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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主体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相关收益,基金份额由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负责销售。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涵盖了上述四类证券投资基金主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主体

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相关收益,基金份额由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负责销售。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涵盖了上述四类证券投资基金主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的人。在中国,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依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为履行该义务,基金管理人被禁止从事以下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因各种原因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还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在中国,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为了保持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及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依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只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其对基金资产的最终所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也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因此,前述基金管理人被禁止从事的行为也适用于基金托管人。此外,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托管人还有义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包括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因各种原因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还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的一切投资活动都是为了增加投资者的收益,一切风险管理都是围绕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考虑的。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

依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资产的最终所有人。基金合同终止时,经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下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向社会公众销售基金份额的机构。在中国,只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才能担任基金销售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0 年修订)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还有其他相关机构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此类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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