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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旅游社区布局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区参与方面,政府部门提出了国家公园应与少数民族社区建立共同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方式的政策主张。
国家公园开发模式的利益分配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在香格里拉旅游业开发的初期,即1993年至1996年期间,游客规模较小,旅游散客中的自助游占据了很大的比重,霞给村等一批藏族村落成为了旅游业参与的主体,尽管此时旅游收入不高,但家庭旅游接待分散、灵活、低成本的优势作用非常明显,而旅游开发公司所主导的规模效益很难体现出来。因此,村民自发、自助合作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体现了一定的原始生态特点,深受游客散客欢迎。但由于这种旅游服务形式处在初级阶段,既无规模,也无大的利益体现,而且作为地方政府来讲,也没有较明确的旅游产业规划,因此,地方政府没有介入和主导香格里拉旅游市场利益分配。此时霞给村旅游规模虽小,加之在参与旅游活动受本村习俗、村规民约等约束,基本不存在利益矛盾。

1997年至1999年是迪庆州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阶段,国内旅游业兴起了一股“香格里拉热”,香格里拉区域内游客接待量及旅游收入快速增长。旅游收入已经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庞大的财富效应下,政府支持的国企旅游企业快速进入旅游市场,并对香格里拉区域重要的旅游景点如碧塔海、硕都湖等采用了垄断经营的模式。这一阶段游客规模较大,但仍然处于旅游资源开发的初级阶段,进入门槛较低,无论是旅游企业还是藏区村民,均能以较低的投入,高额、快速的回报从市场分割财富。这种没有制度规范的资源耗竭性增长方式,使政府与村民处在一个激烈竞争的市场利益环境,因村民的灵活经营优势尚可抗衡市场的无序,所以利益格局相对比较平衡。处在这样一个竞争格局中的霞给村,与其他经营主体在旅游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并不突出。

随着香格里拉旅游业的高速增长,外来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体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进入香格里拉旅游市场。2000年至2003年,租赁经营成为香格里拉旅游业的主要经营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政府将一些景区打包租赁给一些旅游开发公司。企业的逐利本能和政府监管缺失,使旅游公司在旅游市场中借助自身优势排斥藏族等少数民族村民自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不仅形成了实力极不对称的利益格局,而且由于缺乏对企业的约束,过度开发导致香格里拉景区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由于霞给村、洛茸村等村民被排斥在外,社区参与、村民自主、参与竞争的旅游业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利益分配矛盾加剧。

在这样一种利益格局下,迫切需要新的旅游资源开发模式来平衡各方利益。

社会变迁的推动力量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在霞给村20多年的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从外部因素来看,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两级政府为实现自身财政的最大边际收益,已成为当地旅游业发展模式及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外部力量,也是霞给村等藏族村落因旅游业发展模式变化产生社区社会结构变迁的第一推手。而社区从最初的自我发展旅游业等主动行为演变为目前的被动适应,则成为其社区变迁的内部因素。在外部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在后期充当了决策者、实施者的角色,其目的虽是通过成立管理机构、颁布地方法规、行政授权等完成旅游发展的宏观目标,但在实施过程中,有政府国资背景、由政府主导的旅游开发企业则是通过追逐利润来实现上述目的。因此,资源供给与利益所得的不对称,已成为当地社会结构实现良性变迁的消极因素。

面对香格里拉旅游业开发的利益分配格局和混乱竞争格局,如何在宏观旅游规划与发展中体现当地少数民族农村社区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国家公园的管理经验来解决,以国家公园管理和发展模式充分利用和保护文化、生态资源,把少数民族农村社区纳入国家公园的综合发展理念,既能适应香格里拉大区域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亦能促进少数民族农村社区社会结构的良性变迁。因此,普达措国家公园的成立及相应的开发、保护模式就成为当地综合解决资源保护、文化传承和社区发展的合理选择。

1.国家公园开发模式的社区利益协调机制

旅游资源开发中利益的协调,需要通过让资源所在地村民享有就业机会、收入增长、社会福利改善等社区综合发展方面来体现,这样才能激励当地少数民族农村社区对普达措国家公园模式的支持、文化旅游资源的供给及参与的积极性。因此,普达措国家公园的开发,是以地方性规制的方式明确了景区的开发必须兼顾景区内少数民族农村社区的利益问题。

