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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詞“於”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羊傳》中介詞“於”共99例,它的語法、語義功能有以下四大類。(定8)“於”的b、c兩種用法較“于”少得多,a類用法中能搭配的地點詞和謂語動詞也不如“于”豐富,可以認爲《公羊傳》中“於”引進地點的能力不及“于”。於是抗輈經而死。(昭25)作爲連詞的“於是”,便不再限於表示時間,“是”也不再具有指代性。

《公羊傳》中介詞“於”共99例,它的語法、語義功能有以下四大類。

1)引進地點,共17例。

a.動詞所指示的動作發生和實現的地點,共14例:

孔父正色而立於朝,則人莫敢過而致難於其君者。(桓2)

於路寢則不可,小寢則嫌。(莊元)

其國亡矣,徒葬於齊爾。(莊4)

數月然後歸之,歸反爲大夫於宋。(莊12)

百里子與蹇叔子送其子而戒之曰:“爾即死,必於殽之嶔巖……”(僖33)

射姑怒,出刺陽處父於朝而走。(文6)

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也。踰年稱公矣,則曷爲於其封內三年稱子?(文9)

趙盾已朝而出,與諸大夫立於朝。(宣6)

祁彌明自下呼之曰:“盾食飽則出,何故拔劍於君所?”(宣6)

君死於位曰滅。(昭23)

盱幼而皆愛之,食必坐二子於其側而食之。(昭31)

正棺於兩楹之間,然後即位。(定元)

爲是拘昭公於南郢,數年然後歸之。(定4)

b.動作趨向的地點,僅2例:

莊王曰:“古者杅不穿,皮不蠹,則不出於四方。……”(宣12)

歸父使於晉。(宣18)

c.動作來源的地點,僅1例:

然而,甲起於琴如。(定8)

“於”的b、c兩種用法較“于”少得多,a類用法中能搭配的地點詞和謂語動詞也不如“于”豐富,可以認爲《公羊傳》中“於”引進地點的能力不及“于”。趙大明先生(2007:96)認爲《左傳》中的“於”除了能引進具體地名、國名,還能引進廣義的處所,尤其是普通名詞後面加上方位詞或者直接用方位詞來表示處所,這是和“于”的不同之處。但從《公羊傳》來看,“于”引進方位詞的有5例,處所詞加方位詞的有9例,而“於”直接引進方位詞的僅“於其側”1例,引進處所詞加方位詞亦僅“於其封內”、“於兩楹之間”2例,數量比“于”少得多。

但是“於+X”可前置於謂語動詞,如上引“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這爲“于”結構所無。

2)引進時間,共27例。不過此處的時間不是時間詞,而是表時間的動詞、名詞、代詞“此”、“是”,或小句等。

a.動詞所指示的動作發生和實現的時間,這類情況中“於”可與“焉”搭配,義爲“在……的時候”,共16例:

於鍾巫之祭焉弑隱公也。[7](隱4)

於其出焉,使公子彭生送之。於其乘焉,搚幹而殺之。(莊元)

念母者,所善也,則曷爲於其念母焉貶?(莊元)

以襄公之爲於此焉者,事祖禰之心盡矣。(莊4)

前此者有事矣,後此者有事矣,則曷爲獨於此焉譏?(莊4)

與弑公也,然則曷爲不於弑焉貶?(僖元)

前此者有事矣,後此者有事矣,則曷爲獨於此焉與桓公爲主?(僖4)

然則曷爲不於祭焉譏?……則曷爲獨於娶焉譏?(文2)

以爲有人心焉者則宜於此焉變矣。(文2)

然則曷爲不於其弑焉貶?於文則無罪,於子則無年。(宣8)

上變古易常,應是而有天災,其諸則宜於此焉變矣?(宣15)

然則曷爲不於其弑焉貶?以親者弑,然後其罪惡甚。(昭元)

爲是拘昭公於南郢,數年然後歸之,於其歸焉,用事乎河。(定4)

於其乘焉,季孫謂臨南曰……(定8)

“於”還可與“是”構成表示時間的短語“於是”,共8例:

隱於是焉而辭立,則未知桓之將必得立也。(隱元)

孔父生而存,則殤公不可得而弑也,故於是先攻孔父之家。(桓2)

吾將以甲午之日,然後祠兵於是。(莊8)

因不忍見也,故於是復請至于陳而葬原仲也。(莊27)

叔武辭立而他人立,則恐衛侯之不得反也,故於是己立,然後爲踐土之會,治反衛侯。(僖28)

剽之立,於是未有說也。(襄26)

大夫之義不得世,故於是推而通之也。(昭31)

睋而鋟其板曰:“某月某日,將殺我于蒲圃,力能救我則於是。”(定8)

以上8例“於是”仍然是介賓短語,“是”有明確的指代性,表示“在這個時間、在這個情況下”。當“於”、“是”經常連用,且語氣詞“焉”脫落,“於是”之間的關係日漸緊密,從而會促發重新分析,逐漸作爲一個整體,成爲義同“然後、因此”的雙音節連詞。《公羊傳》中剩下的29例“於是”,就能被視爲詞彙化了的連詞,如:

公子翬恐若其言聞乎桓,於是謂桓曰……(隱4)

(慶父)曰:“吾不得入矣。”於是抗輈經而死。(僖元)

