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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认证体系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15.2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机关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活动,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活动,以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进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总和。对企业来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外部监督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合。

15.2.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体

15.2.1.1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 产品质量监督主管机关。我国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保障《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 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的主管机关、行业主管机关,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5.2.1.2 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包括社会团体(如质量协会、企业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等)、消费者(包括消费者协会)、新闻舆论等方面的监督。其中,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15.2.1.3 生产者、销售者的自律管理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重视企业的产品质量,维护企业商业信誉。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生产者、销售者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性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质量公约,维护行业产品质量声誉,维护行业竞争秩序。

15.2.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5.2.2.1 标准化管理制度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标准经法定机构以法定的形式发布,就成为生产、流通、科研等实践活动中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化是指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全部活动。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是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各项规定的总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我国标准化管理制度是由《标准化法》和一系列配套法规组成的。

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就标准的实施而言,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15.2.2.2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一种对产品质量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把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加以标准化和制度化,以达到保证产品质量的目标。质量保证体系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在国际上已被广泛接受,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等,具有世界公认的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性质。经认证,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5.2.2.3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用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准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15.2.2.4 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

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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