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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詞“以”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連詞是“以”的另一個主要功能,且與介詞用法糾葛很深。《公羊傳》中共有連詞“以”55例,根據所連接的前後成分的語義關係,可將“以”按照語義功能分爲以下六類。(襄29)制《春秋》之義以俟後聖。此皆表明此處“以”尚處於演變過程中的介詞/連詞兩可的階段。因此,表示目的的“以”相當於“爲了”,而表示結果的“以”則相當於“以致”。

作連詞是“以”的另一個主要功能,且與介詞用法糾葛很深。《公羊傳》中共有連詞“以”55例,根據所連接的前後成分的語義關係,可將“以”按照語義功能分爲以下六類。

1)表示目的,共15例:

子公羊子曰:“其諸以病桓與?”(桓6)

先鄭伯有善于鄶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國。(桓11)

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爲也。(桓11)

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18](莊元)

魯子曰:“請後五廟,以存姑姊妹。”(莊3)

公子慶父、公子牙通乎夫人以脅公。(莊27)

虞公不從其言,終假之道以取郭。(僖2)

曷爲尊屈完?以當桓公也。(僖4)

其用之社奈何?蓋叩其鼻以血社也。(僖19)

曷爲不言入于衛?諼君以弑也。(襄25)

此諼君以弑也,其言復歸何?(襄26)

何言乎公在楚?正月以存君也。(襄29)

制《春秋》之義以俟後聖。(哀14)

“以”的連詞功能是從介詞功能中發展出來的。上文已經分析過,“以”從根本上來說是方式/工具介詞,構成“以+NP+VP”或“VP+以+NP”結構,NP表示動作的方式或工具。使“以”從介詞重新分析爲連詞的條件有兩個:第一,當“以+NP+VP”結構中的NP承上省略時,形成介詞賓語的空位,“以”可以直接與VP連接。第二,承上省略的介詞賓語,常常不是簡單的名詞性結構,而是較長的謂詞性結構甚至小句,如僖公元年:“莒人聞之曰:‘吾已得子之賊。’以求賂乎魯。”所省略的NP是“吾已得子之賊”這件事。昭公二十五年:“有不腆先君之器,未之敢用,敢以請也。”所省略的NP是不敢使用的先君之器。正因如此,置於介詞之後過於繁瑣,它纔不得不以先行詞的方式前置,並在其後加上句讀,於是形成了“NP,以+VP”的句式。第三,如果表示方式、工具的不是名詞性的結構,而是謂詞性結構或小句,以上的句式就成了“VP1,以+VP2”,這樣一來,“以”不處在典型介詞的句法位置,而是典型連詞的句法位置上。第四,當VP1不再表示VP2的方式或工具時,“以”就完全語法化爲連詞了。

考察以上的文例,可以看出,句子中的“以”被理解爲介詞亦未嘗不可,如“通乎夫人以取其國”可理解爲“通乎夫人,以(之)取其國”,即以與夫人私通的方式來竊國;“請後五廟,以存姑姊妹”可理解爲“請後五廟,以(之)存姑姊妹”,即以五廟來存姑姊妹;“曷爲尊屈完?以當桓公也”可理解爲“以(之)當桓公”,即以尊屈完的方式來與桓公匹敵;“制《春秋》之義以俟後聖”可理解爲“制《春秋》之義,以(之)俟後聖”,即以《春秋》之義來等待後聖出現。此皆表明此處“以”尚處於演變過程中的介詞/連詞兩可的階段。

這就牽涉到如何區別省略了賓語的介詞“以”和連詞“以”的問題。學者們對此作過不少探討。何樂士先生(2004:189—191)的主要區別方法是看“以”之前的成分——如果是主語、副詞、助動詞、連詞、動詞“請”、“使”,則“以”是介詞;如果是動詞、形容詞、作狀語的名詞、介賓短語、作主題的主語,則“以”是連詞。趙大明先生(2007:292—300)的標準更完備一些,包括看“以”兩側詞語的性質,看“以”之前是否有副詞、助動詞或其他連詞,看“以”出現的位置,看隱含的內容,以及看“以”兩側成分之間的關係。這些標準無疑都是有啓發性的,由此我們能明確一些作爲介詞的“以”。但不能不承認,它們之間的界綫並非截然分明,而確實存在着模糊的中間地帶,如以上所舉諸例,這也是語法化過程中的必然現象。

