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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大爆炸”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金融“大爆炸”20世纪90年代,在泡沫经济崩溃和全球化发展进程中,日本金融体系的效率性和稳定性明显下降,日本金融体系低效率的弊端日益显露。放弃保护、增强市场竞争成为日本“金融大爆炸”的重要原则之一。金融管制在日本被称为“金融行政”,所谓金融行政是指国家根据法令为达到公共目的对金融机关或金融机构进行的统制。

第二节 金融“大爆炸”

20世纪90年代,在泡沫经济崩溃和全球化发展进程中,日本金融体系的效率性和稳定性明显下降,日本金融体系低效率的弊端日益显露。以牺牲效率换取稳定的“护送船队”式金融行政遭到各方指责,要求建立市场化金融竞争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放弃保护、增强市场竞争成为日本“金融大爆炸”的重要原则之一。

自1996年11月日本前首相桥本龙太郎提出了Free(以市场原理为本的自由的市场)、Fair(公开、可信赖的市场)、Global(走在时代前列的国际化市场)三项原则的改革方案,标志着日本式金融大改革的启动。日本的金融大改革是自战后日本引入美国式金融体制以来,在金融层面的第一次大变革。日本通过这场大变革对传统金融体制进行了全方位改制,覆盖了日本所有金融机构

一、“护送船队”的制约

金融管制理论的基点是金融中介理论。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弥补了直接金融市场的不足,发挥了金融中介机能和资产变换机能,通过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以及货币创造功能支撑了经济运行。实施金融管制的经济依据是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完全性和外部性等缺陷。政府实施管制的作用在于规范银行行为,保证金融秩序稳定,维护存款人利益。

金融管制可以从两方面弥补市场缺陷:一是督促银行降低风险,减少存款人获取信息的成本;二是消灭银行连锁倒闭的内在机制,削弱向外扩散的效果。前者旨在降低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具体措施有:①限制竞争措施,如市场准入管制、业务领域管制、利率管制、外汇管制等。②保障健全性措施,如资产负债表管制、现场检查等。后者旨在降低银行的体系风险,防止银行倒闭的波及效应,具体措施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等。

1929~1933年爆发的金融大危机使世人充分认识到金融市场不完善的弊端,为了维持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存款人,各国纷纷引入金融管制机制。金融管制一般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主管机关,以完备、严格的法律为准绳,以限制竞争性措施、健全性措施及事后安全网等一系列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管制为支架。

金融管制在日本被称为“金融行政”,所谓金融行政是指国家根据法令为达到公共目的对金融机关或金融机构进行的统制。金融政策大多是在市场机制下,通过市场作用实现的。与此相对,金融行政则是基于国家权力强制进行。在日本的金融行政几乎全由大藏省承担,其他国家则部分由中央银行代行。截至1997年,日本大藏省的金融行政执权基本遵循了“护送船队”(5)式的保护原则。战后日本“银行不倒神话”的形成,可以说是“护送船队”式金融行政的直接结果。

日本学者伊藤修在其专著中结合金融政策的范畴,对金融行政下了如下定义:“政府对广义金融政策中宏观金融政策以外的领域,即金融交易制度和规则等微观领域的干预”(6)。由此可见,金融行政在日本金融领域中的含义是:出于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大藏省(财政部)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机构进行非宏观领域的强制性干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美国占领军主导的日本战后改革,日本政府建立了分业经营、专业管理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各个金融服务领域由法律加以调控并由政府进行行政指导成为日本式金融体制的一大特征。

