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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詞“以”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羊傳》中介詞“以”共有131例,使用情況十分複雜。介詞賓語省略,以及“以”參與構成的固定結構和雙音節詞,則將單獨列出討論。介詞“以”的語義功能有以下五種。(哀8)《公羊傳》中這種用法的“以”所佔比例很低。對比同樣有“率領”義的“帥”和“率”,二詞在《公羊傳》中分別出現9次和7次,皆能自由地充當句子的謂語中心,這樣纔能被視爲“真正的”動詞。

《公羊傳》中介詞“以”共有131例,使用情況十分複雜。它相對於謂語動詞的位置有前置和後置之分;所引進成分的語義有多種類型;所引進成分有時可省略,有時又可前置;另外還可與一些單音節詞組成固定結構甚至詞彙化。以下討論中,先以引進成分的語義類型進行一級分類,其次根據相對於謂語動詞的位置進行二級分類。介詞賓語省略,以及“以”參與構成的固定結構和雙音節詞,則將單獨列出討論。

介詞“以”的語義功能有以下五種。

1)引進率領和攜帶的對象,共8例,其中1例是解釋經文的,都出現在謂語動詞之前:

以者何?行其意也。[14](桓14)

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莊19)

荀息曰:“請以屈產之乘與垂棘之白璧往,必可得也。”(僖2)

曷爲貶?外也。其外奈何?以師外也。(文7)

昭公曰:“有先君之服,未之能以服,有先君之器,未之能以出,敢固辭。”(昭25)

養公者,必以其子入養。(昭25)

天下未有濫,則其言以濫來奔何?(昭31)

曷爲賂齊,爲以邾婁子益來也。(哀8)

《公羊傳》中這種用法的“以”所佔比例很低。其中“以屈產之乘與垂棘之白璧往”的“以”引進的是所攜帶的物品,其他幾例“以”引進的“姪娣”、“師”、“子”、“邾婁子”是所帶領的人物,可能是個體,也可能是群體,另一例“濫”是地名,是邾婁人黑弓所攜帶來投奔魯國的城邑。

較特殊的是昭公二十五年:“有先君之服,未之能以服,有先君之器,未之能以出。”“未之能以服”的“以”,引進的代詞“之”複指工具/方式“先君之服”,歸入下文2)a;而“未之能以出”的“以”,引進的代詞“之”複指攜帶對象“先君之器”,歸入此。此處兩個介詞賓語“之”前置於“以”,且助動詞“能”處於“之”和“以”之間。這也許是爲了與上文所出現的“未之敢服、未之敢用”結構平行。

這種用法是介詞“以”的各種功能中語法化程度最低的一種,甚至還處於動詞向介詞的過渡階段,因爲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出它還帶有“攜帶、帶領”的語義。文公七年:“其外奈何?以師外也。”何休注:“有功欲還,無功便持師出奔。”他把“以師”理解爲“持師”,即保留着“以”的動詞意義。

正因爲此處的“以”正處在語法化的初始階段,被視爲連動結構的前一個動詞亦非無理。如于智榮先生(2002)就認爲:“表‘率領’諸義的‘以’字是動詞,其句式爲連動句。”但他斷然否定這些“以”具有介詞性,則失之偏頗。原因有三點。第一,《公羊傳》和《春秋》中引進率領和攜帶對象的“以”,皆出現於“以+NP+VP”結構中,它的句法位置比較固定,不能自由地充當句子的謂語中心或在述賓結構中作述語,而這恰恰是作爲動詞的最基本功能。對比同樣有“率領”義的“帥”和“率”,二詞在《公羊傳》中分別出現9次和7次,皆能自由地充當句子的謂語中心,這樣纔能被視爲“真正的”動詞。這表明連動結構中的“以”處在向介詞發展的語法化道路上,與純粹動詞相比,動詞性已經大大減弱了。第二,“帥”和“率”兩個動詞無論句法環境如何,皆表“率領”義,且16例中有13例以“師”爲賓語,意義明確而單一。而“以”在不同的句子中的意義則不盡相同,可理解爲“率領、攜帶、憑藉、依靠、利用”等各種意義,所能帶的賓語更是多種多樣,這正體現了“以”在語法化過程中語義的泛化。第三,郭錫良先生(1998)提出,“以”的語法化在西周金文就已有反映:“金文中‘以’字的介詞用法已經基本上齊全,並有了連詞的用法,衹是使用頻率比後代低一些。”羅瑞先生(2009)通過引用甲骨文、金文材料,也證明了“在西周早期金文中,表示‘引導、率領’的動詞‘以’,發生了詞類轉變,出現介詞的用法。”在此,我們沒有理由不將寫作於戰國末期的《公羊傳》中的不具有明確動詞句法功能的“以”歸入介詞一類。

