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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鸳鸯于飞,毕之罗之”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鸳鸯于飞,毕之罗之”——儒家合理利用和保护动物资源的思想动物资源包括水生鱼类资源、陆生兽类资源和飞禽等,前者如鱼鳖鼋鼍鳅鳝,后者主要为鸟类,而陆生兽者则多不胜举。出于持续利用的目的,儒家对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出了一系列主张。

二、“鸳鸯于飞,毕之罗之”——儒家合理利用和保护动物资源的思想

动物资源包括水生鱼类资源、陆生兽类资源和飞禽等,前者如鱼鳖鼋鼍鳅鳝,后者主要为鸟类,而陆生兽者则多不胜举。出于持续利用的目的,儒家对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出了一系列主张。

(一)“鱼鳖不可胜食”——古代对动物资源的利用

“不可胜食”是《孟子·梁惠王上》中一句话的后半部分,其全句是“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不可胜食”仅仅道出了古代对动物资源利用目的的一个方面,除此以外,尚有其他目的和相关内容。如孟世凯曾对殷商武丁及历代商王以猎取动物为主的田猎活动进行了研究,认为殷商时期的田猎具有开发土地、垦殖农田、为农田除禽兽之害、保护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等性质;而且田猎还为商人提供了一部分生活资料,如禽兽之肉可食用、皮毛可制作衣物、骨角可制成用具和装饰品等。因此,从总体上看,田猎是商代农牧业经济中一项不可缺少的补充生产[14]。王廷洽的研究则以《周易》和《诗经》为对象,对西周时期的渔猎经济和文化进行了研究,其中涉及当时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情况[15]。兹据古代文献,并在相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古代尤其是上古时期关于动物资源的利用情况,亦即古代保护动物资源主张产生的动力或目的略加阐述。由于古代对动物资源的利用以渔猎为主,所以,这里所言的利用,自然也是以渔猎为主。

《白虎通·阙文》云:“王者诸侯所以田猎者何?为田除害,上以共宗庙,下以简集士众也。”由此来看,古代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上的,又有军事、文化性质的,是一种十分广泛的经济、文化行为。

1.经济目的

首先是保护田土,为农除害,这是古代田猎的主要原因之一。古代较早时期,生态环境状况良好,植物繁茂,动物种类、数量孔多,诸类动物的活动不免对相对稀少的人类及其农业经济活动造成一定的威胁。出于保护田土、为农除害之需,人类开始驱赶各类动物尤其是兽类。如《孟子·滕文公上》说,尧舜时代,“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逼人。兽蹄鸟迹之道,交于中国。尧独忧之,举舜而敷治焉。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对此,汉代赵岐注云:“遭洪水,故天下未平;水盛,故草木畅茂;草木盛,故禽兽繁息众多也。登,升也,五谷不足升用也。猛兽之迹当在山林而反交于中国,惧害人,故尧独忧念之。敷,治也。《书》曰‘禹敷土’,是言治其土也。掌,主也,主火之官,犹古之火正也。烈,炽。益视山泽草木炽盛者而焚之,故禽兽逃匿而奔走远窜也。”到了先秦时期,驱赶野兽活动逐渐衍变为有目的的捕获禽兽。故《白虎通·阙文》语曰:“王者诸侯所以田猎者何?为田除害,……四时之田,总名为田何?为田除害也。”反复强调田猎“为田除害”的目的。这一狩猎目的,在《周易》、《公羊传》等儒家经典中有较多的记载。

《周易·师》:“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王弼注:“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执言而无咎也。……长子帅师可也,弟子之凶,固其宜也。”孔颖达疏:“田中有禽而来犯苗,若往猎之,则无咎过也。……禽之犯苗则可猎取。”按照儒家说法,无论是社会上层人士,还是普通百姓,日常无故均不得杀生。但是,由于禽犯田土,为保护农田,此种情形下的捕猎是可以的。《周易》及其注疏者的这一思想,深为后世说《周易》者所踵继。如程颐在其传《周易》之“田有禽,利执言,无咎”文时即云:“若禽兽入于田中,侵害稼穑,于义宜猎取则猎取之,如此而动,乃得无咎。”(《伊川易传·师》)申明对于擅闯田地内侵害农稼的禽兽,可以据“义”猎之;而宋人李光在说《周易》之“九四:田无禽”时,再次强调了“禽兽之害稼穑,则当猎取而除去之”(李光:《读易详说·下经》)的传统认识。

无独有偶,《周易》中的相关文字,在儒家其他经典如《公羊传》中也有类似的记载。《春秋》载称:桓公四年(前7 08年)“春正月,公狩于郎”。《公羊传》曰:“狩者何?田狩也。……诸侯曷为必田狩?”东汉何休注云:“必田狩者,……禽兽多则伤五谷,……故因以捕禽兽,所以……为田除害。”西汉末年刘向《说苑·修文》在引用《春秋》桓公四年“公狩于郎”和《公羊传》对之所作的解释,以及回答“其谓之田何”时说道:“五谷者,以奉宗庙,养万民也。去禽兽害稼穑者,故以田言之。”何休说:“田者,蒐狩之总名也。”古代把“田”作为一年四季狩猎总名称,以及“田”之“为田除害”的首要动力,表明中国农业文明形态历史较为悠久。

其次是日常生活中的食用。保护田土、为农除害的田猎动因,是从被动、消极的防护即“除害”角度来说的,而充分利用动物资源则是从人类积极、主动的狩猎目的而言的。这类用其“利”的狩猎目的,在传世文献中有连篇累牍的记载。如《国语·鲁语上》录里革言:“鸟兽成,水虫孕,水虞于是乎禁罜,设穽鄂,以实庙庖,畜功用也”;《孟子·梁惠王上》:“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晏子春秋·内篇》载晏婴云:“鹿生于野,命悬于厨”[16];《盐铁论·散不足》载西汉贤良文学者云:古者“鸟兽鱼鳖,不中杀不食”等等。《国语·楚语下》有观射父言于楚昭王“士食鱼炙,……庶人食菜”之载,说明上古时期,无论是上层贵族,还是普通民众,日常很难食用肉味佳肴。若食珍肴,必须从自然界——经由渔猎的方式——获取。日常生活中的荤类食用,因此成为渔猎的目的之一。《公羊传》桓公四年曰:“诸侯曷为必田狩?一曰干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诸侯田猎的主要目的,除“干豆”之用外,其余都是为了日常肉食。又《诗经·瓠叶》载云:

有兔斯首,炮之燔之。君子有酒,酌言献之。有兔斯首,燔之炙之。君子有酒,酌言酢之。有兔斯首,燔之炮之。君子有酒,酌言酬之。

虽然《瓠叶》表达的是士大夫对周幽王“上弃礼而不能行”、虽有太牢之牲而“不肯用”但以之“自养厚而薄于宾客”乖于“礼”的行为的讥刺,而它却反映了当时社会民众通过狩猎获取野兔并食之的历史事实。除食兽外,古人还食用野禽和鱼类。如《新书·春秋》记载说,春秋时期,“邹穆公有令:食凫雁者必以粃,毋敢以粟。于是仓无粃而求易于民,二石粟而易一石粃”。表明当时邹国食用野鸭与大雁者甚众。

与禽兽比较,由于鱼类易于捕获,古代食鱼因此远较食用禽兽类常见和普遍,《诗经》等文献对此有大量的记载。如《衡门》:“岂其食鱼,必河之鲂?……岂其食鱼,必河之鲤?”《南有嘉鱼》:“南有嘉鱼,烝然罩罩。……南有嘉鱼,烝然汕汕”。其中前者记载了当时人们食用的鱼类有鲂、鲤等。而实际上,《诗经》中记载的鱼类,据相关统计,至少在10余种以上[17],可知古人食鱼的种类十分丰富;而后者则表现了食鱼者“相燕乐”的情景[18]

最后为毛皮衣饰、入药之用。对于人类来说,野生禽兽堪谓“周身是宝”,不仅其肉可供人类啖食,且其毛皮筋骨还是人类精美衣饰必不可少之物。对于《春秋》桓公四年“公狩于郎”的记载,关于其“狩”,何休所作的解释是:“古者,肉食衣皮服捕禽兽”,可知“衣皮服”也是古代猎“捕禽兽”的目的之一。对此,唐代徐彦疏云:

古者,谓三皇之时也。故《礼运》道三皇时云:昔者先王……未有麻丝,衣其(禽兽——引者注)羽皮。后圣有作,然后……治其麻丝,以为布帛,以养生送死,以事鬼神。又下《系辞》云: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彼注云始去羽毛,故郑注《易说》云:古者田渔而食之,因衣其皮,先知蔽前,后知蔽后。后王易之以布帛,而犹存其蔽前者,重古道不忘本。以此言之,则黄帝以后始有火化而去羽毛。

由徐疏可见,早在远古渔猎时期,人类的衣饰来源就是禽兽羽皮。后来由于黄帝等“垂衣裳而天下治”,人类告别了“因衣其皮”的岁月而步入穿着布帛的时代。

事实上,如果说黄帝以后确实出现了“去羽毛”的衣服风俗,那么,也只是结束了全体民众“衣其羽皮”的现象。另一方面,可能因为“物以稀为贵”,一些社会上层人物并没有普遍衣着丝麻布帛,而依旧把禽兽皮毛作为衣着材料,缝制精美服饰,并将“衣皮服”视为社会地位的标志。如《诗经·羔裘》载云:

羔裘如濡,洵直且侯。……羔裘豹饰,孔武有力。……羔裘晏兮,三英粲兮。

这首诗大致讲的是:诸侯身着羔裘朝服,色泽濡润;皮服袖饰以豹皮,“其人甚武勇”;如此光艳鲜甚(“晏兮”),堪谓刚、柔、正直“三德”俱备的君子啊(“三英粲兮”)!综合毛传、郑笺、孔疏可知:春秋时代,穿着毛皮是君子的象征。

由于禽兽的毛皮有衣饰之用,穿着这类服饰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那么,获取禽兽羽皮自然也就成为古代猎捕动物的重要目的之一。《左传》隐公五年(前7 18年)载臧僖伯所云“鸟兽之肉,不登于俎,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于器,则公不射”,就反映了古代田猎获取禽兽皮革等用于物饰的目的。禽兽毛皮用于装饰或制作衣物的事例,《左传》中还有这样一个记载:昭公十二年(前5 30年),吴、楚发生州来之战,时值冬日“雨雪”,楚灵王“皮冠,秦复陶,翠被,豹寫”。“复陶”,杜预注为“秦所遗羽衣也”,孔颖达补充云:“冒雪服之,知是毛羽之衣,可以御雨雪也”。可见,“复陶”就是以禽兽毛绒制成的羽衣;“翠被”,杜预注为“以翠羽饰被”,孔疏:“正义曰:(《尔雅》——引者注)《释鸟》云翠,鹬。……李巡曰:其羽可以饰物。郭璞曰:似燕,绀色,生郁林。郑子臧好鹬冠,以此鸟之羽饰冠”。“被”,唐陆德明“音义”“普义反”,即同“披”,似今日之披风。综而说之,“翠被”就是用鹬羽织成的披风;“豹寫”,杜预注为“以豹皮为履”,也就是豹皮做的鞋子。可见,楚灵王周身所着服饰,都与禽兽毛皮有关。另外,长沙走马楼简牍有关征敛皮革的内容中,麂皮、鹿皮、羊皮、牛皮、水牛皮、杂皮占有较大的比重,表明“入皮”制度在汉晋之际的长沙一带仍甚为普遍[19]。这些皮革,无疑有相当一部分被用来作为制造鞋帽服饰的原材料。

至于禽兽入药之用,古代文献对之有诸多的记载,考古也有不少的发现。例如,长沙马王堆汉墓随葬品中,就有许多兽类[20]。有研究者认为其中的梅花鹿遗物就是“专供药用”的,称梅花鹿因此遭到滥捕,以致数量大为减少[21]。这话有些绝对,因为既有的研究清楚表明,鹿产品并非“专供药用”,鹿皮可加工制成各种服饰,鹿肉滋补营养价值很高,是人们十分喜好的美味佳肴。因此,这一说法遭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以为“其中‘专供药用’的说法,可能并不符合历史真实”[22]。不过,鹿产品的药用价值当是不争的事实。鹿类动物通身是宝,鹿茸、麝香、鹿角胶、鹿骨、鹿尾、鹿筋、鹿胎、鹿肾等,都是十分名贵的中药材,药用价值很高。孙思邈《千金方》等就记载了鹿产品的医药价值,作为药材,鹿产品在各地广为流通[23]

2.祭祀

《公羊传》鲁桓公四年(前7 08年)正月在传《春秋》“狩于郎”时曰:“诸侯曷为必田狩?一曰干豆”,把“干豆”之用作为田猎的首要目的。干,干肉;豆,祭器。所谓“干豆”,也就是祭祀用品。由此看来,祭祀是上古时期田猎的重要动因之一。

古代祭祀对象十分广泛,祭祀种类殷多,如天地山川之祭、宗庙之祭、社之祭等等。《礼记·王制》:

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

古代祭祀活动甚为频繁,各类祭祀一般一年四季都要举行。如天子宗庙之祭,不仅四季行之,且其名称和祭献也根据岁时不同而有别。《礼记·王制》:“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周礼·兽人》:“兽人掌罟田兽,辨其名物。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时田则守罟,及弊田,令禽注于虞中。凡祭祀、丧纪、宾客,共其死兽生兽,凡兽入于腊人。”郑注称“四时社庙之祭”有“春献禽以祭社,夏献禽以享禴,秋献禽以祀祊,冬献禽以享烝”之谓。从此关于兽人捕猎禽兽以供四季祭祀义务的规定来看,古代不仅四季都要举行祭祀活动,且其名称和祭品也因四季的差异而有不同。又《礼记·王制》载称:

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祭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宾客之牛角尺。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

郑玄注:“以仲月士荐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所谓‘羔、豚而祭,百官皆足’。……庶人无常牲,取与新物相宜而已。”由《礼记》及郑注可见,古代祭祀主体很是普遍,上自天子,中经诸侯、大夫、士,直至庶人黎民,都有祭祀的责任和义务;另由上述之“大牢”、“少牢”、“鱼”、“豚”、“雁”等可知,古代祭祀基本上都有禽兽鱼等水生或陆行动物。肉类食品既是人类日常生活之需,更是古代上起天子、下讫庶民的献品。如上引《国语·鲁语上》中里革语:“鸟兽成,水虫孕,水虞于是乎禁罜,设穽鄂,以实庙庖,畜功用也。”据韦昭注,“以实庙庖”就是“以兽实宗庙庖厨也”。《大戴礼记·礼三本》:“大享尚玄尊,俎生鱼”。郑玄注《礼记·礼器》“郊血大飨腥”云:“大飨,祫祭先王”。《礼记·月令》:季春三月,“命渔师始渔,天子亲往,乃尝鱼,先荐寝、庙”。几则记载反映的都是古代祭祀以禽兽鱼为祭品的事实。

那么,古代祭祀所需动物贡品究竟从何而来?汉代何休注《公羊传》称:“必田狩者,孝子之意,以为己之所养,不如天地自然之牲逸豫肥美”。可知,自然状态下的禽兽,由于较人工家养牲畜“逸豫肥美”,使得孝子出于“共承宗庙”等需要“因以捕禽兽”。《左传》隐公五年(前7 18年):“鸟兽之肉,不登于俎,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于器,则公不射,古之制也。”杜预注:“俎,祭宗庙器”。祭祀因此成为田猎既是首要的,也是主要的目的。由于祭祀一年四季都有,也就使得狩猎春、夏、秋、冬均要定期举行。对此,《穀梁传》曰:“四时之田皆为宗庙之事也。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左传》隐公五年,孔颖达疏引)。

3.田猎的军事训练及娱乐功用

(1)田猎的军事训练意义。田猎的目的,非单为获取禽兽,它同时还是古代邦国讲武练兵的很好形式。古代文献对此有较多记载。如《周易》就把有关田猎活动置于《师》卦之下:“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诗经·车攻》:“我车既攻,我马既同。四牡庞庞,驾言徂东。田车既好,四牡孔阜。东有甫草,驾言行狩。之子于苗,选徒嚣嚣。建旐设旄,搏兽于敖。驾彼四牡,四牡奕奕。赤芾金舄,会同有绎。”其“序”称该诗反映的是周宣王“修车马,备器械,复会诸侯于东都(王城),因田猎而选车徒”之事;《左传》隐公五年(前7 18年)载臧僖伯说:“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据其下文和杜注、孔疏,所谓的“讲事”,所讲就是武备、军备之事;何休注《公羊传》桓公四年(前7 08年)“公狩于郎”云:“必田狩者,……因习兵事,又不空设,故因以捕禽兽,所以……示不忘武备”;《穀梁传》昭公八年(前5 34年):“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白虎通·阙文》:“王者诸侯所以田猎者何?为田除害,上以共宗庙,下以简集士众也”;刘昭注《后汉书·礼仪志中》引蔡邕《月令章句》言:“寄戎事之教于田猎。武事不可空设,必有以诫,故寄教于田猎,闲肄五兵。”这就是《礼记·月令》所载的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郑玄注之云:“教于田猎,因田猎之礼,教民以战法也。五戎,谓五兵:弓、矢、殳、矛、戈、戟也”。孔疏曰:“天子乃教于田猎者,天子于此阴杀之时,乃教人以战法于田猎之事。谓因田猎而教之也。以习五戎者,谓于田猎之时,令人习用五种兵戎之器”。

王者、诸侯田猎的军事训练目的,可通过《周礼·大司马》的一段记载来具体说明:

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中春教振旅,……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社。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遂以苗田,如蒐之法。……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陈,……遂以狝田,如蒐田之法。……中冬教大阅,……遂以狩田,……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车徒皆作,遂鼓行,徒衔枚而进。……获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駴,车徒皆噪。徒乃弊,致禽馌兽于郊,入献禽以享烝。

根据郑注,文中“誓民”,乃“誓以犯田法之罚也”;“徒衔枚而进”之“枚如箸,衔之,有繣结项中。军法,止语,为相疑惑也”;“获者取左耳”:“取左耳,当以计功”;“及所弊,鼓皆駴,车徒皆噪”:“天子、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处,吏士鼓噪,象攻敌克胜而喜也。疾雷击鼓曰駴”。该段文字明确记载先秦的田狩分两部分:首先是军事训练活动,其次是田猎具体活动,并对射猎的顺序、获取猎物归属等问题均有一定的规定。而且,田猎还包括猎前祭、猎后祭等仪礼,所以田猎之礼又有“大蒐礼”之谓。总而言之,上述关于“誓民。鼓,遂围禁”、“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鼓行,徒衔枚而进”、“获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駴,车徒皆噪”等田猎时的规定和做法,以及田猎之“中春教振旅”、“中秋教治兵”、“中冬教大阅”的目的,无不表明先秦时的狩猎具有浓郁的军事训练目的。对此,闻一多在诠释《周易》

“田有禽,利执言,无咎”时曾说:

古者田猎军战本为一事。观军战断耳以计功,田猎亦断耳以计功,而未获之前,田物谓之醜,敌众亦谓之醜,既获之后,田物谓之禽,敌众亦谓之禽,是古人视田时所逐之兽,与战时所攻之敌无异。禽兽与敌等视,则田而获禽,犹之战而执讯矣。[24]

郭宝钧也指出:“田猎须驾车马、合徒众、执兵戈、进与禽兽搏斗,故田猎……有治兵的重要意义隐于其间”[25];杨宽在探讨先秦田猎活动时,称蒐田之礼即借田猎而进行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认为“战争最初出现于原始公社制瓦解时期,所用武器就是狩猎工具,战争方式与集体围猎相同”,田猎因此具有军事训练和演习的目的[26]

狩猎活动四季常有,并因时节不同,其名目也有异。《尔雅·释天》祭名云:“春猎为蒐,夏猎为苗,秋猎为狝,冬猎为狩”。《周礼·肆师》:“狝之日,莅卜来岁之戒”。郑玄注:“秋田为狝,始习兵,戒不虞也,卜者问后岁兵寇之备。”既然四时可田猎,那么,四时之猎无疑也具有军事训练的目的,但郑氏为何又云“秋田为狝,始习兵,戒不虞”呢?对此,贾公彦的说法是:“谓肆师正当出,狝田之日则莅卜来岁之戒不虞之事。……郑解不于春蒐夏苗莅卜来岁之戒,必于秋狝之日为戒者,以其春教振旅、夏教茇舍,非正习兵。秋教治兵之日,故于是戒不虞也。言不虞者,虞,度也。以兵寇之事来否,不可億度,当豫戒备之。故郑云卜者问后岁兵寇之备也。”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古代田猎的军事训练目的较为显著。贾氏之所以要突出秋猎的练兵习武性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无外乎二:

其一,顺时。郑注《周礼·大司马》“遂以狝田”:“秋田为狝。狝,杀也”。《尔雅·释天》“秋猎为狝”亦即“秋猎为杀”。正因为如此,郭璞注《尔雅》“秋猎为狝”之因时云“顺杀气也”。根据儒家经典《礼记·月令》所载,一年四季节气不同,人类的行为也应根据季节的差异而有所变化;若逆时而动,就会发生灾殃。秋季是万物成熟、严霜始降的肃杀季节,也是人类行刑的时节。但秋季有月三,究竟是在哪一个月开展狩猎活动呢?《礼记·月令》中,孟秋之月没有提到可以猎狩之事;仲秋之月自然界“杀气浸盛”,“是月也,乃命宰、祝循行:牺牲,视全具;案刍豢,瞻肥瘠,察物色,必比类;量大小,视长短,皆中度。五者备当,上帝其飨。……凡举大事,毋逆大数,必顺其时,慎因其类”,对祭祀物品提出了要求,似乎当有田猎之事。然而,根据郑玄关于“案刍豢”“养牛羊曰刍,犬豕曰豢”之注,可知仲秋之月的“牺牲”乃为人工即家庭豢养之物,而非田猎品。“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凡举大事,毋逆大数,必顺其时,慎因其类”。对于集祭祀与军事于一体、事关重大的秋季田猎“大事”,在“杀气浸盛”的仲秋之月,王、诸侯者绝对不敢蠢蠢而动,逆自然之“大数”。排除孟秋、仲秋之月,那么,具有军事训练意义的秋猎当在季秋之月举行。《礼记·月令》的记载也可证实这一点。季秋之月是“霜始降”、“豺乃祭兽戮禽”的肃杀季节,是“因其杀气”,伐木狩猎、遍祭众神的时节:

是月也,大飨帝,尝,牺牲告备于天子。……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班马政,……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

郑注:“教于田猎,因田猎之礼,教民以战法也。五戎,谓五兵:弓、矢、殳、矛、戈、戟也。马政,谓齐其色,度其力,使同乘也”。孔疏:“正义曰:天子乃教于田猎者,天子于此阴杀之时,乃教人以战法于田猎之事。谓因田猎而教之也。以习五戎者,谓于田猎之时,令人习用五种兵戎之器。班马政者,谓班布乘马之政令”。不管郑、孔在“班马政”的问题上认识有何不同,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从天子主体的层面而言,虽然先秦时期一年四季都可以渔猎,但秋季带有军事目的的狩猎,应该是在季秋。

其二,季秋狩猎,一方面野生动物已经长成,系成禽、成兽、成鱼,符合《月令》的要求,自然可以捕杀;同时,长成的禽兽经过夏季丰富食物的滋养,秋冬时节已经十分肥美,从营养的角度来说,秋季也是上佳的捕猎时节。《白虎通·阙文》:“秋谓之蒐何?蒐索肥者也”。而另一方面,秋季野生禽兽身体健壮,具有极强的奔跑、飞行能力和摆脱捕猎的挣扎力,此时进行以捕获为手段、以加强军事训练为目的的狩猎活动,无疑能够很好地实现组织者借此锻炼军事组织、协调和作战能力的初衷。

(2)田猎的娱乐功效。先秦时的田猎还具有娱乐的性质和目的。郭沫若在探讨《周易》时代的社会生活时,把渔猎作为该时代的游娱生活之一。指出:

(《周易》中)可以列于渔猎一项的文句最多,然猎者每言王公出马,而猎具有用着良马之类,所猎多系禽鱼狐鹿,绝少猛兽,可知渔猎已成游乐化[27]

对于上古时代渔猎的娱乐化活动,其他文献也有不少的记载。如《尚书·无逸》:“文王不敢盘于游田”,周公曰:“呜呼!继自今嗣王,则其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孔安国传云:文王“不敢乐于游逸田猎”,表明西周早期的渔猎就已具有娱乐的功效。自此以降,以田猎为乐事者不少。如《春秋》载桓公七年(前7 05年)二月己亥,“焚咸丘”。对于此则记载,杜注、孔疏皆以为讥刺其“尽物”。但清初毛奇龄在继承陈说的同时,又明确指出:“焚者,火田也。《尔雅》……原有火田一法,但农隙教战,不止从禽。今于四时习斗,诸礼概不之问,而第火田以为乐,此与观鱼观社何异?故或书其事,而礼见义亦见焉”(毛奇龄:《春秋毛氏传》卷7)。把对以田为乐行为的讥讽也视作著者书之的目的之一。此一说法,应该说是能够成立的。但是,《春秋》对当时把田猎作为娱乐手段的记载并不太多。对此,清人马骕的解释是:

田猎既有常时,复有常地。天子必于王畿,诸侯必于封内,择山泽不毛之地、近国之隙地而为之。传称郑之原圃、秦之具囿,是其类矣。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鲁之蒐、苗、狝、狩必且甚多,苟非失时、违地,则为国之常礼,例皆不书。经之所书,止蒐狩数事而已,皆讥也。(马骕:《左传事纬前集·左氏辩例下》)

在马氏看来,蒐狩为邦国常事,根据《春秋》“记异不记常”的记事原则,若非失时、违地,常例蒐狩均不专门记录。而《春秋》所载田猎,则为“失时、违地”等有悖“国之常礼”之例。至于为何违背“常礼”,孔疏《左传》桓公六年(前7 06年)“秋八月壬午,大阅”之文可喻之:

“公狩于郎”、“公狩于禚”,皆书“公”,大蒐、大阅,不书“公”者。《周礼》虽四时教战而遂以田猎,但蒐阅车马,未必皆因田猎。田猎从禽,未必皆阅车马,何则?怠慢之主,外作禽荒,岂待教战方始猎也?公及齐人狩于禚,乃与邻国共猎,必非自教民战。以矢鱼于棠,非教战之事,主为游戏,而斥言“公”。则狩于郎、禚,亦主为游戏,故特书“公”也。……此不言地者,盖在国简阅,未必田猎。昭十八年(前5 24年),郑人简兵大蒐于城内,此亦当在城内。

