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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教育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和地区形象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教育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和地区形象今天,我们在固原市召开全区民族团结示范单位暨“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现场会,总结交流两个“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56个兄弟民族情同手足,休戚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要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群众的觉悟和认识提高了,维护中华民族形象和本民族形象的自觉性也才能不断增强。
要教育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和地区形象_海纳百川续编:统一战线工作实践与思考

要教育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和地区形象

今天,我们在固原市召开全区民族团结示范单位暨“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现场会,总结交流两个“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几天来,大家现场观摩了各地民族团结示范单位和“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示范点,相信会有很多收获。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第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的问题。民族关系始终是我国至关重要的政治社会关系。60多年来,在党和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光荣传统,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发展,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实现历史性飞跃,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各民族团结互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相互融合,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发展的主流,成为我们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不断胜利前进的重要保证。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正确指引下,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各项事业欣欣向荣,成为全国民族团结的光辉典范。中央领导曾经强调指出:“宁夏各民族大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一个缩影,是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的重要体现,是党的民族政策优越性和生命力的有力印证。”宁夏是少数民族自治区,民族团结始终是我们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区正处在跨越式发展的关键阶段,紧紧抓住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的宝贵机会,进一步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需要全区各族群众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我们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团结进步的大好局面。

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民族意识。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由56个民族组成,每一个民族都是这个多民族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成员。讲任务,是56个民族共同的任务;讲成绩,是56个民族共同的成绩;讲困难,是56个民族共同的困难;讲前途,是56个民族共同的前途;讲形象,是56个民族共同的形象。56个兄弟民族情同手足,休戚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每一个民族的荣辱兴衰都关系着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我区是以回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从历史上来讲,回族基本是以来自域内域外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为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吸收和融合了多种民族成份而逐渐形成的。因而可以说,回族族源在种族、民族成份的构成上是一种“多元一体”的结合,同中华民族一样,“多元”体现了多样性,“一体”体现了统一性、整体性。所以说,没有中华民族的繁荣发展,就没有中国回族的形成与发展。同时,回族也在千百年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同中国各民族一道为国家的统一和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爱国、爱中华,是中国56个民族的优良传统,应当继续弘扬和不断传承。维护民族形象,必须要维护整个中华民族的形象,也要维护本民族的形象。要维护民族形象,促进民族团结,根本的是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民族意识。一般地讲,民族意识是一种客观存在,有民族就有民族意识,民族没有消亡,民族意识就不会消亡。在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中,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可以起积极作用,也可以起消极作用,关键是教育和引导。积极的民族意识就是民族自尊自立自强,珍惜和发展本民族文化,以本民族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贡献为自豪,愿意向其他民族学习,这样的民族意识与中华民族意识是一致的;而消极的民族意识则表现为看不起、不尊重乃至欺侮其他民族,在历史和文化的描述中自外于中华民族,这种民族意识实际上是一种狭隘的民族意识,与中华民族意识是背离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特定民族的民族意识视为消极的,人为地加以消除,这样容易引发民族对立情绪;同时,也不能让任何民族意识超越国家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这样不利于民族团结甚至会成为滋生民族矛盾的温床。我们要通过教育和宣传工作,多讲各民族共同创建祖国大家庭,多讲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讲在近代抵御帝国主义侵略斗争中各民族共同捍卫祖国统一,多讲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各民族利益的共同性、一致性,从而强化各族群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归属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感。要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群众的觉悟和认识提高了,维护中华民族形象和本民族形象的自觉性也才能不断增强。

其次,要以宗教的和谐促进民族团结。民族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是两个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相互交织,密不可分。同一种宗教,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也会表现出不同的民族性,譬如,中国的佛教与日本、韩国和泰国的佛教就不同。再如,中国佛教就分为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和小乘佛教,分别表现出了汉族、藏族和傣族等民族的文化特征。我看伊斯兰教也是一样的,准确地说,应该叫“中国的伊斯兰教”,特别是在语言、服饰等方面表现出的民族、文化特征也是比较鲜明的。纵观回族与伊斯兰教的关系可以看出,回族群众普遍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与回族这个民族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入,对回族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主要的纽带和维系作用。回族作为社会人群中特定的集合体,属于社会实体范畴。伊斯兰教是社会人群的思想信仰之一,属于社会精神文化的范畴,但二者有着密切联系。回族是伊斯兰教的社会载体之一,而伊斯兰教又是回族群众的“精神家园”,这个“精神家园”需要正确的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等来维护。

