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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元与铜元的铸造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银元与铜元的铸造现有研究成果表明,中国的银元,大抵始于康熙元年所铸“康熙宝藏”,见诸史料记载的是乾隆五十七年的“乾隆宝藏”,这种藏银,只限于西藏一带使用,对全国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基本没有影响。在沿海和内地铸造银元,起初多有民间私铸或由地方政府允许民间银钱商号自铸。计银钱两枚,即合纹银一两,与耗银倾成小锞者,不甚参差,库中收放,并无失体。

二、银元与铜元的铸造

现有研究成果表明,中国的银元,大抵始于康熙元年(1662年)所铸“康熙宝藏”,见诸史料记载的是乾隆五十七年的“乾隆宝藏”,这种藏银,只限于西藏一带使用,对全国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基本没有影响。在沿海和内地铸造银元,起初多有民间私铸或由地方政府允许民间银钱商号自铸。据说乾隆年间广东布政使曾允许银匠仿铸洋钱,此后,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各朝,以至光绪初年,广东、福建、江苏、浙江、湖南、贵州、山东、吉林等省都有银币的铸造。在道光年间,已有“广版”、“福版”、“杭版”、“苏版”、“土版”等名目,如道光十三年(1833年)御史黄滋爵所说:“自洋银流入中国,市民喜其计枚核值,便于运用,又价与纹银争昂,随有奸民射利,摹造洋版,消化纹银,仿铸洋银。其铸于广东者曰广版,铸于福建者曰福版,铸于杭州者曰杭版,铸于苏州者曰苏版、曰吴庄、曰锡版,铸于江西者曰土版、行庄。种种名目,均系内地仿铸,作弊已非一日,流行更非一省。”[60]这些地方性的仿铸银币,都未经清廷批准,流通有限,更无法与当时盛行的西班牙、墨西哥等外国银元相比。[61]

由地方大员向清廷提出的自铸银元的建议,则由江苏巡抚林则徐和江南总督陶澍于道光十三年(1833年)连衔提出。其在《会奏查议银昂钱贱除弊便民事宜折》中说:“即如洋钱一项,江苏商贾辐辏,行使最多,民间每洋钱一枚,大概可作漕平纹银七钱三分,当价昂之时,并有作至七钱六七分以上者。夫以色低平短之洋钱,而其价浮于足纹之上,诚为轻重倒置。……无如闾阎市肆九已通行,长落听其自然,恬不为怪。一旦勒令平价,则凡生意应运之人,先以贵价收入洋钱者,皆令以贱价出之,每洋钱一枚,折耗百数十文,合计千枚,即折耗百数十千文,恐民间生计因而日绌,非穷蹙停闭,即抗阻不行,仍属于公无裨。且有佣趁之人,积至累月经年,始将工资易得洋钱数枚,存储待用,一旦价值亏折,贫民见小,尤恐情有难堪。臣等询诸年老商民,佥谓百年以前,洋钱尚未盛行,则抑价可也,即厉禁亦可也。自粤贩越通越广,民间用洋钱之处,转比用银为多,其势断难骤遏。盖民间图省图便,寻常交接,应用银一两者,易而用洋钱一枚,自觉节省,而且无须弹兑,又便取携,是以不胫而走,价虽浮,而人乐用。”[62]从这里可以看出,林则徐等认为,洋钱的盛行,虽然导致“银荒”,打乱了故有的货币流通体制,但商民乐用,不能盲目禁止,银元代替银两是一种必然的趋势,[63]因而提出了自铸银元的建议:

欲抑洋钱,莫如官局先铸银钱,每一枚以纹银五钱为准,轮廓肉好,悉照制钱之式,一面用清文铸其局名,一面用汉文铸“道光通宝”四字,暂将官局铜钱停卯,改铸此钱,其经费比铸铜钱省至十倍。先于兵饷搭放,使民间流通使用,即照纹银时价兑换,而藩库之耗羡杂款,亦准以此上兑。计银钱两枚,即合纹银一两,与耗银倾成小锞者,不甚参差,库中收放,并无失体。盖推广制钱之式,以为银钱,期于便民利用,并非仿洋钱而为之也。且洋钱一枚,即抑价亦系六钱五分,如局铸银钱重只五钱,比之洋钱更为节省,初行之时,洋钱并不必禁,俟试行数月,查看民情乐用此钱,再为斟酌定制。[64]

林则徐等的建议并没有被道光帝采纳,道光认为是“官局议请改铸银钱,大变成法,不成事体,且银洋钱方禁之不暇,岂有内地亦铸银钱之理耶”[65]。尽管有道光帝的谕驳,也还是不断有人分析利弊,提出自铸银元的主张。如魏源称:“货币者,圣人所以权衡万物之轻重,而时为之制。夫岂无法以驭之?曰:仿铸西洋之银钱,兼行古时之玉币、贝币而已。……今洋钱销融,净银仅及六钱六分,而值纹银八钱有奇,民趋若鹜。独不可官铸银钱以利民用,仿番制以抑番饼乎?”[66]吕佺孙称:“臣生长江南,窃见民间所用洋钱一项,以银色低潮,外洋所制,而宝贵通用,其价反浮于足纹之上,……价虽浮,而人乐为用,非特通都大邑人人能辨,即乡僻小邨亦多有认识洋钱之人。……今欲禁用,则由来已久,民间未必遵行;欲绝来源,则取利甚大,夷人必不遵约。臣揆诸时势,参以舆论,惟有仿洋钱之制造为银钱。”[67]郑观应称:“洋银之入中国,自乾隆间始,式样各异,制度不同,初亦不甚通行。立约通商以来,销流始广,凡洋人履迹所至,无论通都大邑,僻壤穷乡,通用洋钱,而中国纹银反形滞碍。其故何也?盖洋钱大者重七钱二分,小者递减,以至一角五分,市肆可以平行,无折扣之损,囊橐便于携带,无笨重之虞。较之纹银,实属简便。纹银大者为元宝,小者为锭,或重百两,或重五十两,以至二三两。用之于市肆,则耗损颇多,有加耗,有贴费,有减水,有折色,有库平、湘平之异,漕平、规平之殊。畸重畸轻,但凭市侩把持垄断,隐受其亏。若洋钱一圆有一圆之数,百圆有百圆之数,即穷乡僻壤亦不能勒价居奇,此民间所以称便也。西人以其畅行中国,不敷市廛之用,每年续铸运入,约计数百万以上,获利之券操自外人……每圆计重七钱二分,运入中国,极贵时可抵规银八钱,即江苏平常市价,总在七钱三四五六分之间。其利之厚,了然可睹。中国如不自行鼓铸,则其害正自无穷也……中国若仿行此法,则自造之银日见畅行,外来之洋不禁自绝,转移大局莫要于斯。”[68]