由此疏可知:春秋时期的“失时、违地”等“非教战”的田猎,多是由于“主为游戏”而致。而且,这类游戏娱乐性质的田猎行为,在先秦时期还比较常见。如《诗经·还》描写的就是这类场景:

子之还兮,遭我乎峱之间兮;并驱从两肩兮,揖我谓我儇兮。子之茂兮,遭我乎峱之道兮;并驱从两牡兮,揖我谓我好兮。子之昌兮,遭我乎峱之阳兮;并驱从两狼兮,揖我谓我臧兮。

据毛传、郑笺:子、我,皆士大夫;还,便捷貌;遭,俱出田猎而相遭;峱,山名;从,逐也;肩,三岁兽;儇,利也;茂,美也;昌,盛也,佼好貌;臧,善也。其中“揖我谓我儇”、“揖我谓我好”和“揖我谓我臧”,均为赞誉之辞,分别以报前言“还”、“茂”、“昌”之誉。该诗为我们展现了一副齐哀公时期士大夫纷纷外出狩猎之相遇、一并驱逐猎物,以田猎为乐的戏娱图景。而该诗的产生,也正是哀公时期齐国上下耽于渔猎、国君荒废政事的情势所使然。其《序》曰:

《还》,刺荒也。哀公好田猎,从禽兽而无厌。国人化之,遂成风俗。习于田猎谓之贤,闲于驰逐谓之好焉。

孔颖达疏云:

所以刺之者,以哀公好田猎,从逐禽兽而无厌。是在上既好,下亦化之,遂成其国之风俗。其有惯习于田猎之事者,则谓之为“贤”;闲于驰逐之事者,则谓之为“好”。君上以善田猎为贤好,则下民皆慕之,政事荒废,化之使然。故作此诗以刺之。

这一记载,说明春秋时期的田猎,除其他目的和功用外,以之为游艺则是其中一重要方面。而在以后的历史时期,上层统治者以游畋为乐者更是不乏其人。

(二)捕获动物工具的考证

中国古代捕获动物的工具,仅就《说文·网部》所见,就有30余种,其主要者如网、罨、罕、缳、罩、罾、罪、罽、罛、罟、罶、罜、罧、罠、罗、罬、罿、罻、罝等等;除上述所列外,《太平御览》另收有弋、罦、罼(毕)、罞、羉、磻、缴、钓、筌、罺、涔、笱、欚、梁、軥、箄、铦等20余种[28]。兹据记载,对其主要者略加考述。

1.网

猎捕禽兽鱼具。《诗经·新台》:“鱼网之设,鸿则离之”。郑笺:“设鱼网者,宜得鱼。鸿乃鸟也,反离焉”。《论语·述而》:“子钓而不网,弋不射宿”。何晏注引孔安国语:“纲者为大网,以横绝流,以缴系钓,罗属着纲也”。邢昺疏:“纲者为大网,罗属着纲,以横绝流而取鱼也。……网则得鱼多”。可见,狭义的网属捕鱼工具,由于能“横绝流而取鱼”,故而以网捕鱼,所获甚多。然由《诗》及郑笺而知,网还可以用来捕获如鸿等水禽;又《周易·系辞下》陆德明“音义”引云:“取兽曰网,取鱼曰罟”,说明网还可用于捕获兽物。

2.罟

网之总名。《周易·系辞下》与《国语·鲁语上》分别有“古者,包犧氏之王天下也,……作结绳而为网罟,以佃以渔”[29]、鲁“宣公夏滥于泗渊,里革断其罟而弃之”的记载。对于其中之“罟”,《说文·网部》:“罟,网也”;魏张揖《广雅·释器》:“网,谓之罟”。宋邢昺疏《尔雅·释器》:“罟,网也”。可见,罟即网。然南唐徐锴《说文系传·网部》又称:“罟,网之总名也”;明冯复京《六家诗名物疏》引《广雅》云:“罻罾鱼网谓之罟”(冯复京:《六家诗名物疏·小雅》);清代王念孙疏证《广雅》之“罟”曰:“此网鱼及鸟兽之通名”。所以,“罟”首先为各类捕猎禽兽“网”的总称。正因为如此,孔疏《周易》包犧氏“作结绳而为网罟”说:“用此网罟,或陆畋以罗鸟兽,或水泽以网鱼鳖也”。

虽然是网的总称,但“罟”有时又专指捕鱼工具。《周易·系辞下》陆德明“音义”:“取兽曰网,取鱼曰罟”。将罟解释为捕鱼专有工具,即鱼罟。文献中此类记载也较多。如《诗经》中有一篇描写捕鱼既多且至善令美的诗篇——《鱼丽》。关于此类“美万物盛多”的原因,毛亨予以了生态学的解释:“古者……豺祭兽然后杀,獭祭鱼然后渔,鹰隼击然后罻罗设。是以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大夫不麛不卵,士不隐塞,庶人不数罟,罟必四寸,然后入泽梁”。对于毛传,孔颖达疏云:“庶人不总罟,谓罟目不得总之,使小言使小鱼不得过也。……罟目必四寸,然后始得入泽梁耳”。《孟子·梁惠王上》载孟子云:“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赵岐注:“数罟,密网也,密细之网,所以捕小鱼鳖也,故禁之不得用。鱼不满尺不得食”。上述诸说,均把其中之“罟”视为专门捕鱼的网具,春秋时里革断鲁宣公“滥于泗渊”之“罟”即鱼网。

然而有些时候,“罟”仅指猎兽网具。如《周礼·兽人》:“兽人掌罟田兽,辨其名物,……时田则守罟。”郑注:“罟,网也,以网搏所当田之兽”;贾疏:“守罟者,谓四时田猎,兽人守罟备兽触攫者,防备兽时触网而攫者则取之”。文中的“罟”,无疑专指捕获禽兽的网具即兽罟。

3.罗

捕获禽鸟之网。《说文·网部》:“罗,以丝罟鸟也。从网,从维。古者,芒氏初作罗。”《尔雅》:“鸟罟谓之罗。”郭注:“谓罗络之。”邢疏:“谓罗络之者,李巡云:‘鸟飞,张网以罗之。’然则张网以罗络飞鸟,《诗·王风》云‘雉离于罗’是也”。郑注《礼记·月令》季春田猎“罗网……毋出九门”:“鸟罟曰罗网”。韦注《国语·鲁语上》“于是乎禁罝罗”:“罗,鸟罟也。”孔疏《诗经·鸳鸯》“毕之罗之”:“罗则张以待鸟”。上述诸说,均将“罗”释作捕猎鸟雀的工具。此解还可从刘向《说苑·敬慎》所载得到印证:

孔子见罗者,其所得者,皆黄口也。孔子曰:“黄口尽得,大爵独不得,何也?”罗者对曰:“黄口从大爵者,不得;大爵从黄口者,可得。”孔子顾谓弟子曰:“君子慎所从,不得其人,则有罗网之患。”

黄口,指雏鸟的嘴,这里代雏鸟;大爵,赤黑色大鸟,此处代指成鸟。这则记载,表现的就是罗者以“罗”捕获鸟禽的事例。

不过,由于质地粗细和网格疏密程度不一,罗有细密、粗疏之分。《周礼·罗

氏》:“罗氏掌罗乌鸟,蜡则作罗襦”。郑注:“襦,细密之罗。……《王制》曰:‘豺祭兽,然后田。’又曰:‘昆虫已蛰,可以火田。’今俗放火张罗,其遗教。”贾疏:“当蜡之月,得用细密之网罗取禽兽。……汉之俗,间在上放火,于下张罗承之,以取禽兽,是《周礼》之遗教,则知周时亦上放火、下张罗也。”由此注疏又知:罗并非仅指捕鸟工具,同时也用于捕获野兽;而且据邢疏《论语》,罗也作捕鱼具。《论语·述而》:“子钓而不网,弋不射宿”。孔安国云:“纲者为大网,以横绝流,以缴系钓,罗属着纲也”;邢昺疏:“罗,细网也,谓以绳为大纲,用网以属着此纲,施之水中,横绝流以取鱼,举纲则提其网也”。释罗为捕鱼具。然从其“罗,细网也”的界定看,其所谓的“罗”,应该是《礼记》中的“罗襦”。“罗襦”一则细密,二则取猎范围较广泛(“取禽兽”),与邢疏义正相切。

4.罝

捕兽猎具。《说文·网部》:“罝,兔网也。”《尔雅》:“兔罝谓之罝。”韦注《国语·鲁语上》“兽虞于是乎禁罝罗”:“罝,兔罟”。《尔雅》郭注云“罝,犹遮也”;邢疏:“兔网名罝,……(郭注)云‘罝,犹遮也。’……李巡云‘兔自作径路,张罝捕之也。’然则张网遮兔,因名曰罝”。因此,通常情况下,罝为捕捉兔子的工具。《诗经》中就有《兔罝》一诗:“肃肃兔罝,椓之丁丁。……肃肃兔罝,施于中逵。……肃肃兔罝,施于中林”。毛传:“兔罝,兔罟也。”孔疏:“李巡曰‘兔自作径路,张罝捕之也。’”东汉时,扶风人“马瑶,隐于汧山,以兔罝为事。所居俗化,百姓美之,号马牧先生焉。”(《后汉书·矫慎传》)

然而,“罝”又泛作捕猎兽具。《吕氏春秋·上农》:“缳网罝罦不敢出于门”。高诱注:“罝,兽罟也。”郑玄注《礼记·月令》季春“田猎,罝罘……毋出九门”:“兽罟曰罝罘”。《盐铁论·散不足》:“今富者逐驱歼网罝,掩捕麑鷇”。其“罝”都泛指一般捕兽猎具。

5.罛

鱼网。《说文·网部》:“罛,鱼罟也”;《尔雅》:“鱼罟谓之罛”;毛传《诗经·硕人》“施罛濊濊,鳣鲔发发”:“罛,鱼罟”;高诱注《吕氏春秋·上农》“罛罟不敢入于渊”:“罛,鱼罟也”。

“罛”又专为捕获大鱼的大网。郭注《尔雅》曰:罛,“最大罟也”;邢疏:“鱼之大网名罛。……李巡曰‘鱼罟,捕鱼具也。’然则捕鱼之具最大者名罛”。韦注《国语·鲁语上》“水虞于是乎讲罛罶,取名鱼”:“罛,鱼网也。……名鱼,大鱼也”;高诱注《淮南子·说山》“好鱼者先具罟与罛”:“罛,大网”。上述笺注者均把“罛”解释为捕获“名鱼”即“大鱼”的“大网”。

6.罻

首先为捕鸟网。《说文·网部》:“罻,捕鸟网也”。郑注《礼记·王制》“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罻,小网也”;孔疏毛传《诗经·鱼丽》文“鹰隼击,然后罻罗设”:“言罻罗设者,……则是罗之别名,盖其细密者也。”因此,“罻”是捕鸟的小网。

其次,据后世学者音韵著作,“罻”又指捕鱼网。如在元代学者阴劲弦等音韵著述中,其所引《说文》多释“罻”为“捕鱼网”(阴劲弦:《韵府群玉·去声》)。其后的清代学者著述亦云“罻,捕鱼网”(《钦定音韵述微·入声》;毛奇龄:《古今通韵》卷9)。

7.繴、罦、罿、罬

捕获禽鸟的工具。《说文·系部》:“繴,繴谓之罿,罿谓之罬,罬谓之罦,捕鸟覆车也。”《说文·网部》又各云:“罿,罬也”、“罬,捕鸟覆车也”、“罦,覆车也”。由此可知,繴、罦、罿、罬四种工具,为称呼不同的同一捕猎器物。这一认识可从郭注《尔雅》文“繴谓之罿。罿,罬也。罬谓之罦。罦,覆车也”称“今之翻车也,有两辕,中施罥以捕鸟,展转相解,广异语”得到很好的印证;邢疏亦云:“翻车,小网捕鸟者,名繴也、罿也、罬也、罦也,皆谓覆车也,……一物五名,方言异也”。可见,繴等均为名叫“覆车”或“翻车”的捕获飞鸟工具。所谓“覆车”或“翻车”,王筠《说文释例》云:“覆车,吾乡谓之翻车,不用网目,以双绳贯柔条。张之如弓,绳之中央缚两竹,竹之末箕张,亦以绳贯之。而张之以机,机上系蛾,鸟食蛾则机发,竹覆于弓而罥其项矣。以其弓似半轮,故得车名。此真所谓一目罗者也。若捕小鸟则用罨,其形相似,但弓上结网为异。罬特以绳连缀之”。只是各地方言称之相异,加以辗转沿传,遂有繴、罦、罿、罬等不同的名称。

又据郭注“中施罥以捕鸟”和王筠“竹覆于弓而罥其项”之言,翻车捕鸟的关键在于所谓的“罥”。“罥”即“”。徐锴《说文系传·网部》:“,今人多作罥字”。《说文·网部》:“,网也。……一曰绾也。”段注曰:“《系部》曰‘,落也。’落者,今之包络字。网主于围绕,故从”;又云:“绾,此别一义。《系部》‘绾’下曰‘绢也。’绢即字,俗书叚借也。《周礼·冥氏》注曰‘弧张罿罦之属,所以扃绢禽兽。’《翨氏》注曰‘置其所食之物于绢中,鸟来下,则掎其脚。’……绾之言绊也”。所以,所谓的“罥”,就是包裹猎物的绢物。