在早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中,大藏省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大藏省不仅是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部门,而且还集金融计划立案和监督检查职能于一身。这种有着强烈的计划性和行政指导性的金融管理模式为战后日本政府积累有限资金发展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可否认,在日本战后经济发展初期,由于对金融业务领域的准入和经营项目均有严格限制,保证了银行的经营安全;对存款人的保护,则维护了制度的信誉;利用分业经营和各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互补关系,确保了对特定领域的资金供给,实现了经济的高增长。银行也因此成为公司业务运转的源泉,为日本庞大的经济运转奠定了基础。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日本金融行政体系建设的滞后性、曾高效运转的日本金融体制的疲劳化成为制约日本金融机构的软肋,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金融行政管制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管制纵向限制行业间竞争的同时,加剧了金融行业内的横向竞争。行业分离割裂了垂直竞争,集中在各行业内的同质竞争愈演愈烈。从经济高增长期开始,日本金融界特别是银行业的内部竞争已经相当激烈,而竞争的焦点集中在存款业务方面。由于银行分理网点的分布与配置直接决定了银行吸收存款的规模,而日本的银行网点的密度高、距离近的特点进一步加剧了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围绕吸收存款的竞争愈演愈烈。第二,管制机制下的银行间竞争,集中表现为规模竞争,而非价格竞争。扩大规模竞争的白热化,以及“银行不倒神话”保护下淘汰机制的缺位,使得竞争偏好锁定在追求银行排名、提升银行等级等横向竞争方面。由于日本普通银行实施的都市银行、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界定成为银行身份等级的标志,而且不同等级银行之间在业务范围、适用管制标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提升等级可以获取扩张机会的客观现实决定了兼并成为银行等级提升的唯一途径。第三,管制下形成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的同质化压缩了银行收益。由于银行向外扩展受到限制,各金融机构向内、向下发展的驱动力强,形成了垂直型产业组织形态。经营效率低下、风险集中成为日本式金融体制的致命缺陷。

二、“大爆炸”的内外要素

20世纪90年代,日本金融体系面临了众多棘手问题。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泡沫经济后遗症的处理问题;二是金融体系落后于国内经济结构变化问题;三是“金融空心化”与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下降问题。

1.泡沫经济的后遗症

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金融机构不良债权高筑。虽然不良债权是由162家金融机构出资,1993年1月成立的共同债权收购机构负责处理,但进展不尽理想。在1996年9月的年中决算中,不良债权持有额,10家城市银行合计达13.4万亿日元,占银行放贷总额的4.84%,3家长期信用银行合计达3.8万亿日元,占银行放贷总额的7.4%,7家信托银行合计达到5.8万亿日元,占放贷总额的9.5%,特别是长期金融机构、信托银行的不良债权比率高,城市银行中大和、拓殖银行高占榜首(7)。在处理不良债权过程中,金融机构之间距离拉大,一部分金融机构资质水平下降,直接影响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金融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在于通过废除分业管制,解除控股公司禁令,促进金融机构顺利重组。

2.金融体系建设的滞后

经济增长进入低增长阶段后,金融环境的巨大变化与传统的金融制度、金融体制之间的博弈将日本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推上了金融改革的舞台。

金融体制建设滞后主要表现为:第一,一方面金融资产积累增加;另一方面,90年代的超低利率使金融机构资产运营功能下降。在以往经济持续增长过程中,个人金融资产积累有了长足发展,规模已达1 200万亿日元。这笔巨额个人金融资产中,55%为定期存款,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股票、债券等风险资产投资比率明显偏低,而且1994年开始实行的低利率政策使定期存款收益率大大缩水。高龄化的推进使福利养老基金等养老金资产增加,运营这部分资产的人寿保险公司、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家的作用增强。但是,问题是旨在控制资产运营的“5·3·3·2管制”(8)妨碍了资产的有效运营。第二,金融体系的中介机能欠完善。国内企业特别是创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20世纪80年代大企业融资呈现多样化趋势,与其相反,中小企业融资仍未能摆脱对银行贷款的高度依赖。90年代,因金融机构不良债权高筑,加之接受整个80年代盲目扩大放贷的教训,使得这一时期金融机构的放贷态度格外慎重,基本停止了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而且,这一现象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尽管要实现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开创新的事业领域,但对创新企业的技术审查是一大难点,况且创新企业又无实物资产可作抵押,银行对中小企业、创新企业的惜贷,使得这些企业陷入了融资难的困境。第三,不同经济主体的企业、公共部门、家庭经济和国际经济层面的金融国际化不断推进。

