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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斯庇尔与杰斐逊新闻思想之比较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罗伯斯庇尔与杰斐逊新闻思想之比较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资产阶级革命家中,法国的罗伯斯庇尔与美国的托马斯·杰斐逊是最值得比较的两个重要人物[58]。杰斐逊视新闻自由权利为自然权利而先于国家存在。新闻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前者是第一位的,个人的新闻自由与国家权力冲突时不得受到侵害。杰斐逊如此珍视新闻自由是因为其在监督政治权力方面的价值。

四、罗伯斯庇尔与杰斐逊新闻思想之比较

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资产阶级革命家中,法国的罗伯斯庇尔与美国的托马斯·杰斐逊是最值得比较的两个重要人物[58]。前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掌舵人,而后者则是美国独立战争旗手,著名的《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但是,当他们取得政权之后,两者采取的新闻政策及其对报界的态度迥然不同。杰斐逊和罗伯斯庇尔对“天赋人权”不可侵犯、新闻出版自由不受任何阻碍,对用“宪政”来保护自由,都有相似的论述,但杰斐逊所设立的新闻自由制度得以成为一个国家的传统;罗伯斯庇尔的新闻自由却不能在制度上善始善终,实际上法国“大革命企图摧毁所有的旧观念、旧制度,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全新的法律、全新的道德。然则他们整个理想的基础却是对旧制度的模仿”[59]

杰斐逊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天赋人权”观。他在《独立宣言》中指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其新闻自由观念的基本逻辑是:言论自由是一种“天赋权利”,不可剥夺;新闻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具体体现,因此应该得到保护;在保护自由特别是新闻出版自由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是最为有效最为可靠的。

杰斐逊视新闻自由权利为自然权利而先于国家存在。“权利的主体是社会中所有的个人,人们生而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成立政府。”新闻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前者是第一位的,个人的新闻自由与国家权力冲突时不得受到侵害。国家权力唯一对新闻自由施加的限制只能出于更好的维护这种自由的目的,而非什么其他原因。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时,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乃至于成立新的政府。“我们这个政府的根本原则是什么?”杰斐逊强调是“传播知识并付诸公众理性谴责一切弊端;保障宗教自由;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并保护人身自由”,“这些原则应当是我们政治信念的信条,公民教育的课本,检验我们的受托人的工作的试金石。”[60]

那么,怎样才能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保护重要的新闻出版自由?杰斐逊的解决办法是“立宪主义”,即在宪法中写入包括新闻出版自由在内的《权利法案》,用国家的根本大法将权利确定并保护起来。事实表明,《权利法案》列入《联邦宪法》是经历了一场激烈斗争的。1787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宪法,确立共和政体和联邦制度,实行三权分立。但是在独立宣言中宣示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并没有得到宪法的保护。为此,杰斐逊和激进民主人士为争取这些基本权利,同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人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杰斐逊反对联邦宪法的理由,第一就是缺少一个明确规定宗教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法案。“一个权利法案是授予人民应享受的权利,是任何主持正义的政府所不应该拒绝的事情。”如果新制定的联邦宪法不能有权利法案,就“要拒绝批准它,直到权利宣言被附加上为止”。“关于权利宣言,我猜想合众国的大多数人和我的意见相同:因为我所理解到的所有反联邦党人以及联邦党人中相当大的一部分认为这样一个宣言应该加到宪法上去。欧洲开明人士已经认为发明这个保障人民权利的工具是我们最大的荣誉,并且由于看到我们那么快地放弃它而吃惊不小。”[61]终于在1791年,国会通过了保证人权的10条宪法修正案,其中第一条便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62]。这条修正案成了美国宪法的一部分,也成为美国新闻自由的基石。