在《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第四章的“公园社区管理”之二十条至二十六条中规定:“公园内社区管理由管理局和地方政府共管,地方行政事务由地方政府负责。涉及公园保护、组织协调等活动的以管理局为主。”“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管理局应当重视社区发展,将社区发展纳入公园的规划工作中。”“坚持公园与社区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原则。社区群众应当支持公园的各项管理工作,自觉遵守本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局负责协调州、县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园社区的稳定工作,及时协调排除各种利益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公园社区稳定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公园按照兼顾各方、利益共享、责任同担的原则执行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包括公园社区在内的利益分配机制。”

为了丰富景区人文景观资源、让游客获得更多的体验感受,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让社区的自然系统和人文生态系统得以保留。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鼓励园区生活的村民保留传统的生活习俗、生产方式及建筑风貌。

在社区参与方面,政府部门提出了国家公园应与少数民族社区建立共同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方式的政策主张。如根据社区传统文化习俗、对资源的拥有和利用情况提出社区发展对策和参与共管的模式;在社区自愿参与的原则下引导、扶持和调整产业结构,引导劳动力合理流转,固定耕地和牧场发展集约型生态农业、园艺型观光农业开发特色旅游商品;通过社区文化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素养,提高社区群众对国家公园的认识;根据社区和国家公园管理需求提供农业、林业、牧业、旅游服务等生产经营技术技能的培训;在就业方面优先吸纳村里有文化的村民。在实施过程中,通过规范化的园区管理,霞给村村民也的确尝到了现代企业经营所带来的好处,以前被村民视为没什么观赏价值的藏民族习俗、风土地貌、民居、森林、草地等在园区的经营下逐渐有了回报,激发了村民的自主、自觉行为,如现在村民们只要发现有人在山上砍伐木材就会主动上前加以制止。

不过,上述政策主张并未触及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核心问题,即旅游资源权属和利益分配问题,虽然也提出了资源利用社区参与共管的模式,但如何共管、能否共管资源收益分配等,在霞给村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公园模式并无具体的方法、措施可供执行。因此,宏观政策主张与实际具体运行仍存有很大偏差。一些与少数民族社区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有关的问题未能得到具体体现。

2.生态保护与村民利益的协调

在《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的第二章第七条和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加强对公园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相统一的目标。”“公园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必须严格依法保护。”并且明确了重点保护对象是:“(一)公园内的一切动植物。(二)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石刻壁画等文物古迹、民族风情、民间文化、特色民居建筑、田园牧场风光。”

为保护公园的生态系统,必须引导公园社区群众逐步转变不利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实施新型能源替代项目,逐步减少公园社区生产生活对林木的依赖。在《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中规定了普达措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森林采伐、野外用火、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矿、建电站等。

上述的一些规定内容与霞给村社区村民的利益息息相关。霞给村是个典型的传统农牧社区,除粮食种植外,很多村民以采集松茸、采伐木材、开山采石甚至打猎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因上述景区生态保护政策的规定,部分村民的家庭收入明显减少。

在国家公园生态的整体性管理中,旅游公司的管理措施开始与村民的利益产生冲突。如高海拔山区草甸生长缓慢、生态脆弱,马匹践踏后极难恢复植被,普达措国家公园通过规定游客必须乘旅游环保观光车来代替村民牵马载客游览,并取消了村里的马队。该措施虽有助于景区内植被免遭破坏,但使原先以为游客提供骑马服务的村民收入大幅减少。村民认为因不能为游客牵马,除丧失了牵马收入外,还丧失了借牵马揽客取得住宿、餐饮、家访等方面收入的机会。并且认为这是旅游公司为垄断景区经营项目、与村民争利的行为。尽管旅游公司为村中的牵马户每户补贴5000元,但仍不足以补偿村民因放弃牵马而产生的损失。

由于农业、牧业、采集、牵马、采矿、采砂等经济活动仍是霞给村传统小农经济形式的一部分,其中的一些经济活动甚至是个别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国家公园管理模式下的生态保护政策,从长期看,有其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但短期内使村民丧失了传统收入渠道,且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旅业开发公司收入的增长,部分村民的收入来源减少,或是家庭总收入的减少,形成了此消彼长的结果。在普达措国家公园整体性收入增加的同时,未能保证霞给村村民收入的不会减少。因此,它既没达到帕累托最优,也没实现帕累托改进。

