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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的确立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义项的建立是辞书编写的关键。在这方面,义项的建立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至今还没有一个详尽无遗、众所公认的界说。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建立义项应该考虑到意义的独立性。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编写辞书,对于义项的建立只有靠辞书编纂者的经验来完成。其实义项的建立并不是什么粗细问题。义项是客观存在,辞书编纂应该揭示这个存在。

义项的建立是辞书编写的关键。一部辞书的质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释义。在这方面,义项的建立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什么是义项?至今还没有一个详尽无遗、众所公认的界说。

有人认为,包括在词典里面的每一个意义就是一个义项。这个提法虽然没有什么大错,但是对于义项的建立可以说是毫无帮助。我们无法从这个说法里面得到关于建立义项的任何启示。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建立义项应该考虑到意义的独立性。从这里入手,似乎可以解决问题。但是怎样才算是意义的独立性,怎样又不算?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在研究辞书编写的论文和专著里面,对于怎样建立义项的讨论,还作得很不够。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编写辞书,对于义项的建立只有靠辞书编纂者的经验来完成。

我们认为:义项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可以认识的。目前虽然还无法确定义项是什么,但是并不等于说这个问题无法弄清楚。随着辞书编纂的不断实践,积累更多更丰富的经验,总有一天能够给辞书里面的义项问题找到一个科学的定义。

根据实践,辞书的编纂中,词义的临时变体,词的修辞用法,词的语法意义和功能,词或字连同它的上下文一起产生的意义,都不能够作为义项收列进辞书。(1)用排除的方法把不能够作为义项的成分剔除出去,剩下的是否就都是义项,这也很难说,因为有时会有所遗漏。但是在编纂实践中,这还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

这里不准备探讨什么叫义项。只想谈一下辞书主要是字典收录什么样的意义谈起。

一般地说,语言里面的词是语音和意义的结合体。或者把语音比作词的形式,用这个语音表示出的意义比作词的内容,那么词的语音和意义的关系就成了词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了。词的声音和意义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在人们交际、交流思想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这种联系一旦建立,使用这种语言的人们就得遵守它,这也就决定了词义的社会性。词义的这种社会性,使语言能够成为人们交际、交流思想达到互相了解的工具。

词义和概念的内涵并不相同。概念是最基本的思维形式,它要反映事物特有的属性。这样反映出的对象特有属性的总和称为概念的内涵。如“水”这个概念的内涵包括“氢和氧最普遍的化合物,分子式为H2O,是动植物机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最重要的溶剂,能溶解许多物质。在4℃的时候密度最大”等等。而“水”这个词的意义,并不包括“水”的这一切特有属性。人们讲到“水”主要是指“存在于江河湖海中那种无色无臭的液体”。这是“水”和其他液体有区别的特征。凭这一点可以把“水”和其他液体区别开来。就这点来说,词义所包括的是这个词和那个词有区别的特征。(2)

词之所以成其为词,是因为词具有使用这种语言的集体共同理解的意义。但是每一个词可以随着人们的生活经验、教育程度、年龄的长幼、见解的不同等原因,而在词义里面带上某些附加的个人因素。这种个人因素依赖于词义而存在,并且在词义的基础上表现出来。它不容易被人发现,但是它的确是存在的。随着环境的不同,思想的改变,这种词的个人因素可能发生变化。试以“革命党”一词在阿Q脑子里面的反映为例。“阿Q的耳朵里本来听到过革命党这句话,今年又亲眼见过杀掉革命党。但他有一种不知从哪里来的意见。以为革命党便是造反,造反便是与他为难,所以一向是‘深恶而痛绝之的’。殊不料这却使百里闻名的举人老爷有这样怕,于是他未免有些‘神往’了。”(3)这又说明词的个人因素由于时间的推移在变动,它不是辞书收录的对象。辞书收录的应该是词义的社会因素。

此外词还有使用范围和意义色彩。如某些词用于一般场合,某些词用于比较隆重的场合;某些词含有褒义,某些词含有贬义;某些词是中性的,某些词表示喜爱、憎恶、尊重、庄严等色彩;某些词是敬词,某些词是谦词,某些词是婉词;某些词限于某一文体(如公文、法令、外交、辞令、诗歌、散文等);某些词使用于科学技术领域;某些词多用于口语,某些词多用于书面语。所有这些,在各种词汇学的著作中都有论述,编纂辞书建立义项的时候,应该考虑词的这些使用范围和意义色彩,把它们纳入释义之中。

