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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合格产品指的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不符合义务人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显保证和承诺的产品。李某认为笔记本电脑背包是洪某要求的随赠品,不保质量,责任在洪某本人,不同意赔偿。同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

学习要点 1.产品质量的监督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苏丹红”,这一在普通人看来很陌生的致癌化学制剂,近年却为人耳熟能详。从辣椒制品,到“红心”鸭蛋,甚至到唇膏、口红,均已出现其“身影”,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问题已然成为老百姓关心的热点

议一议

你买过伪劣产品吗?事后你是如何处理的?

产品质量法及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有:①产品质量责任关系;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里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

想一想

建筑楼房所用的钢筋存在质量问题,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①从空间上说,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②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③从客体上说,该法只适用于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的监督是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法定的行政权力,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管理活动。《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具体监督措施主要包括: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生产企业自行设置的机构检验合格,或者经过生产企业委托其他机构检验合格,使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不合格产品指的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不符合义务人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显保证和承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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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手机作为通讯工具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你对各种不同品牌的手机使用不同的充电插口持何种观点?

(2)工业产品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判定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指标是否合格,要以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作为判定依据;如果未制定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产品应当具备的安全、卫生要求作为判定依据。

案例

洪某去一品牌电脑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15899元的笔记本电脑,当时洪某要求老板李某随赠笔记本电脑背包,老板李某答应了,但指出随赠笔记本电脑背包质量一般,如果洪某要质量更好的背包必须再加150元购买。洪某不愿加钱,要了赠品背包。洪某高兴地背上笔记本电脑回家,但在洪某回家经过天桥时,由于背带自然脱落,连带新买的笔记本电脑掉下天桥,摔成粉碎。洪某找老板李某理论,要求赔偿。李某认为笔记本电脑背包是洪某要求的随赠品,不保质量,责任在洪某本人,不同意赔偿。你认为对吗?

分析:本案中,笔记本电脑背包也是交易商品的一部分,老板李某不能因为是随赠品,就不保证产品质量。正是由于随赠笔记本电脑背包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了洪某新买的笔记本电脑掉下天桥,李某应当赔偿。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开放,接受他人委托,对有关的产品质量指标进行技术检验(包括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检验),通过检验数据出具检验结果的机构。为了保证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能够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同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考考你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属机构吗?

答案:不是。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等保证产品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全面的评审,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申请质量体系认证采取企业自愿的原则,任何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强迫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

想一想

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哪个是属于自愿认证,哪个是属于强制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对产品质量的检验,通过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提高产品信誉标志的制度。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的一项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在抽查过程中,如需对产品进行检验,则检查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当然,对于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也不得拒绝。

考考你

某县质量监督局要求对某公司生产的压力锅进行质量抽查,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称,前不久市质量监督部门已进行了质量抽查,完全合格,不同意再抽查。县质量监督局的吴某称,进行质量抽查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企业无权拒绝,遂从该公司拿走了20只压力锅,并收取公司1000元的检验费。请问:县监督局吴某的做法对吗?

答案:县质量监督局吴某的做法是不对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药品、压力容器等;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化肥、钢筋等;三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如社会普遍反映的假冒伪劣产品等。

资料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用户和消费者的查询权和申诉权,以便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同时还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的建议权和支持起诉权。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该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议一议

某商场标示降价处理有刮痕的样品冰箱,是否合法?

(2)遵守产品质量标识制度。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案例

徐某在一家高档商城买猫食,见一包装袋上印有猫的图案,便认为是猫食,花了24元钱买回家,打开一看,与以前买的猫食截然不同,包装上全是英文,只得借助英汉字典将说明书翻了一下,才发现根本不是猫食而是猫的垫料。徐某将垫料拿回商场要求退货,理由是包装上没有一个中文字,使消费者不知情,发生误解。可商场服务员却说“进口商品当然不标中文字,不懂英语就别来买进口货”。徐某十分生气,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分析:本案被告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猫垫料未用中文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警示说明等,使徐某误购,应承担相应责任,应予更换或退货。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场为徐某更换猫食并因服务员的态度不好向徐某表示道歉。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如下重要规定:(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识的各项规定。(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均有明确的规定。

1.民事责任

(1)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除危险性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是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是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应该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责任。

案例

张某于展销会上向一皮衣生产企业购得价格为2100元的皮衣,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八个字,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

分析:本案中那八个字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了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与产品相关的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考考你

广告称某品牌炒锅,炒菜无油烟、绝对不粘锅,你高价买回后,发现与其他炒锅没有区别。那么,你能否要求退货呢?