2)引進工具、方式。

a.“以”字結構在謂語動詞之前,共53例:

曷爲以官氏?(隱元)

曷爲以國氏?(隱4、莊9)

宋始以不義取之,故謂之郜鼎。(桓2)

曷爲以二日卒之?……故以二日卒之也。(桓5)

樵之者何?以火攻也。何言乎以火攻?疾始以火攻也。(桓7)

天子之居,必以眾大之辭言之。(桓9)

從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桓11)

小邾婁則曷爲謂之倪?未能以其名通也。(莊5)

遷之者何?不通也,以地還之也。(莊10)

以朱絲營社。(莊25)

貶必於重者,莫重乎其以喪至也。(僖元)

魯子曰:“蓋不以寡犯眾也。”(僖5)

婦人許嫁,字而笄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僖9、文12)

里克弑二君,則曷爲不以討賊之辭言之?(僖10)

公子目夷諫曰:“楚,夷國也,彊而無義,請君以兵車之會往。”(僖21)

終以乘車之會往。(僖21)

曷爲以外內同若辭?重師也。(僖26)

其甚惡奈何?不可以一罪言也。(僖28)

大旱以災書,此亦旱也,曷爲以異書?大旱之日短而云災,故以災書;此不雨之日長而無災,故以異書也。(文2)

曷爲以水地?河曲疏矣,河千里而一曲也。(文12)

王者必以其祖配。王者則曷爲必以其祖配?(宣3)

莊王曰:“……吾以不詳道民,災及吾身,何日之有?”(宣12)

三國來媵,非禮也,曷爲皆以錄伯姬之辭言之?(成10)

王者欲一乎天下,曷爲以外內之辭言之?(成15)

劉者何?邑也。其稱劉何?以邑氏也。(襄15)

以親者弑,然後其罪惡甚。(昭元)

其言及防兹來奔何?不以私邑累公邑也。(昭5)

此偏戰也,曷爲以詐戰之辭言之?(昭23)

再拜稽首,以衽受。(昭25)

昭公曰:“有先君之服,未之能以服,有先君之器,未之能以出,敢固辭。”(昭25)

既哭,以人爲菑,以幦爲席,以鞌爲几,以遇禮相見。(昭25)

臧氏之母聞有賊,以其子易公,抱公以逃。(昭31)

臧氏之母曰:“公不死也,在是,吾以吾子易公矣。”(昭31)

此災菽也,曷爲以異書?異大乎災也。(定元)

主災者兩觀,則曷爲後言之?不以微及大也。(定2)

於越者,未能以其名通也;越者,能以其名通也。(定5)

曷爲以叛言之?無君命也。(定13)

喪以閏數也。喪曷爲以閏數?喪數略也。(哀5)

弑而立者,不以當國之辭言之,此其以當國之辭言之何?(哀6)

不與夷狄之主中國,則曷爲以會兩伯之辭言之?(哀13)

薪采者則微者也,曷爲以狩言之?(哀14)

b.“以”字結構在謂語動詞之後,共9例:

貴者無後,待之以初也。(桓7)

季子治內難以正,禦外難以正。其禦外難以正奈何?(僖元)

季子待之以偏戰。(僖元)

宋公與楚子期以乘車之會。(僖21)

宋公曰:“不可。吾與之約以乘車之會。……”(僖21)

邾婁人言曰:“……子以其指,則接菑也四,貜且也六;子以大國壓之,則未知齊、晉孰有之也。……”(文14)

這類“以”引進的是施事者進行動作時所採用的工具、材料、手段和方式,即進行某動作時利用和憑借的對象。這是介詞“以”最常見的功能,通常可以被解釋爲“用”。表示工具、材料的詞一般是較爲具體的,如“火”、“朱絲”、“斗”、“衽”等,不過《公羊傳》記史實之文少而釋義理之文多,因此這類詞遠較《左傳》爲少。但表示手段、方式的較抽象的詞或詞組則很豐富,如“不義”、“不詳”、“正”、“生”、“存”、“喪”、“寡”、“偏戰”、“成人之喪”、“乘車之會”、“兵車之會”等。“未能以其名通也”、“能以其名通也”、“以其子易公”、“吾以吾子易公”四例,雖然“名”和“子”是意義很具體的名詞,但在此也是表示“通”和“易”的方式的。

上引諸例中有一類相同的格式,即“以……言之”、“以……書”、“以……卒之”、“以……氏”、“以……地”等,這是《公羊傳》解釋《春秋》措辭的固定格式,也是《公羊傳》的語言特色之一,在其他文獻中少見。這類句型用來闡釋《春秋》的記錄方式,義爲“以某方式說”、“以某方式記錄”、“以某方式記錄死亡/名氏/地點”等,因此也將其歸入引進方式的一類。

