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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的业务流程以及理赔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机动车辆保险的业务流程以及理赔_汽车金融与贸易任务二 机动车辆保险的业务流程以及理赔知识、能力目标●掌握机动车保险业务流程。前不久,吴先生的车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投保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③购买汽车保险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并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②投保标的风险评估。⑤保险金额以及赔

任务二 机动车辆保险的业务流程以及理赔

知识、能力目标

●掌握机动车保险业务流程。

●掌握机动车保险理赔过程。

●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合理选择适用于不同用途的机动车保险种类。

情境描述

对于从事汽车相关专业的人员,机动车保险业务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务流程是做好理赔的基础,是保险理赔业务顺利开展的源泉,而理赔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保险公司的来年投保的多少。

任务载体

【案例】

吴先生去年1月买的车,新车当时的购置价为16万元,购车的同时他按照16万元的保额投保了车损险。今年续保时,汽车保险工作人员仍然给他按照16万元的保额做了保单,而吴先生也没有在意。

前不久,吴先生的车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在理赔时,吴先生根据保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6万元,但没想到被保险公司拒绝,工作人员告诉他只能按照车辆当时的实际价值14.75万元进行赔偿。吴先生不明白了,“明明是按照16万元投的保,怎么只能按照14.75万元理赔,多缴的保费岂不是白缴了?”

相关知识

1.2.1 机动车辆保险的业务流程

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流程大体相近,大致经历:保户投保,包括保户填写投保单,交纳保费;保险公司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包括核保、出具保单,出具保费的收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查勘;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续保等环节。

1.保险投保

1)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汽车保险条款种类繁多,价格不同,因此投保人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合理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人应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购买汽车保险。汽车保险的售后服务与产品本身一样重要,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度,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

(2)合理选择代理人。投保人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购买汽车保险。选择代理人时,应选择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展业证及与保险公司签有正式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应当了解汽车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和权利义务的部分,防止个别代理人片面夸大产品保障功能,回避责任免除条款内容。

(3)了解汽车保险内容。投保人应当询问所购买的汽车保险条款是否经过保监会批准,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重点条款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偿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等规定。此外,还应当注意汽车保险的费率是否与保监会批准的费率一致,了解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通常,保险责任比较全面的产品,保险费比较高;保险责任少的产品,保险费较低。

(4)根据实际需要购买。投保人选择汽车保险时,应了解自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人所需的风险保障。对于汽车保险市场现有产品应进行充分了解,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汽车保险。

(5)购买汽车保险的其他注意事项:

①对保险重要单证的使用和保管。投保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取得保险单后应核对其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对所有的保险单、保险卡、批单、保费发票等有关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以便在出险时能及时提供理赔依据。

②如实告知义务。投保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③购买汽车保险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并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对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应当依据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⑤投诉。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保险过程中,若发现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有误导或销售未经批准的汽车保险等行为,可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提供合理的保险方案

在开展汽车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从加大产品的内涵、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入手,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完善的保险方案。

(1)保险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①充分保障的原则。是指保险方案的制定应建立在对于投保人的风险进行充分和专业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对于风险的了解和认识制定相应的保险保障方案,目的是通过保险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分散投保人的风险。

②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指保险人或代理人在制定保险方案的过程中应贯彻公平合理的精神。所谓合理性就是要确保提供的保障是适用和必要的,防止提供不必要的保障。所谓公平主要应体现在价格方面,包括与价格有关的赔偿标准和免赔额的确定,既要合法,又要符合价值规律

③充分披露的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方案的过程中应根据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义务的有关要求,将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可能对于投保人不利影响的规定,要向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以往汽车保险业务出现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出于各种目的的考虑,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对投保人进行充分的告知。

(2)制定保险方案前的调查工作。在制定保险方案之前应对投保人或潜在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是制定保险方案的必要前提。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情况。

②了解企业拥有车辆的数量、车型和用途,了解车况、驾驶人素质情况、运输对象、车辆管理部门等。

③了解企业车辆管理的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的目标,对于安全管理的投入、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往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分类等。

④了解企业以往的投保情况,包括承保公司、投保险种、投保的金额、保险期限和赔付率等情况。

⑤了解企业投保的动机,防止逆向投保和道德风险。

(3)保险方案的主要内容。保险方案是在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的保险建议书。首先,应当包括从专业的角度对投保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其次,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保险的总体建议;第三,应当对条款的适用性进行说明,介绍有关的险种并对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第四,对保险人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介绍。其具体内容有:

①保险人情况。

②投保标的风险评估。

③保险方案的总体建议。

④保险条款以及解释。

保险金额以及赔偿限额的确定。

⑥免赔额以及适用情况。

⑦赔偿处理程序以及要求。

服务体系以及承诺。

⑨相关附件。

2.保险承保

1)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购买保险,首先要提出投保申请,即填写投保单,交给保险人。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也是保险人签发保单的依据。投保单的基本内容有:投保人的名称、厂牌型号、车辆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使用性质、吨位或座位、行驶证、初次登记年月、保险价值、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保险限额、车辆总数、保险期限、联系方式、特别约定、投保人签章。

2)核保

核保是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核保是指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决定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承保的条件,包括使用的条款和附加条款、确定费率和免赔额等。

(1)核保的意义:

①防止逆选择,排除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信息问题,即信息的不完整、不精确和不对称。尽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始终存在信息的不完整和不精确的问题。保险市场信息问题,可能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巨大的潜在的风险。保险公司建立核保制度,由资深人员运用专业技术和经验对投保标的进行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排除道德风险,防止逆选择。

②确保业务质量,实现经营稳定。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经营状况关系社会的稳定。保险公司要实现经营的稳定,关键的环节就是控制承保业务的质量。但是,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供应主体的增多,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在不断扩大业务的同时,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大。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为了拓展业务而急剧扩充业务人员,这些新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限,无法认识和控制承保的质量;二是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保险市场的占有率,稳定与保户的业务关系,放松了拓展业务方面的管理;三是保险公司为了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开发了一些不成熟的新险种,签署了一些未经过详细论证的保险协议,增加了风险因素。保险公司通过建立核保制度,将展业与承保相对分离,实行专业化管理,严格把好承保关。

③扩大保险业务规模,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正逐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同时,我国保险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务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对于扩大业务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保险中介组织经营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应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业务加强管理,核保制度是对中介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的必要前提条件。

④实现经营目标,确保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对市场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策略,包括对企业的市场定位和选择特定的业务和客户群。同样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要在市场上争取和赢得主动,就必须确定自己的市场营销方针和政策,包括选择特定的业务和客户作为自己发展的主要对象,确定对各类风险承保的态度,制定承保业务的原则、条款和费率等。而这些市场营销方针和政策实现的主要手段是核保制度,通过核保制度对风险选择和控制的功能,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并保持业务的持续发展。

(2)核保的主要内容:

①投保人资格。对于投保人资格进行审核的核心是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汽车保险业务中主要是通过核对行驶证来完成的。

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针对车队业务的。

通过了解企业的性质、是否设有安保部门、经营方式、运行主要线路等,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车辆管理的技术管理状况,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发现其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和控制风险。

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信誉是核保工作的重点之一。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誉调查和评估逐步成为汽车核保工作的重要内容。评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信誉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对其以往损失和赔付情况进行了解,那些没有合理原因,却经常“跳槽”的被保险人往往存在道德风险。

④保险标的。对保险车辆应尽可能采用“验车承保”的方式,即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检验,包括了解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复印行驶证、购置车辆的完税费凭证,拓印发动机与车架号码,对于一些高档车辆还应当建立车辆档案。

⑤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涉及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汽车保险核保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具体的核保工作中应当根据公司制定的汽车市场指导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对投保人要求按照低于这一价格投保的,应当尽量劝说并将理赔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对于投保人坚持己见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后果并要求其对于自己的要求进行确认,同时在保险单的批注栏上明确。

⑥保险费。核保人员对于保险费的审核主要分为费率适用的审核和计算的审核。

⑦附加条款。主险和标准条款提供的是适应汽车风险共性的保障,但是作为风险的个体是有其特性的。一个完善的保险方案不仅解决共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个性问题,附加条款适用于风险的个性问题。特殊性往往意味着高风险,所以,在对附加条款的适用问题上更应当注意对风险的特别评估和分析,谨慎接受和制定条件。

3)接受业务

保险人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承保的权限,在审核检验之后,有权做出承保或拒保的决定。

4)缮制单证

缮制单证是在接受业务后填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等手续的程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载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因此,保险单质量的好坏,往往直接影响汽车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填写保险单的要求有:保险合同要素明确、数字准确、复核签章、手续齐备。

3.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过程。保险理赔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以保证保险合同双方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保险理赔的程序如下:

(1)接受损失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有关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要求。

发出损失通知书是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被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函电等其他方式,但随后应及时补发正式的书面通知,并提供必备的索赔凭证,如保险单、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书、损失清单、检验报告等。

(2)审核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损失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审核该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损失的车辆是否是保险标的、请求赔偿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等。

(3)进行损失检查。保险人审核保险责任后,应派人到出险现场进行查勘,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损害原因,确定损害程度,认定索赔权利。

(4)赔偿给付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核查属实并估算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应当立即履行赔偿给付的责任。

1.2.2 汽车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1.汽车商业保险的基本险种

目前,我国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汽车保险业务还是以汽车商业保险为主,汽车商业保险按保障的责任范围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确定主险险种和附加险险种,各家保险公司的险种结构不完全相同,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基本险范畴。

1)汽车商业保险的现状

1980年,我国全面恢复了中断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并随着汽车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国家对汽车保险的条款和费率的管理也日益完善。

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汽车保险在此条款的指导下,全国汽车保险实行统一的条款和刚性的费率。但是刚性费率由政府定价一刀切,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市场、不同类型的保险消费者的特点,同时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保险公司缺乏效率。于是,在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车险制度的改革,核心是实现车险产品的费率市场化,并建立起来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新型车险监管体制。各家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推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汽车保险产品

2006年7月1日,我国出台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伴随着交强险的实施,2006年10月份以后各保险公司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要求,对汽车商业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

2)汽车商业保险险种分类

新版《汽车商业保险》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共有A、B、C三款,各保险公司任选其一,A、B、C三套条款只是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个主要险种的条款进行了统一,其他险种的条款由各保险公司自己制订,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A、B、C三款的险种,如表1-5所示。

表1-5 2007年4月1日实施的A、B、C三款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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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以A款为例简单介绍保险内容。

从表1-5可以看出,汽车商业保险主要可以分为汽车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附加险。

2.汽车损失保险

汽车损失保险是指以汽车为保险标的,当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汽车本身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汽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采用列明式,由以下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般包括:

①碰撞、倾覆、坠落。

②火灾、爆炸。

③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具体解释如下: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指车辆以外的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进而导致车辆损失。

外界物体坠落:指车辆以外的物体掉落到车上导致的车辆损失。

(2)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般包括:

①暴风、龙卷风。

②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③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④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具体解释如下:

暴风:指风速在28.5m/s(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龙卷风:是指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平均风速在79~103m/s。

雷击:是指由于雷电直接击中被保险车辆或通过其他物体引起车辆损失。

雹灾:是指由于冰雹降落造成车辆受损。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mm以上,或连续12h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h降雨量达50mm以上的大雨。

洪水:是指因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车辆遭受浸泡、淹没损失。

海啸:是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海面巨大涨落现象,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车辆。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冰陷: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上,车辆通行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车辆损失。

崖崩:是指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

雪崩:是指由于大量积雪突然崩落,致使车辆遭受损失。

泥石流:是指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造成车辆受损。

滑坡:是指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造成车辆损失。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是指车辆在行驶途中因需跨过江河、湖泊、海峡才能恢复到道路行驶而过渡,驾驶员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船同行把车照料到对岸,这期间因遭受自然灾害,致使车辆本身发生损失。

(3)事故的施救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责任免除

汽车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一般分为两大类:

(1)由于不可保风险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地震。

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③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④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⑤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⑥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⑦驾驶人不合法的,被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

·使用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型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⑧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⑨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属于不可赔偿范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②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③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④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⑤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⑥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⑦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⑧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⑨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⑩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img13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img14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img15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img16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如表1-6所示。

表1-6 折旧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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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3)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原则上新车按第一种方式承保,旧车可以在三种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确定方式的不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名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5)保险人义务

(1)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2)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①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②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③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④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6)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7)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2)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3)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5)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6)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①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②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上,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7)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8)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9)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8)免赔率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9)保险费调整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10)合同变更和终止

(1)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4)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短期月费率,如表1-7所示。

表1-7 短期月费率表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11)争议处理

(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保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1)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②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③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②精神损害赔偿。

③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④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⑤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⑥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⑦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⑧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⑨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3)不可保风险造成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不可保风险与汽车损失保险的不可保风险相同。

3)责任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2)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分为8个档次,即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及100万元以上。

4)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5)赔偿处理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除下列内容与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的赔偿处理不同外,其他与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赔偿处理中的1、5、7、8项相同。

(1)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6)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合同变更和终止与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的合同变更和终止内容相同。

7)争议处理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争议处理与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的争议处理内容相同。

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1)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②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③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④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⑤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2)由不可保风险造成的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除上述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基本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同。

3)责任限额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4)赔偿处理

每次事故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盗抢险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②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③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④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⑤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⑥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⑦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⑧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①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②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③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④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⑤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2)赔偿计算:

①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②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③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④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⑤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案件受理证明、车辆丢失未破获证明、封存被盗车辆档案证明、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购置附加费证明、权益转让书、全套车钥匙。

6.部分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2)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责任免除: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2)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责任:

①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2)责任免除:

①引起自燃事故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自身的损失。

②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①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扣除残值后计算赔偿。

②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责任: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2 000元、5 000元、10 000元或20 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①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②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③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4)机动车停驶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下列情况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

②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重新返修。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4)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5)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驾驶人员并非是合同约定的驾驶人员增加的。

(3)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4)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5)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自付额。

6)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①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的,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②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本特约条款约定的住宿费发票或住宿时间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00元、800元和1 000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①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

②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之和计算赔偿。每日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每日住宿费按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居住不同旅馆的,每日住宿费按前述方式分别计算。

③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7)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①道路以外的损失。

②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③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3)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①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③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8)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②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③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赔偿处理:

①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②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9)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救助)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2)责任免除:

①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送油、充电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②油料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③所更换的蓄电池或其他零部件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④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⑤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0)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责任:

①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2)责任免除:

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②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③轮胎爆裂的损失。

④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①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②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11)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3)赔偿处理: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12)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9座以下客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修理,且被保险人在修理期限内需要代步机动车并提出请求的,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提供代步机动车。

(2)责任免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提供代步机动车:

①被保险机动车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处于返修期间的。

③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的。

④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

⑤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

(3)服务期限:

①被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要求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事故机动车的修理期限。

②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与修理期限一致。实际修理期限少于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实际修理期限为准;实际修理期限超过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为准。

③保险人对每次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进行累计计算,累计服务期限最长为60日。

(4)责任终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①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终止的。

②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的累计服务期限达到60日的。

③本特约条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终止的。

(5)其他事项:

①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仅满足被保险人基本的日常代步需要,具体机动车的品牌型号由保险人确定。

②被保险人使用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期间,除代步机动车租金以外的一切费用、责任或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承担。

13)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轮胎损坏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2)责任免除:

①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②所更换的轮胎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4)换件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2)赔偿处理: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15)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①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②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③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④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3)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16)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①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②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③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④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⑤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3)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4)赔偿处理:

①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②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17)无过失责任险

(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2)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1.2.3 汽车保险理赔

1.受理案件

1)报险(出险后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保险险种等事项,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及出现当地的分支机构报案。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

2)接险(接受报案)

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在接到报案后,要以热情的服务稳定报案人员的紧张情绪,并对一些情况进行询问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报案人、被保险人、驾驶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出现的时间、地点、原因及是否第一现场等。