2)表示結果,共4例:

虞受賂,假滅國者道,以取亡焉。(僖2)

宋公謂公子目夷曰:“……吾不從子之言,以至乎此。”(僖21)

(鄭伯)以逆莊王曰:“寡人無良邊垂之臣,以干天禍,是以使君王沛焉,辱到鄙邑。”(宣12)

顏淫九公子于宮中,因以納賊。(昭31)

“結果”與“目的”的區別在於:第一,目的關係中,“以”之後的VP2所表示的動作或事件是動作行爲者的主觀愿望,如何樂士先生(2004:192)所說:“表示前面動作行爲的目的的句子大都含有施動者的主觀意圖,當‘以’後爲含有主觀意愿的動詞(或副詞)時,表示目的的意味就更加明顯。”而結果關係中,VP2則是客觀現實,大多是消極的、行爲者不愿發生的,如上例“取亡”、“至乎此”、“干天禍”、“納賊”等,皆非含有主觀意願的動詞。第二,目的關係中,“以”之前的VP1是爲了實現目的而採取的手段,而結果關係中,在行爲者的觀念中,VP1不是爲了VP2服務的,在行使VP1時,不會料到VP2的結果。因此,表示目的的“以”相當於“爲了”,而表示結果的“以”則相當於“以致”。

3)表示方式,共24例:

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桓11)

相朝聘之道,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莊4)

荀息曰:“……請終以往。”於是終以往。(僖2)

曷爲直稱晉侯以殺?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僖5)

其稱國以殺何?稱國以殺者,君殺大夫之辭也。(僖7)

衛侯未至,其稱國以殺何?(僖30)

射姑殺,則其稱國以殺何?(文6)

晉郤缺帥師革車八百乘以納接菑于邾婁。(文14)

其稱國以弑何?稱國以弑者,眾弑君之辭。(文18)

大夫不敵君,此其稱名氏以敵楚子何?(宣12)

鄭伯肉袒,左執茅旌,右執鸞刀,以逆莊公。(宣12)

大夫相殺稱人,此其稱名氏以殺何?(昭元)

《春秋》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不貶絕以見罪惡也;貶絕然後罪惡見者,貶絕以見罪惡也。(昭元)

何著乎招之有罪?言楚之託乎討招以滅陳也。(昭元)

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昭25)

聚眾以逐季氏也。(昭25)

晉趙鞅取晉陽之甲以逐荀寅與士吉射。(定13)

弑君,賤者窮諸人,此其稱盜以弑何?(哀4)

此類用法中,“以”之前的VP1是之後的VP2的方式或狀態,這與1)、2)類有相通之處,如果VP2是目的或結果,VP1也可理解爲達到目的或造成結果的方式。但在此我們將它們分開的主要依據是:第一,表示目的和結果時,句子的語義重點在VP2,而表示方式、狀態時,語義重點在VP1,如屢次出現的“稱……以殺/弑”這個句子中,“殺/弑”是上文已經出現過的舊信息,而此句著重傳達的新信息是“稱……”這種書寫方式。第二,表示目的和結果時,兩個動作行爲有時間差,即VP1和VP2的發生有先後之別,如“通乎夫人以取其國”、“吾不從子之言,以至乎此”等,由於先施行了VP1,然後導致了VP2所表示的目的或結果。但表示方式、狀態時,兩個動作是同時發生的,VP1通常是持續性動作,伴隨VP2一同出現。如“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自貶損、不害人”和“行權”雖然都是抽象動詞,但是同時發生的。又如“左執茅旌,右執鸞刀,以逆莊公”,雖然可理解爲鄭伯做一些動作“爲了”迎接莊公,但“左執茅旌,右執鸞刀”與“逆莊公”在時間上是同步的,前面的動作伴隨後面的動作一同發生,因此我們將其歸爲表示方式、狀態一類。