光绪十三年(1887)正月,两广总督张之洞上《为广东购办机器试铸制钱事》,在这份奏折中,张之洞指出,广东的铜钱,“自咸丰七年以后,三十年来未曾开铸,官钱日乏,商民病之”,因此,欲从英国“喜敦厂”购买机器铸钱,据清驻英大使刘瑞芬函电称,喜敦厂的上等铸钱机器,“每日作工十点钟,能铸造铜钱二百七十万个”,每日并可“搭铸”银元十万元。张之洞据此称:“目前粤省兼用中外铜铅,亏折过巨,力有不支。惟有搭铸银元,或有余息藉资弥补,庶免以亏耗牵挚,至阻圜法。其试铸银元办法,另片详陈。”[69]这是一份很重要的奏折,从这份奏折不但可以知晓张之洞早有用机器制造钱币的打算,已经作了购买机器的前期工作,而且提出试铸银元先由铸造制钱引入,使最高统治者易于接受,表现出很高的策略性。

张之洞在同一天“另片详陈”的《为广东购办机器试铸制钱附片》中称:

广东华洋交错,通省皆用外洋银钱,波及广西,至于闽台、浙江、皖、鄂、烟台、天津所有通商口岸,以及湖南长沙、湘潭,四川打箭炉,前后藏,无不通行,以至利归外洋,漏卮无底。窃惟铸币便民,乃国家自有之权利,铜钱、银钱,理无二致,皆应我行我法方为得体。……粤省此次订购铸钱机器内,兼有铸银元机器,拟即选募西人善铸银元者来华试造。若附在钱局内铸造,计此岁铸银元三千万枚之机器,其机器价值、厂屋、工料、火耗,一年所费,不过四五万金。外洋银元每元重漕平七钱三分,今拟每元加重一分五厘有奇,定为库平七钱三分,银元上一面铸“光绪元宝”四字,清文、汉文合璧,一面铸蟠龙纹,周围铸“广东省造库平七钱三分”十字,兼用汉文、洋文,以便于外洋贸易。铸成之后,支放各种饷需、官项与征收厘捐、盐课、杂税及粤省洋关税项向收洋银者,均与洋银一同行用。……闻外洋银元颇有赢余,虽每元加重一分五厘,断无亏折。如蒙允行,恳请颁发明旨……试造之初,先铸一百万元,察其能否流通,陆续添铸,多至五百万元而止。如不能畅行,随时停铸。[70]

此奏虽然有理有据,仍然受到户部的议驳,认为其弊有四,上谕亦称:“所陈兼铸银元一折,事关创始,尚须详慎筹画,未便率而兴办。”[71]尽管如此,张之洞还是反复条陈,并由试铸到正式铸造。对此,有关论著已有叙述。金国宝称:“银铜元之开铸,始于粤省。粤钱局开办,于前清光绪十三年,是年粤督张之洞奏请试造外洋银元,始有银币。”[72]彭信威称:“光绪十三年,两广总督张之洞看见中国市面全是外国银币,奏请自铸银元,以谋抵制。于十四五年由广东银元局试铸银币,正面是光绪元宝四字,中央有四个小满文,也是光绪元宝。背面是蟠龙纹。每枚重量是库平七钱三分,比当时通行的鹰洋重一分,想用以抵制鹰洋。币面用中英满三种文字,中央的‘光绪元宝’等字用中文和满文,周围的省名和币重用英文,由政府下令作为法币行使,完粮纳税,都能通用。这是中国最早的正式新银元。在钱币学上叫作七三番板(或反板),因为同后来通行的银元相反,英文刻在正面。但因分量重于鹰洋,终为鹰洋所驱逐,后乃改为七钱二分重。这是所谓的七二番板。样币送到北京时,户部觉得正面的英文不妥,叫把英文移到背面去,把背面的中文移到正面来,这才是后来广泛流通的广东龙洋。”[73]魏建猷称,张之洞两广总督任间,于光绪十三年二月奏准设立广东造币厂试铸银元,于光绪十五年开始铸造,十六年开始流通于市场。[74]宫下忠雄称:“广东的造币厂设于广州大东门外黄华塘,光绪十三年七月开工,十五年二月竣工。光绪十五年,开始试铸银元和新制钱,同年九月(阳历)发行银元,但由于新铸银元的重量、样式没有得到户部的同意,在改正的基础上,光绪十六年七月才正式发行。”[75]

各家所言还是有区别[76],以日本学者宫下氏之说较为接近实情。据笔者自己查阅以及刊布的档案可知,张之洞从英国购回铸造银元大号机器四架,镌刻各种钢模,以及运费、保险费等,共用银三十五万五千余两,于光绪十五年(1889年)四月二十六日开炉试铸,并将试铸样钱呈进。[77]因为在试铸银元的重量上(七钱三分)与流行的外国银元不一致,遭到汇丰银行的反对,在压力之下,又减重量改铸,如张之洞所说:“惟洋钱每元向重七钱二分,臣前奏,因中国之银中国所用,故拟定为库平七钱三分。兹据汇丰银行声称,仍拟铸七钱二分,则与向有洋钱一律,便于交易。窃思既欲中外通行,自应俯顺商情,仍以七钱二分为率。至于附铸之小银元,亦照此递为差减。”[78]随后,于光绪十六年(1890年)四月二日正式开铸,“其质、轻重、大小及配合成色,均照奏定章程,每元重库平七钱二分,配九成足银;次则三钱六分,减配八六成足银;再次则一钱四分四厘、七分二厘、三分六厘三种,均减配八二成足银。较现在市行洋钱成色轻重均属一律……并将铸成银元,陆续解还善后局查收搭用”[79]。七钱二分者为主币,其余四种(分别为五角、二角、一角、五分)为辅币。[80]

根据何汉威的研究,清末十年间广东所铸银元数量如表11-7所示[81]:

  表11-7                              清末(1890~1899年)广东所铸银币数量                    单位: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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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广东的经验,张之洞移督湖广后,于光绪十九年(1893年)上《请铸银元折》,奏称:“目睹商艰民困,补救无方,不得不亟筹一变通利济之法。督同司道再四筹商,佥以广东奏准开铸银元利用便民,成效昭著。盖银元大小轻重均有定式,取携甚便,尤利行远,商民便之,不独闽广、江浙及江西、安徽、湖南等省商民贸易,通用银洋,如湖北汉口、沙市一带,向来亦多行用。至商轮来往,则全用洋银交易。利权所在,尤当因时制宜。惟有援照广东成案,开铸银元,庶可补制钱之不足。缘广东银元若由鄂省远道购致,运费汇费耗折太多,且不能随时济用,拟即在鄂省自行铸造,购置铸造大小银元之中等机器全副,先行试办。规模不必甚大,计购办机器、创造厂屋共需经费银四万余两。……银元大小式样、轻重分量及交纳支发各款、各省行用章程,广东均有户部议准成案可循,通行各省,商民称便已久,一切均拟仿照成案办理,惟银元所铸‘广东’字样改为‘湖北’,所有湖北各局卡厘金、盐课均准商民一律用银元交纳,支发官款,一体酌量搭用,俱按照当时洋银市价核算。”朱批:户部议奏。[82]议准开铸,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湖北银元局铸成银元大小五种样币进呈。[83]随后,各省纷纷效法,浙江、天津、福建于1896年开铸,江苏、安徽于1897年开铸,湖南、四川、奉天、吉林于1898年开铸,等等。[84]

各省纷纷制造银元,各有各的理由,但铸造银元可以盈利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购买机器、开办厂局、雇用工匠,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些费用都由各地自行筹措,若没有盈利,难以想像。当初广东开铸银元,经费为三十五万五千余两,其余各省,费用恐怕最少也在十万两以上,即如规模较小的四川,用银亦达115564两,在土货厘金中支取。[85]各地的盈余情况,据盛京将军依克唐阿称,“诸费暂由奉省各项税捐项下,每两酌提五分,核实动用”,光绪二十二年八月九日议准,二十三年七月动工,本年(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底竣工,六月九日开工试铸,“三月以来共铸大小银元十四万元。通盘钩稽,不致亏折,尚有盈余”[86]。吉林将军延茂称:“自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开办,截至二十三年十月底止。计十二个月,一年期满,陆续兑换,循环鼓铸,共铸五种银元四十四万七千零八十两八钱五分,除去成色折耗各项银两外,共得利益银六万一千五百四十四两五钱二分七厘。”除去工匠薪津工食等项费用外,净盈利三万七千二百七十一两有奇。[87]“自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起,截至二十四年十月底止,连闰计十三个月,作为第二结,共铸成五种银元九百八十九万二千一百五十元,……计净得盈余银十九万三千一百八十三两一钱零。查前届报销盈余银三万七千二百七十余两,除交涉、局提用经费及建房、置机开支银外,净剩存盈余银一万八千八百七十两八钱零,连前共存盈余银二十一万二千五十三两九钱零”[88]。“自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起,至光绪二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停铸造之日止(按,曾经奉上谕短暂停铸,见后述),计七个月,共铸成五种银元六百二十九万八千四百二十元……净得盈余银十一万五千二百七十两八钱零”[89]。尽管三次报销的盈利均未达到百分之十,[90]但总的盈利还是相当可观,连政务处亦特别看重此项盈利,要求“所有铸造余利尽数核实归公”[91]。当然,各地铸造的银元种类不同,盈利也不相同,按照张之洞的说法,铸造大银元盈利较少,铸造小银元盈利较丰:“铸成九成银元,成色既减,则所值亦减,照市价兑换,汉口用洋例,上海用规元,展转折算,仅比九成实色略多,万不能抵十足纹银。大约铸银一千两,除铜珠、白铅、火耗、运费外,盈余不及二十两,员司、华洋工匠薪工、局费,每月约需一千数百两,尚未扣除。若铸八成二小银元,成色较低,余利较厚,大约铸银一千两,盈利约可百两。是以粤省钱局,以鼓铸九成大元并无余利,数年来皆铸小银元,多至千余万两,盈余颇丰。”[92]

本来,机器铸造银元,既可以与洋钱争利,避免利归外洋,又可以规范货币,使称量银两变为有型制的银币,其意义不可小视。但由于各省的纷纷铸造以及互相争利,模具不一,成色不一,做工不一,导致了银币铸造的混乱。为各省的利益,各省又限制他省银元的流通,致使各省的银元流通受阻。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山东巡抚张如梅上疏指陈其弊云:

中国铸造银元始于广东,而直隶、湖北、江苏、安徽、浙闽等省继之,皆系沿江沿海通商省份,流通尚易。西北内地诸省亦间有建铸银钱之议者,而往往不甚流通。既以江南各省言之,其流通亦远不如鹰洋为数之巨。……惟各省建厂开炉或先或后,所用机器灵钝不一,胚板之大小不一,体质之纯杂不一,花纹之精粗不一,验收之宽严、局员之贤否亦不一。有核实办理,而适于用者,亦有不甚适用者。……中国自铸银钱,所以塞漏卮、定圜法,而与外人争利权也。与外人争利权,必自我整齐画一始,我不能整齐画一,是自相争自相轧也。自相争自相轧,外人遂得乘其隙而操纵之,利权不复为我有矣。[93]

张氏此疏,颇有见地,引起清廷的重视,朱批,户部议奏。此后,各种整顿措施先后出台。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四月,上谕:“各省设局太多,分量、成色难免参差,不便民用,且徒糜经费。湖北、广东两省铸造银元设局在先,各省如有需用银元之处,均着归并该两省代为铸造应用,毋庸另筹设局,以节糜费。该两省所铸银元成色、分量,不得稍减,务归画一。”[94]但是,遭到直隶、江苏、吉林的反对,不得已,六月的上谕又称,此三省“亦着仍旧铸造,其余各省均仍遵前旨,毋庸另行设局”[95]。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上谕认为,“各省所铸银元,惟广东、湖北两省成色较准,沿江沿海均已通行”,又再次重申只允许广东、湖北两省铸造,其余停铸。[96]

利之所在,各省仍然不遵。于是,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三月,上谕:“各省所用银钱,式样各殊,平色不一,最为商人之累。自应明定画一银式,于京师设立铸造银钱总厂。俟新式银钱铸成,足敷颁行后,所有完纳钱粮、关税、厘捐,一切公款,均专用此项银钱,使补平、申水等弊扫除净尽。部库、省库收发务归一律,不准巧立名目,稍涉纷歧。其应如何妥定章程,着即详晰核议,分别等第,请旨遵行。总之,此事为国家要政,上下交益,该王大臣等所当力任劳怨坚定不摇,务令圜法整齐,推行尽利。”闰五月,户部等衙门遵旨议复认为,“银钱总厂之设,先以勘定合式地基为根据,而机器运用,尤以近水近煤为第一要意。京中地势虽不无可用之处,而水源多不敷用,且距开平煤矿较远,运费亦必增加,似不如建设天津,经费较可节省”。朱批:依议。[97]

