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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保险在保险公司便宜吗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_汽车金融与贸易任务三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能力目标●掌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规定。银行为了有效化解风险,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需求大幅提高。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汽车保险保单正本。

任务三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知识、能力目标

●掌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规定。

●掌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投保知识。

●能够运用各种装运单据。

情境描述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提高,对贷款买车也有了新的认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增并且市场规模逐渐扩大,贷款风险问题已成为商业银行日益重视的一道课题。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推出,是帮助银行有效锁定风险,为保险公司创造新的效益增长点,使贷款购车居民方便借款,得以尽享金融便利服务的一件好事。

任务载体

【案例一】

李先生夫妇两人都是国家公务员,收入虽不算高但十分稳定。夫妇两人如果等买车的钱存够还要两年,可是现在看到一款自己比较喜欢的车型,于是就想通过贷款方式来买这款中意的轿车。

【案例二】

赵先生是位IT业的软件工程师,收入颇丰。刚参加工作两年的他就通过房贷解决了住房问题。紧接着赵先生想也通过贷款方式买一辆轿车。

相关知识

近年来,个人大宗消费的对象——汽车,越来越多地通过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走入千家万户。银行为了有效化解风险,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需求大幅提高。

1.3.1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管理

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迅速增长及市场规模的扩大,贷款风险问题已成为商业银行日益重视的一道课题。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推出,是帮助银行有效锁定风险,为保险公司创造新的效益增长点,使贷款购车居民方便借款,得以尽享金融便利服务的一件好事。

1.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的基本知识

1)基本概念

(1)投保人:汽车消费贷款投保人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汽车的中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2)被保险人:汽车消费贷款被保险人指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3)保险责任事故: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但是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①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使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②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③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汽车消费贷款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1个月。

(2)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3)相关方义务

(1)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以下义务:

①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②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③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且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长6个月,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

(2)被保险人义务:

①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②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贷款。

资信审查时应向投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保险人,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资信证明等。

③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④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⑤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⑥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处理

(1)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如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①索赔申请书。

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汽车保险保单正本。

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

④《抵押合同》。

⑤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⑥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⑦保险人根据案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在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实行20%的免赔率。

(5)关于抵押物的处分及价款的清偿顺序按《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

5)其他事项

(1)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中途退保。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6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在汽车发生全损后,投保人获得的汽车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汽车消费贷款。

(4)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本保险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5)费率规章:投保人所买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费率,如表1-13所示:

表1-13 保险期限和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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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按下式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其中,保险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费率为0.5%;保险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即费率为1%。

例如:保险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保险期限为1年3个月,则保险期限按1年6个月计算,费率为1%+0.5%,即1.5%;保险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05年11月1日,保险期限为2年7个月,则保险期限按3年整计算,费率为2%+1%,即3%。

2.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的基本知识

分期付款售车是我国汽车销售行业采取的多种汽车销售方式之一,为确保汽车销售商开展的分期付款销售汽车业务的顺利进行,也为了让保险业适应当前国内汽车销售的新变化,寻找新的车险业务增长点,我国设立了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这一特别约定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8年颁布了现行的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试用条款。

1)保险双方的界定

(1)投标保人、被保险人: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的投标保人、被保险人是分期付款的售车人。

(2)担保人: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的担保人指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接受分期付款购车人的请求,为分期付款购车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者。

2)保险责任与责任除外

(1)购车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3个月后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该到期部分的欠款或其差额。

(2)如购车人连续两期未偿还到期欠款,保险代购车人向被保险人清偿第1期欠款后,于第2期还款期限到期3个月后,向被保险人清偿购车人所有的欠款。

(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购车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②因购车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

③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④因车辆价格变动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⑤被保险人对购车人资信调查的材料不真实或售车手续不全。

⑥被保险人在分期付款售车过程中的故意和违法行为。

3)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及相关费率

(1)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从购车人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欠款日止,或至该份购车合同规定的合同期满日为止,两者以先发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3年。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购车人首期付款(不低于售车单价的30%)后尚欠的购车款额(含资金使用费)。

(3)保险费率: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如表1-14所示。

表1-14 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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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处理

(1)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交回抵押车辆,由保险人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

(3)若被保险人无法收回抵押车辆,应向担保人追偿,若担保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时,被保险人就提起法律诉讼。

(4)被保险人索赔时,根据出险情况,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索赔申请书(应注明购车人未履行按期偿还余款和担保人未履行连带责任的原因、索赔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保单正本;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代收款银行提供的代收款情况证明;向担保人发出的索赔文件;县及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法院受理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裁决书;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5)在下列情况下,每车实行免赔。

在第1种保险责任情况下:赔款金额=当期应付购车款或差额×(1-20%)

