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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

一、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方式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即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即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1.募集程序。基金管理人依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具有平等地位的基金当事人在基金活动中,为规范其权利义务所订立的协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3.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风险警示内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4.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的募集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1.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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