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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时间:2022-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8-7-22发布,2008-10-1实施。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白酒。根据白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白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2008-7-22发布,2008-10-1实施。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白酒。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2.2.1 按产品的发酵工艺分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

2.2.2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低度酒。

2.2.3 按产品的香型分为: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老白干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

白酒是以粮谷为主要原料,用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而制成的。

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定义见GB/T 20822)。

根据白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白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57、GB/T 5009.48、GB 10344、GB 7718、GB/T 10345、GB/T 10346、GB/T 10781.1、GB/T 10781.2、GB/T 10781.3、GB/T 14867、GB/T 16289、GB/T 20821、GB/T 20822、GB/T 20823、GB/T 20824、GB/T 20825、QB/T 2524(名称见上)、GB 18356茅台酒、Q/DJ01董香型白酒、GB/T 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分析方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样品以中低档和散装白酒为主,兼顾部分高档名优白酒。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瓶(500mL/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对散装白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下不同部位取样、混匀,分装成小包装。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000mL,且不少于4个单位包装。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贮、混运。白酒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25℃。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白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酒精度、总酸、总酯、己酸乙酯、乙酸乙酯、固形物、甲醇、铅、锰、糖精钠、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理化、感官、卫生指标。

产品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包括标签中的产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酒精度、制造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净含量、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 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酒精度、总酸、总酯、己酸乙酯、乙酸乙酯、固形物、甲醇、铅、锰、糖精钠、色泽、香气、口味、风格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若产品标签上标注为“优级”品,复检结果不符合“优级”,但符合“一级”指标要求,可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综合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为合格;若不符合“一级”指标要求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四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产品名称,或者产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3.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无法辨识的;

4.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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