在第2种保险责任情况下:赔款金额=逾期款收回欠款金额×(1-20%)

(6)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主动协助保险人向购车人或担保人追偿欠款。

5)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要求购车人提供具有担保资格的担保人,并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

(2)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购销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有关必备合同的规定。

(3)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购车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按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车辆。

资信审查时向购车和担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予以登记,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的开户行、户名及账号,银行及税务资信证明,等等。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应按时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常检查分期付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对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6)被保险人的《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改变经营方式如对购车人分期付款产生较大影响,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7)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6)追偿及抵押物处分

(1)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即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购车人的追偿权利,包括接管为被保险人债权而设计的任何抵押物。

(2)保险人有权按下列任一种方式处分抵押物:拍卖、转让、兑现或其他合理的方式。

(3)抵押物经处分后,按下列顺序分配价款:

①支付处分费和税金。

②清偿被保险人应得款项。

③清偿保险人应得的所有款项。

④如上述款项仍有余额,该余额应归还购车人。如上述款项不足清偿欠款,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向购车人追偿。

7)其他事项

(1)对超出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的任何欠款,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保险人对购车人因未能按期履行主合同引起的罚息和违约金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4)保险人赔偿后,若发现是属于被保险人的欺骗等行为造成保险人错赔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

(5)本保险一经承保,投保不得中途退保。

(6)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本条款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约定外,仲裁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1.3.2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程序

1.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实务

1)展业

(1)展业准备:

①学习掌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知识。

②进行市场调查并选择合适的保险对象。

·调查与分析本区域内银行、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和社会大众对消费信贷的态度,合理预测市场发展前景。

·调查分析与预测个人和法人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实际购买力、参与程度以及当地的汽车年销售量等情况。

·了解银行、销售商、购车人对保险的态度、需求及希望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

·调查分析实施消费贷款售车的车型、销售价格及变化趋势。

③同选定的银行、销售商、公证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的职责、权利及义务。

④展业材料准备与培训。根据合作协议,向有关合作方及时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条款、费率规章、投保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对银行与销售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保证保险的有关规定,能够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

(2)展业宣传。备齐保险条款与相关资料以后,向银行、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和贷款购车人做好宣传。重点宣传保证保险的特点、优势及本公司的网络优势、技术优势、实力水平、信用优势和服务优势。

2)受理投保

(1)指导填写投保单:

①业务人员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律所要求的内容对条款及其含义进行告知,特别对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其他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应予以解释和说明。

②业务人员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对可能涉及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承保时需要特别约定的情况应详细询问。

③业务人员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时,应要求其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规定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

(2)收取投保单及其相关资信证明并初步审核。业务人员应对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和所附的资信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要调查核实;对于审核无误的投保单,由业务负责人签署“拟同意承保”意见后交投保人。如果合作协议有明确规定,可直接交给银行或销售商。业务人员对投保单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核证明文件或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银行指定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②在审核时,对于存在疑点或证明材料有涂改、伪造等痕迹的,应通过派出所、居委会或开户银行予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过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问询表予以落实,并让消费贷款购车人确认后,附贴在投保单上。

3)核保

核保的内容包括:

(1)对受理投保单时初步审查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2)审核投保单的保险金额是否符合条款规定,投保人购车的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贷款合同和购车合同是否合法并真实有效,银行与销售商在办理消费贷款和购车手续时,是否按照规定严格把关。

(4)审核投保人是否按照条款的规定为消费贷款所购的车辆办理了规定内容的保险。

(5)审核贷款协议是否明确按月、按季分期偿还贷款,不得接受1年1次的还款方式。

(6)审核投保人是否按照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意向书,办理了有关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

(7)审核投保人所购车辆的用途与还款来源。

对上述核保内容审核以后,应签署核保意见,明确是否同意承保,或是否需要补充材料以及是否需要特别约定等。

如果核保后同意承保,应将贷款合同、购车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一套留存。

4)缮制保险单

业务人员根据核保意见缮制保险单证:

(1)缮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保险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2)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正确选择费率并计算保险费。

(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不单独出具保险证,但为明示需要,应在车辆基本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证上标注“保证保险”字样。

(4)复核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对保险单证进行复核并签章。

5)收取保险费

财务人员按照保单核收保险费并出具保险费收据。投保人应一次交清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6)签发保险单证

保险费收取后,业务人员在保险单证上加盖公章,将保险单正本交被保险人。

7)归档管理

保险单副本一联交投保人,一联交财务,剩下一联连同保费收据业务联、复印的贷款合同、购车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归档。

2.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合同变更

(1)变更事项:包括变更保险期限、变更购车人住址和电话,或购车单位联系地址、银行账户及联系电话、变更其他不影响车辆还款和抵押物登记的事项。

(2)变更申请:购车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提出申请。

(3)办理批改:在办理批改时,应注意审核批改事项是否将产生意外风险,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批改申请。

