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公开的制度需求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公开的制度需求

时间:2022-02-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顾名思义,就是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信息资源,是指公共管理部门在履行政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以数字代码形式传输和存储在特定介质上的各种有用信息的集合,即政府信息资源的电子化,推行电子政务的目的是信息资源共享。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顾名思义,就是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信息资源,是指公共管理部门在履行政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以数字代码形式传输和存储在特定介质上的各种有用信息的集合,即政府信息资源的电子化,推行电子政务的目的是信息资源共享。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是政府信息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府信息资源中很大一部分是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因而不论是政府作为,还是公民信息获取权利的保障,乃至社会利益平衡,都对政府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提出迫切需要。从行政法的平衡论视角出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是通过改变行政主体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加强公民权与行政权对等的地位,并为其他行政程序制度功能发挥提供前提条件。而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尚存在思想、内容、渠道和保障等方面的缺陷,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从健全立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实行多头公开和责任人制度以及疏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等方面人手。

同样,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公开与共享需要解决观念、意识、体制、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人力、经费、管理、运行机制等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其中的制度建设,因为制约目前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原因不是技术方面的,而是体制和观念方面的。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对于促使政府机关完善整个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推进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就数字信息资源的大力开发利用与有效的社会共享需求而言,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例如《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公开原则,因而在未来完善《条例》或者制定《信息公开法》时,应当考虑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以信息自由为准则,保密为例外”的原则,以避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保密信息的范围而架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而可以为电子政务提供海量的政府信息,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和完善。另外,《条例》的实施还涉及如何构建精细化的操作流程、如何制订配套的措施,以利于公民及社会机构通过各种数字化平台或实体设施高效率地获取电子政务信息资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