根據6.3.1節中所分析的“以”的語法化過程,介詞“以”結構應當出現在謂語動詞之前作狀語,但以上b類句子,以及下文將要引到的不少“以”字結構,出現在謂語動詞之後作補語。根據羅瑞先生(2009)對金文的考察,前置的“以”字結構在西周早期就已出現,而後置的則在西周中晚期纔出現:“‘以’由動詞到伴隨介詞的虛化,是在狀語修飾詞組的位置發生的。後來,‘以’引進各種介詞詞組的位置,是由介詞詞組本身的語義地位決定的。”這說明這兩種結構不是平行產生的,b類可能出現在a類之後,也就是在“以”已經語法化爲介詞之後,這不是兩個獨立的語法化過程。

至於“以”字結構爲何會有前置與後置的差異,一個廣爲接受的觀點是:當“以”字結構後置時,它修飾的中心成分VP通常比較簡單,如光杆動詞或賓語僅是一兩個音節的簡單名詞,而前置時中心成分VP會複雜一些,如動詞是雙音節的,或帶結構複雜、長度較長的賓語。“VP後有了複雜成分後,介詞詞組位於其後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張赬2002:263)但從《公羊傳》的具體用例來看,b類句子中,VP固然都比較簡單,如“待之”、“治內難”、“禦外難”、“期”、“約”、“子”等,但a類句子的VP也並不複雜,沒有帶長賓語的情況。因此,較之形式結構方面的原因,語義在此可能起了更大的作用。“以”以前置爲常,則其後置時,可能有強調、對比的功能。加之漢語的自然焦點通常位於句末,因此處於VP之後的“以”字結構,起到了強調工具、方法的作用。如“待之以初”,強調的是對待的方式是“像最初一樣”,並與前一句“貴者無後”的“後”形成照應。又如“期以乘車之會”和“約以乘車之會”,是爲了與“兵車之會”作對比。而“子以其指”和“子以大國壓之”中,“子”作動詞,即“立爲太子”,則“以”引導的是立爲太子的依據,是說話人著意強調的內容。下文將看到的其他“以”字結構後置用例,如“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等,也是爲了強調介詞結構所表達的語義,而非中心動詞的語義。

3)引進依據、原因。

a.“以”字結構在謂語動詞之前,共32例:

母以子貴,子以母貴。(隱元)

宣公謂繆公曰:“以吾愛與夷,則不若愛女;以爲社稷宗廟主,則與夷不若女。盍終爲君矣。”(隱3)

城中丘,何以書?以重書也。(隱7)

有年何以書?以喜書也。大有年何以書?亦以喜書也。(桓3)

何以書?蓋以罕書也。(桓6、昭8、昭11)

以襄公之爲於此焉者,事祖禰之心盡矣。(莊4)

莊公病將死,以病召季子。(莊32)

使託若以疾死然,親親之道也。(莊32)

設以齊取魯,曾不興師,徒以言而已矣。(閔2)

以有西宮,亦知諸侯之有三宮也。(僖20)

以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之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也。(文9)

執者曷爲或稱行人,或不稱行人?稱行人而執者,以其事執也;不稱行人而執者,以己執也。(文14)

大夫以君命出,聞喪,徐行而不反。(宣8)

何以書?以重書也。(宣10)

大夫以君命出,進退在大夫也。(襄19)

邾婁無大夫,此何以書?以近書也。(襄23、昭27)

何以不得爲伯討?不以其罪執也。(襄26)

此叛也,其言歸何?以地正國也。其以地正國奈何?(定13)

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以王父命辭父命……不以家事辭王事,以王事辭家事。(哀3)

以君子之爲,亦有樂乎此也。(哀14)

b.“以”字結構在謂語動詞之後,共2句5例:

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隱元)

弦高者,鄭商也,遇之殽,矯以鄭伯之命而犒師焉。(僖33)

這類“以”引進的是施事者進行動作時所依據的前提條件和緣由,可以解釋爲“憑、根據、因爲”等。此功能是從功能2)引申發展而來的,也可以說是工具、方式的進一步抽象化——抽象的方式,往往也就是依據和原因。如“母以子貴,子以母貴”,“子”、“母”既是“貴”的方式手段,也是依據和原因。又如“矯以鄭伯之命”,鄭伯之命是弦高欺騙秦軍的方式,也是欺騙的依據。工具/方式與依據/原因二者有着緊密的聯繫,漢語中的介詞“憑”、“用”、“因”、“依”、“據”、“借”等,皆是從引入較具體的工具、方式引申爲引入抽象的依據、原因。