企业方面:随着经济向低增长经济的转型,日本企业改变了其收益结构,推进了自由金融以及融资的多元化,旨在脱离银行。

公共部门方面:低增长经济背景下,拥有大量国债的金融体制的成型推动了金融自由化,导致金融体系发生动摇。

家庭经济方面:石油危机爆发后,日本家庭的高储蓄率特征继续延续,资产选择、利率嗜好趋势的增强,改变了储蓄结构,推进了追随金融机构新产品开发的“储蓄革命”。

金融国际化方面:日本的金融国际化是资本交易自由化、日元国际化、金融国际化的过程,金融国际化和金融自由化成为日本金融改革的一大动力。

3.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下降

从国际方面看,“金融空心化”是促成金融大改革的另一要因。20世纪90年代,外资金融机构纷纷将分支机构从东京转移至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国内一些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公司放弃东京市场,选择去海外市场发行,将欧洲日元利率期货交易转至新加坡,非上市企业到海外上市,外汇交易占世界比率急剧减少,外资企业终止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金融空心化现象愈演愈烈,主要原因是东京市场管制过于森严。于是,市场呼吁全面放开有价证券交易手续费(9),通过重新研究股票转让利得税、有价证券交易税,增强东京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提高其竞争力。

泡沫经济的破灭提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与重新设计金融机构约束机制问题。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金融机构之所以出现过度扩张的异常表现,是由于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特别是放宽、废除限制竞争性管制后,限制银行铤而走险的纪律约束机制没有有效发挥作用。高速增长期形成的金融机制,以保驾护航方式保证金融部门获得超额利润的同时,具有通过大藏省的管制约束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效用。但是80年代的自由化在缩小金融机构超额利润的同时,还剥夺了大藏省贯以行使的管制手段,金融部门的法人治理出现了缺位。

由于大藏省改革不力,短期内看不到金融体系摆脱危机的前景,于是日本全国上下要求进行根本性金融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1996年10月17日,经济审议会行政计划委员会下设的金融工作组发布了题为《加强我国金融体系活力》的报告,1996年11月11日,桥本龙太郎前首相直接指示大藏省和法务省在2001年前实施金融体制改革,提出了建立自由、透明可信、国际化的三项改革原则。此后,放宽金融管制工作大有起色。由此拉开了金融大改革的序幕。

日本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重新整改战后形成的长期以来决定金融机构经营战略框架的分业制。废除战后改革过程中引入的《反垄断法》第九条——禁止成立控股公司的规定。此次金融大改革覆盖面广,触及政府管制范围之外的管制与惯例,最大焦点是全面放开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长期固定化的有价证券交易的手续费。此外,金融改革还涉及资产投资管制、引入时价会计等方面。与金融大改革配套的政策法规还有:“金融机能安定化措施法”、“金融再生法”、“早期改正措施”、建立托管式证券补偿基金等。

日本行政当局如此大动作地实施金融大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发挥市场对金融机构经营的约束力。通过修订旨在督促中央银行公开信息为内容的《日本银行法》(表59)以及新建金融监督厅来强化考查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稳定金融体系,提高日本金融资本市场的透明度,一举打破各种现行的金融管制。

表59 日本金融大改革的内容

资料来源:桥本寿朗等.现代日本经济.1998:369.

三、“大爆炸”的效果

金融改革的具体内容在金融自由化背景下,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金融体系变革”,二是“金融机构的重组”。两者关系密不可分。前者是金融自由化体制在金融层面和体系层面的体现,后者是其在金融机构层面的体现。

日本金融改革是针对经济基本层面转向低经济增长后,围绕建立适应新形势新体制全面展开的。其目的在于要打破阻碍经济发展的旧体制的桎梏,建立自由化的新体制。通过解决非效率化的旧体制的矛盾,提高经济的经济性、合理性。

金融自由化是整个金融业界全面实现“规模与范围”效应的前提条件,因为在分业体制下被分割的各个金融机构的业务,只有在综合银行体制下才可以集中拓展,并通过业务的多样化实现合理化效果。而对顾客管理、事务处理的一元化可以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的效率。金融大改革设定的推动经营行为向追求效率化方向倾斜的目标,决定了在日本的银行结构改革过程中,各个金融机构无一例外地面临了生死存亡的激烈竞争和彻底实施减量经营,推进经营效率化的挑战。