还应该说明一点,辞书里面收录的是词义,不属于词义范围的解释不应该作为词义收进辞书。我国古代有丰富的诸子哲理散文,它们谈到某些概念,有些解释是接近辞书的释义的。例如《孟子·梁惠王下》: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这”里对“鳏”、“寡”、“独”、“孤”四个词的解释就非常明确,编纂辞书建立义项完全可以用它们作为依据。但是,诸子哲理散文里面有一些为了阐发某一观点而作的解释,它们已经超出了词义的范围,就不应该作为义项收录。且举“良”字为例,在诸子散文里面有这样一些解说:

《新书·道术》:“安柔不苛谓之良。”

《管子·戒篇》:“以财予人者谓之良。”

《论衡·别通》:“(医)能治百病谓之良。”

这些对“良”字的说明不能看作词义,20世纪初编的《中华大字典》把它们都作为义项收列是不妥当的。如果把这些解说都作为义项,那么“道”字的义项就多得无法统计。

《易·系辞上传》:“一阴一阳之谓道。”

又:“形而上者谓之道。”

《管子·兵法》:“始乎无端者,道也。”

又《君臣上》:“顺理而不失之谓道。”

《庄子·在宥》:“一而不可不易者,道也。”

又《天地》:“夫道,覆载万物者也。”

《鬼谷子·阴符》:“道者,天地之始,一其纪也。”

《鹖冠子·环流》:“无不备之谓道。”

荀子·礼论》:“曲容备物之谓道。”

《论衡·本性》:“顺之谓道。”

如果要继续举下去,还可以举出许多。把这些都作为一个个义项往辞书里面塞,能够给读者什么好处呢?读者为了了解词义来查辞书,能够从这样的义项里面得到什么东西呢?因此不是词义的那些解说,不能够作为义项收列。

有这样一种看法,大型的语文工具书收列义项应该细一些。其实义项的建立并不是什么粗细问题。义项是客观存在,辞书编纂应该揭示这个存在。如何使建立的义项能够反映语言的客观实际?把义项分得过细,不仅不能够体现大型语文工具书的特点,反而使读者不得要领,感到是大堆现象的罗列,这也就降低了辞书的质量。

在那个极“左”思想横行的年代,曾经有人认为:“爱”在《新华字典》有“喜爱”一个义项。如果是大型字典,就应该把它分成若干个。“周总理爱人民”的“爱”,是对人民有深厚的感情;“人民爱周总理”的“爱”是敬爱;“父母爱儿女”的“爱”是慈爱;“我们爱祖国”的“爱”是热爱……这样分下去,《新华字典》的一个义项,到了大型字典里面,就变成七八个甚至几十个。试问,这样建立的义项究竟有多少意义呢?

也许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在实际处理义项的时候,把一个义项扯成几个碎片的情况还不是个别的。当前辞书编纂工作中,对义项的建立不是失之过粗,而是失之过细。

语言的词具有概括性,没有这种概括性,语言也就无法成为交际、交流思想的工具。人们任何时候也不能使用没有经过概括的词来表达思想。作为词的表现内容的词义,不可能不具备概括性。这是词汇学上的一条基本原则。

在辞书的编写实践中,运用词义概括性的原则,单义词只有一个义项,处理起来困难不大。但是处理多义词,特别是一些古义比较多的词,遇到的困难会多一些。在纷纭复杂的语料中,要概括好义项,的确是很费斟酌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按照词义概括性的原则,注意吸收辞书编纂的传统,充分利用前代辞书编纂的有用经验。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辞书内容非常丰富,里面有不少可供利用的成果。对于那些概括得好的义项,应该吸收到新编的辞书中来。

但是,应该看到,旧日的辞书在义项的建立上存在不足,它们往往不注意词义的概括性。以《中华大字典》为例,它吸取了《康熙字典》里面一些有用的东西;同时又采用了阮元编《经籍纂诂》的办法,把古书注释和古人为了阐发某一政治哲学观点而对概念作的解释,都作为义项收列。结果一个词下面列的义项丛杂繁多。例如一个“言”字下面收了三个音,三十九个义项;“行”字的音项、义项更复杂,共有四个音,六十个义项。其实,一个词在一个时代不会有太多的意义,就是就已有的文献来分析,从古到今一个词的义项也不可能多到好几十个的。就编写的实践来说,《中华大字典》这两个字下列的义项,有些可以删去,有些可以合并,真正可以作为词典义项的并不多。