民族和宗教的关系表明,有的宗教已经渗透到民族文化、民族心理、民族意识中,宗教往往使一个民族具有凝聚力,民族又往往使一个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助宗教弘扬它的个性,宗教利用民族扩大它的影响。无论是做好民族工作,还是做好宗教工作,都要求我们善于体察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区别与联系。教育、引导宗教界充分发挥自身积极和谐的因素,挖掘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积极有益的东西,促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比如,佛教的“五戒十善”“慈悲济世”“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倡导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及“尊道贵德、清静自正、道法自然、重生贵和”;伊斯兰教倡导的“两世吉庆、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及“关心、怜悯、接济穷人”等思想,“伊斯兰”的含义就是“和平”“和谐”,主张“和为贵”,“修身之道在于和”;天主教倡导的“爱国是天主的诫命”及基督教倡导的“作盐作光、荣神益人”等和天主教、基督教的“十诫”“不嫉妒,不自夸,不张狂,不做害羞的事,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以及各宗教共同倡导的孝敬父母、不杀人、不淫邪、不偷盗、不妄语、不可作假证、不可贪恋财物等,都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吻合的。要通过深入挖掘和弘扬这些符合社会进步的内容,教育引导信教群众以及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互相尊重、和谐相处,为维护民族团结、推动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再次,要教育群众维护宁夏的良好形象。我们经常教育群众要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国不是抽象的,不是“空中楼阁”。爱国首先就是爱父母、爱同胞、爱集体、爱养育自己的这一方水土。如果一个人连父母、家乡都不爱,而说爱国,那不是一句空话吗?同样,维护一个地方的良好形象,也不是抽象的、虚浮的,而是表现为实实在在,体现在时时处处。完全可以讲,维护宁夏形象,人人有责;维护宁夏形象,人人受益。我们要对群众加强区情教育和党的大政方针教育,引导群众把爱宁夏、爱家乡、爱本民族同爱祖国、爱中华民族统一起来,使群众对中国未来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充满信心,使他们对宁夏的未来充满信心,增强对家乡的最朴素的感情和作为宁夏人的自豪感。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意识,凡事要讲理。苏轼说,“成事在理不在势”。只有我们的群众事事讲理,时时讲理,处处讲理,讲正理不讲歪理,多讲公认的理,少讲自家的理,别人才会觉得我们的群众说话办事通情达理,有理有据,才会尊重我们。如果我们的群众在为自己利益着想的同时,还想着民族的发展、家乡的发展,力所能及地宣传宁夏、为宁夏的发展增砖添瓦、贡献力量,不仅会为自身发展和宁夏发展赢得更多、更好的机遇,也会为宁夏人赢得应有的尊重,那才是真正维护了我们的形象,树立了我们的形象,才是一个宁夏人所应有的姿态和品行。

第二,关于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问题。近年来,我区坚持以宗教事务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不断提升宗教工作水平,有效维护了全区宗教领域的稳定,也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相互联系日益紧密,国内国际因素相互影响日益加深,国内国际资源相互补充日益明显。中国发生的一件事情可能超越国界,产生国际影响;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也会深刻地投映到国内来。国内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直接或间接对宗教领域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受国内外各种因素影响,我区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种种情况表明,现在宗教工作的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加繁重了;宗教领域的矛盾不是日趋减缓了,而是日益复杂了;对宗教格局的冲击不是减轻了,而是逐渐加重了。因此,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扎实做好宗教工作,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献。

