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因碰撞所致保险车辆损失是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碰撞是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主要危险事故,因在实务中大部分交通事故都是出于碰撞引起的。因倾覆造成的损失属于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车上货物爆炸、车外爆炸所致机动车辆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节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一、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概述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是否可以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也称主险)和附加险。基本险通常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主险;附加险则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涉水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换件特约条款、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等险种。

2006年7月1日,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同时施行。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人保、平安、太平洋)分别制定的,共分A、B、C三款,各家保险公司只能选择一个主款作为自己的经营产品。目前,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是人保的A类条款,一些公司采用的是平安的B类条款,只有太平洋一家用的是C类条款。

A、B、C三款产品涵盖的只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基本险,各家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定位开发附加险产品。同时,A、B、C三款产品差距很小,甚至可以说同质化的。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差异化主要体现附加险方面,因此保险人如何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树立良好的品牌和信誉,成为决定其车险市场成败的关键。

另外,我国唯一的专业车险公司天平车险保险公司则独家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可以使用自己研发的条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设计的“车辆损失一切险”首次采取了与国际接轨的“责任免除列明”做法,即除了条款中列明的20多种情况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都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基本险

目前,我国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基本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3]本章将对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详细介绍。

(一)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基本险的构成

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承保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给机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支出的施救和保护费用。凡是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以及特种车等,均可以投保该保险。

2.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负责赔偿的部分。

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被保险机动车辆车上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负责赔偿的部分。

4.全车盗抢险,其保险责任通常包括:(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危险事故

1.意外事故

机动车辆可能遭遇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等。其中因碰撞所致保险车辆损失是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

(1)碰撞。这是指保险车辆的车身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直接意外撞击;二是保险车辆本身或拖挂的挂车本身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以及保险车辆装载的物体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等。

碰撞是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主要危险事故,因在实务中大部分交通事故都是出于碰撞引起的。一般来说,不管碰撞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外来原因还是由于汽车本身的零部件所造成,只要除外责任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均应负责赔偿。

(2)倾覆。这是指保险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车身倾斜、翻倒、触地、四轮朝天,车辆的技术性能下降并失去行驶能力,非经施救而不能恢复正常行驶的一种状态。因倾覆造成的损失属于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

(3)火灾。这是指凡是意外发生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可能蔓延,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燃烧。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火灾责任主要是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引起火灾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4)爆炸。这里仅指化学性爆炸,即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释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所形成的破坏力现象。车上货物爆炸、车外爆炸所致机动车辆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是,因发动机内部原因引起爆炸、轮胎爆炸等所致损失则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5)外界物体倒塌。这是指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毁。例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等。

(6)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这是指陨石或飞行器等物体从空中掉落造成机动车辆的损毁,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吊车本身在操作时由于吊钩、吊臂上下起落砸坏保险车辆的损失除外。

(7)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而平行掉落在路基下或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然四轮着地的一种状态。

2.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分为天气现象风险和地表体现风险两种,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而引起的风险。

(1)天气现象风险。包括雷击风险,暴风风险,雹灾风险。

(2)地表体现风险。包括洪水风险,海啸风险,地陷风险,冰陷风险,崖崩风险,雪崩风险,泥石流风险,滑坡风险,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风险,但需有驾驶员随车照料。

3.施救和保护费用

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为了减少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保额限度内计算赔偿。此项费用与车辆修复费用分别理算,也就是说车损赔付最多可赔偿一个保额,施救、保护费用最高可再赔付一个保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和保护受损的保险车辆。

(三)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危险事故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危险事故主要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理解这一承保危险,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被保险人的范围

由于使用保险车辆的可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能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所承保的被保险人,除了被保险人本人(即保险单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外,还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如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借用的驾驶员、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营业性租赁关系的驾驶员等。无论是被保险人本人,还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使用保险车辆时,都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驶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此外,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保险车辆的,还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允许。如果保险车辆被私自开走,或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驾驶人员私自许诺他人将车开走等,均不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开车。对此种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责任事故的发生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在保险车辆被使用的过程中。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是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保险车辆的运动和静止两种状态,即行驶和停放。

3.第三人的损害

第三人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其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害,包括两部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其中财产损毁,主要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损坏;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6)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7)玻璃单独破碎;

(8)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法律规定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3.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没有驾驶证;

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③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④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⑤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⑥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⑦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⑧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9)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0)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11)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4.下列损失和费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相关问题

1.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

(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

②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

③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2)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仅负责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目前,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 000万元。

(3)保险期限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表计收保险费(见表12.1);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表12.1  短期月费率表

2.赔偿处理

(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

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①全部损失

车辆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失去修复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Ⅰ.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Ⅱ.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

②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Ⅰ.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即:

赔款=(修理费用-残值)×(1-免赔率)

Ⅱ.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即:

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2)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

①赔偿的依据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Ⅰ.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Ⅱ.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②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3.免赔率和无赔款优待

(1)免赔率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100%,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70%,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50%,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30%,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2)无赔款优待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保险人实行“无赔款优待”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①优待条件: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满足以上条件,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

②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交强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等投保险种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三、常见的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

以下1至8项附加险须在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而9至10项附加险则须在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

(一)玻璃单独破碎险

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仅指保险车辆的门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实际损失金额内计算赔偿。

(二)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该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3)保险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

(三)新增设备损失险

1.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本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涉水损失险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遭受暴雨、洪水的当时,保险机动车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人继续启动机动车或利用惯性启动机动车;(2)遭受暴雨、洪水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机动车。

2.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限。

(五)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机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六)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保险机动车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且满30天未查明下落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七)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同时,受损零部件应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且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而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八)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九)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本车车上人员随车携带的物品同时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基本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四、机动车辆商业保险A、B、C三套条款的简要介绍

(一)A套条款

A套条款,包括8个主险(3个车辆损失类保险、2个责任类保险、3个综合性保险条款)分别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保险、摩托车和拖拉机保险、机动车提车保险。对于这些主险,投保人可以选择单独投保,而并非如以前某些险种,必须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才能购买。

在此8个主险的基础上,A套条款还涵盖了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停驶损失险等26个附加险,可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自主选择。

(二)B套条款

B套条款,与A套条款相比,主险中除了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外,还增加了全车盗抢险,投保人可以单独选择投保。B套条款同时采用多档次绝对免赔率,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此外,B套条款将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义务争议处理等,易被投保人忽略的重要信息作为通用条款单独列明,清楚地提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B套条款还将赔款计算公式明确列明,使赔款更加透明。

(三)C套条款

C套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在条款责任里,增加了自燃、受车上货物或人员撞击、台风、热带风暴雪灾、冰凌、沙尘暴等风险保障;对于驾驶人在事故中负全责、主责和同等责任免赔,由原先20%、15%和10%降至15%、10%和8%,无绝对免赔额的设置。

C套条款将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列入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同时,C套条款增加了一些比较实用的附加险,例如针对他人恶意行为,对车辆车身外观提供了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在季节性暴雨、洪水较多的地区,提供了车辆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涉水损失险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