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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资源产权保护的制度需求

时间:2022-02-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数字信息资源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信息隐私权保护,此处仅探讨数字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需求。数字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探讨,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为激励数字信息资源生产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其二为平衡数字信息资源保护与共享的制度构建。实现信息资源的自由共享,是对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主的现行社会制度的极大挑战。

数字信息资源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信息隐私权保护,此处仅探讨数字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需求。数字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探讨,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为激励数字信息资源生产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其二为平衡数字信息资源保护与共享的制度构建。

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关知识与信息的占有、分配关系的法律制度,信息资源之所以应当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保护,主要基于信息资源的商品性和可共享性;在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的商品性并未发生本质变化,而可共享性进一步加强。即使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信息共享,但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是应当坚持的。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著作权保护问题,诸如信息资源数字化中的著作权问题;数字资源素材收集、整理、编辑中的著作权问题;数字信息资源内容链接中的著作权问题;不同类型数据库的著作权管理;信息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数字信息资源技术保护措施的著作权问题等等。

另一方面,数字信息资源共享是人们开发利用数字信息资源的根本目标,而实现资源共享理想的道路上遇到的最大的障碍还在于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信息权力问题。实现信息资源的自由共享,是对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主的现行社会制度的极大挑战。信息资源共享固然是人类的理想,象征人类的文明和进步,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人(或信息产权人)的权属,也是理性的选择和法制精神的重要体现。如何建立一种社会秩序,使权利人信息或知识的合法权利得到承认和尊重,同时也保障信息资源建设事业在充分体现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能合法地传播和共享信息资源,是当前资源共享实践中遭遇的两种文明的冲突。比如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工程就提出了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的论题,因此如何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信息资源共享中的尺度,平衡数字信息资源的保护与共享,并利于数字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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