(3)保险车辆情况,是否涉及第三方车辆,如涉及还须询问第三方车辆一些情况。

(4)保单号码。以便信息的迅速查询,及核对承保情况。

为保证接受报案记录的完整性保险公司一般都实现制定出《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表,在报案时完成表格填写即可。

3)安排查勘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受理报案的人员应及时通知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查勘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接受报案调度员报告。

2.事故现场查勘

1)现场查勘流程

现场查勘之前,事故当事人首先要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会询问出险情况并记录车辆资料。询问保单号码,核对承包情况,用以判断是否属于承保责任,依据保单号码和询问情况,录入电脑生成报案号,根据初步的案情判断指定查勘定损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当安排好查勘人员后,立即通知客户指定的查勘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将打印代抄单送交查勘员和资料收集人员。如图1-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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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现场查勘的流程

2)现场查勘定义

现场查勘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检验,通过分析现场存留的物证、痕迹和询问人证等渠道获得事故产生的原因,并采用拍照、绘图等方式将事故结果完整而准确记录下来的工作过程。

现场查勘主要是对事故车辆的查验、调查取证、现场照相和人身损伤查勘等。

现场查勘是保险事故理赔的必要程序,是证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也是准确立案、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的主要方法,更是保险赔付、案件诉讼的重要依据。所以说,现场查勘是事故处理的起点,是保险赔付的基础。

3)查勘前的准备

查勘人员接到调度后,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查勘,但出发前需做一些准备工作。

(1)查阅代抄单。

①保险期限。复核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以内,对于出险时间接近保险起讫时间的案件,做出标记,以便现场查勘时重点核实。

②承保险种。记录承保险种,注意是否只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种;对于标的人员伤亡的案件,注意是否承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指定座位;对于火灾车损案件,注意是否承保了自燃损失险;对于与非机动车的碰撞案件,注意是否承保了无过失责任险,等等。

③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记住抄单上的新车购置价,以便现场查勘时与实际新车购置价是否一致。从抄单的新车购置价和保险金额上可以确定投保比例。注意各险种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以便于现场查勘时心中有数。

④被保险人的名称、标的车牌号。

⑤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处理机关及损失概要。

⑥当事人或被保险人联系电话。

上述内容不应有缺失,如有缺失应向接报案人员了解缺失原因及相应的情况。

(2)携带查勘资料和查勘用具。

①查勘资料。主要包括: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保险索赔告知书、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报告、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及机动车辆保险小额案件查勘定损记录,因车险案件数量的80%左右为3 000元以下的小额案件,各保险公司为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形象,提升客户满意度,要求查勘定损人员标准、高效地处理小额案件。

②查勘用具。主要包括:查勘车、数码相机、手电筒、卷尺、笔及书写板等。

4)现场查勘的内容

现场查勘的内容主要包括:车辆查验、调查取证、现场照相和人身损伤查勘等。

(1)车辆查验:

①检验车架号(VIN码)、发动机号。现在汽车大多数车架号与VIN码相同,现场查勘往往采取拓印的方法将车架号取下,与保单对比检查是否是标的车,这项工作必不可少,是现场查勘的一项重要工作。不要用核对VIN码的方法来替代车架号,尽管大多数车架号与VIN码相同,因为VIN码相对于车架号容易仿造。发动机号码现场查勘不易看到,一般说来,现代车险查勘对发动机号码已不作要求。

②检验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有正本和副本。查验行驶证车主与保险单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再了解行驶证车主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具备保险利益;如果与保险单不符,是否有批改单;如果无批改单,询问是否经保险人同意;如果未经保险人同意,一般可认为被保险人对标的车已不具备保险利益。

③检验号牌。核对号牌与保险单是否相符,是否是标的车。

④检验车辆类型。这里指的是行驶证正本右侧上部的车辆类型,是否是保险公司允许承保的车辆类型,其目的主要核实行驶证车辆类型是否与保单车辆类型一致,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费率选择是否正确,是否比例赔付。

⑤检查车辆型号。核实车辆型号的主要目的是该型号的车是否是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的车辆型号;确认保险单新车购置价选择是否正确,是否如实告知,费率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比例赔付。

⑥检验使用性质。这里所说汽车的使用性质与行车证和机动车辆登记证的使用性质有差异,汽车保险中汽车使用性质通常分为:党政机关用车、企业自备用车、家庭用车、租赁用车、出租用车、长途客运车、营运货车等,各保险公司在使用性质上的划分不尽相同。保险人按确定使用性质的目的确定风险大小,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保;费率选择是否正确,出险后是否按比例赔付。

⑦检验合格期限。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是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是否拥有有效行驶证的重要依据。

⑧核定载荷。查验车辆装载与核定载荷是否一致,可通过货物每件重量、运单、货单等方式确定。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阶段,需要调查下列内容:

①出险时间。出险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②出险地点:

·出险地点是否超出保单所列明的行驶区域。

·出险地点是否是保单所列明的责任免除地点,如:营业性修理场所。

③出险原因。出险原因必须是近因,近因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如果近因为保险责任,则是保险事故;反之,则不是保险事故。如果是保险事故,出险原因就按保险责任列明,如:碰撞、倾覆、火灾等。一般情况下,应依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来认定出险原因。

④标的车驾驶员情况:

·驾驶证的真伪(方法同行驶证)。

·调查驾驶员姓名、证号,其目的是:确定是否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确定是否是保单上约定的驾驶员;确定是否与公安部门的证明一致。

