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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资源宏观管理的制度需求

时间:2022-02-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的信息化水平较高与其合理的机构设置不无关系。1980年,美国政府通过《文书消减法》,明确提出了信息资源管理概念,从第95届国会到第98届国会,美国先后颁布有关信息资源管理的法案92条,目前每年都制订有信息资源管理年度计划。可见美国从立法到行政都有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而且其专业性强、有相当的权力保障其进行综合协调与控制。

信息资源管理主张从技术、经济人文的角度对信息资源进行全面管理,但目前从总的情况来看,我国信息资源管理还存在过分依靠技术手段等现象。而要从经济和人文方面研究信息资源管理,就要涉及制度问题。信息资源管理(IRM)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管理的三个层次,其中宏观层次的信息资源管理是一种战略管理,一般由国家信息资源管理部门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实施,主要在宏观层次通过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管理条例等来组织、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使信息资源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影响国家信息主权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得到最合理的开发和最有效的利用。而宏观层次的信息资源管理应当从国家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入手。

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的三个部分中,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信息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信息习惯、信息伦理以及价值观念等对人们的信息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是那些对人的行为的不成文的限制,是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相对的概念;正式制度是人们针对信息资源管理活动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再到特殊的细则,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信息行为,具有强制性;而实施机制是指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精神所建立起来的一系列标准规范体系、实施规程和实施机构等。由此不难得知,后两者完全离不开机构的支撑,只有非正式制度似乎可以摆脱机构的约束,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市场机制调节,而—个有序的、公平的市场竞争必须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习惯、伦理等非正式制度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微乎其微。也就是说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离不开机构保障,而相应机构设置即是国家宏观管理制度的直接体现。

数字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协同努力,需要国家综合部门进行有效的管理、规划与协调。美国的信息化水平较高与其合理的机构设置不无关系。1980年,美国政府通过《文书消减法》,明确提出了信息资源管理概念,从第95届国会到第98届国会,美国先后颁布有关信息资源管理的法案92条,目前每年都制订有信息资源管理年度计划。为了进一步加强数字信息资源管理,美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美国图书馆和信息科学委员会(NCLIS)等专职信息管理机构。联邦政府还设立联邦信息委员会(Federal Information Council),该委员会由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组成。可见美国从立法到行政都有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而且其专业性强、有相当的权力保障其进行综合协调与控制。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数字信息资源管理涉及国务院诸多部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科技部等,还有新闻出版总署、知识产权局、广电总局等直属机构以及为数不少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属局(如新华社、档案局等)。由于多头管理、专门机构缺位,导致数字信息资源政策和管理办法缺乏系统性、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因而组建跨部委的横向管理机构,成为信息资源宏观管理的现实制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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