正因爲依據和原因比工具和方式更抽象,不僅是事物,也可能是某種事件或狀況,因此在此“以”所引進的成分不僅有體詞性的,也有謂詞性的,還有小句。引進謂詞性成分和小句的三個用例需要進一步分析:

以吾愛與夷,則不若愛女;以爲社稷宗廟主,則與夷不若女。(隱3)

以有西宮,亦知諸侯之有三宮也。(僖20)

以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之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也。(文9)

我們之所以不將這五個“以”歸入引入原因的連詞,是因爲這幾個句子逗號前後的兩個成分並不表示因果關係。如“以吾愛與夷,則不若愛女”如果解釋爲“因爲我愛與夷,那麽不及愛你”於語法和邏輯不通。這句話說的是“從愛你這方面看,我愛你不如愛與夷,而從能夠繼承爵位這方面看,與夷不如你”[15]。“以”所引導的是判斷的依據。“以……亦知……”二句,更表明“以”引進的是“知”的依據。因此我們將此處五個“以”也歸入介詞一類。

4)引進時間、處所,僅有4例,都出現在謂語動詞之前:

曷爲先言筑微而後言無麥禾?諱以凶年造邑也。(莊28)

司馬子反曰:“以區區之宋,猶有不欺人之臣,可以楚而無乎?是以告之也。”(宣15)

非此月日也,曷爲以此月日卒之?(成17)

曷爲以夏五月郊?三卜之運也。(定15)

時間、處所從廣義上來說也是動作進行的方式,因此該功能亦是從功能2)引申發展而來的。王力先生(1989:212)提出:“如果工具狀語被活用來表示時間,它的位置也衹能在動詞前面。”《公羊傳》中的情況便是如此。

古文獻中,引進時間、處所的主要是介詞“于”、“於”、“乎”,詳見6.2節的分析。“以”在傳世文獻中很少有此功能。根據何樂士先生(2004:150)的統計,《左傳》中共870例介詞“以”,用以引進時間的僅19例,引進地點的一例也沒有。不過根據周守晉先生(2004)的調查,戰國簡帛中“以”介引時間的現象比較普遍,《睡虎地秦簡》中高達418例,並且有“以+時間+VP”和“時間+以+VP”兩種形式。《呂氏春秋》中也有“以元日”、“以仲春之月,乙卯之日”、“以戊子”、“以甲子”、“以某日”等用法。與《左傳》中的數據相比,可以推測這可能是“以”在戰國後期擴展出來的新功能。

《詞詮》卷七“以”條提到了這種用法:“用同‘于’,表時間。”但若細究,介引時間詞的“以”和“于”仍有一定區別。以“以”介引的,一般是較爲具體的時間,如“此月日”、“夏五月”以及上舉《呂氏春秋》中的“甲子”、“元日”等。而“于”所介引的,除了具體時間,更多的是模糊的、持續的時間段。這主要是由於“于”有凸顯運動過程的語義特徵,反映動態過程的必然是具有延伸性、持續性的時間段。而“以”主要是工具/方式介詞,作爲動作發生方式或條件的時間,是具體的時間點,而非抽象的時間段。因此,即使是“以凶年造邑”,“凶年”是比較長的一段時間,但“以”仍是將“凶年”作爲一個時間點來表達,以區別於其他的年份,而不是時間段。

5)引進動作的直接對象。

a.“以”字結構在謂語動詞之前,共2例:

隱爲桓立,故以桓母之喪告于諸侯。(隱元)

其言以璧假之何?易之也。(桓元)

b.“以”字結構在謂語動詞之後,共4例:

季子至,而受之以國政。(莊32)

子家駒曰:“……君不忍加之以鈇鑕,賜之以死。”(昭25)

昭公曰:“君不忘吾先君,延及喪人,錫之以大禮。”(昭25)

動作的直接對象從語義上來說是動作的受事,何樂士先生(2004:133)將其分爲“表示給予的人或物”以及“表示告知的內容”,鑒於《公羊傳》中此類用法較少,且具有共同點,我們在此將它們合併爲一類。以上六例有共同點,即謂語爲“告”、“假”、“受”、“加”、“賜”等表示告知、給予的動詞,“以”的賓語是告知、給予的內容,謂語的賓語則是告知、給予的對象。如果沒有“以”的引導,可以認爲這是雙賓語結構,而用了“以”,便使充當直接賓語的成分轉化爲介詞賓語,成爲謂語的一部分。