·调查驾驶员准驾车型,用于确认准驾车型与标的车车型是否相符。

·调查驾驶员性别、年龄、驾龄,主要是为保险公司做好各类驾驶员出险率的统计工作,为保险公司重新修订费率提供原始数据。

⑤出险经过与原因。出险经过与原因的填写,原则上要求当事驾驶员自己填写,之后,查勘员将当时驾驶员填写的出险经过、原因与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事故证明(如责任认定书)作对比,应基本一致。

⑥财产损失情况:

·标的车损及车上损失情况。

·第三者车损及物损情况。

⑦人员伤亡情况。首先,明确伤亡人员的关系,哪些属于本车人员,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他们与被保险人、驾驶员的关系以及受伤人员的受伤程度;其次,哪些人员属于对方人员,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受伤人的受伤程度。这些都是为医疗核损人员提供查勘核损的原始依据。

⑧施救情况:

对事故尚未控制或保险车辆及人员尚处在危险之中的,应采取积极的施救、保护措施。

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等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进行施救,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支出的费用。

施救费用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条款规定事项,并注意以下几点:

·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赔偿。

·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吊车和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有偿的,则不予赔偿。

·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保险公司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涉及两车以上的,应按责分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的,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但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当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

·施救费应根据事故责任、相对应险种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的免赔率。

⑨事故现场调查。比如,地面轮胎痕迹、发生事故的过程等。

5)现场照相

(1)照相的步骤:现场方位→现场概貌→重点部位→损失细目。

(2)照相内容:车辆的号牌、车型和损失部位的照相、车辆外部损伤照相、细微损失照相、车辆拆解照相、零件损伤情况拍摄等。

(3)查勘照相的一般要求:

①能够提供第一现场,要求拍摄第一现场的全景照片、痕迹照片、物证照片和特写照片。

②要求拍摄能够反映车牌号码与损失部分的全景照片。

③要求拍摄能够反映局部损失的特写照片。

④查勘照相不得有艺术夸张,应影像清晰、反差适中、层次分明。

⑤现场照相应尽量使用标准镜头,以防成像变形。

⑥查勘定损时按先整体后局部、从远到近、从前到后、从上到下的顺序拍摄损失照片。

(4)现场照相的原则。现场照相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先拍原始,后拍变动;先拍重点,后拍一般;先拍容易的,后拍困难的;先拍易消失与被破坏的,后拍不宜消失与未被破坏的。

6)人身损伤查勘

人身损伤案件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前期能否取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对于后期的赔付工作有着极大的影响,要求所有医疗查勘过程中得到的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地反映在查勘报告或复查报告中。查勘内容有:

(1)医院查勘部分:

①确认医院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抢救治疗质量尽量要求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如某民营骨伤科医院无手术条件,只用中草药民间秘方治疗,导致大量需手术治疗的伤者遗留功能障碍,导致伤残,扩大损失范围。

②核对伤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核实事故经过,记录床位号、住院号,主管医生及接待医生的姓名(记录医生姓名便于对伤情进一步了解恢复情况)。

③伤者工作单位及工种,家庭情况(特别是伤者抚养义务方面),护理人员情况(护理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护理时段、护理时间等)。

④伤者出险时受伤情况,入院时伤情,记录入院的具体时间。

⑤入院后的治疗情况。

⑥伤者住院病房、床位的级别,以及是否有其他服务项目。

⑦伤者经过治疗伤情恢复情况,目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

⑧下一步治疗方案,后续医疗费用,确定下次查勘的时间。

⑨是否存在转院可能及转院治疗的依据(交通事故以在事发地就近治疗为原则,如伤情严重致救治医院医疗技术无法救治伤者,出具转院证明后可转院治疗)。

⑩伤者既往史等其他情况。

img20必要时,拍摄伤情相关照片。

(2)其他部分:

①死、残者的家庭抚养情况,须取得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有效户籍证明或相关证明;波及可能死亡或可能评定伤残等级达到四级的,要在查勘时向其家属了解家庭结构情况,如死者或伤者多大年龄,父母多大年龄,有几个小孩,有几个兄弟姐妹,便于掌握理赔第一手资料。

②误工证明须是当事人单位的有效劳资证明。

③有关残疾用具的证明是否符合要求,需要时,有关生产厂家的有效证明。

④依据医疗费用、伤残程度、事故责任等采取一次性结案事宜。

1.2.4 汽车定损

为了准确客观、无争议地完成保险赔付业务,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应严格执行汽车理赔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在查勘、定损、估价过程中,要做到双人查勘、双人定损、交叉复核。当对保险初步查验和分析判断后,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及时进行登记和立案。

1.立案

立案是指对保险标的经初步查验和分析判断,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进行登记和受理的过程。在立案登记时要做到:

(1)对于符合保险合同条件的案件,应进行立案登记。立案的目的是正式确立案件,统一编号并对其进行程序化的管理。

(2)对于不符合保险合同条件的案件,如不在保险有效期、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应在机动车保险报案、立案登记簿上签注“因××不予立案”,并向被保险人做出书面通知和必要的解释。

(3)本地公司承保车辆在外地出险的,在接到出险公司通知后,应将代查勘、代定损公司的名称登录车辆保险报案、立案登记簿,并注意跟踪赔案的处理情况。

2.定损与核损

定损与核损是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和专业的调查和查勘,对损失的项目和程度进行客观和专业的描述和记录,对损失价值进行确定的过程。

