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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值的生产与分配的关系

时间:2022-05-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价值的生产与分配的关系《资本论》终篇五十一章以“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为标题,表明马克思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有人将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都看成自然的关系,有人则承认分配关系有历史性,却坚持认定生产关系是一种自然的关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越来越突出。

关于价值的生产与分配的关系

资本论》终篇五十一章以“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为标题,表明马克思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马克思在批判了“萨伊公式”和“斯密教条”以及分析了它们产生的主客观条件之后,又在这一章提出总结性的研究,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从现实意义看,在马克思之前和他的那个时代,许多资产阶级学者已经就此讨论得沸沸扬扬。有人将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都看成自然的关系,有人则承认分配关系有历史性,却坚持认定生产关系是一种自然的关系。但是,这都是资产阶级学者的看法。所以,马克思要终结这种一边倒的局面,代表无产阶级提出批判和表明自己的看法。从此,人类社会对此就有两种对立的声音。这也意味着所有的理论家都要在这个问题上选择立场,表达自己的情感。不过,根据马克思对“萨伊公式”和“斯密教条”的批判,他对资产阶级学者关于这个问题的这两种看法并非全是一棍子打死。对不同的阶级来说,思想或理论的正确性是有不同判断标准的。马克思在谈到“经济正义”问题时说:“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669]因此,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运动而言,这两种看法无非表达了资产阶级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看法,或者不同的资产阶级阶层的看法,都只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本运动的必然产物,根本不可能符合无产阶级和劳动大众的根本利益。可见,对这个问题除了要有基本的看法即两者是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是否都具有历史性、是否准确再现资本运动的内在要求外,还要有另外的角度,即检验或评判的标准。换句话说,还要以特殊阶级在特殊发展阶段的利益来评价,不能笼统地看待两者的关系。实际上,这也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重要原则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972年序言中说评价理论的正确及其实际运用“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670],这也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一个基本原理。

由于人们对终篇普遍是陌生的,对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理解只停留在基本观点上,并且也习惯于以似乎是约定俗成并且一成不变的观点,不能领悟出《资本论》特别是终篇的这种比较具体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所以在看待这些不同的看法时,往往回到马克思主义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最一般的规定的立场上,而忽视了马克思的更为具体的分析,更忽视了结合具体的社会发展阶段的阶级利益来评判。因而对终篇关于两者关系的论述理解不准确。

在新中国,长期以来公有制占据统治地位,马克思主义在思想理论领域也占据统治地位,因此这个问题似乎已有定论,所以没有人提及。但改革开放之初,因为我国社会所有制结构开始发生变化,有些学者开始涉及这一重要的关系,提出一些与传统观点不同的看法。此后,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对改革的不同理解,又出现了许多始料不及的现象,以至于所有制结构及不同所有制成分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的占比都发生很大的变化。不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其他所有制成分特别是私有制成分不断迅速成长,不同的利益集团已经形成,有的私人利益集团还十分强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已经日益显赫。和改革开放之初相比,利益分配格局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即使在没有涉及终篇研究的时候,在涉及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两者之间关系的时候,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表示意见。

一类意见认为:研究价值的分配要联系价值的生产。对此,不要以为它会顺理成章地承认,只有创造价值的人才可以分配到价值。相反地,持这种观点的人却是要“承认这样的事实,即说明产品价值和社会财富取决于劳动、资本和土地三要素及它们协同作用的结果”。既然“产品价值和财富是劳动、资本和土地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产品的分配就必然形成三个对应关系:劳动—工资,资金—利息,土地—地租。”[671]这样,就把使用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广义分配混搭在一起的同时,对“三位一体公式”提出重新评价。这种看法并非个别,而是有人呼应:“既然在生产中有‘价值共创’(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根据,那么在分配中就应有‘利润分享’(三者和社会)必要。”所谓三者即劳动力(劳动者),“经营力”(经营者),“资本力”(所有者)[672]。类似的看法,还可以找出一些。

实际上这种看法人们并不生疏,它不过是马克思早就批判过的庸俗经济学家所常弹的老谱的袭用,不同的是它不像前者那样公开标榜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是先表示师承马克思的观点,再从经济学的生产力角度说资本和土地劳动一起共创财富,尔后再把产品价值偷运进去,变成从经济学的生产关系角度断定资本和土地共创价值,对此,我们这里就不再多说了。但是,对提出这种观点的方法还是有必要多说几句。