然而,金融“大爆炸”能否成功的关键性前提条件,就是日本政府能否向滞后经济发展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开刀,推进金融管制体系的变革。实施金融行政改革之前,日本金融监管的主体是集金融行政权和金融监管权于一身的大藏省。

1996年“中央银行研究会”成立,并于当年11月向内阁提交了《中央银行制度的改革:谋求开放的独立性》报告,目的是要提高日本银行的独立性和日本银行金融政策运作的透明性。1997年3月该委员会在该报告的基础上,向大藏省提交了《日本银行法》修改草案,并获内阁会议通过。

1997年金融形势进一步告急,金融行政改革步伐加快。1998年6月,日本政府决定分离大藏省金融监管权,成立了金融监管厅。金融监管厅受总理府直接管辖,负责监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小型金融机构。金融监督体制从保护式行政向效率化行政、从侧重事前管制形成的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向注重事后监管转变,并建立了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

1998年12月日本政府又根据《金融再生法》成立了直属首相的金融再生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金融问题,该委员会由国务大臣任委员长,主要负责审查和批准国家注资等有关事宜,并掌握着其操作大权。该委员会成立后,在金融监管厅负责金融监管期间(1998年7月至2000年6月),各金融职能部门的职能分工是:金融监管厅拥有金融监管权,大藏省拥有金融政策制定权,金融再生委员会则全权负责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实施及时纠正措施。

2000年7月,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简称新FSA),承接了金融监管权,同时接收了原属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权。

2001年3月金融再生委员会和金融监管厅被废除,新成立的金融厅承担起全面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职责,同时大藏省更名为“财务省”。

2001年之后,面临金融行政压力和市场压力的日本银行业加速了重组步伐。行政压力主要表现在金融厅取代大藏省后,通过推行强行政策,主导了建立日本新银行业的建设。日本金融厅采取的强行政策主要有早期纠正措施、促进金融机构迅速改善经营的指导方针,目的是要在超额负债陷入经营困境之前,尽早发出预警。

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金融机构无不苦于巨额不良债权,而出现银行破产的原因除了金融自由化,风险增大之外,银行难以确保自身安全是一重要原因。此外,日本大藏省一贯采取的“护送船队”的行政方式以酌情处理为主,未能及时发现个别金融机构存在的严重问题,并令其及时纠正的责任无法推卸。于是在责任自负的原则下,金融机构不得不通过自查,确认资产内容,根据其必要性处理或抵押不良债权来提高资本充足率。按照早期纠正措施,从事海外业务的银行必须依照BIS(国际结算银行)标准规定,资本充足率达到8%,未达标者须制定并实施经营改善计划。若低于4%,必须制定资产计划和压缩总资产。对于单纯从事国内业务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未达标者须制定经营改善计划,不满2%的银行须实施资产计划,未达到0%的,将被停止经营。

为了帮助日本银行业达到BIS管制标准,1999年3月日本金融当局向大银行(除东京三菱银行外)注资合计7.450 0万亿日元。由于实施国家注资多采用优先股(10)、次级债权(11)方式,故必须按期偿还,因此,申请注资的银行,按规定必须提交“经营健全化计划”。“经营健全化计划”的内容包括削减人员、整顿网点和充实资本充足率等措施,重建组织结构,强化信息披露、收益预测、资产结构、呆账准备金计划、经营理念等。

对于长期浸身于温水池的日本的银行来说,金融行政当局的这道“紧箍咒”无不令它们倍感压力。倘若不能完成计划,不能如期偿还公共资金,无疑将被附加更为严厉的条件。被注资银行若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其比率将高占银行已发行股份的30%~40%。意味着只要金融当局有意,随时可以成为银行大股东,进而全面干预银行经营。这是银行最不情愿看到的结果。

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在取得成本会计准则下,日本的银行可以灵活运用“隐含资产”(12)进行“隐蔽经营”。由于取得成本会计法在资产被出售之前不发生利润和亏损,不需要反映时价与簿价的差异,具有持有股票和土地的时价与账面价格相背离、隐蔽账外损益的弊端。即通货膨胀时期,账外利润可以增强银行实力,通货紧缩、银行经营业绩下降时,可以通过出售有价证券、土地等资产,兑现“隐含资产”,从而达到隐蔽损失的目的。这就是为什么母公司单体决算容易出现虚假账目的原因所在。

