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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运行主体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2.1 投资基金的运行主体投资基金的运作主体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理清三者的关系便于理解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5.2.1 投资基金的运行主体

投资基金的运作主体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理清三者的关系便于理解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

基金持有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者和所有者,依法享有取得基金投资收益、转让或申请赎回所持基金份额、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等权利。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在整个基金运作中起核心作用。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信托契约”;负责基金设立的报批、筹备、发行、支付收益等一切业务事项;制订基金的运营方式和投资策略;定期编制、公布有关基金的财务报告。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基金的运行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契约方式建立基金契约,确立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收益、承担风险)、基金管理人受托负责理财、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资金,三者之间形成信托关系(图5.1)。

图5.1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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