答案:可以。

(2)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因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原告陆某为装修新买的房屋先后向恒成装饰材料门市部购买了13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购买价人民币8711元。装修竣工后不久,其发现室内飞虫不断,并且越来越多,影响正常生活。原告称,飞虫系地板中所长出,显然地板质量不合格,故要求将已铺设使用的地板退货,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则认为,树木在生长过程中生有虫子,他们也不知道,这是合理的情况,因此被告只愿退500元做一了结。

分析:案中地板是属于木制品,树木在生长过程中生有虫子,是合理的情况,但树木加工成木材,制成地板,就要求加工时须采用必要的技术,杀死木材中的活虫及虫卵,使得地板能够符合其本身的用途,不致产生安全隐患。地板进入流通领域仍然存在虫患,就存在不合理危险了,也不符合地板质量的有关标准。因而在地板铺设后出现虫子、虫蛀,应属于产品缺陷。原告陆某要求退货和损害赔偿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资料卡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责任的条件是:一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二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作出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作出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想一想

假如发生产品侵权损害责任,应该如何要求索赔?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

原告因患有冠心病、病态窦房结合综合症,在第一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由于原告身体及治疗的需要,经医院推荐,征得原告及亲属的同意,医院购买了某医学仪器公司销售的美国某公司生产的VVI.ASTRAT4型心脏起搏器。随机发给患者的“起搏器患者安全卡”注明该机保证年限为“终身”。同年3月5日,被告(医院)为原告实施了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手术后起搏器工作正常,原告于3月28日出院。第二年6月13日,原告又因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的心律出现失常,窦房传导阻滞,经检查诊断确定为心脏起搏器电极导线于原告右锁骨部位折断。为了及时救治原告,考虑到原告的病情及身体状况,经原告的亲属与医院商议,6月30日,该医院为原告作了第二次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将某医学仪器公司销售SIEMENS(西门子)公司生产的DIALOG2037K型心脏起搏器植入原告体内,并另行植入一根电极导线。至目前,再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工作正常。

分析:本案中,原告使用的美国某公司生产的VVI.ASTRAT4型心脏起搏器不到两年时间,就出现电极导线断裂的情况,给原告带来了损害。原告第二次植入使用的SIEMENS(西门子)公司生产的DIALOG2037K型心脏起搏器已在体内四年仍正常工作,这说明第一个心脏起搏器明显地没有达到一般同类心脏起搏器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可以认为某医学仪器公司销售的美国某公司生产的心脏起搏器存在缺陷。根据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视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进行追偿。原告告谁不告谁,有选择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赔偿范围,应包括原告已支付的第二个心脏起搏器的费用,原告亲属因护理原告而减少的收入以及原告受到的精神损害等。

想一想

某品牌电器公司宣称其生产的电热水器能正常使用15年,一位消费者购买后使用了12年却发生了漏电伤人事故。试问该消费者能否得到赔偿?

(3)产品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之后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另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不实,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

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或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或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其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六种:一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二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三是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上述违法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四是并处罚款;五是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六是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

湖南某公司从某首饰厂购进了30枚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之后又转让给了某商场,并告知商场购货时该商品均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只是在运输途中丢失了。商场信以为真,就以每枚800元的价格开始销售,先后售出6枚。后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怀疑这批戒指含有杂质,遂将剩下的24枚戒指送国家地矿部宝石监测中心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黄晶的折射率不合格,中间掺有玻璃杂质,该戒指属不合格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又对进货方某公司和首饰厂进行调查,结果首饰厂承认该批戒指的黄晶系用碎玻璃和碎黄晶加工而成的,并以回扣形式将戒指销给某公司;公司向商场谎称有检验合格证,而售给商场。向商场某公司和某首饰厂分别应受何处罚?

答: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商场将不合格戒指按次等品出售,并没收已销售戒指所得的收入;对某公司罚款3000元;对首饰厂罚款15000元,并没收已售出戒指所得的收入和尚未出厂的戒指。

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其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五种:一是责令停止销售;二是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三是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四是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是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其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五种:一是责令改正;二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三是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四是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是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④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对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二是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三是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⑤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其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是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考考你

下列哪一个说法才是正确的?

(A)销售过期失效美容产品,可处以获利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B)伪造产品产地的,可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C)变卖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的物品,可以处转移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D)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答案:C。

销售者销售了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其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四种:一是责令改正;二是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四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议一议

某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在一媒体广告中公布对某保健品的抽查结果,并向公众大力推荐该保健品。该行为是否妥当?

(3)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资料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

(2)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3)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刑事责任 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扰乱公共秩序方面的罪行;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可能构成扰乱市场秩序和妨碍司法方面的罪行;如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可能构成妨碍司法或渎职方面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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