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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旅游资源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微观操作层面,基层管理部门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提供政策指导、利益协调等公共产品服务和监管服务表现消极,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利益分配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单方面利益行为的结果,导致凤凰古城旅游资源开发中必须面对四方利益群体的利益博弈,使矛盾加剧。政府部门与社区村民解决问题互信机制的缺乏,最终导致9人死亡、24人受伤的严重群体性事件。
构建公共服务与利益分配互信机制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确权将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少数民族在资源产权上的法律地位、物质利益、收益权利的自身认识和争取也是一个模糊且难以操作的过程,市场还无法通过自身机制为少数民族提供确权力量和利益保障,理性的利益表达机制还难以实现,一些以对抗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做法仍将不可避免。因此,政府部门作为一个强势机构,其角色定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1.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在旅游市场领域,我国对政府职能的定性和规范早就明确了其只能作为服务者、监管者的角色,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监管旅游市场。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基层管理部门出于对资源的掌控优势以及对自身角色定位的模糊,在具体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偏离了服务和监管职能定位,基本以利益主体、以竞争者的身份进入资源开发及利益分配领域,借助权力强行分割市场,与旅游企业、少数民族社区争利。另外,受制度约束,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不直接、不公开参与市场竞争,而是通过组建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间接介入旅游市场,或者受经济增长等目标业绩的考核,以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文化旅游资源开发领域,以权力支撑企业,借助企业代理人身份来分享旅游资源开发收益。

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微观操作层面,基层管理部门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提供政策指导、利益协调等公共产品服务和监管服务表现消极,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利益分配问题。在目前的文化旅游开发利益分格局中,少数民族旅游社区村民与企业的利益博弈中,企业属于强势一方,按照政府职能定位,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管理部门理应作为平衡利益的第三方出现,帮助或指导少数民族社区村民争取自身权益,体现公共服务职能,构建旅游社区村民、企业等市场参与者在旅游市场经营上进行规范竞争的环境和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而不是参与竞争、直接分割旅游资源开发收益。但在现实中,一些基层管理部门将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捆绑,往往成为了旅游开发企业的利益代言人,其后果是社区、村民与旅游开发企业的利益纷争,容易升级为社区、村民与政府部门的矛盾。基层管理部门的角色错位,加深了不信任感,加剧了对抗,使利益分配矛盾更难解决。[48]

曼听村傣族园景区的门票风波、泸沽湖景区的门票风波及“女儿国镇”的项目建设以及霞给村在国家公园模式运行下的社区参与障碍,折射了少数民族社区型文化旅游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与扶贫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政府职能定位的问题。像洛水村这样的以母系社会文化资源著称世界的民族村落,发展旅游、经济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与资源及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与协调,地方政府的公共职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何协调旅游开发公司、本地少数民族居民、外来商户和游客的各方利益,如何处理资源保护、旅游服务质量、旅游安全与游客流量的关系,如何加强和完善景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都体现着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水平。

政府部门不能参与微观经济运行、不能参与竞争,更不能成为微观经济主体,这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在宏观上政府部门只能以规划者、政策指导者的角色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市场提供产业支撑、配套服务、基础保障等公共产品,从旅游交通设施建设、旅游住宿接待质量监管、旅游企业监管、旅游市场培育、政策法规保证体系、财政金融保障体系、利益分配制度、旅游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孵化等方面,构建完善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旅游市场,制度约束基层管理机构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自身行为,悉心呵护少数民族社区旅游市场。[49]

2.构建互信机制

(1)群体性事件与信任危机

目前,在土地、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与使用领域,由于缺乏政府部门、企业、资源属地居民三者之间的对话管道和互信机制,一些基层社区群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合理、合法解决,以致分配矛盾突出,引发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如2013年湖南湘西凤凰古城因收门票,大量商户以闭门歇业方式表达不满。其中既有政府部门作为利益主体从148元门票中提取60元“税收”的利益分配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缺乏对话管道和对话机制,地方政府、外来的旅游开发公司、本地居民、商户和游客没有关于古城门票的对话平台和协商平台,除政府部门外,其他各方也没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表达管道,难以达成社会共识。因此,政府部门单方面利益行为的结果,导致凤凰古城旅游资源开发中必须面对四方利益群体的利益博弈,使矛盾加剧。再如2014年10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建设土地资源征用拆迁补偿所引发的争议,因富有村村民利益长期得不到解决,出现村民扣押公务人员、殴打公务人员的现象。政府部门与社区村民解决问题互信机制的缺乏,最终导致9人死亡、24人受伤的严重群体性事件。