光绪三十年(1904年)八月,张之洞上《试铸一两银币片》,奏称:“查从前各省所铸银元,均仿照墨西哥银元之重,合中国库平七钱二分,因中国从前尚未有定化一币制之议,所铸龙元,专为行用各口岸,抵制外国银货进口起见,并未为厘定通用国币起见,本属一时权宜之计。臣前年与刘坤一会奏,曾经陈明七钱二分重者,系依傍洋银办法。现既与各国定约画一银币,……自当别筹全国通行经久无弊之策。……窃谓今日铸全国画一之银币,自当以每元一两为准,出入均按十足纹银计算。……兹拟即就湖北铸造库平一两重银币,先行试用,以觇商情民情,兼体察各国商人情形,出纳利弊。行之而通,则奏请敕下户部裁酌推行;行之而不通,则湖北当收回另铸,所有赔耗工火之费,湖北任之,亏耗亦尚无多。……兹拟试铸银币共分四等,最大者重足库平一两,其次五钱,其次二钱,其次一钱。文曰‘大清银币’,照从前银元式,清文居中,环之其余洋文及省名、年份、计重若干、龙纹、花样均酌照从前银元式样。”朱批:着照所请,该衙门知道。[98]十二月,便铸成样币进呈。[99]试铸一两银币,亦是从“画一银币”着眼。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户部上《银钱总厂简明章程》和《整顿圜法酌定章程十条》,希图全面整顿圜法。由于清朝最后几年的整顿圜法与铸造铜元的整顿联系在一起,所以,在叙述铜元的铸造后,再一起分析。

铜元之铸造亦为晚清币制的一大转折。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御史陈其璋上奏,“唯仿照外洋,添造大小铜元,以补制钱之不足”,并力陈铸造铜元有八利:“以机器改造铜元,则其利何可胜算,需铜少而值钱多,其利一。成式定而抵值准,其利二。分作三品,市麈适用,其利三。不穿中孔,工省价廉,其利四。铜色精莹,人知宝贵,其利五。往来商贾便于取携,其利六。鼓铸愈多,则银价自长,其利七。行用既广,则物价亦平,其利八。”[100]其后,亦不断有人陈述铸造铜元之利,当然亦有反驳之声。到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六月才在广东试铸。最初的试铸系仿照香港、澳门的铜仙:“以粤省地邻港澳,外洋当十铜仙,内地商民间亦搭用,饬局试铸,以资周转。查港澳行使铜仙,计分三等,以第二等者最为适用,因饬先铸二等铜元。正面镌‘光绪元宝’四字,内加清文‘广宝’二字,周围镌‘广东省造’,并分镌‘每百个换一元’字样。背面中镌龙纹,周围镌西文,译曰‘广东一仙’。每一元以紫铜九十五分,白铅四分,点锡一分配合,计重二钱,每百个抵大银元一元。”[101]何汉威已经注意到:“正面镌‘每百个换一元’字样,可见铜元最初是对银元比价。到光绪三十年才把正面‘每百枚换一元’的文字改为‘每元当制钱十文’。后来这种铜元成了一种实币,对银币没有一定的比价,可是对制钱却始终是十与一之比。到光绪三十三年,铜元面额有当一、当二、当五、当十、和当二十五种,其中当十最为流行,各省都普遍铸造。当二铜元几有名无实,除天津造币总厂外,实际上各省都没有开铸。跟其他面额的铜元相比,当一铜元生产成本高,铸造量也少,只在广东、湖北、直隶三省开铸。当二十铜元主要在华北及湖北、江西等省流通,而当五铜元的流通量更为有限。”[102]何汉威这段概括的论述值得注意,但各省的铜元铸造情况(见表11-8),可能有所偏差,兹引述张通宝的成果作为参照[103]:

表11-8

清末各省铸行铜元种类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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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湖北铜元的铸造,虽然晚于广东、福建、江苏等省,但湖北造币厂的经营规模最大,铸造量雄居全国之首。据《北华捷报》估计,从1900~1905年的6年内,全国共铸造铜元125亿枚,其中1/3可能出自湖北。这种情形的出现,一方面固然是地方当局藉铸造铜元以攫利,另一方面,也跟湖北境内特别是汉口地区对铜元需求量很大有密切关系。[104]湖北铜币局历年铸造铜币的情况如表11-9所示[105]:

  表11-9                             清末湖北铜币局历年铸造铜币概况                    单位: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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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当时全国的铸币情况,按照梁启超的统计,则如表11-10[106]:

表11-10

光绪三十年至三十四年全国所铸铜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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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梁启超的说法,此统计虽然未必十分准确,但离实际当不远,“由此观之,则此五年间所铸铜元,实在一百二十万万枚以上,而光绪二十八、二十九年及宣统元年所铸者,尚不在此数。民间及外国人所私铸者,尚不在此数。合而计之,则我国现有铜元额,总应在一百四十万万枚内外”。另据何汉威的研究,从清末最后十年间各省铸造铜元的发展来看,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为一分水岭。是年无论在铸造数或币材(紫铜锭块)进口量等方面,都显示出铸造铜元的事业达到全盛期。光绪三十年(1904年),铜元铸造约为17亿枚,次年,激增为75亿枚。据英国驻华外交官谢立山(AlexanderHosie)爵士的保守估计,1905~1906年两年内所铸造的铜元数量约为90亿枚,[107]要高出梁启超的统计许多。

不管是哪一种统计或估计,清末的铜元铸造量都十分惊人。

各省之所以大量铸造铜元,与铜元的铸造盈利有很大的关系。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的《东方杂志》曾就铸造铜元的余利作过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为:“每铸一个,余银二厘四毫三丝一,百个,余银二钱四分三厘一,万个,余银二十四两三钱一,百万个,余银二千四百三十一两。每日如铸百万,每年(大小月歇工)除净三百二十日,共三万万二千万个,可得余利漕平银七十七万七千九百二十两。”[108]当时像湖北等大的铸局,每日的铸造量都在100万枚以上,也就是说年盈利至少在77万两以上。何汉威统计的各省的年余利及其在各省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如表11-11所示[109]:

表11-11

清末九省平均每年铜元余利及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img112

注:广东、直隶包括银元、铜元两项。

从当时地方大员的奏报中,也显示出铜元的余利。如:湖广总督陈夔元奏称:“鄂省于光绪二十八年八月间,由前督臣张之洞创设铜元局鼓铸铜元,以补制钱之不足……所铸铜币为数极多,制造精良,行用甚广,商民交称利便,市面赖以维持。开办之时,并未奉拨部款,亦未息借华洋商款,历年所得余利计有七百数十万两之多,内有解部练兵经费一百四十余万两,其余尽充湖北练兵兴学以及各新政之用。获利之厚,实为各省所无。”[110]

两江总督周馥奏称:“各省铸造铜元,本为补救钱荒,非为图谋余利。开办之初,铜贱钱贵,获利颇巨。于是各省添机加铸,日出日多,举凡一切新政之无款举行者,皆指此余利以为的款,即练兵处摊提兵饷,亦竟指此为大宗。如果行之无弊,以之拨充军需,举行新政,岂不甚善。无如出钱日多,钱价日低。近日西人精通会计者,就中国已有之机核计出钱之数,岁可出铜元一万六千四百余兆枚,合制钱一百六十四兆余串。谓中国铜元之价必大低落,内外商务必受其困。各疆臣非不知之,徒以新政要需,练兵巨款,束手无策,不能不为此权宜之计,以顾目前。近来又因铜贵钱贱,余利骤减,不计市面盈绌,一意扩充销路,纷纷外运,互相挤跌。”[111]

安徽巡抚冯熙奏称:“皖省鼓铸铜元,凡新政要需,辄赖余利以为挹注,所有奉拨各款,每年不计闰约需银十四万余两,历于盈余项下筹解。”[112]

两广总督岑春煊奏称:“光绪二十六年六月试造二等铜元,以便民用,且为银元辅助。试造之初,不过日出数万个,至光绪二十九年冬季始渐增多。兹自光绪二十六年起截至三十一年底止,共盈余洋银四百七十一万二千八百九两九钱零。”[113]

尽管各省铸造铜元的余利多寡不同,但普遍性盈利却是肯定的,所以,何汉威说,铸造铜元的余利比开铸银元丰厚得多,铸造铜元的收益率约为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间。[114]

各省铸造铜元所获余利,一方面是上解户部,特别是拨充练兵经费,如户部奏:“臣等查练兵经费……通行各省筹解以来,嗣据各该督抚先后奏报任筹常年各款,通计约六百万两,惟铜币盈余一项,多至二百七十万两。”[115]铜元余利几占半数。另一方面,拨充各省新政所需,以弥补地方财政的不足。上揭湖广总督陈夔元奏称“历年所得余利计有七百数十万两之多,内有解部练兵经费一百四十余万两,其余尽充湖北练兵兴学以及各新政之用历年所得余利计有七百数十万两之多,内有解部练兵经费一百四十余万两,其余尽充湖北练兵兴学以及各新政之用”。两江总督周馥奏称“各省添机加铸,日出日多,举凡一切新政之无款举行者,皆指此余利以为的款”,即是明白的表述。另外,光绪三十年(1904年),两江总督魏光焘奏称:“添购新机,增建厂房,扩充铸造,岁获余利为三江师范学堂经费之用在案。三江师范学堂工费约需银十万两,常年学费银二十万两。又奏设练将学堂,练兵营房购地建造,约地价工费及开办用项共需银二十万两,……尚有陆师学堂、高等学堂,留学外洋各学生官费,新设农务局、官报局、农商工艺局各经费,无不于铜元盈余项下取给。此外,新政急待举行,亦在在需款。”[116]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北洋兴办工艺各事,“共计开办经费用银十万九千两,常年经费需银十一万九千两,预备扩充经费需银九万五千两,皆经臣饬由铜元局余利项下筹拨”[117]。另据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考察铜币大臣陈璧根据考察所呈的清单来看,也是如此,咨转录湖北的情况作为示例[118]:

湖北造币分厂

旧管:

新收:

1.售销铜币价值洋例银18372448两

开除:

1.铜铅煤炭物料银12357604两

2.薪工银338877两

3.厂费银111317两

实在:

存余利洋例银5564649两,内提拨:

建造厂屋银171768两

添购机器银671264两

续添机件银17430两

花红银146717两

正阳门工程银2663两

练兵经费银747670两

赔款银1073000两

云南铜本银144285两

解藩库存储备用银214637两

解善后局还息借款银214285两

解官钱局备各学堂购地经费银20408两

各学堂经费银469423两

图书馆经费银51020两

各学堂局所祠宇及铁路工程银305170两

各处购买民房地亩价银156411两

矿物局经费银200000两

工艺局经费银3367两

迁善所经费银796两

习艺所经费银311两

劝业场经费银1839两

代垫纱布丝麻等局股本银806122两

代织补纺纱制麻三局还官钱局款银40816两

荆饷米折运费津贴银4721两

协赈湘灾及运粜米款银146033两

赴豫秋操用款银100030两

浅水轮船价银250000两

官窑砖瓦银12036两

汉口后湖堤工银54300两

潜江西湾堤工银20010两

白沙洲添土工程银10100两

湖北银元局附铸铜币

旧管:

新收:

1.售销铜币价值估平银8655659两

开除:

1.铜铅物料银5546489两

2.薪工厂费银832409两

实在:

存余利估平银2276759两,内提拨:

花红银137266两

建造厂屋银116548两

添购机器银246186两

解京银元合银5090两

练兵经费银314025两

赔款银466200两

云南铜本银60600两

各学堂经费银389000两

图书馆经费银5357两

各处购买民地银60079两

各项工程银383779两

汉口后湖堤工银22282两

武泰闸工程银120000两

兵工厂经费银90000两

公家花园开办经费银21973两

制麻局添购机价银100000两

修造官窑经费银5004两

马路工程银394两

商报股本银832两

湖北汉阳兵工厂附设铜币厂

旧管:

新收:

1.售销铜币价值估平银3563061两

开除:

1.铜饼价银2820459两

2.煤炭杂料银109688两

3.薪工银43781两

4.厂费银19285两

实在:

存余利估平银569846两,内除建造厂屋银109840两,购置机器银276301两,余估平银183704两,悉数拨作汉口后湖堤工及修建营房购买民地之用,动支无存。