3.资源保护与利益困境

霞给村在发展旅游业前是一个典型自然资源依赖性少数民族农村社区,主要依托牧业、林业和农业。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每年数以千万计的游客到来,在带来旅游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承载压力。目前每年到普达措国家公园的游客已突破50万人次,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的矛盾也变得十分突出。虽然景区内藏族原住居民每年每户新增收入也超过8000元,公园的门票年收入也超过了5000万元,但由于霞给村在旅游资源开发中被边缘化,使得部分村民无权分享旅游业发展所带来的红利,村民对文化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较为消极。因此,外部环境压力和内部消极因素使得霞给村的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益分配问题也较为突出。

文化旅游资源型景区不同于单纯自然景观资源型景区,它的可持续发展依托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当地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传承保护应具有内部动力,要以发展生态旅游积极方式来保证;二是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能让少数民族村民参与并从中受益,以达到旅游扶贫、旅游提升发展水平的目的;三是必须有能够实现上述目标的保障机制,即法律、法规、政策等一系列社会规制。

从霞给村旅游资源开发的现状来看,出于减轻碧塔海食宿接待对环境压力的目的把霞给村作为碧塔海景区的食宿接待地,部分村民退出旅游业从事传统农业,有的退出旅游业从事特色农业,部分村民被聘到管委会成立的社区旅游服务公司上班领取固定工资,还是霞给村的马帮队成立碧塔海马队旅游服务公司由公司统一管理等,这一系列变化及旅游公司的行为不仅是目前文化资源权属不明状态下的利益最大化驱使,而且也是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缺乏公平利益分配机制条件下利益各方的无奈选择。这种缺乏利益分配机制的旅游资源配置,必然导致资源开发中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处于一种主体消极、对抗保护的状态。

4.政府主导的利益分配

与中国几乎所有的公共资源依赖型景区一样,旅游资源,哪怕是具有典型社区所有、个别群体所有特征的资源,一旦被视为公共资源,为避免哄抢这种难以界定边界的资源,政府部门往往开始发挥主导作用。所以,普达措国家公园的管理也具有非常典型的政府主导特征,即从管理主体来看,迪庆州政府实际上是普达措国家公园所有权代表,在行政管辖、景区规划方面有着绝对的权利,在资源开发、景区经营管理、社区利益协调、收益分配方面也具有支配地位。霞给村虽然是普达措国家公园的参与者之一,但作为文化旅游资源事实上的拥有者和传承者,在上述权利方面,显然被排除在外。

目前,在普达措国家公园最初的管理中,迪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已于2014年将旅游局更名为旅游发展委员会)作为州政府的职能机构,发挥着授权景区规划、旅游项目建设、具体的行政事务管理和社区利益协调的作用。但整个迪庆州的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则由政府授权的迪庆州旅游发展集团行使,该公司又是政策性企业,但旅游投资集团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级别相同,一个是企业,一个是政府职能部门,相互之间既无法制约,也无法相互竞争。在旅游投资集团的资本结构中,迪庆州国资委和国有性质的云南城投集团分别控股49%和51%,具有政策性投资主体和融资平台的优势,在迪庆州所有景区运作旅游市场经营业务,而旅游发展委员会则负责景区日常行政管理事务。一个是以商业利润为目的的企业,一个是带有公益色彩的政府部门,两者在对景区经营利润的分配、霞给村社区村民利益的兼顾方面,显然有着不同的看法和动机。尽管《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中已经明确了迪庆州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协调州、县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园社区的稳定工作,及时协调排除各种利益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公园社区稳定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但由于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旅游投资集团对利益分配,尤其是藏族村民参与旅游市场及其利益分配方面的主张大相径庭,旅游投资集团追逐普达措国家公园商业开发利润最大化,而旅游发展委员会则看重整个景区及景区内少数民族农村社区的利益协调及综合发展。旅游发展委员会有宏观规划权,旅游投资集团拥有经营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实际上,整个景区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都在旅游投资集团的主导之下,而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村民处在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体制上的安排暴露出其先天的矛盾,因各自的目标和动机不同产生摩擦就成为必然。由于在现行的行政职能、制度安排下,旅游发展委员会明确的、排他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导致政府、市场、部门、企业在旅游资源开发中角色定位不准,难以延伸其职能,使景区内农村社区利益难以体现。

此外,按照现行的政府行政授权,迪庆州旅游投资集团是迪庆州旅游市场乃至普达措国家公园垄断性的经营主体,该公司通过财务、人事安排、收益分配等方式控制下属公司普达措旅业分公司。而普达措旅业分公司作为景区具体的经营主体,虽承担着具体的业务和业绩体现,但其经营活动的成果全部由旅游投资集团支配,游客数量的多少、经营业绩的好坏、能否体现社区利益等,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不大。分配机制的缺失,不仅使普达措旅业分公司本身缺乏经营动力,且对普达措景区内的霞给村社区参与景区经营收益分配的诉求事宜,它既无权利,也无动力去解决。