与内地和发达地区利益抗争以个体身份居多的特点不同,少数民族农村社区受传统文化影响,其社区社会变迁缓慢、社会结构相对紧密,族群关系密切,即便是单个的个体利益诉求,也大多以群体表达利益的形式出现,希望通过政府解决利益分配问题。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利益抗争也是一种具体的以权益诉求为主的政治参与行动,但少数民族社区或群体并不熟悉在政治框架和法制框架内解决问题的程序。其要求往往简单而直接,主要就利益分配问题要求给出实际解决措施和效果。

但政府部门在制度内依据行政或司法程序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政府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对少数民族社区或村民利益诉求的态度,对少数民族社区村民与政府部门构建互信也有重要影响。一是认为少数民族群众没有资源产权的意识和争取权利的能力,利益表达不够强烈,基层部门基本上采取消极对待的策略,一些基本的利益诉求或微小的利益诉求被忽视,没有意识到长期积怨可能造成的严重性,并且一旦社区的利益诉求变得强烈,地方政府可能采用掩盖或压制的行动;二是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与旅游企业之间存在某些利益共谋,必然会想方设法使利益向自己倾斜;三是地方政府受 GDP等经济业绩的考核以及地方税收增长的约束,更倾向支持能够带来政绩的旅游开发企业,而忽视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社区的利益诉求;四是地方政府基本没有一套解决资源开发的利益协调机制及利益协调机构,使得社区利益诉求投诉无门,多方推辞。

一旦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一些个体利益诉求的失望和怀疑就会迅速传播到整个社区或整个少数民族群体,形成社会信任危机,加大社会风险。

在对一些少数民族旅游社区调查中也了解到,在社区旅游资源开发中,村民既希望政府部门关注社区发展、规划旅游产业、主导公共设施建设,但往往又对政府有关资旅游资源开发的很多政策措施保持高度的期盼和怀疑。既渴望宏观规划发展能改变其贫困处境,又对基层政府部门存有不信任感,防范心理较重,担心土地资源、传统文化资源利益被分割的心理比较普遍。由于在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基层管理部门也可能成为利益的一方,因此,存在暗的或者明的博弈也就难以避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权利的不平衡,各方缺乏信任,加之少数民族社区及村民处于弱势,一些实际利益损害没有表达渠道,长期得不到解决,双方或多方的博弈就难以调和,最终可能会导致矛盾加剧,积怨加深。作为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既包括了明确的不合作,又包括了隐性状态下的抵触、公开而直接的行为冲突、暴力对抗等。

2013年1月29日,全球最大的独立公关公司爱德曼国际公关(中国)有限公司发布了2013年爱德曼信任度中国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高达81%,比2012年上升6个百分点;就全球范围而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仅为48%。调查报告指出,公众对企业的预期与企业实际表现间存在着较大的信任差距。中国企业在全球的信任度仍处于不被信任之列(35%),稍高于印度(34%)和墨西哥(31%)。总部设在中国的企业在发达国家的信任度仅为19%;在发展中国家信任度为58%,在中国本国的信任度最高为79%。[50]在2014年度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中,各国公众对政府、企业、媒体和非政府机构的整体信任度平均指数为54%,略低于上年的57%,而中国的信任度指数为79%[51],远高于全球均值,与2013年相比虽有下降,但仍继续蝉联榜首。

从爱德曼中国信任度调查报告可以看出,中国公众对政府的总体信任度是很高的。但这种宏观数据带来的乐观性掩盖不了微观领域社会民众对地方政府基层社会治理、企业行为信任度比较低的事实。总体而言,我国宏观部门在政策制定领域,如少数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扶贫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宏观战略等,其政策目标体现了收益分配、就业、公平等少数民族基层社区和民众的基本愿望,但在微观执行领域,基层权力机构并没有很好地执行宏观部门的目标及规划,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在资源开发及利益分配的一些措施、政策上背离了民众的期望。此外,企业过度地追逐利润、对资源的野蛮开发和过度利用以及整体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诚信,也使少数民族社区对企业的动机有所怀疑。因此,目前国内因利益纠纷爆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部分也源于民众与基层政府部门、企业的不信任。

但从本质上讲,基层政府的不作为以及放任企业瓜分资源开发利益的行为,与民众的期望产生巨大的落差和不满,在微观领域所引发的公权信任危机、企业信任危机仍然是源于利益分配。少数民族社区在作为弱势群体缺乏外部力量救济的情况下,理性的利益表达如果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这种落差和不满就会持续积累并扩大,以致形为公开对抗。曼听村民因不满傣族园门票收入封堵景区大门等只是这种不信任的一种公开表达。