综上而言:首先,王筠关于“翻车”“张之以机,机上系蛾,鸟食蛾则机发”之说,说明繴等是设有机关的捕猎工具。但王筠之“不用网目,以双绳贯柔条。张之如弓,绳之中央缚两竹,竹之末箕张,亦以绳贯之”的记载,又表明覆车并非前人所说的网具。

其次,根据《说文》“,……一曰绾”之说和先人关于“绾”的界定及王筠对“覆车”所做的解释,覆车捕获鸟禽,主要靠施诸食物以诱之,然后用绢以绊络即包裹鸟禽,故称之为“覆车”。这种捕获鸟禽的方法,就是《周礼》之《冥氏》、《翨氏》所载的手段。《诗经·兔爰》有“雉离于罦,……雉离于罿”的记载,毛传:“罦,覆车也”、“罿,罬也”。陆德明“音义”:“罦,……今之翻车,大网也”、“罦,覆车也”。孔疏引“孙炎曰:‘覆车,网可以掩兔’”。而从《诗经》中雉频繁“离于罦”、“离于罿”和明代冯复京引“《东汉书》注云‘罦,雉网’”(《六家诗名物疏·国风王二》),以及覆车捕获猎物的方式等文字看,孙炎所谓的“覆车,网可以掩兔”之说恐怕难以成立,覆车可能仅被用来捕获鸟禽。对此,邢疏《尔雅》云:“翻车,小网捕鸟者,名繴也、罿也、罬也、罦也,皆谓覆车也。……孙炎曰‘覆车,网可以掩兔’者也。……然则捕鸟之具也。孙氏云‘掩兔’,非也。”邢氏之说,当为是。

8.毕(同罼)、率、罕()

捕获禽兔的长柄网具。《说文》:“毕,田网也,从華,象毕形。”段注:“谓田猎之网也,必云田者,以其字从田也。……毕星主弋猎,故曰毕。”《广雅·释器》:“罼,率也”;《字汇·网部》:“罼,兔罟,一曰网小而柄长谓之罼,执以掩物。”郑注《礼记·月令》季春田猎“毕翳……毋出九门”云:“网小而柄长谓之毕;翳,射者所以自隐也”。《诗经·鸳鸯》有“鸳鸯于飞,毕之罗之”诗句。毛传:“鸳鸯,……取之以时,于其飞乃毕掩而罗之”。孔疏:“欲取鸳鸯之鸟,必待其长大,于其能飞,乃毕掩之而罗取之。……《月令》云‘罗网、毕翳’,注云‘网小而柄长谓之毕’,以毕、罗异器,故各言之。大东传曰:‘毕所以掩兔。’彼虽以兔为文,其实亦可取鸟,故此鸳鸯言毕之也。罗则张以待鸟,毕则执以掩物,故言毕掩。……(郑玄)笺又止言鱼兽二事者,以天之生物飞走而已,经已言鸟,又举鱼兽,则可以兼诸水陆矣。”又,《国语·齐语》载桓公语曰:“昔吾先君襄公,筑台以为高位,田、狩、罼、弋,不听国政。”韦注:“罼,掩雉兔之网也。”综上可知:毕为捕捉禽兔之物的长柄小网,主要通过掩覆的方式来获取猎物。

率,《说文·率部》谓“率,捕鸟毕也。象丝网上下其竿柄也”。段注:“毕者,田网也,所以捕鸟。亦名率。……上其竿之露者,下其柄也。毕网长柄”。王筠句读:“毕,田网也,其小而仅可捕鸟者谓之率。”由此而言,率为毕之别名,或为其中较小之一种。相对于毕可捕猎禽兽,率因其小“而仅可捕鸟”。

即罕,《说文·网部》:“罕,网也。”《广雅·释器》:“,率也。”段玉裁注《说文》云“毕”“亦曰”。称“之制,盖似毕,小网长柄。故《天官书》‘毕曰车’”。罕、率基本无异。

9.弋

系有绳子的短箭。《说文·厂部》:“弋,橜也,象折木衺锐者形”;孔安国注《论语·述而》“子钓而不网,弋不射宿”、郑玄笺《诗经·女曰鸡鸣》“将翱将翔,弋凫与雁”、王肃注《孔子家语·王言》“田猎罩弋,非以盈宫室也”、韦昭注《国语·齐语》载桓公语“昔吾先君襄公,……田、狩、罼、弋,不听国政”之“弋”均为“缴射”之意。南朝《玉篇·弋部》亦云“弋,缴射也”。所谓缴,为系在箭上的生丝线。颜师古注《汉书·苏武传》“(苏)武能网纺缴,檠弓弩”曰:“缴,生丝缕也,可以弋射”;而“缴射”,就是用带绳子的箭射猎。历代注家和说文字书对此有不少的记载。如孔颖达疏上引《诗经·女曰鸡鸣》文:“缴射,谓以绳系矢而射也”;朱熹注《孟子·告子上》“一心以为有鸿鹄将至,思援弓缴而射之”:“缴,以绳系矢而射也”;明末《正字通·系部》:“缴,谓生丝系箭以射飞鸟也”。由于带有绳子的箭射高与射程不会太大,所以,通常难以射猎高飞鸟禽,故而《庄子·应帝王》有“鸟高飞以避矰弋之害”之说。

然而《周易·小过》又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王弼注:“弋,射也;在穴者,隐伏之物”。何谓“隐伏之物”?王弼注《周易·解》“田,获三狐”云:“狐者,隐伏之物”。而孔颖达疏《周易·小过》王弼注文“在穴者,隐伏之物”为“在穴隐伏之兽也”。所以,“隐伏之物”当为兽类,但其形体不会很大,如狐类等。由此而言,弋既可射猎飞鸟,也能射杀形体较小的兽类。

10.罾、罽、罜、罪、罶、筌、箄、罺、罩、涔、竿、钓

均为捕鱼工具。此类工具可分为三种。

(1)首先是普通捕鱼网,如罾、罽、罜。《说文》:“罾,鱼网也”;《太平御览·资产部十四》引《风土记》曰:“罾,树四植而张罗网于水,车挽上下之形如蜘之网,方而不圆”;颜师古注《汉书·陈胜传》“乃丹书帛曰‘陈胜王’,置人所罾鱼腹中”曰:“罾,鱼网也,形如仰伞盖,四维而举之”;徐灏《说文解字注笺》:“罾为方制,以曲竹交四角而中系长绳,沈于水以取鱼”。上引诸文明示:罾为一种用竹竿或木棍做支架的方形鱼网。至于罽,《说文》仅言:“罽,鱼网也。”其他文献也多沿袭,具体形制不详。罜,《说文》:“罜,罜,鱼罟也。”韦注《国语·鲁语上》“水虞于是乎禁罝”曰:“罝,当为罜。罜,小网也。”甚是。因为罝为兽网,非水虞所掌。且《说文》直接将“罜”连称。后世如南唐徐锴《说文系传》之“罜,小鱼罟”与明代朱郁仪《骈雅》之“罜,鱼网也”(朱谋:《骈雅》卷4《释器》)的解释,都可以证之。所以,罜既特指小鱼网,亦可泛指鱼网。

(2)其次是捕鱼竹器,如罪、罶、筌、箄等。罪,《说文》:“罪,捕鱼竹网。”虽然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以为“‘竹’字盖衍”,但《类篇》、《六书故》、《集韵》、《通志》等引《说文》均称:“罪,捕鱼竹网”。因此,段注“‘竹’字盖衍”之说未必能够成立。

罶,《说文》:“罶,曲梁,寡妇之笱,鱼所罶也”;毛传《诗经·鱼丽》“鱼丽于罶”:“罶,曲梁也,寡妇之笱也”;《尔雅·释器》:“嫠妇之笱谓之罶”。孔疏《鱼丽》:“凡以薄(簿)取鱼者名为罶也。《释器》注孙炎曰:‘罶,曲梁,其功易,故谓之寡妇之笱,然则曲簿也,以簿为鱼笱,其功易,故号之寡妇笱耳,非寡妇所作也。’”

又据“嫠妇之笱谓之罶”等,罶即笱。韦注《国语·鲁语上》“水虞于是乎讲罛罶”:“罶,笱也”。笱,《说文·句部》:“曲竹捕鱼,笱也”。毛传《诗经·谷风》“母逝我梁,母发我笱”:“笱,所以捕鱼也”。《广韵·上声》:“笱,取鱼竹器”。关于“笱”的捕猎方法,《新唐书·王君廓传》中的一段文字记载或能喻其一二:

王君廓,并州石艾人。少孤贫,为驵侩,无行,善盗。尝负竹笱如鱼具,内置逆刺,见鬻缯者,以笱囊其头,不可脱,乃夺缯去,而主不辨也,乡里患之。

宋代休宁人程大昌《演繁露·鱼笱》援引上引《新唐书》文并按云:“鱼具而内有逆刺,此吾乡名为‘倒须者’也。”清代萧凤仪《嫠妇之笱谓之罶解》曰:

此笱实竹器,与筐笼相似,口阔颈狭,腹大而长,无底。施之,则以索束其尾,喉内编细竹而倒之,谓之曲簿,入则顺,出则逆,故鱼入其中而不能出。谓之罶者,罶,从网从留,言能留鱼而不使去也。多就曲梁施之以承其空,人不必入水,虽妇人亦能用。

总之,罶、笱为竹篾编织的捕鱼笼网,口大颈小,颈部装有竹篾须倒刺,腹部既大且长,鱼入后不能出。因为用之省工,捕鱼轻而易举,即使寡妇亦能为之,故谓“寡妇之笱”。

筌,或作“荃”,同“笱”,捕鱼竹器。《玉篇·竹部》:“筌,捕鱼笱”;张参《五经文字·竹部》:“筌,鱼笱”;《广韵·下平声》:“筌,取鱼竹器”;李善注《文选·海赋》载郭璞《江赋》“夹潨罗筌”:“筌,捕鱼之器,以竹为之,盖鱼笱属”。《庄子·外物篇》有“筌者,所以得鱼。得鱼而忘筌”之文,郭象注云:“荃,香草也,可以饵鱼。或云积柴水中,使鱼依而食焉。一云鱼笱也”。又据《广雅·释器》:“筌谓之笓”,而《广韵·上平声》:“笓,取虾竹器”。因此,筌、笓为捕捉鱼虾竹器,郭象注改“筌”为“荃”并释之为饵鱼之物,当不确,实则为竹制捕鱼器。

箄,颜师古注汉代史游《急就篇》卷3之“箄”字:“黄氏曰箅音卑,取鱼器”;司马光《类篇·十四部》:“箄,宾弥切,捕鱼器”;《广韵·上平声》:“箄,取鱼竹器”;《太平御览·资产部十四》引纂文曰:“箄,流水中张鱼器也”。因此,“箄”乃置于水中的竹制捕鱼器。唐代陆龟蒙《渔具诗序》:“矢鱼之具,……大凡结绳持纲者,总谓之网罟。网罟之流,曰罛,曰罾,曰罺。……承虚曰笱,编而沈之曰箄,矛而卓之曰猎”(《全唐诗》卷626)。

(3)最后为其他捕鱼工具,如罺、罩、涔等。《尔雅》:“罺谓之汕”。郭注:“今之撩罟”;邢疏:“捕鱼笼”。《广韵·下平声》:“罺,抄网”;陆德明《经典释文·尔雅音义上》:“撩,取也”。《诗经·南有嘉鱼》有“南有嘉鱼,烝然汕汕”诗句。毛传:“汕汕,樔也”;郑笺:“樔者,今之撩罟也。”邢疏《尔雅》说毛传和郑笺“皆以今晓古,云捕鱼笼也者”。所以,罺、汕均为捕鱼笼,用笼将鱼笼罩后,将笼稍稍撩起,再以手入笼探取。明代夏完淳《燕问》曰:“于是水师编苇以防逸,罟工横汕以利收”。

罩,捕鱼竹笼,唐代李贺《春归昌谷》有“韩鸟处缯缴,湘鯈在笼罩”的著名诗句(李贺:《昌谷集》卷3)。《说文·网部》:“罩,捕鱼器也”;《尔雅》:“籗谓之罩”,郭注:“捕鱼笼也”。毛传《诗经·南有嘉鱼》“南有嘉鱼,烝然罩罩”云:“罩,籗也”;孔疏:“李巡曰‘籗,编细竹以为罩,捕鱼也。’孙炎曰‘今楚籗也。’郭璞曰:‘今鱼罩。然则罩以竹为之,无竹则以荆,故谓之楚籗”。李善等注《文选·唐京都下》载左思《吴都赋》“罩两魪”:“罩,籗也,编竹笼鱼者”。所以,罩即籗,是一种捕鱼竹笼;而在无竹地区,则以荆条编制,所以罩又叫“楚籗”。对于其捕鱼的方法,清代郝懿行有具体阐述。其《尔雅义疏·释器》云:“今鱼罩皆以竹,行似鸡罩,渔人以手抑按于水中取鱼。”这种方法,一直沿承到现代。然而,罩有时又指捕鸟的竹笼或掩网。王肃注《孔子家语·王言》“田猎罩弋,非以盈宫室也”:“罩,掩网”。

潜、糁、槮、涔、罧,以食或聚柴木于水中诱捕水类动物。毛传《诗经·潜》“猗与漆沮,潜有多鱼”:“潜,糁也”。《说文·米部》:“糂,以米和羹也,从米甚声,一曰粒也。糁,古文糂,从参。”段注云:“古之羹必和以米,……今南人俗语曰米糁饭,糁谓孰者也。”《诗经·潜》陆德明“音义”:

