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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的共性特征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采访作为新闻报道的第一步,作为新闻后续工作的基础,更应该遵循规律办事。新闻采访活动的特征,就是新闻采访活动本身所独有的而其他同类(或同属)活动所没有的特质规定性。采访是保证新闻报道真实的第一环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单处罚金2万元。6月17日,辽宁电视台决定,给予周某开除公职的处分。

一、新闻采访的共性特征

马克思说:“要使报刊完成自己的使命,首先不应该从外部施加压力,必须承认它连植物也具有的那种为我们所承认的东西。即承认它具有自己的内在规律,这种规律它不能而且也不应该由于专横暴戾而丧失掉”。[2]这里的报刊引申到现在即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各种媒介,这些媒介虽载体有所不同但其活动都遵循新闻传播的规律办事。新闻采访作为新闻报道的第一步,作为新闻后续工作的基础,更应该遵循规律办事。

著名记者艾丰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指出:“新闻采访是一种特殊的调查研究。”[3]以唯物主义的哲学观来考察,采访活动是主体认识客体的活动。它是记者认识客观事物,采集、挖掘新闻事实的调查研究活动,是一种广泛的社会活动。

这种调查研究活动与其他工作的调查研究相比有其自己的特征。特征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有的、鲜明的个性。新闻采访活动的特征,就是新闻采访活动本身所独有的而其他同类(或同属)活动所没有的特质规定性。[4]新闻采访活动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真实性

新闻传播活动是人们不断认识世界的活动,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新闻报道的本源,事实在先,新闻在后,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是新闻的原生材料,新闻是根据事实组合加工编辑而构成。事实是新闻发生的前提,又是新闻存在的依据。没有事实作为前提,新闻就失去了发生的合理性。没有事实作为依据,新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正如西方哲学家罗素所言:“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从新闻的这种内在要求看,真实是新闻的首要标准和第一选择,离开了真实,也就无所谓新闻。[5]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

采访是保证新闻报道真实的第一环节。记者要完成一篇报道,最少需要经过采访、写作、编辑三个环节,采访排在第一位。无论是报纸、广播、电视还是网络,要实现新闻的传播都必须先有采访,然后才有稿件的撰写、编辑制作、排版发行或播出。记者只有深入、细致的采访到最真实的内容,搜集到丰富的素材,才有可能在后期新闻制作中还原出发生过的事实。然而,现在各种媒介都有新闻失实的现象发生,尤其是在网络时代,假新闻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表面看起来,电视新闻记录的必然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事,不可能造假,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请看——

辽宁电视台记者编造假新闻被判损害商品声誉罪[6]

新华社沈阳7月5日电辽宁电视台记者周某因参与编造梦宝床垫存在所谓质量问题的虚假新闻,被法院判处损害商品声誉罪,并在最近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另一名参与者沈阳电视台临时聘用记者王月珠已于2003年初被单位除名。

2002年10、11月间,沈阳市赛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亮向辽宁电视台记者周某提出,梦宝床垫与自家生产的床垫质量相当,但价格、销量都比自家产品有优势,看看梦宝床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12月初,在未对梦宝床垫进行质量鉴定的情况下,王振亮与周某预谋并实施曝光梦宝床垫所谓“黑心棉”问题。王振亮购买两张梦宝床垫,并找来韩庚沃充当梦宝床垫的消费者,接受周某“采访”。周某为韩庚沃及其母亲组织语言,编造“梦宝床垫有异味、小孩睡了身上长疙瘩、找厂家没人管”等虚假事实,录制《韩先生的烦恼》在辽宁电视台“生活导报”栏目播出。周某还将“线索”提供给沈阳电视台记者王月珠。王月珠录制《名牌床垫哪来垃圾棉》在沈阳电视台“直播生活”栏目播出。之后,梦宝公司向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2003年7月,王振亮、周某、韩庚沃等涉案人员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均被取保候审。辽宁电视台即停止周某的采访工作,停发工资和奖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周某为给床垫生产商王振亮帮忙,利用自己是电视台记者的职权,在明知未对梦宝床垫进行质量鉴定的情况下,给假消费者韩庚沃组织语言,编造虚假事实,并在电视节目中予以曝光,给被害单位的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单处罚金2万元。6月17日,辽宁电视台决定,给予周某开除公职的处分。

