止是一种或少数几种善。

第三,不可公度性是指不能在一种绝对的价值等级中使一种价值从属于另一种,而且也没有我们可以据之沿着同样的维度衡量它们的共同标准。例如,与古典功利主义者形成对照,价值多元论者会认为快乐只是其他价值之中的一个价值,它的要求并不比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要求更基本或更权威。

第四,这些多元的和不可公度的价值在特定的情形中也许会彼此冲突。一种价值的实现或许要以牺牲或剥夺另一种价值为代价。按照价值多元论推论,人们既不能对多元的价值按照一种绝对的等级加以排序,也不能被转译成一种绝对的等级加以排序,同样不能被转译成一种具有共同特性的单元[7]。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当这些价值发生冲突时,我们怎样在它们中间进行选择?这些问题形成了四种主义话语对“善”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公民身份理论不同的诠释。

(一)自由主义——并存的善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自由主义之所以使衰微自由主义再次在西方复兴,一本《正义论》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中一部分原因正是在于罗尔斯将多元价值论与自由主义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核心概念“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构成了公平的正义的论证基础。在罗尔斯看来,思考什么才是正义的或者公平的社会组织的方式,是为了建构一种普适性的原则能够为那些被屏蔽了某些特定事实的人们所同意。正义的原则应该被理解为“由那些对他们自己的信仰与环境等方面都毫无所知的人们达成假想的契约或协议。在这里可以感受到的直觉是他把公平与不知晓联系在了一起。如果我不知道我正在切的五片面包中那一块是最后一块,那么,对我来说公平地切这些面包片便至关重要。同样,如果人们不知道他们将会是谁,那么,对他们来说选择公平的或者正义的原则以调解他们的社会便是至关重要的”[8]。从以上这段话中,可以看出罗尔斯首先承认了社会中的人们拥有着各自不同的信仰、知识、禀赋、文化等统称为多元价值的并存状态,然后他借用“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假设先将不可公度的多元价值隐去,以图寻找能够被所有个体在最低限度内共同接受的普适性原则。他认为这种普适性的原则就是公平的正义,在公共领域所有的人都应该而且会接受这条规则,在私人领域个人甚至群体都可以保留自己的信仰、传统、文化等不同的价值,国家作为公权的代表不侵犯私人领域并且坚定地维护个人甚至群体在私人领域追求各自不同的善的权利。

罗尔斯认为,企图将某一种特定的善的观念强加于人就会损害我们的根本利益,因此国家应该在什么是善的生活上保持中立。国家的作用是:保护个人就不同的善的生活观的价值进行判断的能力,并且,在人们之间就权利与资源进行公平的分配以使他们能够按自己所愿追求自己的善观念。国家只是要求人们在调整自己的善的观念时要尊重他人的正当权利。而如果某人的善观念的确包含着对正义原则的遵守,那么自由主义者就会说,国家不应该对个人的生活方式的内在价值予以评价。一言以蔽之,自由主义的国家行为不能对不同的(尊重正义原则)的生活方式的内在价值的高低予以公共的排序。因为根本不存在一种公共序列,如罗尔斯所言,就不同的善观念而言的国家中立“并不是指:存在着一种关于内在价值或满意程度的获得公认的公共尺度,按照这种公共尺度,所有这些善观念都是平等的;而是指:根本不能从一种(公共的)立场去评估各种善观念”[9]。事实上,自由主义试图通过对正义原则的公共采纳来维系正义的社会,而排除通过公共途径去采纳或获取某种特定的善的生活。

就公民身份而言,自由主义提出了“权利优先于善”。正如罗尔斯将“平等的自由权利”作为正义的首要原则,因为平等的自由权是确保正义原则得以维护的基石——具有不同善观念的人之所以会尊重彼此的权利,不是因为这种尊重促进着某种共同善的生活方式,而是因为公民们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资格受到平等的关照。因而罗尔斯说道:“虽然良序社会包含分歧与多元……对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公共认同却维系着公民友谊和合作的纽带。”[10]因此,作为国家的合法性基础的是共同的正义感而不是共同的善观念。由此可见,在自由主义眼中,“权利优先于善”是很自然的,因为只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才能保证正义原则,而对并存的善的承认不过是应对多元化挑战的一种策略性的包容与妥协。

(二)社群主义——共同的善

社群主义对“多元主义”的态度恰恰与自由主义相反。在对善的观念中,社群主义者反对自由主义国家对并存善的中立态度。社群主义者认为,国家中立原则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的政治”(politics of the common good)。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观所理解的共同的善就是把每一种偏好当作平等的偏好通过符合正义原则的方式进行整合的结果,所有的偏好都有同等的地位,因此,共同的善总是按照个人的偏好模式和个人的善观念来进行调整的。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国家的政治目标是以“个人为导向”的,旨在促进其共同体中每个个体的利益(insterests)而不是共同的善(the common good)。