(2)构建互信机制

包括利益分配矛盾、群体性冲突在内的公共危机是判断特定地域内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干部守信、群众互信的标志,是官民信任、民企信任程度的重要观察平台。这类事件所指向的问题往往与民众利益攸关,因此,对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公权作为、对旅游开发企业行为约束程度的大小,成为化解利益分配矛盾的关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说:“现在,政府如何和媒体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的关系,非常重要。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政府是一个公权力机关,政府的责任更重一些,或者说主要责任在政府。”因此,构建政府、企业和少数民族旅游社区互信的根本在于通过制度约束公权力决策的程序、运行、信息公开、干部考评和企业行为:

一要建立充分反映少数民族旅游社区特点的决策机制和程序。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处偏远,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以及现代基础教育的不发达,导致少数民族群众实现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知情权、参与权的难度较大、能力较低,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利益诉求成本很高。因此,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公权力的运行不能盲目模仿城市或发达地区的做法,在解决利益分配矛盾的决策上应充分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现实,做到程序上合规合法,公开透明,方法上灵活细腻,适应民族地区传统社区社会结构紧密、社区凝聚力强、公共意识强烈、村落分散等特点,充分尊重他们的传统习俗,以少数民族群众以及社区能够理解的方式、语言协调利益分配。针对一些重大的决策和利益分配举措,制定一套少数民族社区及村民参与决策过程的机制,在旅游开发企业和少数民族社区之间建立平等的对话和协商平台。与少数民族社区及村民个体利益密切的旅游资源开发相关事项,在可行的情况下以少数民族群众习惯方式、语言进行公示并形成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如在霞给村、曼听村和洛水村,可分别以藏语、傣语、摩梭语等进行公示或说明,一些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社区,在理解政府政策、企业决策上有难度,为实现长效机制,也应注重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方面的人才。

二是建立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信息公开制度。人民网《网络舆情》执行总编祝华新说,公众了解政府的重要渠道包括政府发言人对若干事情的披露和政府网站的表态。但目前不少新闻发言人水平不够,这些披露有时却导致雪上加霜,导致事件更加恶化和恶评。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基层部门及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政府的公信力。目前的现状是,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基层管理部门不仅没有新闻发言人制度,且信息出自多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等项目的信息发布,政策专业术语过多,让少数民族群众无所适从、难解其意,而且所发布的信息在语言上、语境上和形式上都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习俗相脱节,一些信息所表达的意思只有政府部门才能理解,涉及敏感的资源开发利益问题又半遮半掩,让少数民族群众对政府的怀疑、猜忌加深。因此,通过基层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来构建少数民族地区与宏观政府部门互信举步维艰。

要让少数民族旅游社区群众对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终对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方式不产生怀疑、曲解,政务公开和信息发布的方式、企业信息发布的内容及其真伪性是前提。否则,不管政府部门的社区旅游规划如何专业、决策机制如何科学、分配方案如何合理,企业发布的信息量再多,但只要官话浓、信息发布渠道单一、不针对少数民族社区的传统习俗特点,社区民众看不懂、听不懂,就会导致自说自话,各唱各的调,使误解加深、疑虑加重,政府、企业与少数民族民众互信的基础就大打折扣。因此,高效的信息发布从来都不是政府单方面的自我行为,而是充分了解和尊重信息受众的特点,降低受众理解和掌握信息的成本,提高信息发布的传播速度和对受众的精准定位。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和企业应以少数民族群众习惯的方式、理解的语言、语境和他们能够获得的渠道去发布相关信息。否则,政府部门的政令会因信息发布的不接地气而难以畅通,导致政策执行力大打折扣、社会运行成增加。