此功能也是功能2)引申發展的結果,以某物給予某人,以某事告知某人,此某物和某事,亦即給予和告知的方式和手段。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介詞“以”的功能有一致性,從根本上來說,都是引進工具和方式,引進的內容雖有具體和抽象之分,有人物、事物、事件之別,但皆爲動作進行所憑借的對象。傳統訓詁學著作,如裴學海先生《古書虛字集釋》等,羅列十餘種“以”的用法,認爲它相當於“用”、“由”、“因”、“爲”、“與”、“及”、“於”等一系列介詞,直到《漢語大詞典》中,依然沿襲此類體例。這種隨文釋義的方法,不利於明示“以”的功能。從基本功能來說,“以”就是一個工具/方式介詞,這是從其動詞語義中繼承而來的。

除去固定結構和雙音節詞,“以”的賓語省略的用例共有14例,同樣按照被省略部分的語義性質分爲以下三類。

1)被省略的部分是帶領和攜帶對象,共4例:

齊地則其言齊人以歸何?夫人薨于夷,則齊人以歸。夫人薨于夷,則齊人曷爲以歸?(僖元)

夏父曰:“以來,人未足而盱有餘。”[16](昭31)

2)被省略的部分是工具、方式,共6例:

莒人聞之曰:“吾已得子之賊矣。”以求賂乎魯。(僖元)

生以養周公,死以爲周公主。(文13)

其用之防奈何?蓋以筑防也。(昭11)

景公曰:“寡人……有不腆先君之器,未之敢用,敢以請。”(昭25)

景公曰:“寡人……有不腆先君之器,未之敢用,敢固以請。”(昭25)

景公曰:“……有不腆先君之器,未之敢用,請以饗乎從者。”(昭25)

3)被省略的部分動作的直接對象,共4例:

群公子之舍,則以卑矣。[17](莊元)

靈公謂盾曰:“吾聞子之劍蓋利劍也,子以示我,吾將觀焉。”(宣6)

陳乞曰:“吾有所爲甲,請以示焉。”(哀6)

有以告者曰:“有麕而角者。”(哀14)

省略賓語時,由於不能以介詞“以”結句,因此“以”無一例外都出現在謂語動詞之前。“以”的賓語部分,皆在前文出現過,故可承上省略。這也是我們判斷此處的“以”是介詞而非連詞的一個依據,因爲對於純粹的連詞來說,找不出其後能被補足的成分。另外,上述文例中的介詞“以”或出現在句首,如“以來”、“以求賂乎魯”,或其前是名詞性成分,如“齊人”、“子”和框式結構“有……者”,或是連詞成分,如“則”,或是副詞或助動詞成分,如“蓋”、“請”等,與出現在兩個謂詞性結構之間的連詞的句法功能完全不同。“生以養周公”一例的“生”是謂詞性的,使該句的“以”看似處於連詞的句法位置,但參考何休注:“生以魯國供養周公。”他補出了“以”的賓語“魯國”,因此我們仍將其歸爲介詞。

接下來要討論的是介詞“以”參與的一些固定結構。“以”作爲介詞的功能十分強大,能產性很高,經常與其他詞語搭配使用,有很多都凝固爲固定結構甚至雙音節詞,具有特定的句法和語義功能,因此我們在此單獨列出討論。

《公羊傳》中介詞“以”所參與構成的固定結構共有8個,根據句法、語義功能的不同,可分爲五大類。

1)“以爲”類

包括兩種形式,其基本形式是“以……爲……”,“以”的賓語可省略,產生“以爲”連用的格式。

a.“以……爲……”,共25例:

國君何以爲一體?國君以國爲體。(莊4)

子女子曰:“以《春秋》爲《春秋》,齊無仲孫,其諸吾仲孫與?”(閔元)

大國言齊、宋,遠國言江、黄,則以其餘爲莫敢不至也。(僖2)

桓公曰:“無障谷,無貯粟,無易樹子,無以妾爲妻。”(僖3)

桓公救中國而攘夷狄,卒怗荆,以此爲王者之事也。(僖4)

曷爲貶?譏以妾爲妻也。其言以妾爲妻奈何?(僖8)

三年之恩疾也,非虛加之也,以人心爲皆有之。以人心爲皆有之,則曷爲獨於娶焉貶?(文2)

郤克曰:“與我紀侯之甗,反魯、衛之侵地,使耕者東畝,且以蕭同姪子爲質,則吾舍子矣。”(成2)

國佐曰:“……三戰不勝,則齊國盡子之有也,何必以蕭同姪子爲質?”(成2)

曷爲皆以錄伯姬之辭言之?婦人以眾多爲侈也。(成10)

孫以王父字爲氏也。(成15)

魚石之罪奈何?以入是爲罪也。(襄元)

