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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投资基金主体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美国证券投资基金主体在美国,根据共同基金组织形态的不同,所涉及的当事人不尽相同。此外,投资公司还必须定期向投资者寄发共同基金经营状况报告。共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未在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进行专门的界定,而是伴随着基金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的相关规定而散见于各条款中。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人必须注册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受托管理该基金和设计证券投资组合。

二、美国证券投资基金主体

在美国,根据共同基金组织形态的不同,所涉及的当事人不尽相同。信托型共同基金主要涉及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人)、基金保管机构(受托人)和投资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而公司型共同基金,共同基金本身即为投资公司,除此之外,还涉及另外四方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承销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美国,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投资公司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其主要目的在于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查证券投资公司的资格经营范围和方针,以防止投资公司同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当然,《1940 年投资公司法》还规定了若干豁免登记注册的情形。投资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必须向投资者提供一份共同基金投资说明书,在说明书中应向投资者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此外,投资公司还必须定期向投资者寄发共同基金经营状况报告。同时,投资公司亦须依照《1933 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其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加以公开。

基金持有人是共同基金的出资人,拥有资金资产的所有权以及资金投资的收益权。共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未在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进行专门的界定,而是伴随着基金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的相关规定而散见于各条款中。如《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13条(关于投资政策的改变)、第15条(关于投资顾问契约与承销契约)、第16条(关于董事会的变化及关于严格信托)等条款中都对基金持有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承销商主要负责基金股份的销售,对基金的成功至关重要。为把基金推向市场,吸引投资者来投资基金,承销商要准备销售材料、宣传手册和咨询材料,同时需要设计激励机制,鼓励各式各样的销售代理来促进销售。它们可以直接售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经纪商、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共同基金超市等来销售。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开设独立的账户,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负责资金划拨、款项收付、分红派息、证券清算等事宜。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每一家注册的管理公司均应将其证券和类似投资置于和维持在托管机构下,可充当托管人(美国各州的实践不大一样)的有商业银行、经纪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储蓄公司及投资公司本身。基金托管人必须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或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它们必须得到联邦或州监管部门的特许并受到监管部门的检查。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契约的规定,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进行投资决策,使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基金持有人获取收益的机构。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人必须注册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受托管理该基金和设计证券投资组合。投资顾问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中对投资顾问的定义为:为获得报酬从事就证券价值或投资、买卖证券的可行性直接或通过出版物和书面材料向他人提供咨询业务的人,或为获得报酬作为常规业务组成部分发布或公布与证券有关的分析或报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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