2)合同终止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合同终止:

(1)贷款购车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

(2)贷款所购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等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事故获得保险赔偿,并且赔款足以偿还贷款的。

(3)因履行保证保险赔偿责任。

(4)保证保险期满。

3)合同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合同将被解除:

(1)投保人违反保险法或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保险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贷款规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解除合同。

(4)投保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汽车保险保费,且被保险人未履行代缴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由。

4)办理收退费

(1)经保险人同意延长保险期限的,根据延长后的实际期限选定费率,补收保险费。

(2)投保人提前清偿贷款,按照实际还贷时间按月计算保险费,多收部分退还投保人。

(3)贷款所购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事故获得保险赔偿,并且已优先清偿贷款的,保证保险合同终止,并退还从清偿贷款之日至保证保险合同期满的全部保险费。

3.保证保险的理赔

1)接受报案

(1)接受报案人员在接到报案时,应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并填写《报案记录》,通知业务人员。

(2)业务人员根据报案记录,尽快查阅承保记录,将符合理赔的案件登入《保证保险报案登记簿》。

(3)业务人员在接受报案的同时,需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申请书》和《索赔须知》。并指导其详细填写《索赔申请书》。同时向被保险人收取下述原始单证:

①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单和汽车保险单正本。

②《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

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④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⑤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2)查抄底单

业务人员根据出险通知,应尽快查抄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与批单、汽车保险的保险单与批单,并在所抄单证上注明抄单时间和出险内容。

3)立案

(1)业务人员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与理由,报业务负责人。

(2)业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业务人员根据负责人的意见办理立案或不立案的手续。立案的,应在汽车保险单上做出标记;不予立案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4)调查

(1)调查要求。调查工作必须双人进行,应着重第一手材料的调查。所有调查结果应做出书面记录。

(2)调查方式与重点:

①对已经掌握的书面材料进行分析,确认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全面真实。

②向被保险人取证,了解投保人逾期未还款的具体原因,被保险人催收还款的工作情况。

③向个人投保人的工作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调查,了解投保人收入变动情况;向法人投保人的上级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其经营情况。

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抵押物的当前状况。

⑤通过其他途径调查,并结合以上调查结果,明确是否存在条款所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有违反条款规定义务的行为。

5)制作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全面详细地记录调查结果并做出分析。

6)确定保险责任

业务人员应根据调查报告和收集的有关材料,依照条款和有关规定,全面分析,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形成处理意见后报地市级分公司车险部门审定,拒赔案件应逐级上报省级公司审定。

7)抵押物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做好抵押物处理的准备工作。

(2)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抵押人)共同对抵押物进行估价,或共同委托第三人进行估价。所估价值由各方同意后,签订《估价协议书》。协议书所确定的金额为处理抵押物的最低金额。

(3)被保险人按照《估价协议书》规定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欠款。

(4)被保险人不能处分抵押物的,应对投保人提起诉讼,抵押物的抵押权转归保险人,保险人应会同被保险人办理抵押权转移地各项手续。

8)赔款理算

理赔人员根据前述条款的规定,依据调查报告、索赔通知书和估价协议等有关材料进行赔款理算。具体计算如下:

(1)抵押物已由被保险人处理的:

赔款=(保险金额-已偿贷款-抵押物的处分金额)×80%

(2)抵押物抵押权转归保险人的:

赔款=(保险金额-已偿贷款)×80%

(3)抵押物灭失且不属于汽车保险赔款责任,且投保人未提供新的抵押物的,保险费也按照上式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已偿贷款”,不包括投保人已经偿还的贷款利息。“抵押物的处分金额”是指抵押物处分后,被保险人实际得到的金额,即扣除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投保人以其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因逾期来还款车辆依抵押合同被处分后,投保人为其投保的汽车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为投保人办理汽车未了责任期保险费的退费手续。

贷款所购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盗抢险,以及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事故后,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得到的赔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汽车消费贷款。此时,汽车保险的理赔人员,应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优先偿还贷款申请”,并书面通知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赔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优先偿还的范围仅限于所欠的贷款本金。优先偿还贷款后的赔款余额应交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赔款优先清偿贷款后,保证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应按照本实务规程中关于收退费的规定,为投保人办理保证保险未了责年期保险费的退费手续。

9)缮制赔款计算书

计算完赔款以后,要缮制赔款计算书。赔款计算书应该分险别、项目计算,并列明计算公式。赔款计算应尽量用计算机出单,应做到项目齐全、计算准确。手工缮制的,应确保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业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赔款计算书上签署意见和日期,然后送交核赔人员。