关于前人阐发某一政治哲学观点而对概念作的解释,不一定作为义项收列,前面已经谈到,这里再就古书注释的取舍谈一些看法。

编纂辞书和给古书作注,是传统训诂学上两个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方面。编纂辞书大部分要依靠古书注释,在此基础上进行概括;而古书注释又要以辞书提供的材料作为依据,同时为了疏通文字,有时难免有随文释义的地方。许慎编过一部字典《说文解字》,又注解过《淮南子》。这两部书虽然同出于一人之手,但是由于性质不同,往往同一个词的解释,在两部书中并不完全一致。清人段玉裁对此有一段精彩的说明。

《说文·艸部》:“蓏,在木曰果,在艸曰蓏。”段注:“许慎注(《淮南》)云:‘在树曰果,在艸曰蓏。’凡为传注者,主说大义;造字书者,主说字形。此所以注《淮南》,作《说文》出一手而互异也。”

明白了这一点,编纂辞书建立义项,对待古书注释,既要勤于收集,更要慎于选择。那些随文释义的旧注,应该认真分析,凡是无补于确立义项的,应该大胆抛弃。如“道”字有一个义项是泛指政治主张、思想体系。如《荀子·不苟》:“百王之道,后王是也。”又《解蔽》:“故治之要在于知道。”《庄子·盗跖》:“子(指孔子——笔者)之道,狂狂汲汲,诈巧虚伪事也。”这些“道”都可以概括在前面那个解释里面去。而在古籍注释中,这个意思的“道”,由于随文释义却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如《礼记》:

《曲礼上》:“道德仁义。”孔颖达疏:“道,谓才艺。”

《檀弓上》:“道隆则从而隆。”孔颖达疏:“道犹礼也。”

《乐记》:“君子乐得其道。”郑玄注:“道,谓仁义。”

《仲尼燕居》:“皆由此涂出也。”孔颖达疏:“涂,道也。道谓礼乐也。”

这些对于“道”的解释在政治主张、思想体系的义项里面都概括了。如果要凭这些建立起“道”的“才艺”、“礼乐”、“仁义”的义项,必然使辞书的义项芜杂不堪。今天编纂辞书,完全可以大胆地把这些随文释义的注释摈弃掉。

“道”这个字在古代表示认识世界的范畴,朴素的唯物主义者用它来表示客观事物变化的规律。它应该作为一个义项来建立。唐朝王冰给《素问》作注,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对“道”字作了不同的解释,例如:

阴阳应象大论》:“在人道。”注:“道,谓道化。”

《刺要论》:“无过其道。”注:“道,谓气所行之道也。”

《天元纪大论》:“天地之道也。”注:“道,谓化生之道。”

又:“右人为道。”注:“道,谓妙用之道也。”

这些就没有必要一一作为义项建立。

至于可以作为辨析词义、归纳义项的注释,建立义项的时候应该充分地利用。例如“衢”字,《尔雅·释宫》说:“四达谓之衢。”这是传统对“衢”字的解释。所以《说文·行部》也说:“四达谓之衢。但”是在古书注释里面“衢”字还有“二达”、“六达”、“九达”等各种解释,而“衢”字的语源又有分叉的意思,因此可以把这些注释概括建立一个“分岔的道路”的义项,同时把这些注释连同正文都作为例句,放在释义之后。

 分岔的道路。《尔雅·释宫》:“四达谓之衢。”《公羊传·宣公十二年》:“庄王伐郑,胜乎皇门,放乎路衢。”何休注:“路衢,郭内衢道,四达谓之衢。”《楚辞·天问》:“靡蓱九衢,枲华安居。”王逸注:“九交道曰衢。”《淮南子·缪称》:“圣人之道,犹中衢而致尊邪。”许慎注:“道六通谓之衢。”《荀子·劝学》:“行衢道者不至,事两君者不容。”杨倞注:“衢道,两道也。……今秦俗犹以两为衢,古之遗言也。”王念孙《读荀子杂志》:“荀子书皆谓两为衢。”