1)定损的方式和定、核损流程

(1)定损方式:

①协商定损。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方协商确定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的过程。

②公估定损。是由专业的公估机构负责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确定的过程,保险公司根据公估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赔款理算。这种引入由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负责定损核损工作的模式,能更好地体现保险合同公平的特点,避免了合同双方的争议和纠纷。

③聘请专家定损。是对于个别技术性、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案件,聘请专家进行定损,以保证全面、客观、准确的确定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车险实务中通常采用的是协商定损方式。

(2)定损、核损的流程。保险车辆出险后的定损核损的内容主要有:车辆定损、人员伤亡费用的确定、施救费用的确定、其他财产损失的确定和残值处理等。

2)定损

(1)定损的方法:要准确认定保险赔付的范围,其实就是对损失认定“修”还是“换”。对于车辆的外覆盖件来说,应以损伤程度和损伤面积为依据,确定修复方法。对于功能件来说,判断零件的更换或修理存在一定的难度,要做到准确判定事故原因及损伤形成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核价之前,除了要做到准确、合理、符合事故车辆的定损,还必须弄清事故车辆的修理范围。

(2)定损的基本步骤:

①鉴定时,可以按照由前向后、由左向右、由外向内,再按车身、发动机、电器、底盘等顺序进行定损。

②确定事故车辆的维修方案,并对损坏的零部件由表到里进行登记,且依据修复、更换的类别进行分类。

③根据所确定的更换零件充分使用PDA查询配件价格并确定材料费用。

④根据已确定的维修方案及修复难易程度确定维修工时费用并与客户进行沟通。

⑤完整、准确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记录》,请客户确认,“查勘意见”栏目中须详细描述事故经过,切忌出现“属于保险责任”等主观判断性字句。

⑥定损时被保险人、第三者、修理厂及保险公司等各方均应在场,在明确了修理范围、修理项目、确定所需费用及签订“事故车辆估损单”协议后方可让事故车辆进厂修理。

⑦定损结束后需当场发放《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通知书》。

⑧完成理赔工作系统操作,一般一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分类上传照片及单证并上传。

(3)定损时应注意的问题:定损人员在事故车辆的定损过程中,在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不影响车辆性能的前提下,遵守“公平公正”、“能修不换”的保险补偿原则,参照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修理工时及零配件价格对事故车辆的损伤部位逐项进行审定,做到合理准确。

(4)定损原则:对事故车辆的修理范围,一般仅局限于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定损人员在事故车辆的定损过程中,在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不影响车辆性能的前提下,遵守“公平公正”、“能修不换”的保险补偿原则,参照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修理工时及零配件价格对事故车辆的损伤部位逐项进行审定,做到合理准确。

3)核损

核损的主要内容:

(1)保险车辆损失核损包括对提交的定损资料进行审核、损失核定、核损意见反馈、现场核损等。

(2)第三者物损的核损包括第三者责任险的财产和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承运货物的损失、损失金额在3 000元以上还是在3 000元、车上货物责任险中的货物损失。

(3)人员伤亡费用的确定。人伤案件的核损工作应由具有临床经验的专业医生承担。核损人员自接到查勘人员或接报案人员提交的资料后,应对案件整个过程,从住院、治疗到出院进行全程跟踪。在治疗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伤者进行探访或探视,了解伤者治疗及康复情况,并做详细记录。

(4)施救费用的审核。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等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进行施救,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支出的费用。

1.2.5 事故汽车的理赔

理赔工作的核心,是把好汽车理赔赔款的重要关口,也是理赔工作的难点所在。它一方面是对前段现场查勘定损工作的检查和复核,起着监督和制约作用;另一方面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损害赔偿原则进行严格的损失费用审核和赔款计算,尽量避免与被保险人因经济利益发生冲突,引起矛盾纠纷。

1.理赔工作内容

理赔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核单、证,赔款计算等。

审核单、证

(1)单、证的收集。单、证的收集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同时提供支持其索赔请求的有关单、证。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单、证进行理算。

理赔人员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单、证不完整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相关的单、证。各类保险案件所要求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

①索赔申请书、保险单、责任认定书、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肇事驾驶员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等。

②涉及车辆损失的还需提供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修理项目清单和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车辆修理的正式发票、修理材料清单、结算清单等。

③涉及其他财产损失的还需提供财产损失确认书,设备总体造价及损失程度证明,设备恢复的工程预算,财产损失清单,购置、修复受损财产的有关费用单据等。

④涉及人员伤亡损失的还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出院通知书,需要护理人员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处方,治疗用药明细单据,伤、残、亡人员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法医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抚养人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的受害者家庭情况证明、户口、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交通费、住宿费报销凭证,参加事故处理人员工资证明,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过款凭证等。

⑤涉及车辆盗抢案件的还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立案证明、车辆购置费(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停驶手续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全套车钥匙等。

被保险人按照要求提供了理赔所需的单、证之后,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办理单、证的交接手续,并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

(2)单、证的审核,包括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

①形式审核。是指理赔人员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单、证在形式上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以及理赔实务的要求。

②实质审核。是指理赔人员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单、证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判断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真实性审核是对单、证真伪的判定;合法性审核是对单、证出具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确认;合理性审核是对伤员抢救、受损财产修复、事故处理等过程中的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必要进行认定。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认真审核后,对其中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金额应予以剔除;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单、证。审核无误的,应根据保险事故的实际情况结合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按照险种分别计算应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款数额。