让我们引用某个学者的一大段话来看看他是如何实现概念偷渡的:他提出了三个说明,“第一,任何价值只有通过劳动,而不可能超越劳动而形成。第二,……价值创造过程就是劳动过程,……在价值形成中决不能忽视资本、土地等物质的非人力因素。第三,价值共创说一定会导致利润分享说,其关键因素就在于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权,所有权决定了分配权,而分配比例只能以各种生产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大小为前提条件。这样,也就自然而然地得出了,商品的价值就是由资本、土地、劳动、经营等多要素组成的价值共创说这一基本结论了”[673]。表面看,他似乎已经接受劳动价值论,其实不然。他所说的“劳动”并非马克思所说的“抽象劳动”,而是“有用劳动”,所以很自然地与生产要素决定论价值衔接起来。说什么“价值创造过程就是劳动过程”,更表现他有意将这两个过程的根本区别掩盖,从而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创造混为一谈。说什么由此如何导出所谓的利润共创,更是笑话,难道资本家会自愿地将利润与劳动者一起共享?这不仅是偷换概念,更是没有任何论证的信口胡言。其手法是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早已用滥的,并不高明。

要判断一种理论是否正确,一方面要看它与所要表现的对象是否一致,但对象有多样性规定,因此还要看其能否全部反映,不能只反映其中的表象;另一方面还要看它本身是否符合逻辑,特别是不能违背矛盾律,不能自相矛盾,不能在这里一个标准,一转身又换个标准。在这个问题上,关键是要先弄清楚,价值与使用价值是不能混为一谈的,换句话说,是要就“价值”的创造来谈“价值”的分割,不是讲“使用价值”的创造来谈“价值”的分割,如果有人认为可以这样没有任何限制地把不同的东西彼此联系,将“使用价值”的创造等同于“价值”的创造,那就要请他再学学形式逻辑了,等学懂之后再学习辩证逻辑。一个连逻辑都不讲的人还有什么资格说话。他连起码的逻辑都不遵守,所提出的“理论突破”怎么可能有说服力和生命力?其实,这种将价值的生产与分配混为一谈的做法,马克思早已批判过了:“庸俗经济学家把分配形式实际上只当作从另一角度看的生产形式,而批判的经济学家却把它们彼此分开,并且否认它们的同一性,这一点表明,正如我们以后将看到的,和批判的政治经济学比较起来,庸俗经济学家真是愚蠢透顶。”[674]他还指出:“事实上,在危机时刻,当价格的下跌使产业利润消失或显著减少,因而生产缩减或停顿的时候,利润也会作为生产条件同他本人相对立。从这里可以看出那些把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单纯看作分配形式的人的愚钝。”[675]

如果不追究这一点,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只围绕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割来研究,那么在这里,我们还是有感兴趣的问题,即在这种看法中包含的三方面问题:其一,如何理解价值的生产和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其二,把两者联系起来能否导致发现“三位一体公式”的“科学内核”?其三,如何历史地评价“三位一体公式”的作用?

另一类意见认为,价值的生产和分配是两回事。不过,在两者之间是否有联系的问题上,又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只是要说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要因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在分配时就完全排斥另外的分配方式。在上世纪末我党提出实行“按要素分配”政策的时候,特别是在本世纪初我国再次讨论劳动价值论的时候,针对人们普遍意识到这一政策与“三位一体公式”之间似乎存在着某种联系,有些学者再次论证;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律,所以两者之间没有联系,所以现行政策与“三位一体公式”没有关系。关于第二种意见,我们将在后面的结语中分析,这里暂且不涉及。

这一类的第二种意见是:“不要把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混为一谈。作为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但作为价值的分配,则必须考虑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社会形态的要求。”“现在看来,三位一体公式,对于增加资本主义积累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有巨大作用的,资本主义生产力之所以能得到飞速发展,同这种价值的分配方式是有密切联系的。”[676]资本、土地虽没有创造价值,却可以因其须维持、增殖(指资本)、有限性和差别性(指土地)而要求占有剩余价值。且不说萨伊19世纪初整理提出的“三位一体公式”对此前的资本主义积累、社会生产力发展根本不可能有什么作用,仅根据拥有的土地的有限性、差别性就可以要求占有剩余价值的提法,连早期的资产阶级学者都不会接受。否则,古典学派最初就不会起劲地反对土地所有者瓜分去大量的地租了。可见这种意见连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都不如。实际上,这种情况的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它对增加资本积累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什么作用,而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全社会的统治地位,只能有这种表现为三位一体的广义分配模式,不可能出现其他的模式。对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资本家单凭资本所有权获得利息、土地所有者单凭土地所有权获得地租,都是“正义”的。尽管对雇佣工人来说,是非正义的。但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之光”是资本,由不得工人说话。不过,也因为这样对最广大的劳动大众的无耻剥削,这种分配根据才不会永久存在下去。如果撇开这些不说,还应看到,这种看法在强调不能把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分配混为一谈的同时又把两者割裂开了。如果说这是为了论证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政策而作的解释,那也不对。怎么能够用一种错误的理论去论证相关政策的正确呢?对当代中国来说,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实行“按要素分配”的政策,并非后者可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是对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出现的情况的一种承认。换句话说,现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资本所有权,当然只能实行与本阶段相适应的分配政策。