我们认为,编写一部大型的语文工具书,在编写体例许可的情况下,适当地保留一些传统训诂学的成果,对于读者查阅有很大的方便。

建立义项应该注意词义的历史性。

词义是一个历史现象,它存在于一定的历史时期。有些词义从古到今没有变化;有些词义只存在于某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有些词义古今的差别极大,一眼就可以看出来;有些词义古今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别,需要仔细地观察才能够发现。词义在历史上的复杂情况,是编写字典建立义项所要考虑的。

关于现代汉语的义项,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它对现代汉语的词汇语义系统作了科学的描写,为辞书建立现代的义项提供了不少可资借鉴的材料。至于词的古代义项,由于我国历史悠久,有丰富的文献,前代的辞书虽然积累了不少资料,语文学家在发掘词的古义上也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按照更高的标准来要求,一部理想的字典对词的义项的建立,不应该停留在翻译和以今释古的阶段,而应该考虑到那些义项在那个时代词汇体系中的地位。

以“谤”字为例。如果以“表示恶意地攻击别人”或者“说别人的坏话”来给它建立义项,就现代汉语讲,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就古代汉语来说,特别是从先秦汉语的角度来看,这个字还有别的内容。相传尧舜时代曾经设立“谏鼓”、“谤木”,所谓“谤木”,就是在交通要道树立木柱,让人们在那里提意见,写批评。(4)这个“谤”字并没有毁谤的意思,它表示公开地议论或者评论人的过失,是一个中性词,不具有褒贬意义。清人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解释“谤”字说:“谤者,道人之实事,与诬谮不同。大言曰谤,微言曰诽。”算是弄清楚了这个字的上古含义。下面这些句子里面的“谤”字,都应该这样解释。

《左传·襄公十四年》:“自王以下,各有父子兄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

又《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

《国语·周语上》:“厉王虐,国人谤王。”

又:“王喜,告邵公曰:吾能弭谤矣。”

《战国策·齐策一》:“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

到了后来,“谤”字才带有贬义。《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信而见疑,忠而被谤,能无怨乎?”这个“谤”字就具有恶意攻击别人的意思。

《说文》把“讯”和“诘”都解释为“问也”。在上古汉语里面,“问”的意义非常广泛。一般的问可以用它,表示审问也用它。而“讯”和“诘”表示问的意思都不如“问”字广泛。“讯”字特指上问下,所以何休注《公羊传·僖公十年》“君尝讯臣矣”说:“上问下曰讯。”“讯”还有一个引申义,指审问,在古代很常用。

《国语·吴语》:“乃讯申胥。”韦昭注:“讯,告让也。”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

《礼记·王制》:“以讯馘告。”

《汉书·邹阳传》:“今臣尽忠竭诚,毕议愿知,左右不明,卒从吏讯。”颜师古注:“讯,谓鞫问也。”

又《张汤传》:“汤掘熏得鼠及馀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

“诘”字多表示追问,所以清人徐灏《说文解字注笺》说:诘“者,责问也。”下面举一些用例: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士庄伯不能诘。”

又《昭公十四年》:“赦罪戾,诘奸慝。”杜预注:“诘,责问也。”

《礼记·月令》:“诘诛暴慢。”郑玄注:“诘,谓问其罪穷治之也。”

《淮南子·时则》:“(仲冬之月)牛马畜兽有放矢者,取之不诘。”高诱注:“诘,呵问也。”

可见“讯”和“诘”这两个字虽然与“问”字有共同的方面,但是在古代,使用上还是有不同的地方。编写字典建立义项,应当注意这些区别。

“诉”的意思是告诉,特指“以冤枉告诉在上的人”。卷子本《玉篇·言部》“诉”字下面有顾野王的按语说:“诉者,所以告冤枉也。”在古代汉语里面也不乏这方面的用例。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或诉元咺于卫侯曰……”

又《成公十六年》:“取货于宣伯,而诉公于晋侯。”杜预注:“诉,谮也。”

《史记·龟策列传》:“身在患中,莫可告语。王有德义,故来告诉。”

《后汉书·谅辅传》:“至令天地否隔,万物焦枯,百姓喁喁,无所诉告。”