所有这些开支细目虽然有点繁杂,但读之仍有意味,从中既可以了

解凭借铜元余利确实做了一些地方事业,也可以体会清廷在发出减铸或停铸铜元的指令后,地方大员的抗阻之因由。

由于铜元的铸造盈利导致了铜元的滥铸,铜元的滥铸又导致了币值的剧跌以及互禁别省铜元流入辖境内行销等一系列问题,清廷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此,何汉威已经有细致的分析,认为:中央政府介入地方币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05年6月至1906年9月),从补救入手,补救的重点是调整货币的供应量;第二个阶段(1906年10月至1910年5月),一方面加强前一阶段制定的措施,另一方面,也引进一些新办法,旨在发挥更直接的控制力。可以参见。[119]笔者认为,清廷的应对政策主要有下述三端:

第一,限制各省铸造铜元的数量。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财政处、户部会奏称:“现查各省铸造铜元,毫无限制,虽经户部奏定,业经开办之局,不准增机,未经设局之处,不准添设。惟各省铜元局已设多处,且有一省数局者。在各省督抚无非以筹款维艰,而铜元余利甚饶,亟思推广运销,藉资挹注,故现在铸数日增。此省竞运出口,彼省严禁入口,则是铜元充斥,民用足敷情形,已可概见。”因而建议:“江苏、湖北、广东等大省,每日造数不得逾百万,直隶、四川两省每日造数不得逾六十万,其余各省,每日造数不得逾三十万。”[120]虽然朱批依议,但地方大员仍然寻找借口而不遵。同年,张之洞奏称:“湖北需用铜元情形,有与各省不同者数端:汉口为通商大埠,每年贸易不下数千万,各帮生意出入皆用钱盘,不用银盘,故汉镇商务需钱独多。近年制钱缺乏,全赖铜元为周转。两年以来,市面需用铜元之数,迄未减少,其不同者一也。湖北以需饷浩繁,发行制钱一千文之官钱票,积年用出已数百万张,专恃铜元为应付。武、汉两处商民,以官钱票赴局兑换铜元者,每日约需数万串。平时随到随兑,因应不穷苦,故官钱票之信用,与现钱无异。若铸数太少,不敷兑换,商民稍觉取付不灵,则散在民间之官钱票,必争向官钱局兑取现钱,无从应付,立有倾塌之虞,于湖北财政大局所关非细。此其不同者二也。夫民间以票兑钱,断断不能限制,铜元铸数既少,官钱局穷于应付,势必须向市面收购铜元以资接济。彼时钱商抬价居奇,不独官钱局赔累难支,且恐市面之牵动,利害出入关系尤重。此其不同者三也。……核计目前民用,每日仅铸百万,断断不能敷用,相去太觉悬远。合无仰恳天恩,俯念湖北省需用铜元尚亟,暂予变通,准由本省自行限制,随时体察情形,按实在需用之数铸造,断不容厂员任意多造,自取亏耗。俟一两年后,查看市面需用铜元较少,即当遵照财政处定章办理。”[121]这一奏请没有得到清廷的批准,但湖北也并未按照朝廷规定的数目铸造。[122]财政处亦称:“限制之数,各省虽多遵照,然江苏已因逾限铸造,经臣等奏停。而各省之请免限制者,亦复不少。”[123]在不断的争执中,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度支部(光绪三十二年户部改为度支部)在《各铜元厂统一章程》中,又重新拟订了各省铸造铜元的数量。[124]

第二,限制各省新设铸局,裁并局厂。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户部奏称:“现查开铸已有十七省,设局多至二十处,若不明定限制,未办者仍将援请,已准者复议扩充,铸局益多,更滋糜费,钱品益难一律……臣等公同商酌,各省已成之局,势难停废,应由该将军、督抚认真督造,不得再行增设子厂。此外,未铸铜元各处,概不得援照设局。”[125]奉旨:依议。首先将铸造铜元局厂限定在现有范围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财政处与户部会奏,明确提出了裁并局厂的建议:“山东归并直隶为一厂,湖南归并湖北为一厂,江西、安徽、江苏、清江为一厂,浙江归并福建为一厂,广西归并广东为一厂,合奉天、河南、四川、云南四厂,共九处。皆归臣处、臣部统辖,调剂盈虚,彼此匀拨。嗣后体察情形,再行酌量裁并。”[126]有些省份遵照整顿归并的指示而停铸,如湖南,据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湖南巡抚岑春煊奏称:“前设铜元局已查照财政处来咨,于本年十二月初八日裁撤停铸。”[127]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因“京外各处铜元益见其多,民间减折行使,以至银价日贵,物价愈昂”,度支部又奏:“所有各种大小铜元,拟令各该厂一律暂行停铸。”上谕应允。[128]有些省份部分予以执行,如河南,据河南巡抚林绍年奏称,“准度支部咨,现时铜元太多,拟将各厂暂行停铸。于二月二十七日奏奉谕旨,着照所请,京外各厂暂行停铸”,于二月二十九日停止销售铜元,于三月二十八日停铸当十铜元。[129]

第三,设立造币总厂。还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上谕已经指出:“从来立国之道,端在理财用人,方今时局艰难,财用匮乏,国与民具受其病。自非统盘筹划,因时制宜,安望财政日有起色。……即如各省所用银钱,式样个殊,平色不一,最为商民之累。自应明定划一银式,于京设立铸造银钱总厂。”[130]户部等衙门遵旨办理,于同年提出将造币总厂设在天津的建议。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又制定《银钱总厂简明章程》和《整顿圜法酌定章程十条》,建议设立户部造币总厂,除仍留南洋、北洋、广东、湖北四局作为造币分厂外,银元与铜元统一由总厂铸造。至宣统二年(1910年),又制定《造币厂章程》,该章程共有18条,已经十分细致、规范,如第一条规定:造币厂归度支部管辖,掌铸造国币一切事宜。第二条规定:造币厂设总厂于天津,设分厂于武昌、成都、云南、广州四处,并暂设奉天分厂一处,其分厂统归总厂直辖。第七条规定:各省藩、运、关库等处所存银两与别项银元,应次第交大清银行转交造币厂代铸,铸成国币后,由各省照章使用。第十二条规定:总分各厂铸造新币重量、成色、公差之类,必须遵照奏定则例办理,并遴派精通化学人员随时化验,如有不符,即回炉重铸,以免参差。[131]

上述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反映了清廷整顿圜法、统一币制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清末的特殊格局下,中央与地方的步伐难以一致。

【注释】

[1]《清史稿》卷124,《食货五》。

[2]梁章钜:《浪迹从谈》,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8页。

[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44、150页。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99~206页。