对这些错误,这里就不再分析了。这里,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种看法也包含着三个问题,其第一和第三和上面提出的第一、第三一样,第二则是把价值的生产和分配分开能否导致对“三位一体公式”的肯定。下面,我们就把它们合并起来按次序分别研究。

关于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价值的生产和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以上所分析的两类几种看法所依据的或者是社会表象,或者是两者关系的最一般规定,所以对这种关系的理解都或者错误、或者不够正确。都不知道——也有不愿意知道——在《资本论》终篇,马克思很具体地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这里,马克思在一定条件下把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分配联系起来,又在一定的范围内把它们区分开来,既有“联系”又有“区分”,两者并不矛盾。

就“联系”看,首先,他指出,不能从社会表象出发,而要深入地看其内在规定,“资本(包括作为资本的对立物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以这样一种分配为前提:劳动者被剥夺了劳动条件,这些条件集中在少数个人手中,另外一些个人独占土地所有权”[677]。可见有两种分配:一种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配,价值的生产是分配的前提,显然,前者就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从而决定产品的分配。

其次,从再生产的角度看,两者甚至是统一的。例如,利润这种形式,既“是一种支配再生产的关系”,又是“个人消费品分配范畴”[678]。这种联系,还是一种社会历史联系,它表现为一种制约关系:它一方面表明,没有参加价值生产(因年龄不能劳动的除外)而参与分配乃至决定分配的人,就是剥削者;不过,这是就资本主义发展的起点才有意义的。在资本主义较为发展的阶段,资本所有权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资本家又会相应地产生其他的看法。马克思在论述生息资本家可以无所事事而轻易获得利息的情况时说,这是一种真正的不劳而获,但是,他又提醒说:“决不要忘记,在这里,资本作为资本是商品,或者说,我们这里所说的商品是资本。因此,这里出现的一切关系,从简单商品的观点来看,或者从那种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商品资本执行职能的资本的观点来看,都是不合理的。”[679]也就是说,不能用资本主义较早时期的观点来评判是否合理或正义。所以,这种统一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意义。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不是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言,社会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后者指的是公有制,前者指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为基础、为主导的社会,它还包含着许多其他性质的所有者关系。——情况也有相同之处,在私有制的企业中,剥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在一定的关系内、在一定的限度内,只要不违法,它就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一定的关系决定一定限度的增值,例如在银行存款获得一定的利息,恐怕不能说是剥削,尽管存款客户并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在公有制关系“普照之光”的笼罩下,私有制关系是公有制能够控制和限制、主导的,即使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剥削,也是合理的,只要它符合现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就有“正义性”。但是,只要超出一定的限度,性质就可能发生转变。对这个问题,不能用社会主义社会较高发展阶段的要求和观点来看待。因此,对这种制约关系的结果要结合一定的历史条件、经济政治条件来分析。另一方面,这种统一又表明,分配必须保证社会生产正常地扩大地进行,不能分光吃光。对这些联系、庸俗经济学者(还有像杜林那样的人),是不能理解或不愿意看到的。

就“区分”而言,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分配,作为再生产的不同环节,它们都遵循不同的规律运行,因而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这种区分,同时还是资本关系决定的,资本关系不仅使价值生产普遍化,而且在导致劳动的异化时,使分配和生产相异化。即是说,资本关系决定了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不参加价值的生产,而控制并参与了价值的分配。对这种区别,庸俗经济学也是不愿意理解的。