在社群主义的社会里,共同的善被想象成一种关于优良生活的实质观念,这种共同善不再取决于人们的偏好模式,相反它为评价那些偏好提供了一个标准。共同体的生活方式是对善观念进行公共排序的基础,而个人偏好的分量则取决于偏好者在多大程度上吻合于共同善,它优先于个人的权利。社群主义的国家应该鼓励人们采纳与共同体生活方式相吻合的那些善观念,而阻碍与之相冲突的善观念。因此,社群主义的国家是一种至善论国家,因为它需要对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进行公共的排序。那么,社群主义的共同善来源于何处?按照社群主义的看法,共同的善不应该如自由主义的普适而抽象的正义原则,而应该在共同体现存的文化、传统、历史与常规中寻找,体现为共同体的价值。正如迈克尔·沃尔泽说的:“(自由主义)追寻这样一种普遍的正义理论是走错了方向。根本就不存在外在于共同体的视野,根本没有办法跳出我们的历史和文化……要明确正义的各种要求,唯一的办法就是弄清每个特定的共同体如何理解各种社会利益的价值。如果一个社会的运作方式吻合其成员就该社会独特的常规与制度所达成的共识,该社会就是正义的。因此,确定正义原则与其说更应该通过哲学论证,不如说更应该通过文化阐释。”[11]

这种共同善的观念导致了在社群中没有“我”与“我们”的区分,没有“国家”与“社会”的划分,属于社会领域的任何内容必须被纳入政治领域,没有“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所有共同体成员具有协调一致的利益。社群主义共同善的观点在多元现实的挑战下是岌岌可危的,尽管它对自由主义的批判获得了成功,深深击中了自由主义的弱点——正义原则实质上仍然以个人的偏好为导向。然而,它在理论建构方面却显得如此脆弱,仿佛是发思古幽情。以共同的善为旨归的社群主义国家观在当下多元而个体化的社会既缺乏现实根基也没有多少吸引力。一旦社群的共同善观念不能为社会中的大多数所接受,而只适用于社会中的具有共同文化和传统的小群体,如少数民族、种族等,那么,我们可以说,对文化多元主义的关注是社群主义立场自然演进的结果。社群主义从反对“多元自由主义”走向“文化多元主义”,要求自由主义社会对非主流的宗教群体、文化群体予以承认和包容并且和平共处,从反对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观走向了坚定的多元文化权利的维护者。

(三)共和主义——公共的善

公共的善是介于自由主义的“并存的善”与社群主义的“共同的善”之间的一种主张。公共的善以共同的善为基础,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共同的善。共同的善是一种至善论,要求对不同的善观念进行公共的排序,并要求公民服从于共同的善。如果说社群主义的善观念强调的侧重点在于“同”善,那么共和主义的善观念的侧重点在于“公”善。这取决于共和主义的国家观,它既非自由主义式的程序国家亦非社群主义式的社群国家,而是主张“共和国”的理想(Republic)。在一个共和国中,国家或政府是一种公器,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公共性(publicity),一种开放的、公共的而非私下的或个人的状况,是共和主义的基本要素。“共和国就是一个必须促进公共利益、共同财富和共同视野的国家。或者用更加现代语言来说,共和国就是一个必须遵循其公民的公共利益,尤其是通常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他们共同的、公认之利益的国家。”[12]这种公共的善在否定意义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禁止国家考虑那些不被认为是关乎公民之利益的善;禁止国家考虑那些不关乎公认之利益的善;禁止国家考虑那些不关乎共同之利益的善。它宣布那种支持某些所谓的善却没有考虑公民利益的至善论国家是非法的;它宣布那种没有考虑人民对其利益之感受的家长制国家是非法的;而且它也宣布那种只考虑某些个人或群体的公认利益而不是所有公民的公认利益的国家是非法的。”[13]因而可以看出,公共的善抱持一种反至善论的立场。与此同时,公共的善区别于“并存的善”。这要从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公私观谈起,罗尔斯的“并存的善”的基础是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泾渭分明的划分,正义原则被作为公民在公共领域、政治领域所共享的基本原则,追求不同善的生活则限定于私人领域。共和主义尽管不否认公民在私人领域具有追求特殊善的权利,但远远不能满足于公共领域所谓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自由主义的侧重点在于国家确保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和能力追求个人的善,相形之下,共和主义的侧重点在于国家确保公民具有平等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能力。