糁,素感反。旧《诗》传及《尔雅》本并作“米”傍“参”。小《尔雅》(秦朝孔鲋规仿《尔雅》而作——引者注)云:“鱼之所息谓之橬。”橬,糁也,谓积柴水中,令鱼依之止息,因而取之也。郭景纯(郭璞——引者注)因改《尔雅》从小《尔雅》,作“木”傍“参”。

由此可知,“潜”即“糁”,后作“槮”。《尔雅》有“槮谓之涔”之谓。

关于“槮”,郭注《尔雅》云:“今之作槮者,聚积柴木于水中,鱼得寒入其里藏隐,因以簿围捕取之”。对于郭注《尔雅》改“糁”为“槮”,段注《说文》“罧”引李巡等语“以米投水中养鱼曰涔”[30],说“槮”当“从米”,认为“槮”为俗字而非古字,“槮”当为“糁”。但在注《说文》“糁”时,段氏就李巡“以米投水中养鱼”和郭璞“积柴水中,令鱼依之止息”(实际上为小《尔雅》之说)之论而云:

似其说各异,不知积柴而投米焉。非有二事,以其用米,故曰“糁”;以其用柴,故或制字作“罧”。“罧”见《淮南》书。“橬”、“槮”皆魏晋间妄作也。

作为一家之言,段氏之说,或有其道理。但所云“积柴而投米”“非有二事”之言尚有讨论的余地。从《诗经》及毛传可知,李巡所谓的“以米投水中养鱼”之“糁”法,主要行存于汉及其以前的历史时期;但到了东晋郭璞注《尔雅》时,则以小《尔雅》之说,改“糁”为“槮”,并在孔鲋《尔雅》对“糁”之“积柴水中,令鱼依之止息,因而取之也”的解释基础上云:

今之作槮者,聚积柴木于水中,鱼得寒入其里藏隐,因以簿围捕取之。

与孔鲋的解释相比,郭璞之注明显突出了“鱼得寒入其里藏隐”等关键字语。对

于这一变化的缘由,前人无所探及。笔者以为,或是后汉以来北方气候变化的产物。正是魏晋时期北方气候的寒冷[31],促使“糁”即投熟食于水的捕鱼方法变成了“槮”即聚柴于水的捕鱼方法,至于魏晋时期的“槮”捕,究竟是否像段玉裁所云的还要放置食物于其中,鉴于文献之不详,我们无法作进一步的推断。不过,魏晋以后,众注疏经传者多以郭璞之说为是而用之。如孔疏《诗经·潜》曰:

《释器》云:“槮,谓之涔。”李巡曰:“今以木投水中养鱼曰涔。”(三国魏时)孙炎曰:“积柴养鱼曰槮。”郭璞曰:“今之作槮者,聚积柴木于水中,鱼得寒入其里藏隐,因以簿围捕取之。”槮字诸家本作米边,《尔雅》作木边,积柴之义也。然则槮用木不用米,当从木为正也。涔、潜,古今字。

段注《说文》“糁”时指出:因“其用柴,故或制字作‘罧’。‘罧’见《淮南》书”。《说文·网部》:“罧,积柴水中以聚鱼也。”《淮南子·说林》:“钓者静之,者扣舟;罩者抑之,罣者举之。为之异,得鱼一也。”高诱注:“者,以柴积水中以取鱼。扣,击也。鱼闻击舟声,藏柴下,壅而取之。”王念孙等诸多学者据《说文》、《玉篇》、《广韵》、《集韵》等,以为“”当为“罧”。因此,段玉裁所谓的“‘罧’见《淮南》书”,指的就是《淮南子·说林》文。可见,东汉末年,黄河中下游地区就出现了“以柴积水中以取鱼”的手段,只是由于各地方言、俗语的轻重不同,如兖州称此法为“罧”、幽州称之为“涔”等[32],于是,这一捕鱼的方法就有了不同的叫法。但段注《说文》则认为:“‘罧’字虽见《淮南子鸿烈》,然与‘槮’皆俗字也。《毛诗》、从《尔雅》‘音义’皆云字林作‘罧’,不云出《说文》。疑或取字‘林’羼入许书(许慎《说文解字》——引者注),古本当无此篆。”

总之,潜、糁、槮、涔、罧,是以食或聚柴木于水中诱捕鱼类水生动物的方法。按照孔疏《诗经·潜》“涔、潜,古今字”之谓和邢疏《尔雅》“槮、罧、潜、涔,古今字”之说,潜、糁、槮、涔、罧应为同一种捕鱼工具或手段。但是,据前所述,以上手段不同名称的由来,或有三种:一是古今字的相差所致,二为各地方言、俗语之异使然,三为各个时期捕获方式的不同之故。关于最后一点,上述探讨初步表明:汉代及其以前的捕鱼,既有李巡所谓的“以米投水中养鱼”的方法,也有孔鲋小《尔雅》所讲的“积柴水中,令鱼依之止息,因而取之”的方法,后者可能具体就是高诱注《淮南子》“扣舟”的手段。两种方法当有所不同,但是否合而使用,难以知之;到了三国时期,由经学家孙炎曰“积柴养鱼曰槮”可知,此时可能已将上述李巡和孔鲋所说的两种不同方法混合使用;而到了东晋时期,由于气候十分寒冷,北方以“槮”捕鱼,基本上将柴木聚沉于水中,鱼因寒冷而入藏其间,渔者“因以簿围捕取之”,不再或很少用所谓的“以米投水中”的“养鱼”捕鱼办法了。

除以上外,用于捕鱼的工具还有:

铦,《广韵·下平声》:“铦,息廉切。铦,利也。《纂文》曰‘铁有距,施竹头以掷鱼,为铦也。’”距,铁器上的倒刺。铦就是把带有倒刺的铁制器物安装在竹竿顶端上,以投刺鱼类的捕鱼工具。

钓,《说文·金部》:“钓,钩鱼也。”段注:“钩者,曲金也。以曲金取鱼,谓之钓。”《论语·述而》有“子钓而不网”之说。孔安国:“钓者,一竿钓也”。邢昺疏:“钓者,以缴系一竿而钓取鱼也;……钓则得鱼少”。

与竿钓相关的还有“罠”。罠,《说文》:“罠,钓也。”段注:“罠,所以钓也。按:《系部》曰‘缗,钓鱼缴也。’此曰罠,所以钓也。然则缗、罠古今字。”可知,罠为钓鱼绳。又《广韵·上平声》:“罠,彘网”。李善注左思《吴都赋》“罠蹏连网”云:“罠,麋网;蹏,兔网”。故而,“罠”又为捕彘、麋之类的兽网。

罭,《说文新附·网部》:“罭,鱼网也。”《尔雅》:“緵罟谓之九罭。九罭,鱼网也”。郭注:“今之百囊罟,是亦谓之,今江东谓之緵”;邢疏:“緵罟,一名九罭,即鱼网也;……今江东呼为緵者,以时验而言也。孙炎云‘九罭,谓鱼之所入有九囊也。’”《玉篇·系部》:“緵,缕也”,又指专门捕获小鱼的细眼网,即“緵罟”。《诗经·九罭》:“九罭之鱼,鳟鲂”。毛传:“九罭,緵罟,小鱼之网也。鳟鲂,大鱼也”。郑笺:“设九罭之罟,乃后得鳟鲂之鱼。言取物各有器也。”可见,用“九罭”也能捕获类似鳟鲂这样的大鱼。另外,孙炎“九罭,谓鱼之所入有九囊也”和郭璞“今之百囊罟”之语又告诉我们,“九罭”为多囊网。这一捕鱼网具至今民间仍存在。

11.罞、羉、磻、穽、鄂

罞,《尔雅》:“麋罟谓之罞”。郭注:“冒其头也”;邢疏:“麋网名罞。罞,冒也,言冒覆其头也。”《玉篇·网部》:“罞,麋罟”。可知“罞”就是通过覆盖麋鹿头部的方式来捕获麋鹿的网具。

羉,捕捉野猪之网。《尔雅》:“彘罟谓之羉”。郭注:“羉,幕也”;邢疏:“彘,猪也,其网名羉。羉,幕也,言幕络其身也。”李贤注《后汉书·马融传》“于时营围恢廓,充斥川谷,罦罝罗羉,弥纶坑泽,皋牢陵山”:“羉,彘网也”。

磻,用系有绳索的石头投击猎物。《说文·石部》:“磻,以石箸隿缴也。”戴侗《六书故·地理二》:“《说文》曰‘以石箸隿缴也。’一曰石可为簇。”《战国策·楚四》:黄鹄“不知夫射者,方将修其碆卢,治其缯缴,将加己乎百仞之上。彼礛磻,引微缴,折清风而抎矣。”高诱注:“磻,以石维缴也”。李善注《文选》之张衡《西都赋》“磻不特絓,往必加双”引薛综语云:“沙石胶丝为磻,非徒获一而已,必双得之。”

穽,也作阱。《说文·井部》:“阱,陷也。穽,阱或从穴。”韦注《国语·鲁语上》“水虞于是乎……设穽鄂”:“穽,陷也”。孔安国传《尚书·费誓》“今惟淫舍牿牛马,杜乃擭,敜乃穽”:“穽,穿地陷兽”。孔颖达疏“敜乃穽”:“塞汝陷兽之穽,……穽以捕小兽,穿地为深坑,入必不能出其上,不设机也。穽以穿地为名,……穽,穿地为之,所以陷堕之,恐害牧牛马,故使闭塞之。郑玄云山林之田,春始穿地为穽。”《周礼·雍氏》:雍氏“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于民者。秋令塞阱杜擭”。郑玄注:“阱,穿地为渐,所以御禽兽。其或超踰则陷焉,世谓之陷阱。……秋而杜塞阱擭,收刈之时,为其陷害人也。”贾疏:“春令为阱,……阱擭以取禽兽”。亦即“穽”为保护农田作物而挖掘的捕猎兽物的陷阱。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麟之趾》:麟“行中规矩,游必择地详而后处,不履生虫,不践生草,不群居,不侣行,不入陷阱,不罹罗网”;明人毛晋《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广要》引“严氏曰:老狼以贪欲之故,陷于机阱。其在机穽之时,欲进则跋躐其胡,欲退则疐跲其尾,求脱不能”(《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广要·释兽》)。二者分别描写的就是“不入陷阱”之麟和“陷于机阱”之狼的不同情形。

鄂,《集韵·入声下》:“鄂,柞鄂,取兽阱中木”;“柞,柞鄂,捕兽槛中机也”。韦注《国语》“水虞于是乎……设穽鄂”:“鄂,柞格,所以误兽也”。孔安国传《尚书》“今惟淫舍牿牛马,杜乃擭,敜乃穽”:“擭,捕兽机槛,当杜塞之”。擭即鄂或柞鄂。《周礼·雍氏》载雍氏“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于民者。秋令塞阱杜擭”。郑注:“擭,柞鄂也,坚地阱浅则设柞鄂于其中”。孔颖达疏《尚书·费誓》引《周礼》“冥氏掌为阱擭,以攻猛兽”:“穽、擭皆是捕兽之器也。槛以捕虎豹,穿地为深坑,又设机于上,防其跃而出也。穽以捕小兽,穿地为深坑,入必不能出其上,不设机也。穽以穿地为名,擭以得兽为名,擭亦设于穽中,但穽不设机,为异耳。”因此,穽、鄂实应为一,二者区别在于前者因系捕小兽,兽入陷阱而不能上,故其上不设如“机”类等障碍物;而“鄂”则不然,由于它是用来捕获虎豹等形体较大的凶猛动物,为防止这些动物落入陷阱后跃出,故在陷阱上设有机槛之属。

(三)儒家合理利用与保护动物资源的主张

人类社会早期,人类与其他动物朝夕相处,彼此甚为融洽。传说远古圣贤都十分热爱动物,与之愉快相处。如《列子·黄帝》载“尧使夔典乐,击石拊石,百兽率舞;《箫绍》九成,凤凰来仪。此以声致禽兽者也。”另如《孟子·尽心上》载孟子曰:“舜之居深山之中,与木石居,与鹿豕游”。在长期共处的过程中,人类对动物的生长状态、习性等观察仔细,了解、认识较深。《尚书·尧典》:“以殷仲春,……鸟兽孳尾”;仲夏,“鸟兽希革”;仲秋,“鸟兽毛毨”;仲冬,“鸟兽氄毛”(苏轼《书传》卷1《虞书·尧典第一》:“氄,软厚也”)。孔安国注云:“乳化曰孳,交接曰尾”;“革,改也”,“夏时鸟兽毛羽希,少改易”;“毨,理也,毛更生整理”;仲冬“鸟兽皆生耎毳细毛以自温焉”。殷商建正丑月,以农历十二月为孟春,仲春即农历正月,仲夏、仲秋和仲冬则分别为农历之四月、七月和十月。也就是说,《尧典》所载鸟兽四个时节的情况分别是:仲春之时,鸟兽交配、产卵、生育;仲夏之时,鸟兽毛羽掉落、稀少;仲秋时节,鸟兽则换新生毛羽;仲冬之月,则生出细小绒毛以保暖。由此可见,早期的人们对鸟兽的生活节律、生理周期是十分熟悉的。而这些认识无不源于前人对自然界动物长期的观察。所以,《周易·系辞下》载云先人“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晋韩康伯注:“圣人之作《易》,无大不极,无微不究,大则取象天地,细则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也”。后来,随着人口的增多,出于生存的需要,动物成为人们猎食的对象。但早期人类并未为满足一己之需而大肆捕猎各类动物,而是任命官吏,对动物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据载舜时,益任其虞,益“取之有时,用之有节”,对鸟兽动物资源进行了有效的保护(《尚书·舜典》及孔安国传)。西周时期,则明确提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圣王之制”:“去网去钩,焚鸩,春田不泽围,田猎唯时,不杀童羊,无煞孩虫胎夭飞鸟,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御定渊鉴类函·帝王部十一》引《汲冢周书》)。对陆生飞禽走兽与水生鱼鳖等动物,在捕获时间、捕获工具和捕获手段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以恢复“周礼”为己任的儒家,在继承前人认识的基础上,就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出了一些主张。

