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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税收与会计处理

时间:2022-04-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股票期权税收与会计处理一、股票期权的税收税收的处理对股票期权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股票期权在税收方面的优惠也是政府对推行人力资本具有股权的一种政策支持。税收的时间有期权授予当日、行权日、期权股票售出日三个时间点;期权税收品种有普通收入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两种。(一)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处理美国国内税务法则将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性股票期权。

第五节 股票期权税收与会计处理

一、股票期权的税收

税收的处理对股票期权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企业为了留住竞争市场中的人才,不得不增加管理者收入。同时要避免过高的个人所得税,将经营者一般收入化为资本收入。其次,股票期权在税收方面的优惠也是政府对推行人力资本具有股权的一种政策支持。不论是员工在收入上得到的优惠,还是企业得到的税收上的递减,都将给股票期权的实施带来利益。股票期权得到较好发展的国家,一般都是政府在税收上给予了适当的优惠政策。

股票期权的税收问题包含纳税的时间、纳税的品种、纳税对象等内容。税收的时间有期权授予当日、行权日、期权股票售出日三个时间点;期权税收品种有普通收入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两种。资本利得税低于普通收入所得税。纳税对象包括期权受益人和企业。

(一)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处理

美国国内税务法则将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性股票期权。对激励性股票期权进行了规范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其收益中符合规定(11)的部分可以作为资本利得应税,但不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即行权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价,个人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而是作为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且要延迟到出售期权股票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如果受益人在行权日之后超过规定的时间再出售股票,则行权日公允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的差价,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12)。而对非法定性期权的实施由公司自行规定,如果行权价低于市场价,则两者之间的差价收益必须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支付给个人的差价收益要从公司所得税基中扣除。一般说来,公司会根据税法要求从受益人员的工资中预扣28%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准备。如果个人在行权后1年内转让股票,转让当日市场价格高于行权当日市场价格,则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股票持有期超过1年,则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在美国国内税务法第422款和423款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在授予和执行法定性股票期权时,员工所得都不作为一般收入征税。另外,如果在法定的持有期结束之后出让相应的股票,所有的升值都按照资本收益征税。尽管股票价格与期权执行价格之间的差额构成了备选最低税收的应税调整项目,在授予和执行期权时,员工的期权收益并不作为一般个人收入纳税,公司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也不能按照员工期权收益规模减去相应的报酬费用。只有当出让相应的期权股票时,员工才根据出让的收益纳税。如果是符合法定的出让,所有收益将按照资本收益处理。如果是非法定的出让(即不符合法定出让的规定条件),部分收益将按照资本收益处理;部分收益将按照一般收入处理(13)

表7-2 不同类型股票期权纳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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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资产所有者来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越长,则越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所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经营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假设行权价为X0,行权当日公平市场价为XT,股票处理日为XT+t,普通税率为R,资本利得应税率为r,且R >r。只有XT>X0时,持有人才会选择行权。如果持有人选择行权之日同时出售或转让股票,其收入为:

如果持有人行权当日持有股票,在t日后处理股票,其收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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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R>r,所以,收入与行权时公允市场价格呈反向关系。如果行权后出售日期一定,则行权价格越低,公允市价越高,收入越高;行权价格越高,行权所得收入越高。如果行权时间T一定,行权后受益人持有期权股票价格XT+t越高,则收入越高,因此,如果股票期权受益人看好企业,或希望获得更高的资本收益,经营者将会较长时间持有公司的股票。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持有人可以选择早行权或晚行权,如果早行权行权日公允市场价为XT1,晚行权的行权当日市场公允价为XT2,且XT1<XT2,则先行权应税低于后行权的应税。因此,持有人将会选择早行权。早行权对公司的好处是,早日让经营者承担股票持有的风险,使经营者更加全身心投入工作。

当然,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在近期就遇到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硅谷就发生过在员工买进股票期权时按买进价格应税,受益人没有及时出售股票。后来股票大跌,导致期权收益不抵税收,出现了行权后风险。这个问题暂时还没有影响当前美国税务法则的执行。

(二)我国在股票期权征税方面的规定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我国一些企业给予部分员工不同形式的股权激励情况,发出了《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认购股票期权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雇主方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14),属于个人应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个人所得税因一次收入较多,如果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可能有困难,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各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职员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我国现行税法明确了应予以征税的原则。但考虑到支持我国企业改制和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对职员转让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国外公司的股票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缴2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相关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目前我国对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而发生的补贴是否在税前扣除没有专门的税收规定。但对其发生的工资支出扣减有较明确的规定: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对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饮食服务行业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这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后提成比例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的年度内据实扣除。三是按照国务院发[2000]18号文件精神,软件生产开发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其他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对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税收建议

应该说在还没有正式推出股票期权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议在基本原则不变的基础上,比照借鉴国外的关于股票期权税收的规定,针对股票期权有关个人所得税及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而支出的补贴的税前扣减的规定。

如果按照我国目前的税收原则,就个人所得税而言,股票期权授予后行权前,受益人得到的是一种权利,个人并未真正实现收入且没有获得股票的支配权。从国际惯例及我国的税收原则来看,均不应在股票期权授予时征收所得税;在行权时,从企业的实际认购股票取得的收益为期权股票市场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应为企业给予受益人的报酬,个人应按普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税;个人在获得期权股票后转让股票时所获得的收益则应作为资本利得应税;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作为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就企业税收抵减情况来看,应与个人所得税相对应。对于公司支出部分,即行权价与行权当日市场价差额部分,视为企业对员工的工资补贴,并按现有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的扣减方法进行抵减;而对于行权后受益人转让股票从二级市场上获得的差价收入,则应按照个人资本收益纳税原则,暂时不予收税。

