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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该条规定表明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这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权限、履行职责的一个特点,它反映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特色。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组织体制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该条规定表明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此项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技术监督局,后改称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成为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为促进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力度,1999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在全国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实行管理体制改革后,地(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各级技术机构作为同级质量直属监督局的直属事业单位,都要按照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二)职责与权限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产品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是宏观上的、政策性的、指导性的和组织协调性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的,应予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一个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都要监管到位,当然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这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权限、履行职责的一个特点,它反映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特色。

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包括处理品、劣质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经有权考核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产品出厂要检验,商家送货也要检验。通过检验,把好产品质量关。

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一)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两种。①统一标准和约定标准。质量是合同的条款之一,当事人对此应有明确的约定。无法达成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强制性标准与一般性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障安全、健康,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所以要实行强制性标准。除此之外,可实行一般的非强制性标准。

(二)生产许可证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如果笼统地规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势必限制市场的自由进入。然而,任何产品都自由进入市场也是不可能的,对少量的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仍有必要。对那些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实行强制性标准(已如上述)。至于许可证,可在有关专项经济法律法规中分别加以规定。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应标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即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能力的整体水平。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可以自愿提出认证申请。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引导企业向国际先进水平努力,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我国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英文简称为ISO)推荐各国采用的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二)产品质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为搞好认证工作,必须进行认可。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目前,认证活动包括多种形式。

(1)(单一)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我国目前批准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主要有方圆标志(分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电工产品专用)、PRC标志(电子元器件专用)等。

(2)GMP认证。“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

(3)QS认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

(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农业部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5)有机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包括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有机食品加工认证、有机食品贸易认证。有机食品的标志为OFDC标志。

(6)绿色食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绿色食品”、“Green Food”、绿色食品标志图形及这三者相互组合等四种形式,注册在以食品为主的共九大类食品上,并扩展到肥料等绿色食品相关类产品上。

(7)其他认证,如HACCP认证。HACCP是危害分析关键点的英文首字母的缩写,是人们用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一种通常技术、一个分析工具,也是一种重要的管理体系,它可以和任何操作相结合,能够使正在进行的食品安全性项目保持经济有效。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种各样的产品实行分层次的管理。

(1)多数产品放开,依靠市场竞争去调节,一般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

(2)对少数产品国家必须管住、管好,即对那些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提出强制性的标准或要求。国家还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抽查的结果登报公布。经检查不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处理,如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等。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六、建立全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系统

产品质量振兴,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是全民族、全社会的事业,必须依靠全民来办。按照系统科学的思想,它包含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一是用户、消费者的权利;二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三是国家对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管理,法院审判);四是消费者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等各种社会组织及个人所进行的社会监督。第一项为基础、目标,第二项是基本保障,第三、四项是另一个层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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