其大夫曰:“以中國爲義,則伐我喪;以中國爲彊,則不若楚。”(襄7)

其言自漷水何?以漷爲竟也。何言乎以漷爲竟?漷移也。(襄19)

故君子以其不受爲義,以其不殺爲仁。(襄29)

則吳何以有君、有大夫?以季子爲臣,則宜有君者也。(襄29)

既哭,以人爲菑,以幦爲席,以鞌爲几,以遇禮相見。(昭25)

曼姑受命乎靈公而立輒,以曼姑之義爲固可以距之也。(哀3)

b.“以爲”,共18例:

宣公謂繆公曰:“以吾愛與夷,則不若愛女;以爲社稷宗廟主,則與夷不若女。盍終爲君矣。”(隱3)

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爲無臣子也。(隱11)

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爲不繫乎臣子也。(隱11)

何賢乎祭仲?以爲知權也。(桓11)

以爲雖遇紀侯之殯,亦將葬之也。(莊4)

故君子以爲得君臣之義也。(莊24)

何以不稱使?以爲臧孫辰之私行也。(莊28)

季子之遏惡也,不以爲國獄。(莊32)

魯人至今以爲美談。(閔2)

以爲雖文王之戰,亦不過此也。(僖22)

元咺之事君也,君出則己入,君入則己出,以爲不臣也。(僖30)

以爲有人心焉者則宜於此焉變矣。(文2)

何賢乎繆公?以爲能變也。(文12)

封魯公以爲周公也。……死以爲周公主。……封魯公以爲周公主。(文13)

季子弱而才,兄弟皆愛之,同欲立之以爲君。(襄29)

叔術爲之殺殺顏者,而以爲妻。(昭31)

此格式中,“以”字結構衹能前置於動詞“爲”。“以”所帶賓語大部分是體詞性的,如“國”、“春秋”、“其餘”、“妾”、“人心”等,也有少數是謂詞性的,如“眾多”、“入是”等。

由於“爲”是個比較特殊的動詞,“以……爲……”或“以爲”實際上具有兩種意義。

a.“爲”訓“作爲、當作”,“以……爲……”或“以爲”即“把……作爲……”之義,如:

國君何以爲一體?國君以國爲體。(莊4)

且以蕭同姪子爲質。(成2)

孫以王父字爲氏也。(成15)

封魯公以爲周公也。(文13)

季子弱而才,兄弟皆愛之,同欲立之以爲君。(襄29)

叔術爲之殺殺顏者,而以爲妻。(昭31)

這些“以”的介詞性很明顯,它引進的內容可理解爲上文總結的五類內容中的“依據、原因”一類。

b.“爲”訓“看作”,“以……爲……”或“以爲”即“把……看作……”之義,用在表達說話人看法、評論的場合,如:

大國言齊、宋,遠國言江、黄,則以其餘爲莫敢不至也。(僖2)

三年之恩疾也,非虛加之也,以人心爲皆有之。(文2)

以曼姑之義爲固可以距之也。(哀3)

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爲無臣子也。(隱11)

何賢乎祭仲?以爲知權也。(桓11)

故君子以爲得君臣之義也。(莊24)

b類與a類的區別在於:第一,這裏的“以A爲B”中的B皆是謂詞性的,而a類中的皆是名詞性的。第二,這裏的A和B具有主謂關係,可以理解爲“以爲AB”,即使A省略,補足後也能與B形成主謂關係,而a類不能如此理解。

由於“以”之後的賓語可爲零形式,促使處於不同句法層次上的介詞“以”與動詞“爲”在綫性順序上相鄰,從而能發生重新分析,使“以爲”從[介詞++動詞]結構演變爲凝固的雙音節詞。語法上“以”與“爲”之間不可插入其他成分;語義上發生了主觀化,義爲“認爲”,表達說話人的主觀意見。

《公羊傳》的“以爲”用例中,大多數“以”之後可補出省略的賓語成分,因此這些“以爲”尚處於詞彙化過程中,還不是一個凝固的詞。衹有3例發展得比較快:

以爲雖遇紀侯之殯,亦將葬之也。(莊4)

以爲雖文王之戰,亦不過此也。(僖22)

以爲有人心焉者則宜於此焉變矣。(文2)

這三句中的“以爲”引入的是主謂小句,“以”和“爲”緊密凝固在一起,找不到能補充到其間的介詞賓語,因此“以爲”當被視爲雙音節詞。莊公四年條何休注:“以爲者,設事辭而言之。”表示他也是將“以爲”作爲一整體來理解的。但王維堤、唐書文《春秋公羊傳譯注》中將隱公十一年“以爲無臣子也”、莊公二十四年“君子以爲得君臣之義”等的“以爲”也譯爲“認爲”,桓公十一年“以爲知權也”之“以爲”譯爲“因爲”,則皆是急於將跨層結構視爲雙音節詞了。