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基本指南。贯彻这一基本方针,需要把握好五个方面:一是要正确看待宗教问题。宗教是人类的一种精神追求,也是一种人生态度和道德取向,还是一种以信仰为纽带,有组织的社会实体,同时又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判断宗教的标准,主要在于其是否符合社会的稳定与进步、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人性的完善与提高。二是要全面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属于思想、内心方面的事情。但我们知道,宗教信仰不可能停留在内心,它需要表达,要通过个体或加入宗教组织,按照一定仪轨进行活动。当宗教信仰外化为一种实践活动时,必然会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权利,必须受到道德、法律、良俗等的制约。因此说,信仰宗教是自由的,而实践宗教是受到限制的,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真正的宗教自由只有在一定的法律政策规范下才能实现,缺乏限制与约束管理规范的“极端宗教自由”,往往会走到自由的反面——因极端而疯狂,因疯狂而专制,因专制而暴力,从而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名目下制造出种种“不自由的悲剧”。比如,欧洲中世纪为了维护基督教的“自由”而设立宗教裁判所,制造了无数骇人听闻的事件,不但剥夺了人们的信仰自由,而且剥夺了无数人的生命自由。在当代世界,虽然大多数国家把宗教信仰自由确定为宪法原则,其实“宗教”与自由之间却天然存在着一种悖论关系:一种宗教越自由,就意味着其他宗教越不自由;所有宗教自由了,就意味着不信仰宗教的不自由。世界上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否则人类社会赖以正常运行的秩序就会崩溃,人类将自我毁灭;民主如果离开法制的规范,只会带来动乱和灾难;公民如果只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任何国家都无法维持,人权最终也无法得到保障。现在有一种现象,一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认为自己的宗教身份是第一位的,公民身份和社会身份是第二位的。这样的结果可能就是多了一个宗教信徒,而少了一个国家公民。所以,必须明确引导宗教从传统型宗教朝着公民型宗教发展,即宗教身份必须是在公民身份之下的,每个宗教信徒必须首先承担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相反。三是要准确把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关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重点是做到“三个分”和“四个不允许”。“三个分”,就是宗教和政治要分离,宗教不能影响政治;宗教和教育要分离,宗教不得干预教育;宗教和民族风俗习惯要分开,不能用宗教的方式看待风俗习惯,这一点很重要。“四个不允许”,就是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或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四是要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独立自主自办不是要割断同国外宗教界的联系、自我封闭起来,而是在友好、平等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要坚决反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从事西化、分化我国的活动;反对境外宗教组织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干涉我国宗教事务,侵害我国宗教利益的行为;防止外国组织重新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只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中国的宗教才有地位、才有资格、才有尊严,才能昂起头、挺起胸来与别国的宗教界平等交流。五是要努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改变人们的宗教信仰,更不是要消灭宗教,而是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政策,鼓励引导宗教界发扬宗教中积极的一面,抑制宗教中消极的一面,使宗教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和谐因素,使信教群众成为国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使宗教朝着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健康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引导宗教人士传好的教义、祈祷好的愿望、当好的公民。

要着力解决“四不”问题。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管不好是当前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反映出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敢不敢管,是对我们各级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一种考验,只要你是真正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你肯定敢管;愿不愿管,是对我们事业心和工作作风的考量,有人认为宗教问题太复杂又比较敏感,宗教工作不好干,也抓不出成绩,不像抓其他工作那样容易出政绩,这其实是缺乏事业心和作风不正的表现;会不会管,是对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一种检验,哪怕是能力弱一点,但只要敢管、愿管,能力也是可以锻炼提高的。只要我们解决好了敢管、愿管、会管的问题,管好也就不存在大的问题。当前,做好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努力做到三点:一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这一根本要求,着力激发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一起,共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二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要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三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工作的衡量标准。党的宗教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是否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与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是否团结一致地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衡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工作抓得好不好、得力不得力的标准。希望大家始终坚持这一标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持续推动我区宗教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三,关于加强干部与群众的教育问题。宗教工作,说到底就是做人的工作、做群众工作。要做好群众工作,必须把教育作为基本前提,切实抓紧抓好。

首先,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宗教问题,明确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学习了解民族知识和宗教知识。毛泽东同志1961年在同十世班禅谈话时说:“我赞成有一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中有那样多的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是不行的。”江泽民同志也指出:“不多懂得一些宗教知识,是做不好宗教工作的。”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熟悉和掌握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主要政策,学习宗教基本知识。”新一届中央政治局还专门安排时间集体学习当代世界宗教和我国的宗教工作。宗教知识浩如烟海,宗教历史源远流长,宗教问题错综复杂。可以说,不了解民族和宗教,就不可能了解整个人类发展史、文明史,对当今世界发生的许多重大事件和国际形势发生的一些重要变化,也难以做到深刻洞察和妥善应对。只有多了解一些民族宗教知识,才有可能对民族宗教问题认识得更深一些,理解得更透一些,把握得更准一些,处理起来才会更加得心应手。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宗教工作的干部要在这方面下工夫,努力摸清民族宗教基本情况,这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必要前提;努力了解宗教基本教义,有空多读一些宗教基本经典,这是我们深入理解信教群众心理、准确判断宗教行为动机,从而及时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必要条件。要读一读民族宗教史书,了解民族、宗教的产生、发展、兴旺、衰落的历史,这是我们培养对民族宗教问题深刻洞察力的重要途径。还要了解民族宗教在国际间融合、传播和变迁的情况特点,这是我们开展对外交往,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必备知识。还要熟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规,这是我们办事的依据和尺度。通过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驾驭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党员信教问题的管理。这些年随着社会上对宗教认识的多样化,在党内对宗教的认识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做法。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就是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共产党员作为马克思主义者,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老百姓,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都要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反对封建迷信,引导群众过科学、文明的生活。

(摘自2010年6月23日在全区民族团结示范单位暨“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现场观摩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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