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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界定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数字博物馆所倚重的藏品数字资源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主要涉及对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问题,即著作权保护问题。
藏品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界定_数字博物馆研究

数字博物馆所倚重的藏品数字资源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主要涉及对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问题,即著作权保护问题。根据数字资源的加工、利用情况来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藏品数字化成果的版权保护

这里的藏品往狭义地讲就是博物馆收集保存的物质遗产,通过数字化手段,以数字图像、数字音频/视频、三维模型等形式被保存成数字化资源。鉴于博物馆的公益性质和它的教育职责,博物馆可以不用像出版社一样关心版权问题,在学术研究、学习交流和大众传播方便,基本不会出现版权纠纷问题,但是一旦数字资源被用于商业用途,比如商业出版、广告、影视动漫制作等,就会产生版权划分的难题。首先博物馆自身作为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的储存场所,对所产生的藏品数字资源是否拥有独立的著作权目前还有争议。我国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的独特性,是指独立创作的作品和作品中表达一定的思想和感情。这里的思想感情是指想法、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明和发现、程序、工艺和方法等[11]。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被视为创作。在博物馆数字化藏品资源时,采用的数字化方法,比如角度、打光等,还有后期的颜色、形态修复等,都有博物馆自身的独创性在,所以数字化后的藏品也应该作为独立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文化部政策法规司的张百成对博物馆藏品的著作权解释为例,他在《博物馆藏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12]一文中就指出,博物馆对藏品的所有权(物权)和知识产权(著作权)并不是一回事。有时博物馆并不同时拥有这两项权利,博物馆只在有明确的转让协议或者藏品的作者已经死亡超过50年的情况下享有著作权,如果藏品的作者还在世,博物馆没有明确的权力转让协议,即使博物馆拥有藏品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著作权。在博物馆藏品数字化后著作权归谁所有,张百成认为著作权的认定是基于独创性的,如果博物馆在藏品的数字化时加入了自己的原创因素,比如摄影的角度,照片修复等,理应看作是博物馆享有这部分数字藏品的著作权。如果博物馆没有加入自己的独创的创意,不论是技术方面,还是摄影角度、空间、手法等方面,这些资源是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也有学者对藏品的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持否定态度,李瑞红认为藏品的三维数字立体图形只是对藏品细节的复现,归根到底是一种新型的复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在加入示意、说明的三维图形才有创意产生[13]。不过李瑞红认同藏品的二维数字图像应受著作权保护,因为它加入了摄影师的个人判断,与其他机械性的临摹复制不同。由于一般是由博物馆工作人员对藏品进行拍摄转换的,所以关于著作权的归属李瑞红认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实际拍摄的工作人员,博物馆有权优先使用该工作人员的作品;另一种是属于博物馆,对于拍摄的工作人员,博物馆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博物馆需要和工作人员签订好协议,以免产生著作权纠纷。如果博物馆聘请馆外的技术人员或公司进行藏品的摄影,这时需要博物馆和对方签订合同明确著作权归属,否则《著作权法》规定是属于受托方所有,博物馆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藏品数字化成果被加工或利用而产生的资源的版权保护

是指基于藏品数字化成果而形成的类别目录、明细、评论、研究成果等数字化资源的版权保护,也是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的编目、整理和加工,一方面由博物馆自身来完成,另一方面也开始依靠外界的力量来实现。如地平线报告2013年博物馆版,就提到的众包的思想,和维基百科类似,发动网民的智慧力量去逐步建立一个知识库。博物馆开始邀请馆外的专家学者,参与博物馆的藏品编目、整理和研究,建立数据库,以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更多的信息。然而,如何界定这些合作成果的著作权,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范可循,需要进行探讨和研究,制定规范,以避免在使用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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