三是转变民族地区干部角色、提高传统文化素养和文化权利意识。政府公信力既来源于公务活动的公开透明,又有赖于政府基层部门公务员的政治素养、服务理念和专业服务技能。我国少数民族多处于边疆地区、边远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缓慢,文化产业发展落后,产权市场发育层次低,加之干部交流、干部培训又多在区域内,不仅知识系统封闭,也难以接触现代化、专业化公共管理理念和技术。因此,少数民族干部群体虽然在工作领域体现了对传统文化资源的热爱和对少数民族社区的关系。但由于缺乏将传统文化知识与现代公共管理理念、现代产权知识相结合的系统能力,工作富有热情,观念和方法有乡土效率,但无法为少数民族社区提供专业化服务。其表现为:①角色定位极端化,部分民族地区干部仍以“管制者”而非“服务者”的身份自居,与少数民族群众难以平等对话,产生隔阂。而部分民族地区干部则完全融入少数民族社区,能同吃、同喝、同甘苦,与少数民族群众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但忘却了为其提供利益协调、维护文化资源权益的义务;②缺乏面对民族地区公共管理所需的社会学、民族学专业知识,无法将传统文化资源的积极作用在少数民族社区社会经济发展中激发出来,面对传统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理念、方法仍以传统方式运作。管理行为的经验性、随意性和主观性成分较多,认为能喝酒、豪爽、能唱歌跳舞就能把民族工作做好,把对少数民族群众的个人讨好、随意许诺或者社区融入等行为简单地视为政府公信力的体现,实则是损害了干部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形象;③一些少数民族干部仍存有典型的原始财富共有意识,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完全是大众的,人人都可享有、享用,没有边界概念和产权意识,当然也就难以理解少数民族社区、群众对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利益诉求。

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数据统计,2009年,中国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91.5万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7.4%,比2000年增长2.6%。其中,共有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202.6万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69.5%。[52]在民族地区的干部比例上,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相应的政策,如云南省于1989年制定和实施的《关于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70%、50%、30%和多民族杂居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比例。[53]  所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干部,其中既有少数民族干部也有汉族干部,但面对少数民族社区,不仅要在政治素养上掌握国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而且在意识上和能力上也能理论联系实际,能懂得部分民族语言、了解并尊重民族习俗,在职能延伸上体现少数民族的利益,构建互信机制。对民族地区的干部业绩考核上,不能完全照搬内地或汉族地区干部的考核指标,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特殊性,应要求民族地区干部具有以下能力:①要懂得部分民族语言。由于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总体教育基础落后,受教育程度低,一些少数民族旅游社区往往年轻人、受教育程度较高者外出打工,社区大多只有老人、妇女和儿童长期居住,汉语能力较低,面对此现状,语言不通又是少数民族基层干部面临的通病。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如能适当掌握部分民族语言,少数民族干部能掌握汉语,一定程度上可解决资源开发利益问题沟通上的障碍;②要具备传统文化素养。早在1993年12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造就一支“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54]由此可见,在宏观层面国家特别重视“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但到目前,我国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到28%左右。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不仅学历和专业技能低,整体文化素质也相对偏低,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社会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缺乏认识和发现的能力,虽懂得民族习俗,尊重并欣赏其传统文化,但普遍缺乏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价值的发现能力,有的甚至贬低其价值,不仅无法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价值发现、评估、文化权益保护等专业服务,而且利益协调工作也困难重重。所以,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一方面是政治素养、学历和专业技能的提高,另一方面要特别重视民族地区基层干部传统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通过各种学习、培训方式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人类学、社会学知识水平和产权意识、利益协调技能,让他们具备发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价值和利益协调的能力,学会欣赏传统文化、理解传统习俗,做好政府部门与少数民族群众沟通的桥梁作用。

四是形成对旅游开发企业的有效约束机制。从对洛水村、曼听村和霞给村及众多的旅游社区所暴露出利益分配问题来看,少数民族社区对基层政府部门的深刻不信任的最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往往站在旅游开发企业的角度为企业说话,它是激化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不信任导致政府部门很难作为一个居间的身份成为利益协调者,导致企业与社区村民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矛盾累积。当村民的文化旅游资源利益长期得不到关注、得不到解决,甚至遭到压制时,“官要为民”的朴素理念,以及很多企业具有的政府背景性质,使他们对企业的不信任直接转化为对地方基层政府部门的不信任。虽然从社会公共关系上来讲,企业的信任度的培养对其自身发展至关重要。但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企业处于绝对强势的条件下,其一,企业缺乏竞争对手,一旦掌控稀缺性的旅游资源,旅游市场便成为卖方市场,也就丧失了对企业信任度培养的兴趣;其二,企业行为大多符合当地政府部门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的目标需求,微观领域的利益主体纠纷大多并不在政府的重点解决范围,信任危机因权力的支撑尚在可控的范围内。所以,企业的旅游资源开发行为、利益分配方式、吸纳社区的参与等方面几乎没有什么约束。社区村民的一系列利益轻度地表现为与企业的不合作,如曼听村封堵景区大门、随意拆除傣家竹楼等,重度的抗争行为如示威、上访等的目的则是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让政府部门约束企业行为,如果政府部门不能有效约束企业,或者不能有效协调利益分配,社区村民就会将企业和地方政府视为与自身利益相冲突的“他们”,由三方的博弈变为两方的对抗,抗争对象也由企业转到政府,为信任危机埋下隐患。在信任危机爆发后,地方政府的任何行为都有可能被社区村民重新解释为某种欺骗和对企业侵害行为的辩解。