这是典型的假新闻犯罪事件。记者为了个人私利,自己策划新闻,导演新闻,通过人为的表演,拍摄一些虚假画面炮制出所谓新闻消息。这样的假新闻一旦被识破,不仅有损记者个人声誉甚至犯罪,更损害了记者所代表的媒体的品牌形象,造成受众对该媒体的不信任。我们应该加强记者的责任意识。记者采访是防止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出现的首要防线,因此强化记者的责任意识极其关键。

传媒的基本职能是帮助人们了解客观环境的真实的变动情况。因此,新闻一定要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如果媒体不能够保证报道的是事实,没有履行它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必然失去公信力,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真实是对新闻报道的底线要求,追求真实应成为新闻工作者牢固的职业意识。

现实生活扑朔迷离,记者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采访的真实呢?

首先,记者要从思想上对自己严格要求,端正态度。不能利用自己工作便利,滥用职权,为一些人情、私利进行虚假报道,应坚持公平、公正;不能有偷懒心理,有了新闻线索在家闭门造车,无中生有,而应该亲历亲为,深入现场;不能投机取巧,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新闻进行报道,而应该深入采访客观验证,等等。

其次,记者要在行动上能够付出大量劳动。保证新闻真实的有效方法就是验证。所谓“验证”,就是核实。它要求记者运用一切手段,通过与最初得到信息的渠道不同的另外的信息渠道,对获取的信息的真实度进行验证。无论是采取哪种或哪几种方式进行验证核实,它都会占用大量时间,耗费智能与体力,然而,正是这一工作环节,保证着新闻的真实性。验证工作追求的全部目标就是获取真实的信息。美国新闻学者认为:验证这一工作原则,把新闻与娱乐、宣传、小说和艺术区分开来。[7]

(二)时效性

在西方新闻学中,决定新闻价值的首要因素是新闻时效。因为媒介的首要任务就是天天乃至时时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情况、新的信息、新的人物、新的经验、新的问题,离开了“新”,新闻变旧闻,成为“明日黄花”,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在报纸一统传媒天下的年代,有了“新闻只有24小时生命”的说法,如今进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群雄角逐的时代,新闻更是成了“易碎品”,激烈的竞争使得新闻时效性比以往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何为新闻时效性?新闻时效性,即新闻在一定时间内的价值和效应。它包括新闻事实本身;新闻事实发生的时间与发表时间的间隔;新闻刊发的时机和社会效果。即时间性、时新性和时宜性。[8]

从时间性来看,媒介就是要最大程度地缩短新闻事实发生的时间与报道之间的时间差,最及时、迅速地向受众传递信息。在新闻事实发生与报道之间,采访是有效联系二者的中介。采访抢先,报道就有抢在其他媒体之前发出的可能;若是采访落后了,势必造成起步没赶上,步步赶不上的现象。“抢新闻”三个字生动、形象地刻画出了记者采访的状态,记者的活动可以说就是跟时间赛跑。新闻记者要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事实,从无数线索、事件中善于排除不是事实的“新闻”;要有强烈的新闻敏感度,善于发现和抓取现实生活中“第一次”发生、“第一个”出现的新事物或事物的新动向。这样新鲜出炉的新闻报道才能满足受众抢先获得信息的心理,才能吸引受众。新闻的新鲜性,决定了新闻采访的过程不能按部就班,不能慢慢吞吞,而必须高效率、快节奏。如若记者采访拖拖拉拉、错过最佳时机,时过境迁,那么新闻就会贬值,甚至失去存在价值。

