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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教之成立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印度教不但将种姓制度重建起来,而且更将它严格化繁琐化,在四大种姓之内,又分记出许多小种姓。印度教成立的过程,实即婆罗门种姓与刹帝利种姓进行斗争,并取得胜利的过程。因此,印度各小种姓不断分化的结果,其总数达到两三千之多。因而印度社会此后乃成为了最典型的由教士所支配的社会,也就是成为了世界上一切封建国家中进步最慢的一个。在另方面,印度教的成立标志了耆教与佛教势力在印度的最后削弱。

在笈多王朝时,婆罗门教又逐渐恢复了它的势力。但此时的婆罗门教与佛教兴起以前时的婆罗门教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它是古代的婆罗门教的一种新的发展,为区别两者起见,历史上称后期的婆罗门教为印度教。

印度教可说是古代婆罗门教与大乘佛教的混合体。它是在最严格的维持种姓制度的基础之上,加入了大乘佛教的消极厌世接受现状的思想而形成的,并为婆罗门人所控制的一种宗教。印度教不但将种姓制度重建起来,而且更将它严格化繁琐化,在四大种姓之内,又分记出许多小种姓。故此后在印度社会上发生作用的种姓制度不再是原来的四个大的种姓,而是分记出来的无数个小种姓了。

印度教约在五〇〇年成立,它的成立代表着婆罗门种姓在政治上的胜利。因为从形式上看,印度教与古代婆罗门教最大的不同就在婆罗门与刹帝利这两个种姓的地位互相调换了。婆罗门种姓压倒了刹帝利种姓,变成四种姓中的第一种姓。这种变化是在婆罗门教与佛教的斗争中发生的,而这种变化又因下层种姓的接受而成为事实,婆罗门人在对佛教的斗争中为争取广大群众的拥护使用了一种策略,他们到各地去向贱民进行宣传,假托神的意旨宣称,凡是拥护婆罗门人的人,神都可以使之进入种姓之门,并且进入种姓之门后,仍允许保持其原有的信仰。同时,婆罗门人又乘机宣扬婆罗门种姓应高于刹帝利种姓。大批贱民因此进入了种姓之门,而给予他们种姓地位并保障其地位的婆罗门人自然也受到了他们的拥护。婆罗门人即以这种手段战胜了佛教,在宗教上建立起印度教的绝对优势,并且使社会上承认了他们是第一种姓,在政治上取代了刹帝利的地位。印度教成立的过程,实即婆罗门种姓与刹帝利种姓进行斗争,并取得胜利的过程。

印度教特别尊崇的神癨有三个:即梵王(Brahma)是开发(创造)的神,湿婆(Siva)是破坏神;?湿纽(Vishnu)是保存的神,三神所代表的是一种循环的思想,这种思想企图说明宇宙万物的变化不过是这三个阶段的循环往复,并没有本质上的变化。这样,就肯定了一切现存的社会制度虽也不断的发生演变,但其根本的性质是不可变易的,使人民安于接受现状。这是印度社会经过几度动乱后,其最后取得胜利的统治者所建立的思想体系。除以上三大神外,印度教对其他宗教迷信一概兼容并包,因此它所包容的神癨的数目多到无法计算,有人说印度教的神比印度人还多,这种说法当然不符事实,不过印度教的神的数目的确为世界上一切宗教之冠。

印度教的经典共有三种:一种是史诗,有《摩阿婆罗多》(Mahabharata)与《罗摩耶那》(Ramayana)两篇长诗,这两篇史诗最早出现于公元前二世纪时,但在笈多王朝时开始完成初步的定本。诗中包括有许多历史故事和古代的神话传说,而更重要的是包括有印度教的许多神癨和印度教的中心信仰。其中尤以《摩诃婆罗多》史诗的“婆戛瓦基闼”(Bhagarad-gita)神颂,充分表达了印度教的全部思想。第二种是《原神记》(Purana),它是一本神谱,其中历述了各种神的来历与其所掌管的职务,以及印度教的教义与礼拜仪式等。

第三种是《摩法经》(Manava Dharmasastra)。摩是印度古代神话中的一位半人半神的英雄。婆罗门人假托此书是他所写的,《摩法经》制订的形式颇似近代国家的法典,但宗教色彩非常的浓厚,它的目的就是用宗教的名义,而以法典的形式具体而繁琐地规定了每一个人的地位身份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了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摩法经》对印度人民的现实生活和思想发生了极大的影响。

《摩法经》主要的内容是对种姓制度应有的根本认识。认为种姓是与生俱来的,不但在原则上不能更改,就是在施行细节上也丝毫不能变动。种姓不能变更,只能分化。因此,印度各小种姓不断分化的结果,其总数达到两三千之多。而种姓又是与各种职业相联系的,同一大种姓之内分散于各地方从事同一种职业的人又各自组成一个小种姓。婚姻也只能限制在同一小种姓之内,并且个人的社交生活也不能越出自己种姓的范围,不同种姓的人不得互相接触,不得在同一个房顶下居住或同桌而食。各种姓皆设有种姓公会,监督各种姓中人的活动,使之严格遵守种姓制度的各种规则,如有触禁章者,轻则由婆罗门人代其“清洗”“罪行”,重则逐出种姓之门。除此之外,法经还规定了其他许多重要条例:如种姓中人不能与贱民接触,甚至贱民的影子碰到婆罗门人身上,婆罗门人即刻要洗涤身体;如对母牛的崇拜,印度人认为母牛是神圣的,不能强迫它工作或干涉它的行动,当然更不能宰食。因此,直到今日印度所有的母牛比任何国家都多。