股票期权是一种特殊的激励报酬,其收益与资本增量和税后利润相关性很强。有研究人员建议只能用企业历年税后积累利润和当年新增利润来实施。但笔者认为,股票期权不是对过去业绩的报酬,而是对管理人员未来业绩的预期。股票期权的设计参考过去的目的最终不是为了奖励过去,而是作为业绩评估的基础。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报酬的来源及方案的设计都应针对未来。因此,建议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规范股票期权的税收时,行权时市场价格与授予日公允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视为资本收益。也就是说,可以参照美国的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性股票期权的税收模式,对行权价格低于公允市场价格的部分视为企业给予受益人的工资报酬,而因股票本身增值带来的收益部分视为资本利得。具体纳税比例则比照我国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二、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涉及股票期权成本的确认、期权费用的计量方式、期权费用的入账时间、如何设置账户和报告方式五个方面的问题。我国因为股票期权还在小范围试点探索阶段,对股票期权的入账还没有规范,目前大部分试点企业还没有对股票期权进行核算,仅仅将相关的内容记入备查簿,这不便于形成对股票期权实施的信息披露。因此,建议有必要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基本准则,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股票期权计划的会计处理形成统一的规定。

(一)股票期权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国外对股票期权成本的确认有四种方法:

一是按公允价值法进行确认和计量。所谓公允价值,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计量模式。以公允价值法来衡量股票期权的价值或确定酬劳成本时,采用布莱克—舒尔斯期权定价模型,并考虑股票期权授予日市场价、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与有效期、行权价格、有效期内无风险利率等因素。公允价值法是比较公正的计量方法,美国会计准则鼓励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认为看涨期权必然使企业每期分摊的酬劳费用较高,以公允价值法计量可以部分抵消公司为抬高股价而有意操纵利润的可能,更可靠地衡量酬劳成本与公司利润。

二是按内在价值法进行确认和计量。所谓内在价值是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的那部分价差,股票期权也就是指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的部分,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来说,其内在价值为0。内在价值法计算比较简单,但也存在不足,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无法进行比较,可以认为内在价值法缺乏内在逻辑性(15)。内在价值法忽略了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

三是按或有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股票期权报酬是企业给予期权持有人的一种或有报酬,这种期权可以使企业产生或有认股款(或有资产),同时产生或有普通股项目(交付普通股义务)。其收取认股款的权利与交付普通股的义务是否发生,将取决于未来公司股价变动情况和股票期权的执行情况,故可以将股票期权作为或有事项来处理。

四是在备查簿中进行确认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7号会计准则——《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指出,股票期权只是企业与期权持有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约,在行权前没有实际的资金与股票的收付,不能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也不应在授予时确认或有资产或或有负债,甚至不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只需要在备查簿中记录,待期权持有人实际行权时再做会计处理。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计量方法,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法,由于股票波动情况很不稳定,无风险利率标准也不统一,用公允价值法计量还不是很成熟。按照或有事项处理,比较简单易行,但这样记账的不足也很明显,一是与我国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不符;二是容易导致资产虚增,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如果行权时市场价格与行权价之间差额较大,将导致费用集中,容易引起行权时公司财务变动较大,不符合配比性原则。当市场价格低于或等于行权价格时,期权持有人将放弃行权,此时需要冲减原来的记录,有操纵资产的嫌疑。因此,建议在按公允价值法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暂时采用内在价值法进行计量。

(二)关于期权费用入账的时间

期权是有价值的,它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期权费用的产生是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低于授予当日市场公允价格的部分,加上期权的时间价值。如果以内在价值计量期权报酬,则期权费用即期权的内在价值。

在美国,与税收处理一致,对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性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如上所述,美国税法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提取,只能在随后利润中分配,其对于企业来说,不具有抵税的作用。激励性股票期权之所以得到广泛地运用,是因为其具有低成本和易于计算的优点。激励性股票期权行权价为授予日市场价,期权收益来源于市场差价,股东不直接承担费用。非法定性股票期权往往以低于授予当日市场价作为行权价,这里市场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就是期权费用。美国税法规定由此而产生的期权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可以在税前利润中支付,对于企业来说,具有抵税的作用。在美国的股票期权实践中,因为存在经理通过假造会计信息将利润做得很高来刺激股价上涨,以赚取高额收益的现象。为了控制企业利润的虚增,美国会计准则委员推出在受益日确认期权费用,使企业的成本增加,就相对降低经理虚增的利润,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虚增的利润。在授予日确认期权费用是美国会计准则规定的做法。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股票期权在行权时才实际发生资金的收付。因此,应在行权日确认期权费用,为了避免行权时所确定的期权费用过大,影响企业当期的利润,在会计处理上应从授予期开始预提费用,一直提到行权日止,且计提股票期权费用应分期逐年分摊。当然,对于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场,在授予股票期权时,股票期权协议中涉及经济担保条款,受益人在签约时交给企业保证人的保证金或个人抵押物等。这种情况下,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入账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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