[5]在反对者之中,以户部侍郎王茂荫最有见解。参见王茂荫:《王侍郎奏议》卷6,《论行大钱折》、《再论加铸大钱折》。

[6]震钧:《天咫偶闻》卷3,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67页。原标点不妥之处,已适当改正。另据档案,咸丰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户部右侍郎王茂荫奏:《为敬陈大钱利弊事》:“本年三月,户部奏铸大钱,请定当十、当五十二种。自六月始按成搭放。”十一月十四日请添铸当百、当五百、当千三种。

[7]据汤象龙:《咸丰朝的货币》,见《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另可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41~259页所载诸表。

[8]档案,咸丰四年五月十日王庆云奏:《为陕局鼓铸大钱酌增分量事》。

[9]参见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180页。另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52~259页,《各局铸造咸丰大钱明细表》。

[10]《清朝文献通考》卷13,《钱币一》,第4967页。参见《清史稿》卷124,《食货五》。

[1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9,《钱币一》,第7691页。

[1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17~322页。参见《王侍郎奏议》卷1,《条议钞法折》。

[13]档案,咸丰三年三月十七日德英奏:《为访闻钞法,限于时事难期上下流通事》:“伏见奉旨调赴军营官兵甚多,费饷甚巨,自应宽备广筹,源源接济。近日户部出示钞,令奴才访查舆论。钞法能用于库帑欠充之时,不能行于经费大绌之后;官票仅能上交于官库,不能行于市麈。方今天下众绅捐输,大员停俸,小民咸知经费大绌,私揣库帑必先尽于发饷,不能留备钞票取用,日后以银换钞则易,以钞易银则难。所虑取银期遥,换钱无处,商民畏用,不免阳奉阴违。”

[14]均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0,《钱币二》,第7697页。

[15]据咸丰三年二月十七日《试行官票章程》称,造票定为一两、五两、十两、五十两四种,另据咸丰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推行官票章程》,银票分为一两、三两、五两、十两、五十两等五种,是银票面额前后有所变化。

[16]据《制钞应办事宜章程》,咸丰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1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16~417页。按:户部尚书肃顺曾述其沿革:“臣部于咸丰三年制造宝钞有五百文、一千文、一千五百文、二千文等四种。……又于咸丰五年添造五千、十千、五十千、一百千四种宝钞。”见档案,咸丰九年十一月六日肃顺奏:《为查出官票所司员代换宝钞显有情弊事》。

[1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50~359页,第374~377页。

[19]档案,咸丰三年三月二十日朱嶟奏:《酌拟行钞章程以济财用事》。

[20]咸丰三年,户部于署内设官票厅,设宝钞局于东交民巷,统归票厅司员管理。宝钞分局设在东华门外丁字街,另派员管理。户部复设乾豫、乾恒、乾丰、乾益四官号。内务府设天元、天亨、天利、天贞、西天元五官号。并制定有《官号管理章程十条》。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85~490页。另参见彭泽益:《咸丰朝银库收支剖析》,见氏著:《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2~86页。

[21]档案,咸丰八年七月十八日柏葰、翁心存奏:《为清理五宇账目所有资本余利、钞本垫款,一切应补应交官项,现已全行完结事附片》。

[22]档案,咸丰八年七月十八日柏葰、翁心存奏:《为清理五宇账目所有资本余利、钞本垫款,一切应补应交官项,现已全行完结事附片》。

[23]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3页。

[24]档案,咸丰八年七月十八日柏葰、翁心存呈:《户部清查五宇官号出入总数清单》。

[2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64~466页。

[26]档案,咸丰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毓书奏:《为遵旨设法筹款,开炉鼓铸并速立官钱局推行钞法事》。

[27]据上揭汤象龙《咸丰朝的货币》一文。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64~466页,《咸丰初年各省设立官钱局及推行官票、宝钞情况简表》。

[2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99页。

[29]参见彭泽益:《一八五三—一八六八年的中国通货膨胀》,见氏著:《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7~122页。并参上揭汤象龙《咸丰朝的货币》一文。

[3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22页。

[3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57、376页。

[3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98页。

[33]档案,咸丰四年三月十五日易棠奏:《为甘肃兵饷紧要,搭放钱文为数甚巨事》。

[34]档案,咸丰七年三月三日乐斌奏:《为现筹加炉鼓铸大钱以济兵饷事》。

[35]档案,咸丰八年七月十九日庆瑞奏:《为闽省永丰官局提支过巨,票本全虚事》。

[36]参见上揭彭泽益《一八五三—一八六八年的中国通货膨胀》一文。

[3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07~308页。并参同书第315~316页,《咸丰大钱私铸私销私运简表》。

[38]震钧:《天咫偶闻》,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67页。

[39]档案,咸丰四年六月十八日易棠奏:《为谨将甘肃省设立官钱铺及试铸大钱行用情形事》。

[4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63页。

[4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71~272页。

[4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65页。

[4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98页。

[44]档案,咸丰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刘有铭奏:《为变理圜法复归旧制事》。

[4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0,《钱币二》,第7699页。

[46]档案,咸丰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晏端书奏:《为浙省现议开铸制钱,暂行停铸大钱并改拟搭放章程事》。

[4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39~341页。

[4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65页。

[4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81页。鲍康:《大钱录》亦称:“凡以钞买物者,或坚执不收,或倍昂其值,或竟以货尽为词。有戏呼为‘吵票’者。”

[5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85页。

[5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0,《钱币二》,第7701页。

[5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11页。

[5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56~460页。

[54]档案,咸丰八年七月十九日庆瑞奏:《为闽省永丰官局提支过巨,票本全虚事》。

[5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12页。

[56]档案,同治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官文奏:《为统筹直隶时势,票钞断难议停事》。

[57]档案,同治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左宗棠奏:《为甘省部司各钞票不便行使事》。

[58][美]刘易斯:《发展计划》,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23~125页。

[59]按:咸丰四年三月,户部侍郎王茂荫在《再议钞法析》中,曾提出过四条补救措施:(1)钱钞可以取钱,(2)银票并可取银,(3)店铺可以用钞易银,(4)典铺出入可以搭钞。试图使票钞可以兑换,但遭到军机处、户部的联合议驳:“所论专利商,而不便于国,殊属不知大体,所奏均不可行。”

[6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3页。

[61]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84~793页。石毓符:《中国货币金融史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9~90页。孔祥毅:《外国银元流通和中国自铸银元》,见氏著《金融票号史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93~96页。

[62]《林文忠公政书·江苏奏稿》卷1,《会奏查议银昂钱贱除弊便民事宜折》。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4~17页。