从普达措国家公园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来看(见图13),迪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只是一个政策性监管部门,拥有国家公园规划审批、行业监管等权利,而旅游投资集团则是比较强势的国有企业,对下属国有背景的旅游企业有直接领导权,景区的管理也无异于国内一般的公共资源依托型景区,将景区内的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一并纳入景区资源,并视为旅游企业的资产。因此旅游投资集团在成为唯一强势的主体的同时,实际上已经排除了普达措国家公园人文景观——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传承者霞给村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国家公园经营制度和相关者利益方面的以下问题就难以调和。

图13 普达措国家公园新的管理模式

一是普达措旅业公司和政府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普达措旅业公司作为经营实体是通过企业运作的方式来经营普达措国家公园实现目标利润,利润最大化是它经营的直接动力。但是,政府宏观政策必然考虑整体性目标的实现,如社会公平、传统文化保护等。而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景区治安管理等事务显然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有冲突,普达措旅业公司没动力去做。虽然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景区治安管理的提升是景区良性发展所必需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考察企业业绩的指标仍然是以利润目标为主,在无制度性分配机制约束下,企业利润最大化也就是普达措国家公园内少数民族社区利益的最小化。

二是霞给村村民与旅业公司同业者之间因竞争关系而产生的分配矛盾。霞给村村民和普达措旅业公司虽是景区经营的共同参与者,但这种竞争机制存在着先天的不对称。普达措旅业公司占据政府国资背景优势、政策优势、资本优势、信息优势、人才优势和旅游客源优势,它具有政策性投资主体地位和投融资平台,而霞给村则是由若干分散的家庭经营户为主,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虽有灵活经营的特点,但缺乏优势竞争要素。尽管竞争是普达措旅游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因为在同一市场中这两个竞争主体地位悬殊,作为文化旅游资源的传承者,霞给村村民和社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甚至连自身传统文化资源也无法完全主导,这两个不对等的同业者之间在分割利益时,强弱状态差异巨大所导致的不公和激烈冲突也就成为必然。当旅游市场处于旺季(需求大于供给)的状况时,这两个利益主体暂时能够实现各自的短期目标利润,其利益冲突矛盾不甚明显。只有当旺季时的财富效应刺激更多的市场主体加入利益分割过程,出现同业竞争加剧时,矛盾才开始显现。而旅游淡季时的服务供应相对过剩、客源稀缺的局面,也会使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公开化、激烈化。

洛水村、曼听村、霞给村等少数民族农村社区依托其民族文化发展旅游业所出现的问题,是利益分配问题的微观缩影。但在整个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情旅游则是主要的旅游产品,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收益分配已经成为旅游开发企业和当地居民之间不可规避的问题,围绕利益分配的矛盾也成为当地旅游业能否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旅游开发企业在资源开发上投资数额巨大,原本属于政府部门解决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也由企业来担负,因此,企业迫于回收巨额投资和创造利润的压力,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和经营也就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当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存及表现形式又是独特的体验性资源,对游客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当地少数民族居民理应从中获益,但旅游业产生的收益,绝大部分都由旅游开发企业或政府部门所掌控,当地居民作为旅游资源的传承者和表现者,其身份定位始终模糊,无法分享其中的利益。

此外,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收益分配过程中,除企业、村民外,因资源开发模式各不相同,所导致的利益主体也出现多元化的趋势,多元的利益主体,一方面有助于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得以开发和利用,使之快速脱贫致富,洛水村、霞给村和曼听村能成为当地比较富裕的少数民族农村社区,已充分说明了这点;另一方面,因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各自有自己的利益主导诉求和分配方式,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权属不明的现实背景下,不同的利益主体在权利、资本、信息、能力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强势一方往往占据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主导权、话语权和分配权,而少数民族村民明显处于弱势一方。利益分配矛盾的不断冲突和调和的过程,也是少数民族文化价值自觉和认知的提高、文化资源产权意识觉醒的过程,在旅游产业已经规模化、分配模式畸形固化后再来解决这些问题,将会付出巨大社会成本和经济代价。所以,如果能在制度设计中成功地平衡这些利益,那么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市场秩序就能进入良性循环,若不能平衡,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就会遇到很大的障碍。