2)“所以”類

包括“所以”和“是以”兩種形式,之所以將它們歸爲一類,是因爲“所”、“是”都具有代詞性,並前置於介詞“以”。它們在句法上都出現在謂語動詞之前,在語義上都表示以某種方式達到某種結果。

a.“所以”,共4例:

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所以賂齊也。(宣元、哀8)

闔廬曰:“先君之所以不與子國而與弟者,凡爲季子故也。……”(襄29)

陳乞曰:“……吾不立子者,所以生子者也。走矣。”(哀6)

《公羊傳》中“所以”僅此4例,皆位於謂語動詞之前。“所以賂齊也”中的“以”是明顯的介詞,其後承上省略了“賂齊”的工具“濟西田”,“所”則是由代詞虛化而成的助詞,是謂詞性成分的轉指標記(朱德熙1983),它的句法結構可分析爲“[所+(以(+之)+賂齊)]+也”。“所以生子者也”中也可補出介詞“以”的賓語“此”,即承上省略的“生子”的方式“不立子”,表示“以不將你立爲繼承人這種方式使你活下去”。“先君之所以不與子國而與弟者”一句,看似與現代漢語的“之所以……是因爲……”句式相同,但不能徑以“之所以”爲一詞。“以”仍然是介詞,在此引進原因、依據,亦即蒙下省略的“季子故”,表示“以季子的緣故而把國家傳給弟弟而非兒子”。

這些“所以”雖然與表示結果的連詞“所以”同形,但功能却大不相同,體現在三方面:第一,句法方面,此處的“以”之後可補出被省略的賓語,而連詞“所以”之後不可。第二,此處“所以”與“以”字結構一樣,之後連接的是謂詞性結構,而連詞“所以”多用於引進小句。第三,語義方面,連詞“所以”引進的都是因果複句中結果的部分,但此處的“所以”之後的成分並不一定是前面的內容所造成的結果,如“所以賂齊也”,“賂齊”不是“書”的結果。總之,《公羊傳》中的“所以”尚未發生詞彙化。

根據魏達純先生(1998)、汪維輝先生(2002)的研究,“所以”用作結果連詞出現於漢末魏晉時代,至遲到8世紀上半葉完成演變過程,因此我們可以肯定《公羊傳》中的“所以”是一個跨層句法結構,而非雙音節詞。《春秋公羊傳詞典》釋“所以”爲“連詞,表示一種因果關係”,是過早將它作爲複音詞。

b.“是以”,共8例:

(鄭伯)以逆莊王曰:“寡人無良邊垂之臣,以干天禍,是以使君王沛焉,辱到鄙邑。……”(宣12)

莊王曰:“君之不令臣交易爲言,是以使寡人得見君之玉面,而微至乎此。”(宣12)

莊王曰:“古者杅不穿,皮不蠹,則不出於四方,是以君子篤於禮而薄于利。……”(宣12)

莊王曰:“弱者吾威之,彊者吾辟之,是以使寡人無以立乎天下。”(宣12)

華元曰:“……吾見子之君子也,是以告情于子也。”(宣15)

司馬子反曰:“以區區之宋,猶有不欺人之臣,可以楚而無乎?是以告之也。”(宣15)

中國不救,狄人不有,是以亡也。(宣15)

止進藥而藥殺,是以君子加弑焉爾。(昭19)

“是以”的構成方式比“所以”顯豁得多。代詞“是”是前置於介詞“以”的賓語,它的先行詞皆可在前文找到,且都表示依據、原因。

以上文例中的“是以”在句法位置上可出現在謂語成分之前,如“是以使君王沛焉”、“是以告情于子也”、“是以亡也”等,也可出現在小句之前,如“是以君子篤於禮而薄于利”、“是以君子加弑焉爾”。語義上,“是以”前後的小句都有因果關係。從這兩點可以看出,“是以”已經處於可能發生詞彙化的句法環境中。位於小句首的“是”沒有別的結構可依附,衹能與“以”緊密聯繫,並且它們處於兩個小句的聯接處,這通常是連詞出現的位置,因此易於詞彙化爲雙音節連詞,用以表示因果承接義。

3)“可以”類

這類包括“可以”和“足以”兩種形式,“可”是表示可能的助動詞,“足”是形容詞,它們的共同點是在句法上都位於謂語動詞之前,在語義上都表示進行某種動作行爲的可能性。

a.“可以”,共22例:

至乎地之與人則不然,俄而可以爲其有矣。然則爲取可以爲其有乎?(桓2)