对旅游开发企业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成为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者,是构建政府、企业、社区村民之间互信机制的前提,在此前提下形成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及利益分配规制:①在资源产权在法律上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必须严格界定企业开发文化旅游资源的边界,明确自然景观资源、土地资源、文化类旅游资源开发的范围及期限;②明确旅游开发企业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义务及保护方式;③在文化旅游资源价值的评估中形成第三方评估机制,严禁企业单方面的价值评估行为;④在旅游资源开发的方式上不管采用何种模式,企业和少数民族社区、村民必须遵守双方一致原则,防止一方强加于另一方;⑤就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方式,政府部门应成为双方履行义务的监督者、协调者,避免成为利益主体。

政府决策的正确性来源于信息的充分和思维方式的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国家的成熟公民,应该对公权有着天然的不信任感——时刻担心政府会不会挥霍纳税人的钱,能否秉公处理社会纠纷,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否充足。只有在这种批判性的全民氛围中,公权才能被真正关在笼子里,老老实实地为民众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信任度的高低,已不是个紧要问题。”[55]少数民族地区一系列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矛盾的解决,政府公信力是关键,它是政府部门被少数民族群众广泛认同和互信的前提,在现象上往往表现为民族地区政府基层部门与民族社区、群众之间的诚信关系,在本质上则表现为基层部门社会运行和治理过程中公权力对制度、法律的遵循。因此,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所面临的资源产权归属、开发模式、利益分配等问题,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构建良好的互信机制也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3)构建利益分配协调机制

对旅游资源区村民和旅游业开发企业的利益分配矛盾,政府管理机构只能“以公共服务者、监管者的身份去解决,以公平而非骑墙式的方式解决纠纷,可避免因经济利益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对旅游业的破坏”[56]

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权属不明的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开发,必然会导致相关各方通过不同方式加入到利益分割环节。从洛水村、霞给村等众多的少数民族旅游社区来看,虽然利益主体多元有助于竞争、有助于市场的均衡发展,但谁有资质成为利益主体,或者依据何种条件、法律法规、政策成为利益主体,尚没有严格的市场规制和政策规制,其结果就是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中,政府部门、企业、社区外的其他主体如外来经营户等都加入到旅游资源利益的争夺过程。比较突出的是管理部门一方面是监管者角色,另一方面又是利益主体和利益协调者的多重身份。因而作为利益主体的身份就很难达到协调的目的。全国各地众多的协调机构如“工作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等,且2014年就“砍掉了”13万个几乎不起任何作用“协调机构”,这就已充分说明了政府部门多种身份的低效。上述所谓的协调机构大多是临时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性、阶段性、名义性的较多,缺乏专业性和长期性。有些机构只有挂牌,没有常设协调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且这些部门的领导往往兼任多个领导职务。面对复杂的利益分配问题或突发事件,没有预警机制和专业的处理协调能力,临时工作人员又缺乏协调经验和责任约束,工作往往逐级请示,报更高级别的领导协调,利益协调周期长,甚至久拖不能解决,使群众对一些重大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益问题的解决丧失信心和耐性,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因此,虽然各种协调小组数量众多,但已成为政府公共事务管理效率低下的象征,未能实现利益协调的功能。