1.“取之以时”——动物捕猎时间的限制

限定动物的捕获时间,是儒家一贯的立场。西汉贤良文学者云:

古者,谷物菜果,不时不食,鸟兽鱼鳖,不中杀不食。故徼网不入于泽,杂毛不取。今富者逐驱歼网罝,掩捕麑鷇,耽湎沉酒铺百川。鲜羔,几胎肩,皮黄口。

据近人王利器注,“羔”、“胎肩”和“黄口”分别为“羊之小者”、“豕之小者”与“鸟之小者”[33]。这里,贤良儒者对“古者”“鸟兽鱼鳖,不中杀不食。故徼网不入于泽,杂毛不取”的做法予以了肯定,而对当时世人“鲜羔,几胎肩,皮黄口”等违背先人“取之以时”的糟蹋动物资源的行为进行了批判。这一言论,一方面说明西汉以前确实存在动物资源利用上的时间限制,另一方面也表明了西汉儒者“用之以时”的保护动物资源的思想倾向。又《周易·颐》“山下有雷,颐;君子以慎言语,节饮食”。对此,宋儒俞琰释曰:“山者,禽兽草木生植之地,雷动则禽兽草木皆动,盖不可非时而动也”(俞琰:《周易集说·象辞二》)。把自然之雷动、禽兽草木动与人类“慎言语,节饮食”相联系,诫告人类为满足饮食之需而在猎捕禽兽等方面“不可非时而动”。

具体地说,儒家动物资源利用方面“取之以时”的主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禁“伤萌幼之类”,这是对特殊动物群体的保护。第一,保护雌性尤其是怀孕动物,以利其种群繁衍。《礼记·月令》:孟春“牺牲毋用牝”。牝,与牡相对。《说文·牛部》:“牡,畜父也”;“牝,畜母也。从牛,匕声。《易》曰:‘畜牝牛,吉。’”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牝为凡畜母之偁,而牝牛最吉。故其字从牛也。”孔颖达疏《尚书·牧誓》“牝鸡无晨”:“牝鸡,雌也”。牝,是所有雌性动物的总称。“牺牲毋用牝”无疑有利于保护雌性动物。

对于这一规定的深层原因,郑注《礼记·月令》的解释是“为伤妊生之类”,也就是防止伤害雌性尤其怀孕动物。文献中此类记载颇多。如《逸周书·文传》载文王谓太子发曰:“童不夭胎,……无杀夭胎”。这一记载,《太平御览·皇王部九》引《洛书·灵准听》作“畋猎惟时,……不夭胎”。二者文字虽有不同,但其表达的意思完全一致,即畋猎之季,注重保护怀孕动物。《国语·鲁语上》载里革云:“蕃庶物也,古之训也。今鱼方别孕,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艺也”。韦昭注:“别,别于雄而怀子也”。杨倞注《荀子·王制》“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云:“别,谓生育与母分别也”。不过,不论释“别”为何,其中所反映的保护字牝的观念则是毋庸置疑的。

《礼记·月令》:孟春之月“毋杀……胎”。孔疏:“胎,谓在腹中未出”。似乎只有在孟春才保护怀孕动物。但《礼记·王制》又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孔颖达则疏云:“四时皆然”。可知“不杀胎”为一年四季之禁。《春秋》桓公四年(前7 08年)正月“公狩于郎”。《公羊传》:“狩者何?田狩也。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西汉刘向《说苑·修文》:“苗者奈何?曰:苗者,毛也。取之不围泽,不掩群。取禽不麛卵,不杀孕重者。秋蒐者,不杀小麛及孕重者。冬狩皆取之。……此苗、蒐、狩之义也。……故苗者,毛取之”。其后的何休注《公羊传》云:“苗,毛也,明当见物取未怀任者”。可见,“不杀胎”虽为四时之禁,而以春季为主,因为动物字孕多在春日,特别是孟春。所以《礼记·月令》载孟春之月“毋覆巢,毋杀孩虫、胎”。但东汉郑玄注《礼记·王制》“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引《周礼》称“春曰蒐,夏曰苗”。《白虎通·阙文》亦云:“夏谓之苗何?择去其怀任者也”。由此而言,除春日注重保护字牝以外,夏日狩猎也要注意“择去其怀任者”。这一夏日注意保护怀孕动物的主张,在《礼记·月令》中也有反映:仲夏之月,“游牝别群,则絷腾驹”。对此,张虙《月令解》曰:“季春游牝于牧,至是则别群。春合累牛腾马,至是则执腾驹。皆防物之性,恐其伤生也。”这一夏日保护字牝的思想,还可从《淮南子》的有关记载中得到印证。《淮南子·时则》:仲夏之月“游牝别其群,执腾驹,班马政”。汉高诱注:“是月,牝马怀胎已定,故别其群,不欲腾驹蹏伤其胎育,故执之。”另外,《国语·鲁语上》云:

鸟兽孕,水虫成,兽虞于是乎禁罝罗,矠鱼鳖,以为夏槁,助生阜也。鸟兽成,水虫孕,水虞于是乎禁罜,设穽鄂,以实庙庖,畜功用也。

根据韦昭注,春季鸟兽怀孕时,兽虞发令禁止捕获鸟兽,于是便捕获春季尚未怀孕的鱼鳖做成肉干,以备夏日使用;而夏季鱼鳖怀孕之时,鸟兽已长成,于是水虞禁止捕鱼,祭祀、食用的肉品则通过捕获的鸟兽来充任。这种不同时节或捕获鱼鳖,或捕获鸟兽“以实庙庖,畜功用”的做法或规定,或许就是后来所谓“春曰苗”、“夏曰苗”不同说法产生的根源。

第二,保护幼小动物,以便其长大成兽,这是从动物一生之“时”而言的。前引《诗经·鸳鸯》有“鸳鸯于飞,毕之罗之”句。对此,孔颖达疏云:

正义曰:古太平之时,交于万物有道。欲取鸳鸯之鸟,必待其长大,于其能飞,乃毕掩之而罗取之,不于幼小而暴夭也。非但于鸟独然,以兴于万物皆耳。至獭祭鱼然后取鱼,豺祭兽然后捕兽,皆待其成而取之也。……举鸳鸯者,以鸳鸯匹鸟也,相匹耦而扰驯则易得也。易得尚以时取,明万物皆然。……(虽然)止言鱼、兽二事者,以天之生物飞走而已,经已言鸟,又举鱼兽,则可以兼诸水陆矣。……此豺獭祭时,鱼兽成就,皆是鱼兽放纵分散之时,故于是可取之。

由此可见,《诗经》中所说的鸳鸯“不于幼小而暴夭”的情形,“非但于鸟独然”,而是“兼诸水陆”动物,乃至“万物皆耳”,咸“待其成而取之”。又如,对于公羊传《春秋》桓公四年(前7 08年)正月“公狩于郎”曰“秋曰蒐,冬曰狩”,东汉何休注称:

蒐,简择也,简择幼稚取其大者。狩犹兽也,冬时禽兽长大,遭兽可取,不以夏田者,春秋制也。以为飞鸟未去于巢,走兽未离于穴,恐伤害于幼稚,故于苑囿中取之。

何注所语并非妄言,一则孔疏《诗经·鸳鸯》文与之相呼应,二则其他文献的有关记载可证其一二。如其“于苑囿中取之”一语,《逸周书·世俘》就载云:

武王狩,禽虎二十有二,猫二,麋五千二百三十五,犀十有二,牦七百二十有一,熊百五十有一,罴百一十有八,豕三百五十有二,貉十有八,麈十有六,麝五十,麋三十,鹿三千五百有八。

对于这一记载,晋孔晁注云:“武王克纣,遂总其圃所获禽兽”。可见,商纣苑囿所养兽物至多,而武王所获禽兽之物,也正是该苑所豢养者。因此,将上述记载与《公羊传》相结合,我们不难看出自春秋乃至更早时期以来,中国就有保护幼小动物的传统。这一传统被后世屡加发扬,于是成就了丰富的“田不获幼”思想。如赵岐注《孟子·梁惠王上》载孟子语“数罟不入洿池”曰:“鱼不满尺不得食”。《国语·鲁语上》载里革曰:“且夫……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麑,鸟翼鷇卵,虫舍蚳蝝。蕃庶物也,古之训也。今鱼方别孕,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艺也”。对于此语所涉问题,韦昭各注云:“草木未成曰夭”。其实,“夭”不仅仅指未长成的草木,同时也指兽类等动物,泛指草木鸟兽之未成者。如郑玄注《礼记·王制》

“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曰:“少长曰夭”,其“夭”就是指动物;鲲,“鱼子也”;鲕,“未成鱼也”;“鹿子曰长麑,麋子曰”;“翼,成也;生哺曰鷇,未孚曰卵”;蚳,“蚁子也”;蝝,“复陶也”,即未生翼的蝗子;舍,“不取也”。按照韦注,里革强调的就是保护幼小动物。因此,意在“蕃庶物”的“古之训”被里革等所承继,并用在动物保护中。又,《孔子家语》载云,孔子弟子宓子贱为鲁单(亶)父宰,注重保护幼小动物,民间深为其感染,以致渔者自觉地不取小鱼[34]

儒家保护幼小动物的主张,在儒家经典《礼记》中有较集中的记载。《礼记·曲礼》:“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麛,郑玄注《周礼·迹人》“凡田猎者受令焉,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曰:“麛,麋鹿子”;但孔疏《礼记·曲礼》又云:“麛乃是鹿子之称,而凡兽子亦得通名也”。可见,麛不仅仅指幼鹿,同时也泛指幼小之兽。郑注《礼记·王制》“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就说“重伤未成物”。另外,《礼记·王制》又有“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所谓“不中杀”,就是说禽兽鱼鳖太小,《孟子》之“鱼不满尺不得食”为其中的一个方面。并且,儒家将之上升到狩猎礼仪的高度。孙希旦《礼记集解·王制》引《毛诗》传云:“田猎之礼,不成禽不献。先王之制,鱼不满尺市,不得鬻人,不得食。”《礼记·月令》对幼小之禁的记载最为具体和严格(见表3-1),纵然是在能够捕杀动物的季节,幼小动物也严禁捕猎。

(2)一年之际的“时禁”。如《逸周书·文传》载周文王对太子发说:

吾语汝所保所守,守之哉!……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畋渔以时,童不夭胎,马不驰骛,土不失宜。……无堕四时。如此者十年,……生十杀一者物十重,生一杀十者物顿空。十重者王,顿空者亡[35]

文王要求太子谨守“时禁”,做到“川泽非时不入网罟”、“畋渔以时”。据《礼记·祭义》,孔子也十分强调“时禁”,主张“禽兽以时杀焉”,特别指出:“杀一兽,非以其时,非孝也”。但在儒家典籍中,比较集中载记一年之际“时禁”的,仍为《礼记》之《月令》和《王制》。兹以《月令》为主,将其“时禁”之规,按月胪陈如下:

孟春之月:“獭祭鱼,鸿雁来。……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对于“毋覆巢”等,郑注称因“为伤萌幼之类”的缘故。然孔疏又云:“余月皆无覆巢,若夭鸟之巢则覆之。……此月亦禁之”。亦即此类之禁,四时皆然,但孟春尤甚,目的如高诱注《吕氏春秋·孟春纪》所云“蕃庶物”。然而,《礼记·王制》复载曰:“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对于其中的“獭祭鱼”,孔颖达据其后“然后虞人入泽梁”和《孝经纬》“兽蛰伏,獭祭鱼”之文,并结合《月令》孟冬之月物候记载,称“獭祭鱼”一年有两次,“是獭一岁再祭鱼。……则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谓十月时。案(《国语》)《鲁语》里革……注云谓季春时,然则正月虽獭祭鱼,虞人不得入泽梁”。按照孔颖达的说法,每岁两次“獭祭鱼”分别在正月和十月中旬,从十月“獭祭鱼”始,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民众在虞人的指导下,捕猎水陆之物。然而,到了次年正月“獭祭鱼”时,“虞人不得入泽梁”,禁止无端覆巢、杀猎禽兽等。对于孔说,清人孙希旦不以为然。他在《礼记集解·月令》中说:

獭祭鱼未必有二时,《月令》、《孝经纬》各据所闻言之耳。《月令》季冬“命渔师始渔”,《国语》里革云“古者大寒降,土[36]蛰发,水虞于是乎讲罛罶”,则虞人入泽梁在冬时,此獭祭鱼自当谓十月也。《周礼·鳖人》“秋献龟鱼”,乃鱼之伏于土中,簎而得之者,非网罟之所取也。《司裘》:“仲秋献良裘,王乃行羽物。”《罗氏》“仲春罗春鸟”,“行羽物”,郑氏云:“仲春鹰化为鸠,仲秋鸠化为鹰,顺其始杀与其将止,而大班羽物”,则自仲秋迄乎仲春皆得罗鸟也。