郎何以地?郎猶可以地也。(桓13)

九世猶可以復讎乎?雖百世可也。(莊4)

然則齊、紀無說焉,不可以並立乎天下。(莊4)

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莊19)

季子和藥而飲之,曰:“公子從吾言而飲此,則必可以無爲天下戮笑,必有後乎魯國。……”(莊32)

言吉者,未可以吉也。曷爲未可以吉?未三年也。(閔2)

未可以稱宮廟也。曷爲未可以稱宮廟?在三年之中矣。(閔2)

季子曰:“公子不可以入,入則殺矣。”(僖元)

其甚惡奈何?不可以一罪言也。(僖28)

猶者何?通可以已也。(僖31、文6、宣8)

已練,可以弁冕。(宣元)

司馬子反曰:“以區區之宋,猶有不欺人之臣,可以楚而無乎?是以告之也。”(宣15)

事君猶事父也,此其爲可以復讎奈何?(定4)

季孫謂臨南曰:“以季氏之世世有子,子可以不免我死乎?”(定8)

曼姑受命乎靈公而立輒,以曼姑之義爲固可以距之也。(哀3)

然則轍之義可以立乎?曰可。(哀3)

有的“可”和“以”完全處在不同的句法層面上,如“不可以一罪言也”,“可”是表示可能情態的助動詞,“以”是介詞,引入表示方式或依據的“一罪”,謂語動詞則是“言”,這是介詞結構的典型形式。又“可以楚而無乎”,“可”爲助動詞,處所名詞“楚”爲“以”的賓語,與上句“以區區之宋”結構相同,不能將“可以”視爲一詞。又“九世猶可以復讎乎?雖百世可也。”上句以“可以”發問,下句以“可”回答,表明“可”單獨成詞。又“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以曼姑之義爲固可以距之也”、“然則轍之義可以立乎”三句中的“以”也可被理解爲介詞。不過除了此六例,其他的“以”不帶賓語,也不能補出賓語,如“不可以並立乎天下”、“通可以已也”、“子可以不免我死乎”等。在此“以”的介詞性質已經弱化,從而喪失了獨立的句法語義功能,“可”參與構成的新的助動詞“可以”的詞彙化程度已經很高了,不過這裏的“可以”都是表示謂語動詞所指示的動作“有可能”實現,尚未出現後來表示“許可”的意義。

b.“足以”,僅2例:

僅有年亦足以當喜乎?恃有年也。(桓3)

潞子之爲善也,躬足以亡爾。(宣15)

《公羊傳》中的“足以”僅此兩例,表示謂語動詞所指示的動作有足夠的條件實現。前一例“以”的賓語承上“僅有年”省略,後一例“以”的賓語承上“爲善”省略,可見“以”還是典型的介詞,引進的皆爲表示方式、依據的內容。

4)“無以”,僅2例:

不復言師,則無以知其爲一事也。(僖元)

莊王曰:“弱者吾威之,彊者吾辟之,是以使寡人無以立乎天下。”(宣12)

“有以”、“無以”當屬一類,但《公羊傳》中無“有以”用例,“無以”用例也僅此兩例。這個結構由否定詞“無”和介詞“以”構成,“以”的賓語承上省略,置於謂語動詞之前,表示謂語動詞所指示的動作沒有可能實現。“無以”的詞彙化過程與“是以”、“可以”等相似,可發展爲表示“不能、無法”的助動詞。但鑒於上述二例仍可補出“以”的賓語,“無以”在此仍衹能被視爲一個跨層結構,而不是雙音節詞。

5)“何以”,共343例。

《公羊傳》中的“何以”是所有“以”參與的固定結構中數量最多的,我們在7.2.2節中對該詞有詳細討論,此處從略。

《公羊傳》中介詞“以”的句法位置和引進成分的語義分布如下表:

表5 《公羊傳》中介詞“以”的句法位置和引進成分的語義分布情況

《公羊傳》中介詞“以”所參與的固定結構和雙音節詞數量如下表:

表6 《公羊傳》中介詞“以”所參與的固定結構和雙音節詞數量

從以上兩個表格可看出:

1)“以”引進工具、方式的情況最多,其次爲引進依據、原因,其餘三種用法都較少。以此可見前二種是“以”的基本功能。

2)“以”字結構出現在謂語之前是常態,這也是“以”得以從動詞語法化爲介詞的句法環境。引進帶領/攜帶對象、時間/處所的兩類“以”字結構衹出現在謂語動詞前,沒有“以”字結構衹能出現在謂語動詞後的的情況。

3)省略賓語的“以”字結構衹能出現在謂語動詞之前。

4)參與構成固定結構和雙音節詞的“以”皆是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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