2.赔款理算

在对应险别项下,根据各项损失确认书确定的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比例、免赔比例、残值扣除等内容计算赔款。条款约定有绝对免赔的,应予以扣除。

3.缮制赔款计算书

赔款计算书是支付赔款的正式凭证,业务人员要对赔款计算书中各栏内容详细填写,确保项目齐全、数字正确,损失计算要分险别、分项目计算并列明计算公式,同时注意免赔率也要分险别计算。

赔款计算书缮制完毕后,经办人员要签章并注明缮制日期。业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赔款计算书上签注意见和日期,送核赔人审核。

4.核赔

核赔是指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负责理赔工作质量的人员,按照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赔案进行审核的过程。核赔的核心是体现权限管理和过程控制。

1)核赔操作流程

核赔人员在本级核赔权限内开展核赔工作,属于上级核赔范围的,核赔人员提出核赔意见后,报上级审核。

2)核赔内容

核赔内容主要有审核单、证,核定保险责任,核定损失及赔款。

(1)审核单、证。

①审核确认被保险人按规定提供的单、证、证明及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涂改、伪造,是否严格按照单、证填写规范认真、准确、全面地填写。

②审核经办人员是否规范填写与赔案有关的单、证。

③审核签章是否齐全。

(2)核定保险责任。

①核定被保险人与索赔人是否相符,驾驶员是否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驾驶员。

②核定出险车辆的厂牌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与保险单是否相符。

③核定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④核定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

⑤核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准确合理。

⑥核定赔偿责任是否与承保险别相符。

(3)核定车辆损失及赔款。

①核定车辆定损项目、损失程度是否准确、合理。

②核定更换零部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询价,定损项目与报价项目是否一致。

③核定换件部分拟赔款金额是否与报价金额相符。

④核定残值确定是否合理。

(4)核定人员伤亡费用及赔款。

①核定伤亡人员数、伤残程度是否与调查情况和证明相符。

②核定人员伤亡费用是否合理。

③核定被抚养人口、年龄是否真实,生活费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5)核定其他财产损失及赔款。根据照片和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货物、财产的原始发票等有关单、证,核定其他财产损失金额和赔款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6)核定施救费用。根据案情和施救费用的有关规定,核定施救费用单、证是否有效,金额确定是否合理。

(7)审核赔款计算。

①审核残值是否扣除。

②审核免赔率使用是否正确。

③审核赔款计算是否推确。

5.结案处理

1)已决赔案的处理

在赔案经过分级审批通过之后,业务人员应制作《机动车辆保险领取赔款通知书》,并通知被保险人,同时通知会计部门支付赔款。保户领取赔款后,业务人员按赔案编号输入《机动车辆保险已决赔案登记簿》,同时在《机动车辆保险报案、立案登记簿》备注栏中注明赔案编号、赔案日期,作为续保时是否给付无赔款优待的依据。

2)未决赔案的处理

未决赔案是指截至规定的统计时间,已经完成估损、立案,尚未结案的赔款案件,或被保险人尚未领取赔款的案件。

处理原则是:定期进行案件跟踪,对可以结案的案件,须敦促被保险人尽快备齐索赔材料,赔偿结案;对尚不能结的案件,应认真核对、调整估损金额;对超过时限,被保险人不提供手续或找不到被保险人未决赔案,按照“注销案件”处理。

6.理赔案卷管理

理赔案卷应做到一案一档整理、装订、登记、保管,防止一档多案。赔款案卷要做到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照片及原始单据一律粘贴整齐并附说明。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进行“理赔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归档日期、案卷序号、赔案编号及被保险人姓名等。要以保证卷内各种文件、单证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为原则。

1.2.6 交强险的承保与理赔

在我国,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是按照自愿投保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的。但在保险实务中商业三者险的投保比率还是比较低的,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赔偿或救治,造成了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是6万元责任限额。

2008年2月1日,我国推出了新版机动车强制险,为了更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交强险又将原责任限额6万元调整为现在的12.2万元,同时费率下调。

1.交强险的概念及特征

1)交强险的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定义: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和一般汽车保险最大的区别就是:一种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是每一位按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车主必须强制购买的;另一种则是纯粹的商业保险,属于自愿投保。

另外一个区别还体现在赔偿责任上:首先,两者的赔偿原则不同。这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其次,是两者的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等。

2)交强险的特征

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保障性。

(3)具有不可选择性。

(4)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5)具有公益性。

2.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如表1-8所示。

表1-8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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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3)责任免除

交强险条款中明确列明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损失和费用,具体如下: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保险期间

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

1)变更

(1)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单进行批改。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或变更其他事项,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人应通过保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费计收,同时保险人应对保单进行批改。

①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后保费上升的。

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和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2)终止

交强险是法定保险,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解除保险合同的,但下列情况除外: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5.交强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保险费率。为了更好地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切实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根据《条例》规定精神,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率。

1)交强险费率

交强险费率将2006年版交强险费率调整为现行交强险费率2008年版。交强险的费率调整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最大限度地减轻车主负担;二是对责任限额、费率水平进行了“双调整”;三是基础费率“调低不调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如表1-9所示。

表1-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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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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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强险的“奖优罚劣”费率浮动机制