杰斐逊如此珍视新闻自由是因为其在监督政治权力方面的价值。他主张,民主政府的一切施政应以民意、舆论为基础;同时,一个好的政府应该自觉接受舆论的监督,而且要经得起监督。如果一个政府在批评面前站不起来,就应该垮台。在他看来,“政府机器是为了人民使用而建立起来的从而受到他们的监督”[63]。因为“经验表明,甚至在最好的政府形式下,那些被委以权力的人们,在时间的推移中,依靠缓慢的动作也会把它变成暴政”[64]。一个“有限政府”是一个应受到监督的政府。在权力监督方面,除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及相互制衡外,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也是权力监督的一种强大力量。在有新闻自由而且每个人都能阅读报纸的地方,人民了解社会上发生的一切,其意见的表达也不受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是他们统治者的唯一监督者,甚至他们的错误也有助于促使统治者恪守他们制度的真正原则。那么这个社会的一切当然都是安全的。在这个意义上,杰斐逊对于新闻自由权利的价值、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价值的深信不疑,以至于道出了这样的名言:“如果让我在有政府而无报纸和有报纸而无政府之间做出选择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杰斐逊对新闻自由的态度,不是仅在理论上说说而已,在自己的政治实践中,他也力图贯彻。纵观他的一生,早年是主张民族独立的革命家,中期成为华盛顿政府的国务卿,后期则当上了美国的第三任总统。当在野的联邦党人的报刊塞满谎话、诽谤和狂言来攻击他时,作为总统的杰斐逊表示:“我们正在进行一次试验,看一看不借助胁迫而进行的自由讨论是否足以宣传和保卫真理,是否足以使一个政府在其行动和意见方面保持纯洁和正直”;“我将保护他们造谣和诽谤的权利,而且我将珍视这一权利的继续维持,坚定不移地追求我的目标,这就是要证明,一国的人们如果像我国的人们一样生活于安逸舒适之中,是能够在政府领导下检点自己的行为的;这个政府不是建立在人类的恐惧与愚蠢之中,而是建立在人类的理智之上,建立在人类的社会情感对其非社会情感的优势之上。这个政府提供如此广泛的自由,对他的道德权利不加任何限制;但这个政府又是如此坚决,要保护他不遭任何道德上的冤屈。总而言之,这个政府将使人享有他的一切天赋权利。”[65]杰斐逊对报刊的自由、对反对派的言论持有如此宽容的态度,与罗伯斯庇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罗伯斯庇尔的思想直接来源于卢梭,而且在基本内容上没有多大变化。罗伯斯庇尔声称愿意踏着卢梭“那令人肃然起敬的足迹前进”[66]。事实表明,他确实这样做了,而且贯彻得非常彻底。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作为法国大革命中大多数领袖的圣经,实际上最初的收获便是罗伯斯庇尔的执政。“人生来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自由是卢梭的名义目标,但他力求的是平等。对于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卢梭的解决办法是社会契约。这个契约是“每个结社成员连同自己的一切权利完全让渡给全社会”;首先,由于每个人绝对地献出自己,所有人的状况都相同了。由此卢梭提出了一个“公意”或“总意志”的概念,声称“我们每个人把自己的人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之下”。国家或社会的主权者的永远正确的意志就是“公意”。每个公民分担公意,虽然有违背公意的个人意志,但社会契约不言而喻,谁不服从公意,都要被逼得服从[67]。在他看来,这种被逼的服从也是一种自由,因为国家或社会的主权者是全体公民,公意是全体公民通过民主的投票形式来获得的,这样服从公意的统治就是服从自己的统治。用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话说,卢梭是用民主的手段代替了自由的目的。卢梭在讨论主权时忘记了一个基本道理: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的个人来行使。抽象的主权者并不存在,任何政治权力必然由少数人行使。当罗伯斯庇尔真诚地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在民学说后,当他认定自己所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公意时,当他意识到在危机四伏的环境下只有牺牲自由才能保住革命的成果时,限制乃至剥夺新闻出版自由就成了公意。这时,罗伯斯庇尔的真诚,及其在后期所采取一切措施都好理解了。

与卢梭、罗伯斯庇尔不同,杰斐逊的新闻出版自由思想在实质上,更近于独立战争时期的另一个著名的理论家托马斯·潘恩。潘恩曾明确地提出了“天赋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区别”[68]:结成社会的人们会首先区分他们自己的权利哪些是他们个人能够完全充分地行使的,哪些则不是完全可以行使的。属于第一类的,如思想、说话、构思和发表言论等权利。属于第二类的,如那些保障个人获得并拥有财富的权利。在划清这些界线后,他们同意个人保留第一项权利,即个人有能力行使的权利;而将第二类权利予以放弃交给社会形成一种新的权利,叫做公民权利或契约权利,这种权利在社会保障下行使。其结果是,人们所放弃的那种不完全的权利越多,并进行交换,就会越有保证享有这种权利。但是,对于第一类权利则完全相反,如果我们作出了放弃,我们将不可能再享有。杰斐逊因此认为:为了保障此等权利,人们才共同建立政府,政府之正当权利,来自于被治理者的同意。人类在结成社会契约时,并不是要放弃他们的全部自主权,他们放弃的只是他们全部权利的一部分。但在放弃的同时,又从社会得到了自己让渡给它的同样的权利,得到了与自己失去的完全相同的等价物,即他们从社会得到安全,并且比在完全的自然状态下更充分地享受到他们的天赋权利。这种思想对于“天赋权利”的阐述,远不是激进的革命的。杰斐逊强调的“不可让渡的权利”与卢梭显然有别,后者认为人们让渡出的是所有的权利,即他们在社会这个祭坛上牺牲的是自己的全部天赋权利。

杰斐逊不仅是一个伟大的立宪主义政治家,还是一个民主共和主义者。他也相信国家的主权者是人民,并且相信自己的人民有能力治理好自己的国家。但,为什么与罗伯斯庇尔一样持人民民主观念的杰斐逊走的却是另一种道路呢?杰斐逊与其他美国建国者一样,认识到即将建立的自由民主政体,应是一个将宪政和共和政体结合到一起的政府。他们的贡献在于提供了一种是共和政体适应宪政政体的方法,因为经验表明,纯粹的民主体制有可能变成民主的多数人的暴政。政治的第一问题,在杰斐逊等人看来不仅仅是谁是统治者,而重要的还有如何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他们的解决方案是:在代议民主制内,权利的基础在于人民,但这一权利通过一种成文宪法来表达自己。成文宪法是权力的根本性来源,宪法高于政府。成文宪法建立了政府,并在不同的机构和部门确立了适当的权力,这些机构和部门的领导人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出。虽然公共舆论对政府的计划具有重要的影响,但制度性安排向政府提供了管辖范围以及某种程度独立于直接民众压力的超然的地位[69]

在制度建设方面,杰斐逊用法制的形式将新闻自由确立下来,即让新闻自由免于权力的侵害,毕竟还是一种消极的做法。他没有在法制上要求一种积极的自由,要求通过新闻立法的方式去明确一个以新闻出版自由为基础的“第四种权力”。杰斐逊新闻出版自由的价值观发展演进的结果,便是现今美国“第四权利理论”的基本价值观。但应该指出的是,杰斐逊的新闻自由还只是一种思想上的自由、一种言论自由、一种个人自由,他并没有明确界定新闻媒体的新闻出版自由权。他的新闻出版自由的“宪政”价值从逻辑上而言有过渡到“第四权利理论”的可能。但“第四权利理论”所谓的新闻出版自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个人言论自由,而是新闻传播媒体本身的自由,宪法所保护的对象在这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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