为使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利益主体的权益,通过强有力的政府组织协调体系来解决利益分配矛盾,是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规划实施和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①常设利益协调机构和专业人员。目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社会变迁的快速阶段,因各种利益分配所导致诉求、矛盾冲突和群体事件有快速上升的趋势,而目前虽有大量的临时性、非专业协调机构,管理权限交叉,条块分割,在协调过程加大了扯皮的机会、延缓了解决问题的时间、降低了协调的效率。因此,对于一些旅游文化大省或者乡村旅游业发展快速的省区,应专设旅游发展协调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跨行业、跨部门协作,协调旅游资源开发中企业和社区的利益分配关系;②社区机构建设。能力的提高是少数民族社区在与旅游开发企业公平对话的前提,政府部门应帮助少数民族社区成立社区旅游协会、资源共管会等社区自律性、自我发展性组织,并鼓励其他机构如高等院校、研究机构、NGO等通过培训、辅导提高他们的产权意识、文化资源价值发现能力、与旅游开发企业的议价能力等。使社区有能力与其他利益主体展开谈判,把一些利益分配问题在社区层面就解决好,防范以个人意愿或情绪宣泄来代替社区共同意志从而放大利益分配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③协调好社区关系。无论是曼听村“公司+村寨+农户”模式、洛水村的参与式模式,还是霞给村国家公园模式,少数民族家庭、个体在旅游社区因能力、地理位置、家庭经营模式、不良竞争等原因,从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获益差距较大。因此,利益分配矛盾既有社区与外部力量的博弈,也有社区内部社区村民之间的博弈,还有企业的急功近利造成的社区村民权益受损等。因此,社区分配关系、竞争关系的协调,主要由社区内部力量来制约,如村规民约、社区组织制定的条约等,也需要外部力量的协调,基层管理部门如村委会、乡镇部门、景区管委会等也要密切关注旅游社区的发展动态,帮助社区从内部处理好利益分配问题。

【注释】

[1]马鑫:《实现良性的社会变迁与发展路径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2]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3]左冰、保继刚:《从“社区参与”走向“社区增权”——西方“旅游增权”理论研究》,载《旅游学刊》2008年第4期。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条。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号令)第十三条。

[6]《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2008年12月12日。

[7]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9]联合国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巴黎,2005年10月20日)第一章目标与指导原则之 “五、经济与文化发展互补原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2011年2月25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之第三十一条。

[12]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13]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四十八条。

[15]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16][美]卡里佐萨:《生物多样性获取与惠益分享:履行生物高校性公约的经验》,杨艳梅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17]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18]Jorge Cabrera Medaglia:《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立法与实践比较分析:实施和解释 的关 键方 面》,http://www.iucn.org/themes/law/abs/documents/eng_ critical_ aspects.pdf at214。

[19]菲律宾第247号行政命令:《为科研、商业及其他目的勘察生物和遗传资源、其副产品和衍生物制订准则和建立相应管理体制》,1996年5月18日。

[20]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21]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22]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23]Dalton James H.,Wandersman,Arabam,Elias,Maurice J.Community Psychology:Linking Individuals and Communities.Thomson Learning,2007.

[24]School of Management,University of Tasmania,20 Allison Avenue Riverside,TAS 7250,Australia。

[2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号〕)第十三条,2003年12月31日。

[26]熊焰:《产权市场:中国创造》,载 《中国科技投资》2007年第3期。

[27]曹娴、熊远帆:《文化产权交易,路在何方》,载 《湖南日报》2012年1月18日。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章第二十七条,2013年12月28日。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0号〕)第六十条,2001年4月28日。

[30]《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50号〕)之第一章第二条,1998年9月25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0号〕之第四十条,2001 年4月28日。

[32]丽江文化研究会、纳西文化研究会:《知识产权视角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享机制研究》,载《丽江文化》2013年第5期。

[33]云南省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山管理局:http://www.glgs.gov.cn/newsshow.asp?id=A20083141511165467652。

[34]龙文:《社区传统资源利益分享机制研究——新庄村传统造纸的田野调查、社区实践与理论思考》,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 《专利法研究 (2005)》,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35]姜旭:《拿什么拯救你,东巴纸?》,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年8月20日。

[36]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第4期。

[37]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38]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39]俞茹:《西双版纳曼听社区经济发展模式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40]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41]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42]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43]杜荣霞:《从群体性侵权透视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培植》,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6期。

[44]伍振:《除了粽子,还有什么?》,载《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第20期。

[45]《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5年3月26日。

[46]《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新华网发展论坛: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133307913/1.html。

[47]邢启顺:《民族民间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战略可行性分析——以贵州蜡染为例》,载 《苗侗文坛》48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8]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49]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50]《2014爱德曼中国信任度调查报告——整体信任度》,http//www.edelman.com/insights/intellectual-property/brandshare-2014/about-brandshare-2014/。

[51]杜惠清:《中国企业为何在海外信任度不高》,载 《国际公关》2013年第2期。

[52]刘荣、刘光顺:《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形成与发展》,载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53]孙懿:《云南省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现状调查》,载 《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54]刘荣、刘光顺:《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形成与发展》,载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55]《村民围攻镇政府,制衡公权比官民互信更为重要》,载 《南方农村报》2011年7月28日。

[56]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载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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