在建立“诉”字的古代义项的时候,注意到它的这个特点至为重要。

唐代以前,“公”在讲话中使用,表示对听话人的尊称。它的使用非常广泛:用来称亲属,不论长辈、平辈、晚辈都可以;用来称呼非亲属,不论上下级都通用。这是当时的客观情况。建立义项的时候,要尊重历史的规律,不必逐条罗列许多义项。必要的时候可以用举例的办法,通过释义后面的例句把它们的不同用法表示出来。

 尊称对方。《晋书·乐志》:“古人相呼曰公。”《吕氏春秋·异用》:“孔子之弟子从远方来。孔子问之曰:子之公有恙乎?次及其父母兄弟妻子。”“公”指祖父。《战国策·魏策一》:“张仪欲穷陈轸,令魏王召而相之,来将悟之。将行,其子陈应止其公之行曰:夫魏欲绝楚、齐,必重迎公。郢中不善公者,欲公之去也。必劝王多公之车。”“公”称父亲。《史记·爰盎晁错列传》:“错父闻之,从颍川来谓错曰:上初即位,公为政用事,侵削诸侯,别疏人骨肉,人口议多怨公者,何也?错曰:固也,不如此,天子不尊,宗庙不安。错父曰:刘氏安矣,而晁氏危矣,吾去公归矣。”“公”指儿子。《南史·焦度传》:“(度)后求竟陵郡,不知所以置辞,亲人授之辞百馀言,度习诵数日,皆得上口。会高帝履行石头城。度于大众中欲自陈,临时卒忘所教,乃大言曰:度启公,度启公……”“公”指皇帝。《汉书·晁错传》:“景帝谓谒者仆射邓公曰:公言善,吾亦恨之。”“公”指臣下。(5)

特别是有些字,它们的古代意义和用法跟现代有很大的不同,用简单的话语很难把它们说清楚。对这样的字要特别留意。例如“加”字,现代的意思是“增多”、“几种事物并在一起”。但是在秦汉以前这个“加”的用法却很特别。《孟子·梁惠王上》: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从现代汉语的角度去看,“加多”好理解,“加少”就不好理解了。又《史记·项羽本纪》:“樊哙覆其盾于地,加彘肩上,拔剑切而啖之。”又《廉颇蔺相如列传》:“强秦之所以不敢加兵于赵者,徒以吾两人在也。”这两个例句里面的“加”字,从现代汉语的角度去看,也显得比较特殊。如果从先秦两汉的语言材料来分析,这些“加”字的用法都带普遍性。先看这一组例子:

《左传·成公二年》:“奉觞加璧以进。”

又《襄公十九年》:“贿荀偃束锦,加璧乘马,先吴寿梦之鼎。”

又《昭公八年》:“加绖于颡而逃。”

《庄子·马蹄》:“夫加以衡扼。”

又《达生》:“十日戒,三日齐(斋),藉白茅,加汝肩尻乎彫俎之上,则汝为之乎?”

《墨子·备城门》:“为楼加藉幕,栈上出之以救外。”

《荀子·正论》:“衣被则服五彩,杂閒色,重文绣,加饰之以珠玉。”

这些句子里面“加”字的用法与“加彘肩上”的“加”用法一样,它不是简单地表示增多,而是把一件东西放在另一件东西上面。再看下面这组例句:

《左传·隐公五年》:“且夫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淫破义,所谓六逆也。”杜预注:“小国而加兵于大国,如息侯伐郑之比。”

又《桓公十一年》:“君次于郊郢以御四邑,我以锐师宵加于郧。”

又《僖公七年》:“君若绥之以德,加之以训辞,而帅诸侯以讨郑,郑将覆之不暇,岂敢不惧。”

《战国策·魏策四》:“大王加惠。”

《庄子·逍遥游》:“且举世而誉之而不加劝,举世而非之而不加沮。”

司马迁《报任安书》:“及罪至罔加。”

这些句子里面的“加”字可以认为是前一种用法的变体,它使用于抽象的场合,表示把某一种行为施于某个国家或者个人。“加兵于赵”就是这种用法。再看下面这组例句:

《庄子·秋水》:“禹之时,十年而九潦,而水弗为加益;汤之时,八年七旱,而崖不为加损。”

又《山木》:“(孔子)徐行翔佯而归,绝学捐书,弟子无挹于前,其爱益加进。”