10)核赔

核定赔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单证:

①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证明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涂改、伪造等。

②审核经办人员是否规范填写有关单证,必备的单证是否齐全等。

③审核相关签章是否齐全。

(2)核定保险责任。主要审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审核赔付计算。审核赔付计算是否准确。属于本公司核赔权限的,审核完成后,核赔人员签字并报领导审批。属于上级公司核赔的,核赔人员提出核赔意见,经领导签字后报上级公司核赔。在完成各种核赔和审批手续后,转入赔付结案程序。

11)结案登记与清分

(1)业务人员根据核赔的审批金额填发《赔款通知书》及赔款收据;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通知书》后,在赔款收据上签章;财会部门即可支付赔款。在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业务人员应在保险单正、副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赔款已付”字样的印章。

(2)赔付结案时,应进行理赔单据的清分。一联赔款收据交被保险人;一联赔款收据连同一联赔款计算书送会计部门作付款凭证;一联赔款收据和一联赔款计算书或赔案审批表,连同全案的其他材料作为赔案案卷。

(3)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业务人员按照赔案编号,输录《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赔案结案登记》。

12)理赔案卷管理

理赔案卷要按照一案一卷整理、装订、登记、保管。赔款案卷应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一般的保证保险的理赔案卷单证包括赔款计算书、赔案审批表、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单及批单的抄件、抵押合同、调查报告、估价协议书、权益转让书,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与材料等。

4.客户回访服务与统计分析

1)客户回访

(1)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客户应每半年回访一次,做好跟踪服务,及时掌握购车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需求与动态。

(2)建立客户回访、登记制度,实行一车一户管理制,及时记录还款情况。

(3)建立与银行保持定期联络制度;协助银行做好消费贷款还款跟踪服务。

(4)建立消费贷款购车人与所购车辆档案,内容包括购车人的基本资信情况、车辆使用情况。安全驾驶记录、保险赔款记录、还款记录等。

2)统计分析

(1)按期做好不同车型、不同车辆价格范围、不同职业与地域的购车人、不同销售商、银行等方面的专项量化分析,报上级公司。

(2)各省级分公司对专项统计的业务报表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情况分析,应按照季度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上报中国保监会。

1.3.3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特点

1.保证保险业务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

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9 086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 284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9.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6 539万辆,增长25.3%。民用轿车保有量4 029万辆,增长28.4%,其中私人轿车3 443万辆,增长32.2%,近几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保持较快增长速度,这对于开办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来说,无疑潜伏着巨大的市场份额。因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应存在着巨大的增长空间。

2.目前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着高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在给保险公司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使保险公司面临着高风险的冲击。一来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而保险公司根本就无力负载一个庞大的资信评估部门,所以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和控制个人的资信,且其目前的资信调查质量也大打折扣;二来目前的风险模式本身存在着缺陷,由保险公司承担了主要的甚至是全部的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在汽车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工作中,对贷前(个人资信水平调查与评价)、贷中(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贷后(个人信用风险处置)管理普遍存在不足。再者,汽车不断降价,一跌则是好几万的幅度,对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贷款人与其以多于新车的费用去还贷,还不如恶意欠贷。加上贷款人提前还贷,付给汽车经销商的手续费不能退还,还得退还保费。

3.保险公司面对现实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须建立独立的资信审查机构,对投保人的资信直接审批。

(2)可以采取多种渠道与银行合作,以提高银行方面控制贷款风险的积极性。

(3)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优质形象。

任务回顾

1.汽车保险的种类,每个险种包括的范围。

2.机动车辆保险的业务流程以及理赔的依据和注意事项。

3.汽车交强险的承保与理赔,交强险的特点;交强险在查勘理赔时与其他险种的区别。

4.交强险的“互碰自赔”以及“互碰自赔”必须满足的条件。

思考与训练

1.什么是交强险的“互碰自赔”?互碰自赔有哪些条件?

2.甲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发生交通事故后撞了一骑自行车的人,造成自行车上乙、丙两人受伤,财物受损,其中乙医疗费7 000元,死亡伤残费50 000元,财物损失2 500元,丙医疗费8 000元,死亡伤残费35 000元,财物损失2 000元,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甲车负事故70%的责任。

思考题:甲车从交强险中能获得多少赔款?

3.赵先生开车去九寨沟旅行,晚上将自己的别克车停于一无人值班的旅馆停车场,第二天起程时发现车子被撬开了车门,一台价值7 800余元的照相机和旅行袋被偷走,赵先生马上向保险公司打了报建案电话,要求索赔照相机和旅行袋。

思考题:(1)赵先生的索赔申请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支持?为什么?

(2)假如赵先生的索赔申请被拒绝,他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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