综合孙氏所语,主要者无外有三:

首先,孙氏认为,《月令》、《孝经纬》所载“各据所闻言之耳”,因此孔氏所谓的獭祭鱼每年两次之说不能成立。

其次,孔氏据《月令》孟春之月“獭祭鱼”与孟冬之月“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以及《王制》“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等,声言“獭一岁再祭鱼。……则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谓十月时”。孙氏则以《月令》季冬之月“命渔师始鱼”与《国语·鲁语》所载之语,认为古者“虞人入泽梁”之时应是十二月,而非十月。

最后,孙氏以孔氏之矛戳孔氏之盾:孔氏一方面注《月令》、《王制》,云每年正月至十月禁止捕猎;但另一方面在注《周礼》有关篇目时,又云八月至次年二月“顺其始杀与其将止”,意涵“自仲秋迄乎仲春皆得罗鸟”,难以自圆其说。

对于此一不同理解和解释的文化讼案,限于文献语焉不详和年代久远,我们难以作出具体的判断和深入的探讨,但与本文讨论有关的一个问题是可以肯定的,即孟春之月不允许捕猎。

仲春之月:蛰虫咸动,启户始出。“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祀不用牺牲”。漉,使干涸,竭尽。宋人方悫《礼记集解》:“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是“主渔言之”,“毋焚山林”乃“主田言之”。张虙《月令解》:仲春之月“竭泽而渔,古人所恶,况当春时哉?陂池傥漉而取之,亦竭矣。春蒐,火弊,献禽”。火弊,即火止。“春田主用火,因焚莱除陈草,此惟蒐时为然耳。常时固有禁也,皆所以遂生物之性也”;孙希旦云:“若民间焚山林则有禁,以蛰虫已出故也”;“祀不用牺牲”的原因,《吕氏春秋·仲春纪》对此作出了解释:“是月尚生育,故不用牺牲”,高诱注《淮南子·时则》“祭不用牺牲”之由,援引的就是《吕氏春秋》原文。可知,仲春之月既不可竭泽漉陂,也不能焚烧山林,以免伤害野生动物,即使是不得不为之的祭祀,也不能用牺牲。

季春之月:“田猎,罝罘、罗网、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罝罘、罗网、毕,均为捕猎鸟兽的器具;翳为“射者自隐”;“餧”,“喂”的异体字。郑注:“凡诸罟及毒药,禁其出九门,明其常有时,不得用耳”;孔疏:“举此而言……此月之时,所在之处,远近皆不得用(罝罘等物具——引者注),故云毋出九门”;高诱注《淮南子》:“七物皆不得施用于外,以其逆生道也”;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时则训》则进一步指出:“餧兽之毒药所不得出,尚生育也”。因此,为保护动物,三月禁止使用任何捕猎动物的物具和以药猎物。

孟夏之月:万物“继长增高,……驱兽毋害五谷,毋大田猎”。据郑注等,孟夏时,草木五谷蕃盛,兽物也处在生长时节,时常侵害作物,为防“伤蕃庑之气”,驱赶践伤作物兽类是必要的,但不能“大田猎”般地处之。所以,公羊传《春秋》桓公四年(前7 08年)正月“公狩于郎”只称“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而不言夏日田狩。个中之由,刘向在《说苑·修文》中说:“天地阴阳盛长之时,猛兽不攫,鸷鸟不搏,蝮虿不螫,鸟兽虫蛇且知应天,而况人乎哉?是已古者必有豢牢。”认为夏季不捕猎是顺应天时节律的缘故。其后何休注《公羊传》也采用这一说法:“不以夏田者,春秋制也。以为飞鸟未去于巢,走兽未离于穴,恐伤害于幼稚,故于苑囿中取之。”

然而,唐徐彦疏《公羊传》桓公四年云:“《周礼》四时皆田”;郑玄注《礼记·王制》“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引《周礼》也称“春曰蒐,夏曰苗”,不仅春季狩猎之谓与《礼记》异,且明示夏日可以田猎。不过,虽是四时皆田,但时值“五谷正长”的夏日之“田”,仅是为了驱逐祸害五谷作物之兽,即张虑《月令解·孟夏之月》所说的“为苗除害而已”,而非“大田猎”[37];祭祀所需之物,则“于苑囿中取之”。所以,这一猎物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说,不能算是真正的狩猎,故而《公羊传》只列除夏日以外的其他三季节的田猎[38]。非但贵族,就是寻常百姓夏季也不能随意猎取动物。《礼记·王制》:“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对于此一庶人祭祀之物,郑注称:“庶人无常牲,取与新物相宜而已”。庶人夏季祭祀用麦,以麦为“新物”的缘故;又《国语·楚语下》:“庶人食菜,祀以鱼,上下有序,民则不慢”。故而夏日祭祀“麦以鱼”。但孙希旦又说“夏不取鱼鳖,此鱼谓干鱼”。可知这里的鱼,也并非夏日所捕之物。

季夏之月:“命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古者,鼍皮可冒鼓,鼋能以为羹,龟乃决吉凶、入宗庙,蛟则以鳞甲而凶猛害人[39]。伐此四者,或以兴利,或以除害。伐取四物的时间,《周礼》有所载记。其《鳖人》云:“以时簎鱼鳖龟蜃凡狸物,……秋献龟鱼”;《龟人》:“凡取龟,用秋时”,郑玄注后者言:“秋取龟,及万物成也”。郑注《月令》也引用了上述《周礼》二则材料,并据此而言“四者甲类,秋乃坚成”;同时,他又指出,《周礼》之秋为“夏之秋也”。而“作《月令》者以为此秋据周之时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礼记》作者——引者注)因书于此,似误也。”然而,孔疏曰:“此命渔师及仲夏养壮佼之等,皆是烦细之事,或非止一月所为,故不言‘是月也’,故注云‘四者甲类,秋乃坚成’,明非独季夏而取”。清人孙希旦则认为“盖此诸事以季夏始命,而自是至秋,皆可以为之也”。至于夏季取此四物的原因,张虙《月令解》有所涉及。他说:“四者甲类,秋乃坚成,皆水族也。故以命渔师必于季夏者,欲以盛暑之气燥其皮甲,利其耐久故也。”也就是说,季夏取此四物,主要是趁夏天干热天气“燥其皮甲”,如此则可耐用。另外,从“鹰乃学习”等物候看,绝大多数动物在季夏已初长成,且“温风”即凉风始至,从因时而动的角度来说,季夏捕获鼋鼍等水物也未尝不可。所以,孔颖达、孙希旦等所言应是可信的。

孟秋之月:“鹰乃祭鸟,……天地始肃”,是天降秋霜的肃杀季节,但仍不可逆时而动、盲目杀猎。《月令解》:“此记七月时候也。……鹰祭时,鸟犹生也,祭后始杀之,……今鹰夜擒小鸟以温爪,晓则纵之,则鹰诚有不直杀之理。”

仲秋之月:寒风至,“杀气浸盛”,可以捕获禽兽。《礼记·王制》:“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孔疏:“‘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者,谓八月时。但鸠化有渐,故《月令》季夏云‘鹰乃学习’,孟秋云‘鹰乃祭鸟’,其‘鸠化为鹰’则八月时也。以《月令》二月时‘鹰化为鸠’,则八月‘鸠化为鹰’也。故《周礼·司裘》云‘中秋献良裘’,郑司农注云‘中秋鸠化为鹰’,是也。”但中秋捕获禽兽,必须按照祭祀的需要,其肥瘠、大小、长短等均“中度”,有司需为此而“循行”。

季秋之月:“豺乃祭兽戮禽”,“天子乃教于田猎,……天子乃厉饰,执弓挟矢以猎”。《礼记·王制》:“豺祭兽,然后田猎”。孔疏:“《月令》九月‘豺乃祭兽’,《夏小正》十月‘豺祭兽’,则是九月末十月初,豺祭兽之后,百姓可以田猎。”九、十月之交开始的田猎,具有一定的军事训练性质。郑注《月令》“‘厉饰’,谓戎服尚威武也。今《月令》猎为射”。

孟冬之月:“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月令解》:“鱼至冬而美,故取鱼。以冬取鱼则有赋,故水泉池泽之赋,命二官收之,亦其职也。先王之时,川有衡,泽有虞,为之厉禁,非为赋设也。后世泽之苇蒲,舟鲛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水虞、渔师分别为掌管水泽和捕鱼的职官。因为冬季严寒,鱼物长成且肥美,可以捕获,故放开禁忌,政府收税,但也并非完全放任,胡作非为。从仲冬之月的规定看,还是有所限制的:“仲冬之月,……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道之。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可知田猎禽兽,是在野虞“教”而“导(道)”之下的有序行为,而对“相侵夺”非法、无序之举,有司则“罪之不赦”。所谓的“相侵夺”行为,一方面为古之注家所云的侵占他人财物即人与人的行为,另一方面,按照笔者所理解,还有人类过度猎取禽兽即人对自然的行为。

季冬之月:“命渔师始渔,天子亲往,乃尝鱼,先荐寝、庙”。《国语·鲁语上》里革曰:“古者大寒降,土蛰发,水虞于是乎讲罛罶,取名鱼,登川禽,而尝之庙。”韦昭注:“寒气初下,谓季冬建丑之月,大寒之后也。土蛰发,谓孟春建寅之月,蛰始震也。《月令》孟春‘蛰虫始震,鱼上冰,獭祭鱼’”。《礼记》、《国语》所载时间,均为季冬之月开始捕鱼,因为“冬寒,鱼不行乃性定而充肥”(《月令解·季冬之月》)。但根据《国语》及韦注,捕鱼时间不惟限于季冬,从季冬到孟春,其间俱可“讲罛罶,取名鱼,登川禽,而尝之寝庙”。孔颖达疏《诗经·潜》“季冬荐鱼,春献鲔也”:“荐鲔在季春也。不言季者,以季春鲔鱼新来,正月未有鲔,言春则季可知。且文承季冬之下,从而略之也”。据此,孙希旦以为“盖自此月(季冬——引者注)始渔,以至于季春,皆取鱼之时也”,下限时间长于《国语》里革所讲的孟春。不过,“季春所荐唯鲔”,“所荐”鱼类品种受到相当的限制。

总之,从以上列述可以看出:《礼记》及其前时期,一年四季中,正月一般不允许猎捕;二月则不可竭泽漉陂和焚烧山林,祭祀亦不能用牺牲;三月,禁止使用任何捕猎动物的物具;四月虽可“驱兽毋害五谷”,但不能“大田猎”。此间祭祀所用,皆为苑囿豢养之物。普通百姓祭祖等所贡鱼鳖之物,乃宿物,即他日所储如“干鱼”等;自六月至秋,可伐取蛟龟鼋鼍等特殊水族;七月虽是天陨秋霜之肃杀季节,然仍不可逆时而动,妄然杀猎;直到寒风频来的八月,方能按照祭祀的需要,在有司“循行”下,量其肥瘠、大小、长短等而获之;九、十月之交,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天子亲自率教田猎,且装着威严;十至十二月,“天地不通,闭塞而成冬”,天冷地寒,猎物肥美,在水虞、渔师、野虞等职官的监督、管理下,民众可以有序地猎取水陆动物。因此,按照“时禁”的原则,古代年内对动物的保护应该说是比较完备的。不过,我们又必须指出:以时“禁”猎主要是针对普通社会群体而言的,对于上层统治者来说,这一“时禁”之规恐怕并非完全适用。因为从《月令》等文献中我们知道,除孟夏有“毋大田猎”明确限制外,一年其他三个季节,最高统治者狩猎都有诸如“苗”、“蒐”、“狩”等相应名称;而且这一夏季无狩猎专门称谓的记载,仅见于《公羊传》;同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对于权贵者,祭祀祖先、天地山川诸神,比保护生物更为重要。由此,虽然在《月令》等文献中,正月、二月有明确禁杀动物的记载,但根据《诗经·潜》与孔疏,以及韦注《国语》等,权贵者为满足祭祀等特殊需要,完全可以突破有关禁限,如季春之月仍捕获“新来”鲔鱼,只是猎获物类较冬季所取为少和简单罢了。另一方面,在“时禁”以外的时间里,有关捕猎只要符合时间规定,即可在不同地点设置工具捕杀动物。如《诗经·兔罝》:“肃肃兔罝,椓之丁丁。……施于中逵。……施于中林”。毛传云:“逵,九达之道”;“中林,林中”。捕获兔子的网具,广布于林中和交通要道,有滥捕之嫌。

2.“数罟不入洿池”——捕猎工具的限制

首先,田猎工具的使用,具有季节性要求。如《周礼·大司马》:大司马之职,中夏“苗田,……车弊,献禽以享礿。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如蒐田之法,罗弊,致禽以祀祊”。郑注:

车弊,驱兽之车止也。夏田主用车,示所取物希,皆杀而车止。……秋田为狝。狝,杀也。罗弊,网止也。秋田主用网,中杀者多也,皆杀而网止。

由于夏、秋动物本身性状和猎获多寡之不同,两季猎狩所凭的工具也有差异:夏日禁猎,但因祭祀急需,故取之甚少,所以,“夏田主用车,示所取物希”;秋季则不然,因可捕猎,且动物较肥美,“中杀者多也”,故而“秋田主用网”。