《荀子·劝学》:“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

又《正名》:“山渊平,情欲寡,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此惑于用实以乱名者也。”

这个“加”字表示程度深,略相当于“更”。古代“加多”、“加少”的“加”就是这种用法。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多加比较,仔细推敲。实词的情况是这样,虚词的情况也是这样。汉语的虚词,古今有比较大的差别。古代有些虚词很难在现代汉语里面找到相应的虚词去解释它。如果不考虑古代汉语虚词的特点,从现代汉语的角度去解释和翻译,往往会造成义项众多的幻象。实际上,从一个历史的平面来考察,不论古代汉语或是现代汉语,它们虚词的义项都不会太多。

拿“以”字来举例。王引之的《经传释词》根据传统旧注和他自己的分析,把这个虚词概括为八个义项。杨树达的《词诠》把它分为二十一个义项;除了介词外,还有名词、动词、形容词、代词、副词、连词等。(6)有的古代汉语虚词著作还把这个虚词的义项分得更细。事实上,古代汉语的“以”字虽然具有几个词类的特性,但是也不是无所不包的。最古的“以”字应该是一个动词。它属于实词的范围,意思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用”和“认为”。它按照汉语的一般发展规律转化为介词,用它组成的介词结构表示行为以某一物作为工具或凭借,它后面带的宾语可以是具体的,也可以是抽象的。为了理解的方便,用现代汉语对比,可以把它分为若干小类,如“用”、“拿”、“凭”、“把”、“跟”、“带领”等等,其实古代汉语本身并不需要这样分别。这种用法的“以”还可以和“上”、“下”、“前”、“后”、“往”、“来”等词组成介词结构,表示时间、方位、数量、质量的界限。作为介词“以”的另一个用法是引进原因,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由于”、“因为”;它又表示目的,可以翻译成“借以”、“以便”。“以”有连接作用,这种情况相当于“而”。由于“以”、“已”在篆文中写法上相同,加上同音,所以有的时候可以假借作“已”。“以”的用法大致就是这些。编写字典词典不等于写语法著作,对待虚词不能够像写语法书那样概括成多少条语法规则,应该根据这个虚词在当时的意义和用法建立有利于读者查阅的义项。当然分得过细,使人感到繁琐,也是不妥当的。

建立义项应该注意语言的社会性。

前面所讨论的义项的概括性、词义的历史性,都是从语言的社会性这个基本特征来立论的。语言的社会性,是指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为使用这种语言的人类集体服务,并为使用这种语言的人类集体所共同理解。斯大林说:“语言创造出来不是为了满足某一个阶级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满足社会各阶级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创造出来的语言,对社会是统一的,对社会全体成员是共同的。”(7)建立义项不能违背这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说,建立义项要从语言的实际出发,信而有据,而不要随心所欲地主观臆测。这就叫注意语言的社会性。

在那极“左”思想横行的年代,曾经有过这样一种论点,认为新编的字典要在发掘新义上面下工夫,并且以建立新义项为编纂字典的任务。结果,建立的许多“义项”,都经不起推敲。像“我失骄杨君失柳”的“骄”字,被认为有坚贞不屈的意思;从“毛主席用兵真如神”的“用”字,建立了一个“指挥”的义项;“心中常有一支枪”的“枪”字,要建立一个“路线”的义项。这些都是违背语言社会性原则的。从前有些训诂学家解释古书喜欢追求新颖,另立新说,结果提出的说法没有充足的论据,很容易被别人驳倒。没有充足的论据,用现代语言学的观点来说,就是不注意语言的社会性。

清朝乾嘉以来,考据之学得到很大的发展。不少治文字训诂的学者,在证明一个问题的时候都很重视证据。他们考释词语,发掘新义,论点明确,证据充分,使人信服。例如《汉书·高帝纪》:沛“令后悔,恐其有变,乃闭城城守,欲诛萧、曹,萧、曹恐,踰城保高祖。王”念孙认为这个“保”字有依附的意思,他用了《左传》、《庄子》、《史记》和《楚辞》王逸注的材料作为证据。现将他的论证摘录如下:

《史记集解》引韦昭曰:以为保鄣。师古曰:保,安也。就高祖以自安。念孙案:韦、颜二说皆失之迂。保者,依也。僖二年《左传》:保于逆旅。杜注训保为依。《史记·周本纪》曰:“百姓怀之,多从而保归焉。”保归,谓依归也。《荆燕世家》曰:“于彭越相保。”《庄子·列御寇篇》:“人将保女矣。”司马彪注曰:“保,附也。”附亦依也。王逸注《七谏》曰:“依,保也。”

孙诒让《札迻》认为汉晋六朝“扇”字有侵削的意思。现在把他的考订摘引如下:

《吕氏春秋·辨土》:“肥而扶疏则多秕。”注:“根扇迫也。”案:“扇”者,侵削之意。《齐民要术》云:“榆性扇地,其阴下五谷不植。”

陶弘景《周氏冥通记》云:“年内多劳,扇削鬼神。”盖汉晋六朝人常语。

这些有根据的解说,可以丰富字典义项的内容,应该吸收到字典释义中来。

乾嘉以来学者在纠正旧说方面,也常常以有没有相同的用法为依据。如《淮南子·原道》:“于是民人被发文身以象鳞虫。”高诱注:“被,剪也。”《中华大字典》根据这条材料在“被”字下面建立了一个“剪也”的义项。王引之根据古代文献中没有发现把“被”字解释作“剪”的事实,考订出这个“被”字应当是“”字,他说:

诸书无训“被”为“剪”者,“被发”当作“发”,注当作“,剪也”。《汉书·严助传》:“越,方外之地,发文身之民也。”晋灼注曰:“《淮南》云:‘越人发。’张揖以为古剪字也。”此言九疑之南,正是越地。故亦发文身也。《主术篇》:“是犹以斧毛。”高彼注云:“,剪也。”后人见《王制》有“被发文身”之语,遂改“”为“被”,并注中“”字而改之。不知“”与“剪”同义,故云“,翦也”。若是“被”字,不得训为剪矣。且越人以发为俗,若被发,则非其俗矣。

又如《吕氏春秋·爱士》:“阳城胥渠处广门之宫。”旧本在“处”字下绝句有高诱注云:“阳城,姓;胥渠,名。处犹病也。”《中华大字典》也根据这一条注释给“处”建立了“病也”的义项。毕沅《吕氏春秋新校注》、梁玉绳《吕子校补》都从古代没有把“处”解释成“病”的事实出发,断定这句话的注释有问题。毕沅认为;

注以“处”训病,未见所出。贾谊书《耳痹篇》有渠如处车裂回泉语,彼是人名,则此正相类,《汉书人表》载胥渠,无“处”字。

梁玉绳认为:

“处”无训病之义,亦未必以三字为人名。“处”犹居也。当连下“广门之宫”作一句。

这类经过考订不能够成立的义项,应当删去。

当然,这并不是说乾嘉学者的考订一切都好,都应该吸收。而应该有分析有批判地对待。对于那些主观武断、牵强附会、缺乏语言事实作根据,不符合语言社会性原则的解释,是要坚决摈弃的。

旧的字典词书,特别是早期的字典词书,因为去古未远,编者能够看到的资料我们看不到。对于它们列的义项,虽然没有例证,也不宜轻易删削。如《尔雅》里面有些解释,晋朝郭璞作注的时候就弄不清楚了。但是将来由于科学研究或者地下的发掘,获得了新的资料,这些以前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许有可能会得到解决。例如《尔雅·释诂》的这些材料:

如、肇,谋也。郭璞注:如、肇,所未详。

忥、顗、頠,静也。郭注:忥、頠、顗,未闻其义。

雉、顺、刘,陈也。郭注:雉、顺、刘,皆未详。

翦、篲,勤也。郭注:翦、篲,未详。

编纂字典,特别是大型的字典,对于这些材料,不要随便删去,最好连郭璞注一起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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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清原《义项的建立与分合》,《词典研究丛刊》第1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年。

(2) 参看石安石《关于词义与概念》,《中国语文》1961年8月号。

(3) 《鲁迅全集》卷一,第99—100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年。

(4) 《淮南子·主术》:“故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高诱注:“书其善否于表木也。”

(5) 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非三公不得称公”条,赵翼《陔馀丛考》卷三十六“公”字条。这里为说明问题引文稍长一些,在编纂字典的时候还可以删削。

(6) 见《词诠》七之八。

(7)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中译本)第3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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