【注释】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

[2]骆旭旭:《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法律属性研究》,载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3]《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 〔2005〕42号),2005年12月22日。

[4]王云霞:《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载 《理论月刊》2010年第11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一章第二条,2011年2月25日。

[6]联合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年10月20日。

[7]田艳、王禄:《少数民族文化风险及其法律规制研究》,载 《贵州民族研究》2011年第4期。

[8]马献忠:《深化产业战略研究,推动旅游强国建设》,载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13日。

[9]黄亮、陆林、丁雨莲:《少数民族村寨的旅游发展模式研究——以西双版纳傣族园为例》,载 《旅游学刊》2006年第5期。

[10]《贵州3200个村寨开展乡村旅游》,贵州旅游在线:http://www.gz-travel.net。

[11]胡莹等:《绿色乡间休闲革命》,载 《云南画报》2007年第6期。

[12]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13]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14]《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中国国家旅游局,1992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2月24日发布,2003年5月1日实施。

[16]2009年3月,傣族园投资建成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2009年5月,傣族园举办了首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及比赛活动,培养了一批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成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17]扎美寺位于永宁乡皮匠街西北的古尔山脚下,现为云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明代西藏噶玛巴活佛始建,原属噶举派寺院。扎美寺是云南摩梭人和普米族地区最大的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寺院。全寺占地24000平方米,主体建筑正殿、左右偏殿,皆为三层楼阁,土木结构,厚墙黄瓦,竖有镀金铜顶,金碧辉煌,蔚为壮观。西面偏殿里,塑有高约12米的镀金弥勒佛坐像,头饰五佛冠,手持如意宝珠,为典型藏式泥塑风格。偏殿内四面墙壁绘有6幅壁画,为佛教经变内容,线条精细,设色明丽,造型生动,与四川藏区壁画相同,未受汉地佛教和道教壁画的影响。大殿四周,僧舍环绕,形成以主殿为中心的建筑群。原有僧侣700余人,均为摩梭人和普米族。

[18]藏历新年是藏族传统节日,每年藏历正月一日开始,三至五天不等,由于受春节文化的影响,一些藏族群众也喜过春节,而藏历新年在民间有些淡化,更多的是体现其宗教意义。

[19]赛马会在农历五月初五举行,节日期间藏区各地骑手前来参与,有比速度、比步法、比马上抢旗、跑马拾物等精彩表演。

[20]弦子节于农历五月初七至初九举行,主要是表演弦子、热巴等藏族各种民间舞蹈,以祝酒、民歌展示藏族民俗。

[21]格冬节于藏历十二月二十六至二十九日举行,意为用九样食物烩煮聚餐之意,云南滇西北藏区主要在松赞林寺举行,节日期间会表演面具舞等。

[22]登巴节于农历七月十五举行,原是迪庆藏区尼汝藏族的传统节日之一,现已成为滇西北藏区传统节日,活动期间有祭祀山神、仙人洞、诵经等仪式,以消灾辟邪。

[23]王碧陶:《中华民国时期的云南藏传佛教》,载 《云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24]云南省“六大旅游产品基地”是指,以滇池、抚仙湖、玉龙雪山和腾冲省级旅游度假区为重点的休闲度假旅游基地;以宜良、澄江、大理、滇池湖畔高尔夫球场、大理天龙八部影视城、昆明团结滑草场、禄丰中国恐龙园为重点的康体娱乐旅游基地;以昆明、玉溪、大理为主要会展中心的会展商务旅游基地;以香格里拉、怒江大峡谷、元阳梯田等为代表的一批特色鲜明的生态旅游基地;以云南民族村、版纳傣族园、德宏景颇园和丽江黄山乡等民族文化风情、历史文化名城为代表的民族文化旅游基地;以红塔烟草旅游、云南红葡萄酒业风光、云南白药、澜沧江百里长湖水电旅游等为代表的工业旅游基地。

[25]《宁蒗县特少民族地区农屋抵押贷款成效明显》,丽江政务网:http://www.ljs.gov.cn/news/article/2014-08/15/content_139586.htm。

[26]《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管理条例》(1994年)第四条,人民网法律法规库: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94/E311043199462.html。

[27]《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管理条例》(1994)第十八条,人民网法律法规库: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94/E311043199462.html。

[28]《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管理条例》(1994)第十九条,人民网法律法规库: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94/E311043199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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