《摩法经》的根本精神是要人从思想上接受和承认一切现存的社会制度是合理的。个人生活上的痛苦都是前生所种下的“因”所致,因此要认识今生的痛苦乃是不可避免,并且也不当求免的。如果有意避免今生的痛苦,那只有加深自己的罪恶,种下恶因,而来生将遭到更多的痛苦。一个人最高的道德即是接受忍受一切现状,等待因果转回来解决自己的一切问题。这样,以因果轮回的宗教说法来解决现世社会所存在的一切问题的结果,就是避免对现存的极端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怀疑与动摇,因而大大的加强了它。

《摩法经》最早出现于一世纪,至笈多王朝时代始有初步定本,它是在婆罗门教与佛教斗争时间完成的。在《摩法经》中刹帝利种姓被降到第二位。所以,印度教的成立从统治阶级方面的关系来看就是刹帝利种姓与婆罗门种姓之间的斗争。在婆罗门人争取了广大贱民战胜了佛教,并在政治上压倒了刹帝利种姓,强迫他们承认现成事实而取得了第一种姓的地位后,印度社会从此变成了为婆罗门控制下的社会。婆罗门人施行的是一种纯粹的宗教性的统治。《摩法经》就是最有权威的法律,印度教教士就是实际社会政治生活的支配者。教士们的整个思想体系就是迷信,他们反对一切新的事物,新的思想,因此在教士统治下的印度,可说是愚民政策施行得最彻底的地方,社会上所存在的一切问题很少能解决或改善。因而印度社会此后乃成为了最典型的由教士所支配的社会,也就是成为了世界上一切封建国家中进步最慢的一个。

在另方面,印度教的成立标志了耆教与佛教势力在印度的最后削弱。在今日印度的耆教徒和佛教徒不过只有几十万人,六世纪以后,佛教只能在印度以外地区继续发展,并且还有了新的发展,如大乘佛教之在中国,小乘佛教之在尼伯尔、锡兰,佛教所以能在尼伯尔、锡兰发展下去,是因为这两个地方在佛教初传入时还很落后,还没有完全脱离氏族社会阶段——比较平等的社会,虽然已经有了阶级分化,阶级统治并不严酷。因此在佛教传入后,众生平等的原则基本上还符合其社会现状,以后,阶级分化日益深刻后,佛教则又成为当地统治者的统治工具。当然,随着佛教在这些地区所起作用的不同,它的教义的各方面也曾不断的分别在不同时间内被突出的强调或阉割。

自摩揭陀帝国成立起,到印度开始分裂止,前后约八百年的期间,印度社会上一直存在着的一个问题即为婆罗门教与佛教的斗争。如前所述,两教在社会和政治上所起具体影响不同。佛教利于统一,而婆罗门教则利于分裂。因为佛教所提倡的“众生平等”的口号,不会使社会上因生产关系所必然会出现的阶级区别以外再有任何人为的更深的种姓阶层区别的存在。而婆罗门教不但把一般的阶级区别正式规定下来,而且把种姓制度所引起的社会分裂现象也维持了下来,使这种分裂日益加深。而两教斗争的结果,最后是继承婆罗门教衣钵的印度教取得了胜利,这就决定了印度社会在此后必然长期地走向分裂。

当然,印度社会之走向长期分裂是有其更深的经济根源的。印度在公元前五世纪以后,社会生产曾一度发展,因而使得社会上出现了一批新兴的地主和商人,就是在这个新兴阶层的力量推动下,凭借着佛教这个武器,印度曾一度达到了统一。但是当时印度经济上的发展仍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当时无论农业手工业或是在农业手工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业,其发展程度都不够高,生产技术也还幼稚,整个的社会生产还未提高到使印度全部成为一个大的经济单位的程度,所以摩揭陀统一后的经济发展速度不足以克服封建经济所必然存在的分散因素,使统一成为常态,像中国秦汉以后那样,从而也就使得任何封建社会都必然具有的分裂趋势占了上风,使得分裂的局面成为了常态。

印度教的胜利不过是印度长期分裂的一个标志而已。

笈多王朝之后的一千年之间,印度始终未再统一。同时,印度社会在教士统治之下始终处于瘫痪状态。社会的分裂状态,又促成了国内政治力量的削弱,使印度无力抵抗外来的侵略,故此后印度不断遭到外来势力的侵扰和统治。而转过来,外力的侵入更加深了印度社会的分裂,因为这些外族只能征服一个小区域,并且最后都同化于印度社会中,自成一个或数个种姓。因此,五〇〇—一五〇〇年之间的印度比以前时期还要混乱和分散。这一时期所遗留下来的历史材料,除有关回教民族部分外,更加漫无头绪,所以对后人来说,这一时期中的印度历史情况也就更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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