上述文例中,“於是終以往”一例,“以”之前的不是謂詞性成分,而是副詞“終”,“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一例之前則是名詞性的“朱干玉戚”和“八佾”。以副詞充當謂語動詞的狀語、表示動作的方式狀態是常見的情況,以名詞充當狀語亦非少見,此處加上連詞“以”則使這幾個副詞或名詞不再是謂語動詞的修飾語,而成爲獨立的成分,“終”謂“到最後”,“朱干玉戚”謂“舞朱干玉戚”,“八佾”謂“舞八佾”。這是比較少見的情況。

4)表示原因,共5例:

與夷復曰:“先君之所爲不與臣國而納國乎君者,以君可以爲社稷宗廟主也。……”(隱3)

子司馬子曰:“蓋以操之爲已蹙矣。”(莊30)

不言剽之立者,以惡衛侯也。(襄26)

昭公曰:“以吾宗廟之在魯也,有先君之服,未之能以服。……”(昭25)

季孫謂臨南曰:“以季氏之世世有子,子可以不免我死乎?”(定8)

此用法與1)、2)類恰好相反,“以”所引入的是原因從句,且這個從句通常較爲複雜。有4例原因從句用在結果從句之後,1例用在結果從句之前。表示目的或結果關係的句子中的VP1和VP2通常連接緊密,多數情況下“VP1”之後無須加入句讀,可被認爲是連動結構。表示原因的句子則不同,VP1皆是較複雜的謂詞性結構甚至小句,之後的句讀是必需的,亦即此處所構成的是因果複句。由此可看出,在這類用法中,“以”的語法化程度比較高,它可以位於句首,起到連接小句的作用,而前三類“以”尚衹能連接謂語動詞。

5)表示順承,共6例:

杞伯曷爲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內辭也,脅而歸之也。(成9)楚爲之伐宋,取彭城以封魚石。(襄元)

昭公曰:“喪人不佞,失守魯國之社稷,執事以羞。”[19](昭25)2次臧氏之母聞有賊,以其子易公,抱公以逃。(昭31)

伍子胥父誅乎楚,挾弓而去楚,以干闔廬。(定4)

此用法與前四類的不同之處在於VP1和VP2沒有目的或結果關係,也沒有語義重點的區別,且之間存在時間差,也就是兩個動作先後施行,構成連動式。如“抱公以逃”,指先抱公,然後逃跑,而“挾弓而去楚,以干闔廬”,表示離開楚國和輔佐闔廬先後發生。這裏的“以”相當於“於是、然後”。

這種用法的連詞“以”的語法化程度較上述幾種更高,因爲它繼承於方式/工具介詞的語義限制已完全消失,不能補出介詞賓語,之前也不能加入任何修飾性的副詞、助動詞或連詞,已接近純粹的連詞“而”的功能。不過這類用例並不多,表明當時“以”尚處於介詞向連詞語法化的中間階段,而事實上,“以”直至現代漢語中,仍然沒有虛化爲純粹的連詞。

6)表示並列,僅1例:

曹羈諫曰:“戎眾以無義,君請勿自敵也。”(莊24)

此處VP1“眾”和VP2“無義”都是形容詞性的,在句法和語義上的地位是相同的。何休注:“戎師多又常以無義爲事。”以“又”釋“以”。此處的“以”相當於“而且”,是純粹的高度語法化的連詞。

《公羊傳》中連詞“以”的功能如下表:

表7 《公羊傳》中連詞“以”的語義功能分布情況

從以上表格可看出,《公羊傳》連詞“以”中,以表示方式、目的爲最多,而這類連詞“以”語法化程度尚不高,尚未完全虛化爲純粹表示聯繫意義的連詞。

“以”的語法路徑爲:動詞>介詞>連詞。在此過程中,“以”在句法、語義方面的變化有:

1)詞彙意義越來越弱,語法意義逐漸增強。

2)動詞“以”衹能帶具體的名詞性賓語,介詞“以”可置於動詞之前或之後,可帶抽象的名詞性賓語,也可帶謂詞性成分甚至小句,連詞“以”則置於兩個謂詞性成分之間,充分語法化之後,可以處於句首。

3)介詞“以”連接的是動詞和它的修飾性、說明性成分,前後項的語義與句法功能不對等,而連詞“以”連接的是兩個語義平衡、句法功能對等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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