第二个问题:把两者联系起来能否导致发现“三位一体公式”的“科学内核”?显然,说价值的生产与分配有联系,并不意味资本和土地可以参加价值的分配,这和我们上面看到那种联系所体现的逻辑完全不同。所谓从生产力经济学的角度说资本、土地参与产品的生产因而它们的所有者就可以从产品价值中取得相应的报酬,不但是偷换概念,而且把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这种社会历史联系转换成自然关系,将产品价值的生产关系转换成产品的生产关系。从实际情况看,资本攫取剩余价值,并非全部投入积累,而是有越来越多的部分投入奢侈性消费。虽然它可促进奢侈性产品生产的发展,但过多的奢侈品只被少数人随意消费,对总体的社会发展而言,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浪费。当资本家将大把大把的金钱用于豪赌,用于穷奢极欲地挥霍,能够说这是参加产品的生产吗?同样地,把价值的生产和分配区分开,也不意味着可以“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680]。相反,这种区分意味着,生产者尽管参与了价值的生产,但劳动和生产的价值却不属于他们,而属于资本家,即“生产出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总的说来作为资本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681]。因此,把价值的生产和分配区别开来,只是表明劳动者与资本、土地所有者的对立关系,而不是表明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这种区分与所谓的“价值的分配必须考虑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社会形态的要求”根本没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进而言之,即使三位一体公式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范围内表达了特殊的“正义性”、合理性,但这种特殊的正义性、合理性并不能归结为“科学性”。所谓的科学性,既要能全面、彻底、深刻地揭示对象的内在规定,还要能合理地阐明这些内在规定如何结合一定的条件而外化表现。但“三位一体公式”表达的却只是社会表象,而且表现的是“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682],因此,很难说有什么“科学的内核”。当然,任何科学理论都是有边界的,如果持这种意见的人能够按照科学研究的规范证明这个“三位一体公式”在什么边界内、什么限度内有科学性,那也许是一件值得期待的事情。但是,迄今为止,却还看不到有这样的研究文献。

最后,第三个问题:关于如何认识、科学地、历史地评价“公式”的作用。这两类看法虽然出发点不同,但对它都有极高的评价。前者认为,“三位一体论及其基础的要素共同创造财富的学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经济的一般,堪称揭示了商品经济的一般法则”,由此断定,萨伊的理论有其进步意义,是对经济学的历史贡献。[683]后者则认为,它“对于增加资本主义的积累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有巨大作用的”[684]。在了解了它们的根本错误之后,要说明这两种嗜痴之癖的这种混乱是很容易的。就前者看,所谓的共创财富的学说和商品经济的一般法则是不能通约的,就像使用价值和价值不能通约一样。而且,这样说,实际上是摆出了和马克思早已科学地揭示的商品经济的一般法则相对立的法则,把公式等同于商品经济的一般法则,并说它有“科学内核”,不就是在贬低马克思揭示的一般法则吗?而后者则把资本主义的积累与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剩余价值混为一谈了。即使不说这一点,设想土地所有者会把地租用来使生产资料“得到不断的补偿和增殖”[685]也是完全错误的。它忘了,就是资产阶级本身,都曾有人想“把土地所有权弄成荒谬的东西”[686],因为地租的提取无论对资产阶级还是对社会都没有什么积极作用,只是让土地所有者“挥霍浪费”[687]掉了。可以说,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公式都不包含任何一点科学成分,像这样的东西,充其量只是对资产阶级才有历史价值,至少它可以聊以自慰,更可以欺骗世人。所以公式作为社会表象假象的教条式反映,简单地看好像是“素朴的和客观的”,其实不然,它是“辩护论的”[688]。为剥削辩护才是其真正的作用。

在终篇,马克思在分析批判了“萨伊公式”的分配模型之后,又在终点处即第五十一章专门论述“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将资本主义分配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联系起来。并且在批判两种错误观点之后,又论证“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689],也就是说,两者都是历史性的,并且“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690],“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691]。可见,研究分配关系是以生产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分配,都是在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普照”之下实施的。离开了生产关系来研究分配关系,无异于盲人摸象,必定陷于肤浅和片面、简单。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又很具体地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全面深入地了解终篇的研究,才不会被社会上流行的代表各种利益集团的议论所迷惑,也才能正确地掌握评判的客观标准、时代标准和理论基础。

关于生产与分配的关系,马克思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就有说明,强调了生产资料的分配对产品广义分配的根本作用,并且批判了当时最流行的错误观点:“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692]马克思进一步说:“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只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正因为如此,力求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来理解现代生产并且主要是研究生产的经济学家李嘉图,不是把生产而是把分配说成现代经济学的本题。从这里,又一次显出了那些把生产当作永恒真理来论述而把历史限制在分配范围之内的经济学家是多么荒诞无稽。”[693]显然,他很早就已经注意批判李嘉图的产品“分配决定论”,可以说,终篇的批判是《导言》中批判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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