[6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7~18页。

[64]《林文忠公政书·江苏奏稿》卷1,《会奏查议银昂钱贱除弊便民事宜折》。

[65]参见杨国祯:《林则徐传》,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8页。

[66]魏源:《魏源集》,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83页。

[6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91~192页。

[68]郑观应:《铸银》,杜翰藩编:《光绪财政通纂》卷26,《银币》。光绪乙巳(三十一年)成都文伦书局铅印本。参见郑观应:《盛世危言》,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点校本。《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69]档案,光绪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张之洞奏:《为广东购办机器试铸制钱事》。按:该奏折《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及《历史档案》1997年1~2期刊布的《晚清各省铸造银元史料》均未载。

[70]档案,光绪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张之洞奏:《为广东购办机器试铸制钱附片》。

[7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673~674页。

[72]金国宝:《中国币制问题》,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63页。

[73]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93~794页。

[74]魏建猷:《中国近代货币史》,台湾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123页。

[75][日]宫下忠雄:《近代中国银两制度研究》,东京有明书房1990年版,第48页。按:该书原先曾以《中国币制的特殊研究》,1952年由日本学术振兴会出版,其成果可见未引起国内学者的重视。

[76]杨端六曾经注意到“广东铸造银元,何时开始,各有不同的说法”,并对几种说法加以引述,但自己未有定论。参见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89~290页。

[77]档案,光绪十五年八月六日,张之洞奏:《为广东钱局落成,开炉铸造,恭进样钱,并陈办理情形事》。

[78]档案,光绪十五年八月六日,张之洞奏:《为洋商汇丰银行闻粤省试铸银元来求附铸行用,请旨开办事》。

[79]档案,光绪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张之洞奏:《为广东购办机器试铸制钱附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679页。《历史档案》1997年第1期,《晚清各省铸造银元史料》(上),第29页。

[80]有关银元在广东的流通情况,参见陈春声:《清代广东的银元流通》,载《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81]何汉威:《从银贱钱荒到铜元泛滥——清末新货币的发行及其影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2本第3分,1993年。

[82]张之洞:《请铸银元折》,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2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91~892页。按:有些标点已重新标过。

[8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681~683页。参见[日]黑田明伸:《清末湖北省的币制改革》,《东洋史研究》第41卷4号,1982年。

[84][日]宫下忠雄:《近代中国银两制度研究》,东京有明书房1990年版,第467~468页。

[85]档案,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日文光奏:《为购运银元铜钱机器,雇匠造厂,动拨土货厘金,造册请销事》。

[86]档案,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依克唐阿奏:《为奉天设立机器制造局先行铸造银元事》。

[87]档案,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六日延茂奏:《为试铸银元一年期满,遵照部议造册备案事》。

[88]档案,光绪二十五年七月十二日延茂奏:《为吉林铸造银元鼓铸数目、各项折耗、一切局用及得盈余银两,遵照部章,造具细册报销第二结事》。

[89]档案,光绪二十五年七月十二日延茂奏:《为吉林铸造银元鼓铸数目、各项折耗、一切局用及得盈余银两,遵照部章,造具细册报销第三结事》。

[90]何汉威认为,银元的铸利约为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四。见氏著:《从银贱钱荒到铜元泛滥——清末新货币的发行及其影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2本第3分,1993年。

[91]档案,光绪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办理政务处奏:《为请旨事》。

[92]张之洞:《湖北银元局请仍归南洋经理折》,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2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2~1073页。

[93]档案,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张如梅奏:《为鼓铸银钱饬部厘定成色式样事》。

[9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798页。

[9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801页。

[9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804~805页。

[9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814~815页。

[98]张之洞:《试铸一两银币片》,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3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版,第1635~1637页。

[99]张之洞:《进呈银币式样片》,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3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5~1657页。

[10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651~652页。

[10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872~873页。

[102]何汉威:《从银贱钱荒到铜元泛滥——清末新货币的发行及其影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2本第3分,1993年。

[103]张通宝:《湖北近代货币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3页。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917~922页,《各省铸行铜元概况表》。按:此表也只能作参考,可能仍然有错误。如,湖南开铸日期,表中为光绪二十八年,但据档案,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巡抚岑春煊奏:《为湖南停铸铜元事》称,湖南于光绪二十九年冬“就从前银元局房屋机炉试铸铜元,搭配行用”。

[104]参见何汉威:《从银贱钱荒到铜元泛滥——清末新货币的发行及其影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2本第3分,1993年。

[105]张通宝:《湖北近代货币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页。

[106]梁启超:《各省滥铸铜元小史》,《饮冰室文集》之二十一。中华书局1936年版。参见金国宝:《中国币制问题》,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84~85页。

[107]何汉威:《从银贱钱荒到铜元泛滥——清末新货币的发行及其影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2本第3分,1993年。

[10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923~924页。

[109]何汉威:《从银贱钱荒到铜元泛滥——清末新货币的发行及其影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2本第3分,1993年。

[110]档案,宣统元年十月二十二日陈夔元奏:《为湖北造币分厂开铸,数年历获厚利事》。

[111]档案,光绪三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周馥奏:《为各省贩卖铜元流弊无穷事》。

[112]档案,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冯熙奏:《为皖省铜元停铸事》。

[113]档案,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岑春煊奏:《为广东钱局铸造银元铜元盈余收支各款事》。

[114]何汉威:《清末省区之间的铜元流通与货币套利》,《第二次中国近代经济史会议》,台湾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9年。又,《从银贱钱荒到铜元泛滥——清末新货币的发行及其影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2本第3分,1993年。

[115]《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316页。

[116]档案,光绪三十年七月十七日魏光焘奏:《为江南铜元局增置机厂,改章整理,余利拨充兴学练兵事》。

[117]《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311页。

[118]档案,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八日陈璧呈:《各省造币分厂厂房、机器成本、余利、出入款目清单》。所录数字,两以下舍去。

[119]何汉威:《从银贱钱荒到铜元泛滥——清末新货币的发行及其影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2本第3分,1993年。

[120]档案,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财政处、户部奏:《为各省铸造铜元日益增多,圜法紊乱拟请酌定限制以图补救事》。

[121]张之洞:《湖北铸造铜元请由本省自行限制折》,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3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4~1685页。

[122]张通宝:《湖北近代货币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

[123]《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569页。

[12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938~939页。

[12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928页。

[126]《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569页。

[127]档案,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岑春煊奏:《为湖南停铸铜元事》。

[128]《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870~5871页。

[129]档案,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三日林绍年奏:《为遵旨停铸当十铜元并开铸一文新钱事》。

[130]《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013页。

[13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806~809页,第814~8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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