从时新性来看,内容的新鲜性决定了报道的时效性。内容的新鲜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个是时间上的新,有别于历史纪实,指那些刚刚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新鲜的事实,是人们未曾知晓、未曾见过的事实。这就需要记者第一时间抢先报道,即前面所讲的时间性原则。另一个是内容上的新颖。这主要是指发现了事实中包含的过去未曾认识的价值,比如从新的角度、新的层次认识到事实的新内涵。这要求记者在采访时,能够做到视野开阔,寻找认识事物的新的角度,善于从已有的事实中找出新现象、新内涵、新观点。

从时宜性来看,一篇报道要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不仅要事实新,时间性强,而且还要选择报道的最佳时机,即新闻的时宜性。新闻报道最佳时机的选择,不仅要求记者、编辑有很强的新闻敏感,碰到好的报道时机,就要立即采写,争分夺秒地发稿,而且在强调快速的同时,还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大局意识,要从中判断一篇新闻报道的最佳时机。报道时机关系到新闻的传播效果。

(三)公开传播性

新闻媒介传播的信息具有公开性,这种公开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新闻信息可以公开传播,没有什么“密级”,任何人只要在生理条件、物质条件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以接受和传播新闻信息。第二,新闻信息必须是公开传播的信息,有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没有经过新闻媒介公开传播,那么只能是别的东西,而不是新闻信息。[9]同时,新闻信息不仅要公开传播,更重要的是还能引起社会上多数人的广泛关注,即新闻信息必须是公众应知、未知而欲知的新鲜事实。

新闻信息的公开性、广泛关注性决定了新闻采访活动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发现、获取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事物或事物的新动向,以便迅速、及时地向社会公众传播,即记者的调查研究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传播的需求而实施的,记者是带着公众需求去进行采访的,其采访的结果不仅要“传”给别人,而且要广泛地“播”出去,其传播对象不是一两个人,也不是有范围限制的少数人,而是尽量广泛的社会公众。[10]

新闻信息传播的公开性也要求记者的采访过程具有公开性。这种公开性,规定着其活动的结果是公开的,任何新闻报道都应该而且可以被社会成员所分享;同时,也规定着其活动的范围是公开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可以为新闻采访所涉及;而且,还规定着其活动的内容也是公开的,新闻采访报道的对象应该是可以公开报道的一切人与事。[11]这种公开性有利于保证新闻信息的真实性,有利于对媒介工作者进行监督。因为采访活动是公开进行的,并且其调查内容和结果最终要跟广大受众见面,要受到公众的检验,这提高了新闻的透明度。这种活动的公开性有利于公众公开、自由的借助媒体表达自己不同的观点、意见。记者在公开采访时,必然会碰到对同一事件的各种不同声音。这时需要记者能够平衡报道,这不仅是体现记者公开、公平、公正地报道事实,更是为了尊重公众的表达权、知情权

当然,记者的公开采访,与其他调查研究相比,是没有强制力的,采访的对象即新闻信息资源的所有者与记者即新闻信息资源的需求者之间,除了在新闻信息资源配置上存在着这种潜在的“供”与“求”的关系外,是不存在其他关系的。被采访对象既可以主动向记者表达自己的观念、意见,也可以在采访时采取拒绝的态度。在公开采访过程中,记者与信息资源所有者的这种自由关系,要求记者熟练地掌握采访技巧,善于运用心理调节与控制的手段,让采访对象自愿地转让其占有的新闻信息资源,为新闻采访任务的顺利完成创造良好的条件。

新闻采访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要把采集的信息传播出去。只有把信息传播出去并取得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才能称得上有效传播。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肩负着将信息由人际传播转变成大众传播的任务。

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新闻采访与三种不同的传播方式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采访本身通常是一种人际传播,采访者从信息源那里获得信息的整个过程都属于人际传播的过程;其次,采访的结果通常作为大众传播中的信息要素参与大众传播;最后,大众传播所获得的反馈会作为下一次采访的前馈,进入记者的脑海,成为记者采访前内向传播的一部分内容,从而对下一次采访发生作用。[12]无论是何种媒介的记者,都是要通过这种人际传播,把人们身边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和人作为采访对象,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把采访所获得的信息以大众传播的方式公开地向尽可能多的人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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