荀息曰:“……請終以往。”於是終以往。(僖2)

靈公心怍焉,欲殺之,於是使勇士某者往殺之。(宣6)

昭公於是噭然而哭。(昭25)

作爲連詞的“於是”,便不再限於表示時間,“是”也不再具有指代性。

介詞“於”和代詞“是”共現在古漢語十分常見,但衹有當它們處於動詞之前時,纔會發生語法化,因爲這正是句子層面上連詞出現的典型位置。在引進時間的用法中,“於”及其賓語多置於主要謂語動詞的前面,構成“於+NP+VP”,這是與“于”最顯著的不同。原因可能是,介詞結構由動詞後移向動詞前,並且能引進事物的屬性、範圍不斷擴大,是介詞發展的一種趨勢,當此趨勢出現時,後起形式“於”已經逐漸將“于”排擠到邊緣地位,因此這些新的功能和新的句法形式,衹能由“於”來承擔,在“於”的3)b功能中,對此還會有闡述。

b.動作開始的時間,此類用法僅有一個句型,即“昉於此”,共3例:

始滅昉於此乎?(隱2)

始不親迎昉於此乎?(隱2)

始僭諸侯昉于此乎?(隱5)

總體來說,“于”僅有1例用於引進時間詞,而“於”與表示時間的結構結合的能力比“于”強得多。

3)引進對象,共22例。

a.動詞所指示的動作的終點、目的,共5例:

孔父正色而立於朝,則人莫敢過而致難於其君者。(桓2)

權者,反於經,然後有善者也。(桓11)

夫人譖公於齊侯。(莊元)

故諸爲君者,皆輕死爲勇,飲食必祝,曰:“天苟有吳國,尚速有悔於予身。”(襄29)

子家駒曰:“臣不佞,陷君於大難。……”(昭25)

b.動作所關涉的內容,共14例:

於外大惡書……於內大惡諱。(隱10)

父母之於子,雖爲鄰國夫人,猶曰吾姜氏。(桓3)

父母之於子,雖爲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桓9)

於讎者將壹譏而已。……於讎者,則曷爲將壹譏而已矣?(莊4)

與弑公也,然則曷爲不於弑焉貶?貶必於重者。(僖元)

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文15)

於稷者,唯具是視。(宣3)

於文則無罪,於子則無年。(宣8)

是以君子篤於禮而薄于利。(宣12)

此弑其君,其言歸何?歸無惡於弑立也。歸無惡於弑立者何?(昭13)

這裏的“於”可釋爲“對於、關於”。這類“於+NP”結構或置於謂語動詞之前,或不帶謂語動詞,單獨成爲小句。三個“父母之於子”文例中還可在“於”前加入結構助詞“之”,這些用法是“于”所沒有的。比較這裏的用法和“于”3)b引進與事的用法,即可發現,和“於”結構搭配的謂語動詞多是抽象動詞,除了《公羊傳》中的“書”、“諱”、“譏”、“篤”等,其他文獻中還有“忠”、“信”、“損”、“防”、“毒”、“禮”、“愧”等。引入的內容,如“外大惡”、“讎者”、“文”、“禮”等,也十分抽象;而和“于”搭配的除了“薄于利”一例,其餘“善(友善)”、“成(成功)”等動作性都較強,引入的內容也較具體。

“於”的這種用法出現得較晚,虛化程度比較高。“于”、“於”本皆是動詞,後在“VP+于/於+NP”結構中,作爲連動結構的後一個動詞,動作性較弱,而虛化爲起聯繫作用的介詞。最初,NP指示具體的地點和時間,而後又發展爲指示人物或普通事物,再進一步,用於指示抽象的事物,發展到這一步時,“于”已式微而“於”正勃興,因此在引進抽象事物,並與抽象性動詞搭配時,“於”佔了主要地位。如王力先生(1980:334)所說:“對於‘于’的原始意義,用‘于’、用‘於’均可;對於‘於’的新興意義和新興的語法作用,就必須用‘於’。”

c.動作的直接對象,共3例:

(昭公)曰:“季氏爲無道,僭於公室久矣,吾欲弑之,何如?”(昭25)

子家駒曰:“諸侯僭於天子,大夫僭於諸侯,久矣。”(昭25)

這3個用例出現在同一語境中。“僭”通常表示一系列複雜的行爲動作或事件,動作性不強,對賓語的支配性也不強。

趙大明先生(2007:37)通過研究《左傳》中的“于”和“於”,認爲“於”引進處所和引進對象的比例已經十分接近,說明它引進處所的功能比“于”弱,而引進對象的功能比“于”強。從《公羊傳》的情況看來,在引進對象方面“于”和“於”的差別沒有《左傳》那麽大。《左傳》中有71例以“於”引進動作的直接對象的用例,而“于”有43例;但是在《公羊傳》中,“於”和“于”引入動作直接對象的用例分別是3例和7例均大大少於引進處所的情況。

4)引進來源,共4例。

a.動作的起點、原因,共3例:

言我者,未絕於我也。(宣10)

慶子家駒曰:“慶子免君於大難矣。”(昭25)

夏父者,其所爲有於顏者也。(昭31)

b.動作的施事者,僅1例:

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其爲吉者主於己。(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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