时价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并决算和时价评价主义,是有世界约90个注册会计师团体加盟的国际会计标准协会(IASC)在世界范围内推行会计标准统一化的结果。推行时价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顺应企业活动的国际化,金融、资本市场的自由化和投资活动的全球化新形势,使得不同国家、企业的财务报表能够在国际统一会计准则下进行比较。时价评价主义采取用时价评价资产,合并报表要求反映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在内的企业集团的整体决算内容,故可以正确把握企业现时价值。因此,合并决算和时价评价主义得到了由各国金融当局组成的证券监督者国际机构的认可,具有很强的强制力。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经济处于长期萧条之中,银行坏账数额巨大,导致企业破产增加。特别是原日本“四大”证券公司之一的山一证券公司利用“隐含资产”掩盖巨额亏损的违法行为曝光之后,要求修改日本企业会计准则的呼声日益高涨。在国内外巨大压力下,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于1998年3月13日发表了《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基准的意见书》,规定日本企业在编制2000年财报(3月)时,使用时价会计准则。此举对日本企业财务报表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为,传统上日本市场十分注重企业经常损益,因此企业非常惧怕亏损,极易采取通过特别损益操作利润。实施时价会计制度后,无疑可以帮助企业向重视纯损益的方向转换,摆脱依赖账外利润的经营模式,实施企业经营的战略转移。

进入2000年以后,日本银行业巨型化兼并的集中发生,固然有来自国际方面的原因,例如,欧美银行巨型化兼并的影响等,但是就日本国内要素而言,金融行政的巨大变化和银行欲摆脱危机的目的,以及不甘落伍激烈竞争的危机意识是推动日本的银行实施巨型化兼并的重要背景。与此同时,涉及银行重组的相关法律的准备工作的同步展开、战后初期禁止的控股公司的全面放开等,为银行兼并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是从1998年12月起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解禁措施,打通了银行兼并的组织结构的瓶颈。然而,关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在金融界的要求之下,日本政府只允许采用股份交换和股份转移两种方式(13)。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的是以事业部为单位的分割形式,因此根据2000年秋季通过的《公司分割法》,原本独立的金融机构被归属到金融控股公司的旗下,形成了新的企业体组织框架。

总之,日本的金融“大爆炸”在体系方面从废除管制开始,沿着建立金融自由化体制、开发多功能商品和综合金融服务方向延伸,在金融组织方面则表现为对金融机构的兼并与重组,以及向追求高效率金融体制偏好转移。在日本版“金融大爆炸”的冲击之下,以管制为核心的日本式金融体系被脱胎换骨,金融机构也在这场“大地震”中,选择了以兼并求生存的再生之路。

【注释】

(1)奥村洋彦.现代日本经济论.1998:81.

(2)日本在进行外汇交易时,规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禁止银行以外的投机交易。故被称之为“实需原则”。1984年“实需原则”被废除,银行以外企业也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交易,推动了市场规模迅速扩容。

(3)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4)Money Market Certificate:市场利率连动型定期存款。

(5)是指护卫船队的航行速度以船队中速度最慢的船速为准的航行。借喻为保护金融机构整体安全和利益,以保护缺乏竞争力的中小金融机构为目标的金融行政。

(6)伊藤修.日本式金融体学的历史结构.1995:177.

(7)全国银行协会联合会.全国银行财务报表分析.1977.

(8)安全资产5成以上,国内股票3成以下,外币计价资产3成以下,土地等房地产2成以下。

(9)1994年买卖金额超过10亿日元的大宗交易的手续费实现自由化,10亿日元以下交易一律收取手续费0.1%~0.15%。

(10)优先股preferred stock是针对普通股,在分红或者企业解散的情况下,在分配其剩余资产方面享有优先权的股票。

(11)subordinated loan:借款方发生倒闭等情况下,在其他正常融资回收完毕后才可偿还的无担保放款债权。

(12)所谓“隐含资产”是指资产时价减去簿价后的差额资产。时价是资产在当前市场交易的价格;簿价是该资产会计账簿上的价格。

(13)相关提案于1999年8月在国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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