共和主义的公共善是这样一种观念:政治参与本身具有内在的价值,无论公民在私人领域具有多么有差异的善观念,而在公共领域都共享着政治参与,这种参与是多数人所渴望的人类共存的最好形式。正如波考克所言:“与其他人的联合,以及参加以特定价值为导向的联合体,即构成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又构成目的的或善本身;参与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很高的善,因为它是普遍的……可以想象的最高级的人类生活形式就是公民作为其共和国或家庭的首领统治,以及作为众多平等的首领组成的共同体之一员实施和接受统治,他们作出的决定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但是所有的公民并不是没有差别的:作为公民和普遍的存在,它们是相似的;但作为特定的存在,它们又是不同的;每个人在其追求的特殊目标上有自己的偏好。”[14]

然而,这种观念与现代大多数人对公民理解的方式明显抵触。大多数人是在它们的家庭、工作与宗教生活或闲暇中而不是在政治中得到最大的幸福。政治参与被看作是一种偶然的而且通常还是令人难以承担的活动,它只是对于保证政府去尊重并支持公民追求这些个人消遣与感情的自由来说才是必要的。把政治看作私人生活的中心这种观点为大多数人所共有。在现代社会中,私人领域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以至于公共领域渐渐失去了魅力变得越来越贫瘠。私人生活中“包括罗曼蒂克式的爱情与核心家庭的兴起;大获增长的富足由此带来更为丰富的消费与休闲方式;基督徒视劳动为天职,古希腊人恰恰鄙视劳动;不断增加的对战争的厌弃(而古希腊人却很崇尚战争)。那些喜欢家庭与职业中的乐趣甚于政治义务的消极公民未必就是受了误导。正如盖尔斯敦指出的,那些把私人生活贬低为单调乏味与自我陶醉的共和主义者对真正的人类共同体并不感兴趣,事实上,他们‘鄙视日常生活’。”[15]

(四)后现代多元主义——竞争的善

相互竞争的善在一定意义上和自由主义的并存的善具有相同之处。二者都是多元主义的支持者,都承认社会中存在着不可公度的多元价值。然而,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分歧。如前文所述,现代自由主义是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相调和的产物,自由主义承认价值多元,并将多元的价值问题归入私人领域,在公共领域则建立了一套回避价值判断的程序性规则,公民在一致认同公共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多元化的私人生活。相形之下,后现代多元主义则认为,社会中充满了差异,不应该有任何普适性的价值存在,任何普适性的规则都会排斥或压制了多元化的差异社会。后现代多元主义不仅认为社会中充满了多元的善,还认为这些善不能被相安无事地归入私人领域,而应该进入公共领域形成相互竞争的格局。这种善的观念与后现代多元主义对政治的理解具有一定的关联,有人称后现代政治是一种文化政治,将文化问题划归为公共领域。

然而,与其说文化被归入公共领域,毋宁说后现代政治中已经模糊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后现代多元主义认为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与国家或经济的关系,相反,它更是一种日常权力关系。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充分论证了这种权力关系,他认为权力已经浸入到社会的微观层面,权力成为一张无所不在的大网,一种隐形的霸权。葛兰西主义者从霸权概念出发,努力设想一种完全颠倒过来的政治形态,并论证了权力不只是定位在制度的层面,而是潜在的存在于所有地方。后现代多元主义政治认为“霸权的表达并不限于狭义的政治领域,它包含着一种新文化的建构——它影响着人们形成其身份认同以及与世界之关系的各个层面(性、私人领域的建构、娱乐的形式、审美的愉悦等等)”[16]

后现代多元主义对于日常权力关系的强调,在某种意义上推动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激情,包括了社会运动的兴起,如女权运动、反种族运动、环境运动等。“新社会运动既挑战了工人阶级在“左派”阵营中的中心地位,同时也挑战了传统的公/私界线,一直以来,这种公/私界线将政治限定在一个固定明确的公共领域或一个特许的地带中。从这种挑战中得出的理论结论是,政治的领域地带必须加以扩展,必须将范围更广的、具有潜在政治含义的各种行动和场所考虑进来”[17]。正如克劳拉所说:“公/私、市民社会/政治社会的区分只是某种特定的霸权表达的结果,它们的界线随着特定时刻中既有的各种力量之间关系的改变而改变。”[18]

后现代多元主义的政治话语中已经没有公与私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普遍与特殊。它认为政治领域的边界应该拓展到日常生活中,多元的善应该在政治领域不断竞争。正如墨菲所说的“相互竞争的多元主义”,她认为不断变化着的特殊的善将永远无法形成一致的共识,并将永远处于相互竞争的状态之中。在公民问题上,相互竞争的善的观念推动亚政治学的发展。公民首先是亚群体的成员其次才是国家的成员,公民身份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亚群体成员寻求认同的途径,公民通过竞争性的政治参与为多元化的身份寻求政治上的承认与认同,不断拓展公民的多元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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