其次是田猎工具的具体要求与限制。第一,不同猎物,使用的工具不同。本文以上所列古代(主要为上古)捕猎工具,有数十种之多,其本身就说明捕猎不同的动物,在工具使用方面具有差异性。如“罗”以捕鸟、“罝”乃捕兽等等。第二,在工具要求方面,主要禁止使用与动物保护相违背的工具。如禁止捕获幼小鱼类,就明言细密之网不得入水。赵岐注《孟子·梁惠王上》“数罟不入洿池”:“数罟,密网也,密细之网,所以捕小鱼鳖也,故禁之不得用。”《诗经》有一首“美万物盛多”诗——《鱼丽》。关于“鱼”之盛多的原因,毛亨的解释是:“古者……庶人不数罟,罟必四寸,然后入泽梁”。孔疏亦云:“庶人不总罟,谓罟目不得总之,……使小鱼不得过也。……罟目必四寸,然后始得入泽梁耳”。正因为如此,《诗经》时代的鱼类众多。另外,朱熹注《孟子·梁惠王上》“数罟不入洿池”时也强调:“古者网罟必用四寸之目,鱼不满尺,市不得粥,人不得食”。对古代有关禁限捕猎动物工具的做法,予以了积极的肯定。禁限相关捕猎器物的同时,儒家又提倡在捕获动物时,使用对动物生长、繁殖有利的工具。例如捕鱼,钩钓与网捕相比,“钓则得鱼少,网则得鱼多”。儒家创始人孔子因“钓而不网”,深受其后儒者的颂扬。邢昺疏《论语·述而》时即称孔子具有“仁心”。朱熹《论语集注·述而》引洪氏言亦云:“孔子少贫贱,为养与祭,或不得已而钓弋,如猎较是也。然尽物取之,出其不意,亦不为也。此可见仁人之本心矣。”

3.“取之节度”——捕猎方式或手段的限制

捕猎的方式或手段,根据捕猎的对象不同而有差异。如邢疏《尔雅·释鸟》“二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云:此“别禽兽之异也。……禽者,擒也,言鸟力小可擒捉而取之。兽者,守也,言其力多不见可擒,先须围守,然后乃获,故曰兽也”。宋人罗璧《识遗》引“孔颖达《礼记疏》曰:禽者,擒也,言力小可擒制也。兽者,守也,言力多不易擒,须围守而获也”(罗璧:《识遗》卷3《禽释擒》)。因此,捕获体大力猛的兽类动物,通常需要围猎。但古代对此又有一定的限制。如《礼记·王制》即有“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等记载。具体说,儒家典籍关于捕猎方式或手段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禁竭泽而渔、焚林而猎、覆巢而禽。儒家反对竭泽而渔,如《礼记·月令》就力主在鱼之繁殖、生长的仲春时节“毋竭川泽,毋漉陂池”。不惟二月如此,即使是在允许捕鱼的季节,通常也严禁竭泽而渔。此中之因,孔子“干泽而渔,则蛟龙不游”之语或喻其一二。对于孔子之语,向宗鲁《说苑校证·权谋》注谓古已有之,孔子只是再予“述之”。而宋儒李樗等则进一步论云:

《中庸》曰:“惟圣人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盖先王之治天下,至于使人民繁庶,户口滋殖,不足为治功之盛,若鸟兽草木皆得其性,然后可以见治功之最盛也。……语曰:“焚林而兽,明年无兽。竭泽而渔,明年无鱼。”鱼之竭泽,可以为一时之富,不可以为常。惟其取之有时,用之有节,则可以为不伤。……则知取之多者则其所得者少,取之少者则其用为无穷,此治乱之所以异也。(李樗等:《毛诗集解·鱼丽》)

可见,儒家强调毋可竭泽而渔,一则出于履践其“尽物之性”之责,二则为“不可胜用”的利用目的。因为“尽物之性”是儒家实现《中庸》“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相“参”理想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而不择手段地捕猎鱼类资源,虽然“可以为一时之富”,但其后果必然是“明年无鱼”。“干泽而渔,则蛟龙不游”。为保证对鱼类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儒家极力主张毋可竭泽而渔。

在上述动因的影响下,儒家还反对焚林而猎、覆巢而禽。焚林而猎即“焚林而田”。《春秋》载桓公七年(前7 05年)二月己亥“焚咸丘”。咸丘,鲁国地名,当时在今曲阜西南约7 0公里处[40],杜注《左传》称即西晋高平郡巨野县南之咸亭。根据杜注、孔疏,焚乃“火田”,即焚林而猎。“以火焚地,明为田猎,故知焚是火田也”。既然是狩猎,且在春季,按《周礼》“春曰蒐”(《礼记·王制》郑玄注引)之说,七年咸丘狩猎之事,《春秋》应径书“蒐狩”,而实则不然。《春秋》“不言蒐狩者”,原因有三:

一是失其时。田猎有常时,火田亦有时间的限定。《礼记·王制》:“昆虫未蛰,不以火田”。关于昆虫之蛰伏,《礼记·月令》:仲春“雷乃发声,始电,蛰虫咸动,启户始出”;季秋“霜始降”,“蛰虫咸俯在内,皆墐其户”,可知每年季秋至次年孟春间为昆虫蛰伏时间,此间可以“火田”;但自仲春起,由于“蛰虫咸动,启户始出”,则不可“火田”。故《礼记·月令》仲春“毋焚山林”,《逸周书·月令》“仲春之月,……无焚山林”。火禁直至季秋方解。桓公七年二月咸丘焚林而猎为非常之举,违背了火田时限之禁,“为非时”(《春秋毛氏传》卷7)。

二是违其地。“田猎……有常地。天子必于王畿,诸侯必于封内,择山泽不毛之地、近国之隙地而为之。传称郑之原圃、秦之具囿,是其类矣。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鲁之蒐、苗、狝、狩必且甚多,苟非失时、违地,则为国之常礼,例皆不书。经之所书,止蒐狩数事而已,皆讥也。”(马骕:《左传事纬前集·左氏辩例下》)所以,狩猎须于常时、常地进行。若违时、违地,经书《春秋》等则以之为异而载之、讥之。据孔疏《左传》引《释例》,鲁地咸丘“非蒐狩常处”,而于其内火田,无疑悖于“国之常礼”。

三是失其法(道)。捕猎禽兽,可以火取之,“禽兽有须焚田莱而取之者”(李明复:《春秋集义》卷8),但有一定的方法,即“火田”法。《尔雅·释天》“火田为狩”。郭璞注:“放火烧草,猎亦为狩”。“《尔雅》‘火田为狩’,则蒐狩之礼,原有火田一法,……则《尔雅》注放火张罗,但以烧草使禽得外犇”(《春秋毛氏传》卷7)。“然则彼火田者,直焚其一丛一聚,罗守下风,非谓焚其一泽也”(《左传》桓公七年,孔颖达疏)。桓公七年“春二月己亥,焚咸丘”,一则“诸礼概不之问,而第火田以为乐,此与观鱼、观社何异”(《春秋毛氏传》卷7);二则古之“火田”,“非竭山林而焚之也”。此次焚咸丘之举,是“尽焚其地,……举咸丘皆焚之,……失先王田猎之道矣。……夫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皆爱物之意也。推此心以及物至于鸟兽若草木裕,无淫猎之过矣。书焚咸丘,所谓焚林而田也”(李明复:《春秋集义》卷8)。“焚林而田,明年无田;竭泽而渔,明年无渔。故《春秋》书焚咸丘,恶尽物也,夫求尽物于山泽,圣人且犹恶之,况求尽利于民乎?”(黄仲炎:《春秋通说》卷2)所以,《春秋》“或书其事,而礼见义亦见焉。若谓焚林而田,讥其尽物”(《春秋毛氏传》卷7)。

总之,由上三点可见,儒家对不分时间、地点和手段的“焚林而田”式的“尽物”行为,持否定和批判的态度,并在坟籍中书其事而“讥”之。

(2)禁用药物捕杀动物。中国古代以药猎捕动物的做法较为普遍[41]。汉墓出土的成书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本草性质著作《万物》中,就有“杀鱼者以芒草”的记载[42]。而反对药捕动物的主张出现的时间也较早。《逸周书·文传》中就有“泽不行害”的内容(《太平御览·皇王部九》引)。受此影响,儒家也极力反对这一捕猎手段,主张禁用药物捕杀动物。如《礼记·月令》季春之月,命司空曰:“田猎……餧兽之药毋出九门”。郑注“餧”为“喂”的异体字,“凡诸罟及毒药,禁其出九门,明其常有时,不得用耳”。亦即规定季春不能用带毒的食物诱猎动物。又《周礼·雍氏》:掌沟渎浍池之禁,“禁山之为苑、泽之沈者”。郑司农:“泽之沈者,谓毒鱼及水虫之属”。郑玄据此而说:“为其就禽兽鱼鳖自然之居而害之。”贾疏则进一步明确指出:“沈者,谓毒鱼及水虫之属者,谓别以药沈于水中以杀鱼及水虫”。将不得药捕的对象缩小为鱼类。至于禁止药捕的原因,大概有三:

首先是防止斩尽杀绝式的攫取。《荀子·王制》:“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礼记·月令》要求季春“餧兽之药毋出九门”,《淮南子》也有记载。东汉高诱注《淮南子》说:“七物皆不得施用于外,以其逆生道也”;近人刘文典则明确指出:“餧兽之毒药所不得出,尚生育也。”(《淮南鸿烈集解·时则训》)这一认识是否正确?杨倞注《荀子·王制》“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云:“别,谓生育与母分别也”。可知刘氏之训是成立的。儒家主张禁用药捕,主要还是出于保护字牝者和幼小动物的目的,避免竭泽而渔、斩尽杀绝式的猎取。

其次是有悖于儒家一贯提倡的“仁”论,是“不仁”之举。如宋代儒者易袚说:“即鱼之所聚而沉药以毒之,虽足以得鱼兽,而其不仁甚矣,故从而禁之。”(易袚:《周官总义》卷23)

最后为防止食者中毒。宋代王与之即曾针对这一情形而云:“鱼鳖所生之泽,鳞者介者藏焉游焉,讵可沉毒螫乎?……渔人取鱼,固有饵矣,下毒于水,则是竭泽而渔。人之食,将有中其毒者矣。其设禁也宜哉!”(王与之:《周礼订义·秋官司寇下》)

(3)禁“合围”与“掩群”。“合围”,四面围攻猎物;“掩”,本义为“遮蔽”。《说文·手部》:“掩,敛也,小上曰掩”。此处为“掩群”即乘其不意捕捉猎物之意。《礼记·曲礼》有“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文,其《王制》又曰:“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孔颖达疏《曲礼》云:“春时,万物产孕,不欲多伤杀,故不合围绕取也。夏亦当然。大夫不掩群者,群谓禽兽共聚也,群聚则多,不可掩取之。……《史记》汤立三面网而天下归仁,亦是不合围也。”可见,《礼记》作者对“合围”、“掩群”是持反对态度的。狩猎禁止“合围”、“掩群”,是“取之有度”的表现,其结果是猎物蕃盛。《诗经·鱼丽》描写的鱼之丰美且“盛多”现象的出现,即与“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等“有节制”的狩猎活动有关。孔颖达说:“微物所以众多,由取之以时、用之有道,不妄夭杀,使得生养,则物莫不多矣。……既言取之以时,又说取之节度,天子不合围,言天子虽田猎不得围之使匝,恐尽物也。……如是则鸟兽鱼鳖各得其所,然也是微物众多然者”。对于此类有节制地捕猎主张,后世学人予以了积极的评价。如有学者以《周易》“王用三驱”之“三驱”为例说,“三驱”捕猎手段的限制,形同《史记·殷本纪》记载的商汤“网开三面”,认为它是“古人爱护生物,保护自然资源的一种共识,是在空间上节制索取自然资源的一种措施”[43],肯定了这一主张在生物资源保护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和意义。

4.“常时固有禁也,皆所以遂生物之性也”——动物生境的保护

保护动物资源,首先需要保护好动物的生境。动物资源的丰富果否,与其生长于斯的生境之良窳可谓亦步亦趋。适宜的生境,对动物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以致常有诸多的动物汇聚于此,《诗经·南有嘉鱼》“南有樛木,甘瓠累之。……翩翩者鵻,烝然来思”和《荀子·劝学》“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等文句,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而不利或趋劣的生境,则完全相反:“盈把之木,无合拱之枝;荥泽之水,无吞舟之鱼;根浅则枝叶短,本绝则枝叶枯。……水渊深广,则龙鱼生之;山林茂盛,则禽兽归之”(《韩诗外传》卷5)。生境的破坏,势必导致动物资源的匮绝。对此,孔子曾说:“丘闻之也,刳胎杀夭则麒麟不至郊,竭泽涸渔则蛟龙不合阴阳,覆巢毁卵则凤皇不翔。”(《史记·孔子世家》)因此,保护动物资源的基本前提,就是保护其生境,《礼记·礼运》有“山者不使居川,不使渚者居中原,而弗敝也”之说,郑注曰:“山者,利其禽兽;渚者利其鱼盐,中原利其五谷,使各居其所安,不易其利劳敝之也。”保护动物的生境,具体言之,就是保护动物赖以生存的山林川泽,做到《礼记》等儒家典籍记载的“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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