“奖优罚劣”费率浮动机制是指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受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1)交强险费率的浮动比率。交强险从第二年续保开始实行“奖优罚劣”费率浮动机制,逐步实现差异化费率。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利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强险的“奖优罚劣”费率浮动机制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费率浮动如表1-10所示。

表1-10 交强险费率浮动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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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强险费率将与酒驾联动。近几年酒后驾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害。公安部、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因此,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将加大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是利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惩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严管酒后驾驶的长效机制、预防酒后驾驶发生的重要制度。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就是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上升了,这无疑将有效地借助经济杠杆的作用,在主观层面减少汽车故意违章,有利于和谐汽车社会的构建。

(3)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如表1-11所示。

表1-11 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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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书。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除投保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投保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查询方式。

6.交强险标志

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内置型保险标志适用于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使用;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1)内置式和便携式的区别

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椭圆形,长为88mm、宽为75mm。正面涂胶,使用时将正面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处;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长为90mm,宽为60mm,四角为圆角,使用时可方便放置到行驶证或驾驶证中。

2)交强险标志的颜色标准

2009年度和2010年度交强险标志印刷的尺寸标准、防伪标准、纸张标准、油墨及印刷质量标准等各项技术要求,仍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2010年度交强险标志正面文字“年份”变更为“2010”字样,标志颜色执行标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正面底色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7408C号印刷,背面彩虹印刷两侧橙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7408C号印刷,中间墨绿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3268C号印刷;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底纹色应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7408C号印刷。其他字样保持不变。

从2011年开始,交强险标志将循环执行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到期的三套交强险标志的颜色标准。交强险标志除正面文字“年份”按到期年份变更和颜色标准定期轮换外,其他各项标准仍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在签发交强险保单时,向投保人核发相关年度的交强险标志(包括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

3)交强险标志的粘贴

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椭圆形,正面涂胶,使用时将正面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处。

7.交强险投、承保实务

1)投保实务

(1)机动车所有者携带有关证件到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

(2)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时应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①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3)投保单。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的指导下正确填写投保单。

2)承保实务

(1)对承保的车辆要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有:

①验车、验证,保证承保车辆的投保单内容与行车证、实际车辆信息相符。

②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额。

(2)保险人对投保单进行审核及打印保单。

①保险人根据投保单内容,通过保险、公安交通违章记录信息平台查询投保车辆违法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确定对投保车辆的保费上浮和下浮幅度。

②保险人根据核实无误的投保单,将投保信息录入电脑。

③投保人一次交清保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现承担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保户在投保时,应通过保险公司一并缴纳车船税。

④保险人打印强制保险单、费率浮动告知书、保险标志、保险发票后交给客户。

⑤投保人对保险单内容审核无误后,将保险标志粘贴于前挡风玻璃规定处,无前挡风玻璃的,将便携式保险标志随身携带。

(3)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①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②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短期月费率系数,如表1-12所示。

表1-12 短期月费率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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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解除保险合同保费的计算办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计算公式: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7 交强险的受理、查勘和定损

1.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1)出险后及时报案

投保人在出险后应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先联系120急救中心(如有人身伤亡),再通知交警,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

如果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赔偿原则进行理赔。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因此在事故损失赔偿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请先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但应同时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报案。交强险出险后办理索赔手续所需的资料与商业三者险相同。

2)索赔须知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2.查勘和定损

1)查勘

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2)定损

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3.垫付和追偿

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因当事人不能缴纳抢救治疗费而拒绝或者放弃抢救治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同时,考虑到医疗费用拖延支付会加重医疗机构经济负担,影响抢救治疗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积极性,交强险《条例》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4.赔偿处理

1)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2)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抢救费用支付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5.赔款计算

1)赔款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2)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3)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

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①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②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

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4)其他情况

(1)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3)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5)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6.支付赔款

1)索赔条件

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1)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2)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3)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供材料

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2)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4)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3)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1)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7.结案和归档

1)理赔单证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必备单证包括:

(1)保单抄件。

(2)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3)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4)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书。

(6)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7)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

2)赔付后续工作

有关赔付情况应于赔付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

8.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交强险互碰自赔这一举措是对“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实施前执行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进一步改进,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的一项重要举措,让损失不大的事故处理和理赔更加便捷快速。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什么是交强险的“互碰自赔”

所谓“互碰自赔”,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2)互碰自赔的条件

“互碰自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投保交强险而且未到期的两车或多车互碰。

(2)事故只导致各方不超过2 000元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互碰自赔”金额限制在2 000元内,是因为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2 000元,同时又因交强险是强制投保,上路行驶的车辆都要有,而商业车险自主投保,发生碰撞的车辆不一定都有商业险,但都有交强险。因此超过2 000元的损失不便实行“自赔”。

(3)事故各方自行协商或交通警察裁定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均可)。

(4)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3)“互碰自赔”应注意事项

(1)及时报案。报案时,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出险时间、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情况。

(2)遵守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

(3)特殊情况及时报警。

(4)事故任何一方如果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没有有效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警处理。

4)索赔时应提供的资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5)异地出险同样适用“互碰自赔”

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当出现事故后,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通警察报案,由交通警察参与处理事故。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 000元以内的,可以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在日常生活中,小的刮蹭磕碰在交通事故中占大部分,而这些原本很容易处理的事故确实造成交通拥堵的最大原因。有了这些便捷快速的理赔办法,不仅事故车主会方便快捷地处理,对改善整个城市的交通也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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